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表

合集下载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

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

19
4、突出云南地方特色和发展热点要求
云南地方特色: 考虑特殊类城市(边境、旅游、工业城市等)人口流动情况。 增加民族性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等具有民族特色化的内容。 发展热点要求: 突出养老设施类配置: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室)、日 间照料中心等。 明确充电设施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等 优化快递便民类配置:快递服务站、快递自助点等
4
编制思路
明确五级、七类的体系
明确五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配置的共享性及均等化,明确七类公 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公益性。
强化基础服务
突出街区级和邻里级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备及居民便利。
明确底线管控
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设施类别等底线要求。
突出云南特色和发展热点
考虑特殊类城市的人口流动情况和民族性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等 内容。强化养老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快递设施、消防设施等的配置。
安全保障类
环境保障类 生活保障类
消防站、派出所、警务室等
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等 老年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菜市场、快递点等
市政交通类
加油站、公共停车场、公交站等
15
3、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底线管控
包括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设施类别等底线管控要求。
街区级:与居民日常使用最密切的设施。共7大类20小项, 最小用地面积5650㎡,最小建筑面积3090㎡。
>15
市)
服务范围 区域(城 次区域(城 800-1000 400-500
(平方公里) 务人口规 人口规模为 模为主要 主要依据 依据
服务规模 以规划服 以规划服务 与居住区
用地规模 相当
与居住小 区用地规 模相当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有线电视
机房
3
3
4
4
每500户设一处光端机用房。
0.14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小计
73~203
385~855
总计
5118~19810
3349~4014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平方米/人。
1~2
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500
300
(续)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4
社区
卫生服务站
24
40
300~500
500~800
一般3~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社区按5000~10000人口设置。
1.25
含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不再设立卫生服务站。
小计
24
40




5
文化活动站
(会所)
60
60
400~600
400~600
内容建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们的合理规划和配套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因此,建立健全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应当包括基本设施的建设标准。

基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消防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能够满足日常使用的需求,并且要有一定的预留空间,以便未来的城市发展。

其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还应当考虑到人口密度和流量。

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和流量不同,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异。

人口密集的地区需要更多的公共厕所和垃圾处理设施,而人口流量大的地方则需要更多的交通设施和便民设施。

另外,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还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环保。

在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应当考虑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求,避免过度消耗资源和浪费空间。

最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还应当包括管理和维护标准。

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对这些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因此,配套标准应当包括设施的管理机制和维护要求,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能够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总之,建立健全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规划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并且制定科学的配套标准,才能够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总指标 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 中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 16~22 22~34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公共设施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公共服务。

为了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城市品质,南京市制定了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城市道路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

二、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本标准要求城市道路设施应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确保道路平整、宽敞,交通标志清晰、规范,照明设施完好。

同时,应加强道路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包括公交车站、地铁站、共享单车停放点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交通设施应布局合理,方便居民出行。

公交车站应设置明显的站牌和候车亭,地铁站应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

共享单车停放点应规划合理,方便市民取用。

四、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维护城市生态的重要手段,包括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空气质量监测站等。

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垃圾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处理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减少水体污染。

空气质量监测站应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五、公共绿地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包括公园、广场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绿地设施应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空间。

公园应提供多样化的休闲活动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

广场应提供宽敞的空地和舒适的座椅,方便市民聚集和交流。

六、文化教育设施文化教育设施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

本标准要求文化教育设施应满足居民学习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图书馆应收藏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

博物馆应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特色,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目录编制说明1 总则…………………………………………………………………………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 第二篇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4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控制指标 表10.1 类别 居住区级(m2/千人) 小区级(m2/千人) 组团级(m2/千人) 总千人指标(m2/千人) 每百住宅面积需配建的公建面积(m2) 百分比①(%) 百分比②(%) 居住区级 小区级 组团级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 —— 806~2034 1866~4134 —— —— 806~2034 1866~4134 —— —— 4~10 9.3~20.6 —— —— 34.4~45.5 56~65.7 4~10 9.3~20.6

医疗卫生

400~720 360~600 4~20 —— —— —— 404~740 360~600 2.0~3.6 1.8~3 0.02~0.1 —— —— —— 16.6~17 9.5~10.9 2~3.7 1.8~3

文化体育

104~160 400~610 26.6~40 26.6~40 60 60 190.6~260 486.6~710 0.52~0.8 2~3 0.13~0.2 0.13~0.2 0.3 0.3 5.8~8 11.3~14.7 0.95~1.3 2.43~3.5

商业 服务

300~404 130~160 273~407 133~200 —— —— 573~811 263~360 1.5~2.0 0.65~0.8 1.37~2.04 0.67~1.0 —— —— 18~24 5.7~8 2.8~4 1.3~1.8

