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从产业区到产业社区:需求视角下上海产业社区服务配套研究——以松江科技园为例

摘要:国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均提出引导产业区向功能复合的产业社区转变,均关注到当前产业区内服务配套的缺失已成为制约其吸引人才、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梳理回顾上海产业社区服务配套政策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产业社区服务配套存在服务水平分化、规划供应不够合理、实施相对滞后、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结合松江科技园规划实践,提出产业社区服务配套规划需根据发展阶段、产业特征,以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配套,构建弹性适应的服务配套体系、倡导产城融合空间格局,从而促进服务配套精准供应。
关键词:产业社区;产城融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DOI:10.3969/j.issn.1674-7739.2022.02.003《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提出引导产业区向产业社区和产业基地两个方向发展,其中针对产业社区提出要完善公共空间、公共设施配套,形成二三产融合发展、配套功能完善、环境景观宜人的产业社区。
[1]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中提出推动人、产、城、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引导发展功能复合的产业社区,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2]从地方探索上升到国家指南,意味着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已关注到当前产业区服务配套缺失的共性问题,引导产业区向配套功能完善的产业社区转型。
受《雅典宪章》功能分区思想影响,长期以来城市中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规划一般围绕居住地进行配置,对于产业区的服务配套缺乏关注,相关标准引导滞后,难以适应新时代发展趋势。
产业社区的概念源于近年来国际上产业区转型发展的实践,强化与创新经济相适应、更好地吸引全球创新创业人才的服务设施环境,比如美国硅谷和尔湾、新加坡玮壹科技园、法国索菲亚·安蒂波利斯产业园等,都是产业社区实践的典范。
根据国际经验,产业社区的服务配套可分为生产性服务配套和生活性服务配套。
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到单一功能产业区的局限性,产业区自身及周边服务配套缺失,无法满足企业和职工需求,进一步引发了招商难、招工难、留人难等问题,[3,4,5]服务配套的长期缺位已成为制约产业区持续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编制技术规定_第七版_-2011.08.10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1.1 【目的依据】................................................................................... - 1 -1.2 【适用范围】................................................................................... - 1 -1.3 【编制任务】................................................................................... - 1 -1.4 【编制原则】................................................................................... - 1 -1.5 【编制内容】................................................................................... - 1 -1.6 【成果构成】................................................................................... - 2 -1.7 【控制要素】................................................................................... - 2 -1.8 【成果阶段划分】........................................................................... - 3 -1.9 【编制单位】................................................................................... - 3 -1.10 【其他】......................................................................................... - 3 -第二章技术文件.................................................................................. - 4 -2.1 【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 4 -2.2 【规划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 - 4 -2.3 【专项研究的内容要求】............................................................... - 8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2.4 【技术图纸的内容要求】............................................................. - 10 -2.5 【技术文件的形式】..................................................................... - 13 -第三章管理文件................................................................................ - 14 -3.1 【管理文件的成果构成】............................................................. - 14 -3.2 【文本的内容要求】..................................................................... - 14 -3.3 【图则的内容要求】..................................................................... - 16 -3.4 【管理文件的形式】..................................................................... - 17 -第四章附则........................................................................................ - 18 -4.1【报批要求】................................................................................... - 18 -4.2【时效】........................................................................................... - 18 -附录........................................................................................................ - 19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试行)》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公共设施配套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中小学的布点设置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十八条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第十九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布点、规模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
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二十条至2020年全市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6.0张。
其中城市区域每千人口医院床位6.2张,农村区域每千人口卫生院床位4.5张。
第二十一条主城综合医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标准执行;岛外辅城综合医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120~13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标准执行。
设有研究所或承担教学任务等其他功能的综合医院,其用地和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其它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的每床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标准。
第二十二条按照3~5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城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每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本岛主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5~2.0万人,每处建筑面积500~800平方米,不独立占地,可与居住区服务管理中心、托养老院合设。
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00~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岛外辅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0~1.5万人,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中心镇卫生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8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70~110平方米标准执行。
公共设施配套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中小学的布点设置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十八条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第十九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布点、规模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
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二十条至2020年全市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张。
其中城市区域每千人口医院床位张,农村区域每千人口卫生院床位张。
第二十一条主城综合医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标准执行;岛外辅城综合医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120~13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标准执行。
设有研究所或承担教学任务等其他功能的综合医院,其用地和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其它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的每床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标准。
第二十二条按照3~5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1主城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每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本岛主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万人,每处建筑面积500~800平方米,不独立占地,可与居住区服务管理中心、托养老院合设。
