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协议内容:1. 补贴措施1.1 补贴定义:补贴是指为了支持或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而向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或金融支持。
1.2 补贴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实施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补贴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1.3 补贴限制:双方同意不实施任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等。
2. 反补贴措施2.1 反补贴定义:反补贴是指为了应对他国补贴措施对本国产业或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2 反补贴调查:双方承诺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2.3 反补贴限制:双方同意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遵循WTO规则,确保公平和透明,并尽力避免对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 争端解决机制3.1 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仲裁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尊重仲裁结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定期交流和分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信息,以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
4.2 评估机制:双方同意定期评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保护被披露信息的机密性。
6. 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按照各自国内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6.2 终止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双方同意在协议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一种国际贸易协议,旨在解决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贸易补贴。
该协议包括以下条款:
1. 补贴措施
在该协议下,补贴被定义为向国内或外国生产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政府财政支持或激励措施,包括补贴、减税、贷款或赠款。
该协议规定,一些补贴措施是被禁止的,包括出口补贴、本地购买补贴、进口代价补贴和生产补贴。
一旦发现补贴行为,该协议允许受影响的国家采取反应措施,以平衡不公平竞争。
2. 反补贴措施
该协议规定,当一个国家的商品受到补贴的影响而在国际市场上出现不正当的价格优势时,其他国家的政府可以诉诸反倾销措施,以消除这种歧视性贸易。
反补贴措施的基础是发现补贴行为的存在。
针对发现的补贴,其他国家可以对这些商品收取反补贴关税或提出其他反应措施。
在实践中,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使用通常是谨慎的,因为它们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关系的剧烈变化。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和反补贴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定义1. 补贴:指政府向企业提供的经济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形式。
2. 反补贴措施:指对补贴行为采取的法律、行政或经济手段进行限制或制裁。
三、补贴政策1. 补贴申请: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政府申请补贴。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补贴金额及用途、财务报表等。
2. 补贴审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审批机制,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3.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定制,确保合理性和有效性。
4. 补贴资金管理:政府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补贴绩效评估:政府应定期对补贴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补贴政策的依据。
四、反补贴措施1. 反补贴调查: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补贴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公开、透明,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2. 反补贴措施种类:反补贴措施可以包括征收反补贴税、限制进口、采取补贴抵消措施等。
具体措施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决定。
3. 反补贴调查程序:反补贴调查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4. 反补贴调查期限:反补贴调查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5. 反补贴调查结果:政府应及时公布反补贴调查结果,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企业有权提出申辩和上诉。
五、信息共享和合作1. 信息共享:政府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享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合作效率。
2. 合作机制:政府可以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补贴和反补贴问题,推动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首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秩序下重要的工具之一,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是指国家向本国产业提供的直接经济援助,以促进其发展和竞争力。
而反补贴则是指国家采取的针对他国补贴的行动,旨在防止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可以分为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
双边协议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补贴问题达成的协议,通过限制对方补贴的使用来促进公平贸易。
多边协议则是指在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来解决补贴和反补贴问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负责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协调补贴与反补贴行动的主要机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地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
例如,一些国家在农业领域通过补贴来支持农民,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从而增加出口量。
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有效地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当竞争的伤害。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市场扭曲,破坏自由贸易的原则。
一些国家通过大量的补贴来扭曲市场供求关系,导致产能过剩、价格倾销等问题,对其他国家产业造成压力。
另外,一些国家对反补贴行动存在质疑,认为其过度限制了市场的自由度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
首先,需要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统一,明确补贴和反补贴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其次,应该加强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各国遵守协议和规则。
同时,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对补贴和反补贴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总之,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重要的工具,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而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来解决相关问题。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二、背景与目的甲方与乙方为了促进两方有关业务的合作与发展,拟订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达成以下条款:三、补贴1.甲方承诺为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贴作为合作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2.乙方在接受甲方补贴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方案和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任务和目标。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报告,以便甲方进行补贴的核对和评估。
4.补贴金额将根据乙方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在评估通过后进行支付。
如评估未通过,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减少或取消补贴的措施。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需要,对补贴的金额进行调整。