金融邮电

69~124 60~130 17~30 —— —— —— 86~154 60~130 0.35~0.62 0.3~0.65 0.08~0.15 —— —— —— 3.5~3.6 1.8~2 0.4~0.8 0.3~0.65

社区服务

120~160 75~120 73~120 90~153 35~100 —— 228~380 165~220 0.6~0.8 0.38~0.6 0.37~0.6 0.45~0.77 0.18~0.34 —— 8.5~9.7 3.5~5 0.97~1.4 0.83~1.3

市政公用

11~26 18~38 9.3~10.3 57~74 —— 27 20.3~36.3 75~112 0.05~0.13 0.09~0.19 0.04~0.05 0.3~0.37 —— 0.14 0.8~0.9 1.8~2.3 0.09~0.18 0.39~0.56

行政管理 及其它

30~46 18~22 —— —— —— —— 30~46 18~22 0.15~0.23 0.09~0.1 —— —— —— —— 1.0~1.3 0.3~0.5 0.15~0.23 0.09~0.1

总计 1034

~1640 1061~1680 1209~2661 2172.6~4601 95~160 87 2338~4461 3293.6~6288 5.17~8.18 5.3~8.34 6~13 10.85~22.9 0.48~0.64 0.44 —— —— 11.4~21.6 16.4~31.5

备注: 1.每二个居住区设置一处的设置项目(医院、文化馆),其千人指标以二分之一的数值计入本指标表; 2.百分比①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居住区(以5万人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3.百分比②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以5万人计)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 第二篇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44 居住区公共设施分级配建及设置规定 表10.2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面积指标 备注 建筑规模 (m2) 用地规模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教 育 设 施 A01 幼 儿 园 6班 保教学龄前儿童 1)每0.7~1.0万人宜设一处幼儿园,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避免交通干扰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每座建筑面积7~9m2,用地面积12~14m2 4)服务半径不大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5)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6)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N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7)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8)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1260~1620 2160~2520 84~324 144~504 0.42~1.6 0.7~2.52 托儿所可与幼儿园合并设置 9班 1890~2430 3240~3780 12班 2520~3240 4320~5040 18班 3780~4860 6480~7560 A02 小 学 18班 6~12周岁儿童入学 1)每0.7~1.2万人宜设一处;每班按45座计;每座建筑面积5.6~7 m2,用地面积13~15m2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容积率不宜大于0.9 3)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路和铁路,不宜与市场、污染源、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4)学校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m,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路或机动车流量大于270辆/小时的道路 5)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4536~5670 10530~12150 302~630 702~1350 1.5~3.15 3.5~6.75 24班 6048~7560 14040~16200

30班 7560~9450 17550~20250

A03 普 通 中 学 18班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每1.2~1.5万人宜设一处;每班按50座计;每座建筑面积7~9m2,用地面积17~19m2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容积率不宜大于0.8 3)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4)学校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m,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路或机动车流量大于270辆/小时的道路 5)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6300~8100 15300~17100 420~1080 1020~2280 2.0~5.4 5.1~11.4 24班 8400~10800 20400~22800 30班 10500~13500 25500~28500 36班 12600~16200 30600~34200 备注: 1.表中面积指标是指每百平方米住宅面积需配建的公建面积指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 第二篇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45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面积指标 备注 建筑规模 (m2) 用地规模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教 育 设 施 A04 九 年 制 学 校

18班 6~15周岁青少年入学

1)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制学校 2)九年制学校宜设18~45班,每班50座。每座建筑面积7~9 m2,用地面积15~17m2。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容积率不宜大于0.8 3)学校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路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污染源、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4)学校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m,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道或机动车流量大于270辆/小时的道路

5)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200~270m2器械场地

6300~8100 13500~15300 420~1350 900~2550 2.1~6.75 4.5~12.8 27班 9450~12150 20250~22950 36班 12600~16200 27000~30600

45班 15750~20250 33750~38250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B01 社区卫生 服务站 医疗、防疫、保健、健康教育、伤残与康复指导等 可与居委会联合设置 60~300 —— 4~20 —— 0.02~0.1 ——

B02 门诊所 儿科、内科、妇幼与老年保健 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2000~3000 3000~5000 40~60 60~100 0.2~0.3 0.3~0.5 B03 护理院 健康状态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1)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30m2。 3)可与门诊所合设。 3000~4500 —— 200~300 —— 1~1.5 ——

B04 医院 设综合性科室门诊和住院部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一般10万人左右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000~18000 15000~25000 160~360 300~500 0.8~1.8 1.5~2.5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C01 文化活动 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远离污染源 4000~6000 8000~12000 80~120 160~240 0.4~0.6 0.8~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