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00~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岛外辅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万人,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中心镇卫生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8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70~110平方米标准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为引导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经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投资领域的重要改革和制度创新。
《办法》总结国内外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机制,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
(二)贯彻实施《办法》,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有利于撬动社会投资,激发社会和民间投资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切实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加快缓解制约我国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的瓶颈,为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实施工作,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通过特许经营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社会和民间投资参与重点建设,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点任务(一)主动作为,加强统筹协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为强化指导协调,形成部门合力,推动特许经营有序开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作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汇总分析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情况,统筹特许经营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专题六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技术与标准研究

“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研究成果(2006BAJ05A05)村镇基础设施配置关键技术研究专题六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技术与标准研究城市建设研究院清华大学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年7月目录第一章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研究内容与方法一、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研究内容为解决村镇公共服务设施供给难题,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有关学者对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配置内容、配置方法、配置途径和配置模式进行了长期研究,积累大量可供借鉴的研究成果。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配置目标一般认为,村镇公共服务设施(ruralpublicservicefacilities)是为农村社会提供各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公共医疗卫生、商业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配套设施。
在上述设施中,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是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基本”成分1。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要求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水平的均等化(消费均等和结果平等)、服务设施和条件及资源占有的均等化(条件均等和起点平等),以及赋予人们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权利平等及制度平等)。
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过程中,设施配置项目应当符合村镇居民最为关切的实际需求。
根据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的问卷调查结果,国内专家普遍认为民生类与生产类公共服务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急需、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公共基础设施、最低生活保障、农技支持、就业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安、金融支持等,其中公共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最被关注。
农民自身的诉求也非常强烈,大量调研结果表明,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急待改善,在部分村庄,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大大超出了对给排水、采暖等基础设施2。
2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政府公共服务所要达到的水平、指标和要求,随着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倾向愈加明显,全能型的政府逐渐衰落,取而代之以通过制定公共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引导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服务型政府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解决全省城市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城市在推进全省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按照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机制创新、绿色优质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规划、规范建设、精细化管理,建立起数量充足、功能配套、管理科学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到2017年,通过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一批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城市基础设施,有效缓解城市基础设施供需矛盾;通过生态园林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通过城市“数字化”建设,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以上,海口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三亚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达到85%,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海口市主城区90%、三亚市达到8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海口、三亚100%),每个市县(不包括三沙、保亭、白沙)至少建有一座以上的220KV变电站,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绿化覆盖率达到40%,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鲁民函〔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这是我省养老服务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为加强学习宣传,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把《条例》作为全省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遵循和有力保障,加强学习宣传,强化贯彻实施,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熟练运用、全面执行,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了解、统筹落实,引导全社会广泛知晓、积极参与,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形成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浓厚氛围,保障和促进全省养老服务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重点内容(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社会期盼,致力于统筹多方资源,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发展合力,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先进经验,紧密联系实际,系统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养老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之固定下来,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对于破解养老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促进和保障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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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保障研究目录第一章综述 (81)1.1 研究背景 (81)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 (81)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 (8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83)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 (83)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 (83)1.3. 研究思路 (83)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 (84)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84)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 (84)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 (84)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 (84)2.1.4 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情况 (85)2.2. 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87)2.2.1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类型和数量情况 (87)2.2.