如调整金额超过20%,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重新协商补贴金额。
6.甲方承诺支付的补贴仅限于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补贴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补贴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四、反补贴1.乙方保证在接受甲方补贴的同时,不会采取任何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方式降低甲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竞争产品等。
2.在乙方违反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取消或减少其补贴金额,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3.如甲方发现乙方采取任何违反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补贴方(以下简称“A方”)和受益方(以下简称“B方”),双方后续简称“A方”和“B方”。
二、补贴的目的和原则1.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支持B方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中的发展和创新。
补贴方将提供经济、物质或技术资源来支持B方的活动。
2.双方同意根据公平、公正、透明和可核实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补贴分配。
三、补贴方式1.补贴可以以经济资助、物质资助或技术支持的形式提供。
2.B方应提供完整的计划,说明补贴所需的具体内容和用途,以便补贴方进行评估和决策。
四、补贴分配原则1.补贴分配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考虑以下因素:a.B方的发展潜力和前景;b.B方对于特定领域或项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c.B方的财务状况和能力;d.B方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e.B方的创新和研发能力。
2.补贴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B方的表现调整补贴额度和分配方式,双方应保持沟通并及时进行调整。
五、补贴的履行和监督1.B方应按照补贴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确保补贴的及时使用和正确分配。
2.B方应及时报告补贴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补贴方有权对补贴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
3.补贴方有权根据B方的表现评估补贴的继续与否,并可以要求B方进行返还补贴,如果B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计划使用补贴或未能按照约定实现预期成果。
六、反补贴措施1.如果B方发生重大失误或违约行为,补贴方有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补贴、要求返还已提供的补贴等,具体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B方有权在补贴方采取反补贴措施前,提出抗辩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1.双方同意保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机密。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
八、争议解决1.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
九、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共同决定终止。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条:总则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规范,以限制和监管成员之间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本协议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在成员之间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二条: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成员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为了促进其国内产业或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补贴可以采取财政拨款、贷款、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形式,也包括在国内市场上提供特殊的金融、贸易和投资条件等方式。
第三条:明确禁止的补贴本协议对一些补贴措施做出明确禁止。
例如,禁止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以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和产生贸易扭曲的补贴措施。
第四条:可允许的补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补贴措施被允许存在。
这包括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而采取的补贴措施,以及为了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补贴措施。
第五条:反补贴措施的定义反补贴措施是指成员国为了对抗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免受其他成员国补贴措施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本协议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程序。
成员国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向WTO 申请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对涉及的进口商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第七条: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本协议强调了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
成员国应当在进行倾销调查时,同时考虑到对应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措施,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贸易。
第八条:解决争端的机制本协议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成员国之间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争端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九条:技术援助和合作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本协议,发达国家承诺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合作。
第十条:过渡安排和宽限期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本协议规定了过渡安排和宽限期。
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补贴政策,以逐步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第十一条:最后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适用WTO框架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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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五一、《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一)补贴的定义1、补贴的界定补贴是一成员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支持。
2、财政资助包括:(1)政府提供资金、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2)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
4、专向性补贴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的补贴。
专向性补贴是指:(1)给予某些特定企业的补贴(企业专向性);(2)给予某些特定产业的补贴(产业的专向性);(3)给予某些特定地区的补贴(地区的专向性)。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它由 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所允许的各成员方在进口接受补贴产品和进口产品倾销、进口激增等情况下采取的三种贸易补救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包括十一部分32个条款,主要涉及到补贴的定义、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禁止性补贴2.1禁止性补贴的范围除农业协定外,下列的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1)以扩大出口为目标而给予的补贴(出口鼓励)。
(2)以是否为国产货为标准而给予的补贴(国产进口竞争品的补贴)。
2.2禁止性补贴的补救措施(1)磋商的提出。
(2)磋商。
(3)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
(4)争端机构裁决的执行。
3、可诉性补贴3.1可诉性补贴措施除农产品之外,任何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造成以下不利影响,则属于可诉性补贴。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2)使其他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项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约束的利益;(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3.2有可能造成严重侵害的补贴范围(1)对一产品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2)用于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3)直接债务免除以及用于偿债的赠款。
3.3严重侵害的界定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可视为严重侵害:(1)取代或阻碍补贴成员市场的进入。
(2)取代或阻碍第三国市场的进入。
(3)价格效果。
(4)市场份额变化。
3.4严重侵害的确定者严重损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的专家组确定。
3.5可诉性补贴的救济(1)磋商(2)磋商请求的说明(3)DSB解决(4)DSB报告的执行4、不可诉补贴4.1不可诉补贴的确认不可诉补贴包括:(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第一,研发补贴第二,贫困落后地区补贴第三,环保补贴4.2不可诉补贴的通知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4.3磋商和授权的补救(三)反补贴措施1、反补贴税的适用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2、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1)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2)主管机关自行发起。
3、申请书的内容(1)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2)身份和国内产业现状说明。
(3)被控产品说明。
4、调查发起的条件(1)通过审查确认补贴、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证据充分准确;(2)要能够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
5、调查的期限调查要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8月。
6、调查的终止(1)补贴或损害的证据不足。
(2)补贴金额微量。
如果补贴不足从价金额的1%,则属于补贴金额微量;(3)损害可忽略不计。
(4)出口成员政府作出取消或限制补贴的承诺。
(5)出口商作出修改价格的承诺,且调查机关确信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
(6)作出最终裁决。
7、证据的搜集(1)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交书面证据。
(2)有关利益相关方的口头信息。
(3)主管机关的调查证据。
(4)从国内消费者或工业用户获得有关信息。
(5)信息阻碍。
8、信息披露、机密信息与公告(1)反补贴调查发起申请的披露。
(2)发起调查的公告与案情有关信息的披露。
(3)调查信息的披露。
(4)裁决依据信息的披露。
(5)机密信息。
(6)结论的公告。
9、磋商(1)调查发起前的磋商。
(2)调查期间的磋商。
10、计算补贴的准则(1)政府投资。
(2)政府贷款。
(3)政府担保。
(4)政府买卖货物与服务。
11、损害的确定损害的确定要有肯定性的证据,并审查下列的因素:(1)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
(3)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生产者的影响。
(4)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损害的因果关系。
12、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主管机关应考虑以下因素:(1)所涉一项或几项补贴的性质和因此可能产生的贸易影响。
(2)补贴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
(3)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
(4)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抑制或压低,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
(5)被调查查票的库存情况。
13、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方式与期限条件:(1)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公告已经发出60天,且给予有关利益方和成员提交信息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补贴、损害与因果关系的初步肯定裁决;(3)主管机关判断此类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损害是必要的。
方式:反补贴税、保证金或保函。
期限:4个月。
14、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进口成员在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决之后,如果出口成员不予撤销补贴,则进口成员即可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额可以小于补贴金额,但不得高于补贴金额。
在多个成员实施出口补贴的条件下,对已经作出价格承诺或放弃补贴的成员不得再征收反补贴税。
(四)我国可以采取的补贴策略所有国家和地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提升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但各个国家、各个行业的发展水平都不一样,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制定的反补贴策略,来制定我国长远发展的补贴与反补贴策略。
1、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补贴规则的研究,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目前,增强我国国内企业面对其他国家起诉的能力迫在眉睫。
我国应普及补贴与反补贴知识,大力培养一批懂外语、精通补贴规则的律师和其他法律人才。
只有这样,才能培养我国国内对补贴诉讼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从而有技巧、有策略地面对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起诉。
2、尽可能的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充分享受这些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实施补贴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发展计划,调整我国的经济布局,维持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3、我国应逐步清理和废弃《补贴协议》禁止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对于可诉讼的补贴,我们也不是不可以使用,只要它未给其他成员国带来有害后果,它是为《补贴协议》所允许的。
我国应特别注意此类补贴的数量界限,应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5 %以内。
《补贴协议》规定,不可诉补贴有两种:一种是普遍给予、非针对特定企业和特定产业的补贴;一种是用于研究和发展目的的补贴、对贫困地区的补贴、改善环境的补贴。
我国在参与谈判达成新的补贴协议时,应积极主张:首先,前一种不可诉补贴应当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后一种不可诉补贴应当继续被列为不可诉补贴,但对发达国家,这种补贴应当被列为可诉性补贴。
另外,我国应积极利用《补贴协议》现有的不可诉补贴。
4、对于农业补贴规则。
首先我国应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农业谈判,建立能够约束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的新规则和新机制,坚决要求发达国家削减农业补贴,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
其次,抓紧改革中的国内农业补贴政策,加强对农业的支持措施。
最后,建立应对国外农业高额补贴的应急机制,对那些受到补贴的国外农产品,实行进口限制政策,将发达国家增加农业补贴对中国的冲击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巴西与加拿大关于民用飞机的纠纷巴西政府从1991年6月1日开始实行“资助出口计划”(Program of Financing Expoa,简称PRO—EX)。
该计划由设在巴西财政部内的出口信贷委员会管理,计划的日常运作由巴西银行负责。
根据这一计划,巴西政府对巴西出口商的销售提供利率平衡补贴。
贷款银行为交易收取的正常利率来自两个方面:买方和巴西政府。
在总的利率支付中,政府支付3.8%,剩余的由买方支付。
这样,该项目降低了买方的融资成本,因而也就降低了购买飞机的买方的总的费用。
该计划的实际操作程序为:飞机制造商向“资助出口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享受“资助出口计划”补贴。
“资助出口计划”委员会在批准申请后,签发承诺函。
如果飞机制造商在申请被批准之后9O天内与购买者达成交易,巴西政府保证通过“资助出口计划”给予补贴,一般在l5年内每半年支付一次,按平均连续分30次支付,第一次补贴的钱在飞机交货6个月内予以支付,但必须是在飞机已经实际出口,购买者已经支付飞机的价款后。
具体补贴方式是政府向金融机构提供债券。
1996年6月19日,加拿大根据《SCM协定》第4条和《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第4条要求与巴西进行磋商,内容涉及巴西政府根据“资助出口计划”向其国内飞机出口商及购买者进行补贴。
1996年7月22日至25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8年7月1O日,加拿大第三次请求成立专家组。
7月2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决定成立专家组。
美国和欧共体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
1999年2月25日,双方向专家组提出书面评论。
3月12日专家组做出的最终报告认为该项目的利率平衡补贴是《SCM协定》第1条含义上的补贴,并以第3条第1款(a)项规定的出口为条件;该项目的利率平衡支付根据《SCM协定》附件1中的出口补贴清单(K)款是不允许的,同时巴西也没有遵循《SCM协定》第27条第4款的条件。
专家组建议DSB要求巴西根据《SCM 协定》第4条第7款在9O天内取消补贴。
1999年5月3日和18日,巴西和加拿大分别提出上诉。
1999年8月2日,上诉机构做出报告。
l999年8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1999年l1月19日,巴西通知说它已经在90天内修改了争议中涉及的出口资助计划,履行了DSB的裁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