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87)2.2.3 医疗服务资源需求情况 (89)2.2.4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存存问题 (90)2.3 教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概况 (91)2.3.1 各教育阶段资源数量及学生人数情况 (91)2.3.2 教育资源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92)2.3.3 教育资源需求情况 (92)2.3.4 教育服务设施现存问题 (93)2.4 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94)2.4.1 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问题 (94)2.4.2 建设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问题 (94)2.4.3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服配套的实施问题 (96)2.5 未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向 (97)第三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99)3.1 西区马山片区改造项目 (99)3.1.1 项目基本情况 (99)3.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0)3.1.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1)3.2 石岐员峰片区改造项目 (102)3.2.1 项目基本情况 (102)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3)3.2.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4)3.3 石岐南下片区改造项目 (104)3.3.1 项目基本情况 (104)3.3.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5)3.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7)3.4 项目小结 (107)第四章城市更新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经验借鉴 (109)4.1 广东省的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109)4.2 其他城市更新政策文件 (109)4.2.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种类 (110)4.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计算方法 (110)4.2.3 公益性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化调整 (111)4.2.4 配套设施建设实施与移交程序 (111)4.3 案例对中山的启示 (113)4.3.1明确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套价值取向 (113)4.3.2 借助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公益性用地 (114)4.3.3 明确配套公益性设施的类型 (114)4.3.4 明确更新项目中的公建配套用地比例 (115)4.3.5 进一步明确设施交付和接收时序 (115)第五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政策建议 (116)5.1 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建议 (116)5.1.1 以A、S、G、U四大类用地为公益性用地计算基础 (116)5.1.2 公益性用地占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116)5.1.3 按改造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测算规划人口、核算设施配套 (116)5.1.4 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布局和统筹配置 (117)5.1.5 设置公服设施配套容积率奖励标准 (117)5.2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移交建议 (119)5.2.1 现阶段中山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要求 (119)5.2.2 提出“50%完成建设、80%完成移交”原则 (119)第一章综述1.1 研究背景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2013年,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广东省“三旧”政策长期有效,“三旧”改造政策从临时政策转变为长期政策,城市更新成为我省城市发展的新常态。
2016年,广东省政府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升“三旧”改造水平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提出要“充分预留公益事业用地,促进城市功能完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
其中,“工改商”项目若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另外,该文件还提出“鼓励市、县级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统筹平衡‘三旧’改造项目之间的利益,重点支持‘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历史文物保护、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2017年底,中山市人民政府对《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提出“三旧”项目“应当按项目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供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用地面积不小于20%的用地,并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设施后无偿移交政府。
具体标准及要求在片区策划方案中明确,并在用地规划条件中落实,有关移交等规定参照《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018年初,中山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发布的《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将原来“提供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用地面积不小于20%的用地,并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设施后无偿移交政府”,修改为“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改造单元规划应明确相关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比例、范围或公益性建筑面积、位置、建筑功能等,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公益性用地面积不小于项目用地面积的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无偿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设施;(二)按上述比例计算公益性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不少于改造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15%的公益性建筑面积。
”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随着中山市近年来的高速发展,一些地区已不能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生产的要求,有必要进行有计划的更新改建活动。
对中山来说,城市更新除了是对城市中一些陈旧、衰落地区客观存在建筑物、构筑物等硬件的改造,还包括生态环境、空间环境、游憩环境等改造,更多是指功能性老化所带来的更新诉求。
目前,中山市正启动十个城市更新片区连片改造试点的工作,通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向“新城市、新产业、新社区”的转变,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表1 中山市“三旧”连片改造试点十个片区改造类型一览表(按控规判断)同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加上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居民公共服务需求逐渐增加,中山市公共服务资源总量供给不足和资源配置不均问题将日益突出。
目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手段与方式比较滞后,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受到空间局限和资金局限两方面的问题。
一来,建成区已无新增土地资源,而配套设施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二来,公共服务一向对财政过分依赖,不仅给财政增加负担,也排挤了市场资金,降低公共服务资源进行改进、优化和调整的动力和活力。
因此,中山市急需结合当前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研究出台因地制宜的城市更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政策,保障城市综合功能的完善与提升。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确定合理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协调区镇政府、职能部门、更新主体、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在片区内统筹平衡的前提下,调动各方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特别是增强建设公共设施和营造公共空间的积极性。
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的有序施行,制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时序,保障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有效落地和投入长效使用,进而完善城市更新片区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1.3. 研究思路总体思路:政策解读——现状研判——案例研究——经验总结——对策建议本研究将通过梳理目前广东省和中山市的政策,对周边城市如深圳、广州、东莞、珠海四个城市在“三旧”改造或城市更新中对项目公共设施配套的政策或比例进行经验总结和借鉴,结合中山市情,研究并提出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配套的相关建议。
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据国家《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中规定,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现行《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公共服务设施共分为八大类:教育科研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中山市政府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以及“推进健康中山建设”,并把“优化医疗服务”和“扩充教育资源”列入2018年十件民生实事。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生育政策的影响下,中山需要面临较大的人口压力,特别是医疗和教育两个方面是中山市公共服务的短板应,对未来人口发展变化下医疗和教育需求影响较大,本课题确定主要围绕教育、医疗(含养老)两个方面的服务资源配置开展研究。
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根据《中山市人口发展变化下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研究》调研数据,2016年中山市文化设施共414个,其中市级设施19个,镇级设施115个,社区级设施(社区文化室)280个;体育设施中,全市共有体育场馆82个,人均体育用地0.89平方米;老年人福利设施568处,妇女儿童福利设施281处,残疾人福利设施25处,社工服务福利设施28处,社会救助设施1处。
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根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公共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应在6.9-9.2m2/人之间。
2016年中山市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共计2712.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4.44%,人均占地面积为8.5㎡/人。
其中,行政办公设施、体育设施人均用地面积高于规范标准,文化娱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低于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