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粤府[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粤府〔2008〕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测绘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省情、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工作紧紧围绕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测绘工作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测绘工作中地区发展不平衡、统一监管薄弱以及测绘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测绘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测绘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加快推进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和测绘信息化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提高测绘的服务保障水平,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不断提高全省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快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到2010年,省级建成广东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完善覆盖全省的大地控制网,全面更新广东省1∶1万基础地理框架数据;珠江三角洲地区完成1∶2000至1∶500基础测绘,其他地区完成城镇地区1∶2000至1∶500基础测绘,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覆盖珠三角地区和城镇地区。
建立地级以上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构建广东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体系。
卫星定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卫星定位管理,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卫星定位技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卫星定位系统建设、运营、使用、维护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卫星定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技术创新,安全可靠;(三)开放共享,服务社会;(四)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卫星定位系统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建立健全卫星定位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卫星定位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章卫星定位系统建设第六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系统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具备高精度、高可靠性、高稳定性等特点;(二)系统应当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三)系统应当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卫星定位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发展;(四)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能够满足用户需求。
第八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单位在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技术路线等方面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系统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涉及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无线电频率。
第十条卫星定位系统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卫星定位系统运营第十一条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建立健全卫星定位系统运营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和技术保障体系;(三)具备必要的运营资金;(四)具备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粤府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四日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依法查处我省境内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7月开始,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对地理信息生产、获取、提供、使用、出版、传输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种测绘活动和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地理信息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测绘为目的利用飞行工具(飞机、飞艇、热气球等)从空中获取地理信息的,均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航空摄影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广州军区批准使用航空摄影空域。
提供和使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的,须由信息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供和使用不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的,由保管单位制订相应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电子政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电子政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电子政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转变行政机关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事项和办公无纸化,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试运行厅电子政务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厅电子政务系统试运行阶段,先启用领导工作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阅件和发文(含信息、简报等)管理系统、会议及紧急通知管理系统。
以后系统成熟一个,运行一个。
二、有关系统运行的程序1.阅件:办文窗口收到文件后,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属阅件的,由办文窗口扫描、输入厅电子政务系统。
2.发文(包括信息、简报等):凡是厅印发的文件(包括信息、简报等),由主办人员在公文稿上选择是否上网公开,主办处室领导应对公开内容认真审核,文件签发后,应该上网的,由打字室直接上电子政务系统。
3. 领导工作动态:请按照《关于启用领导工作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2007〕225号)办理。
4. 会议及紧急通知:经按程序请示同意后,由主办处室直接输入电子政务系统送有关厅领导及处室、单位。
三、请全体干部上班时务必打开电子政务系统,及时查收、处理电子政务系统的阅件、发文和有关通知。
各处室、各单位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及时查收有关文件及通知,加强督办。
厅办公室秘书组要及时提醒厅领导及时查收有关文件及通知,紧急文件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各处室、各单位领导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动态的输入、修改,厅办公室秘书组要及时做好厅领导工作动态的输入及修改工作,保证厅电子政务系统资料的真实准确。
四、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厅电子政务系统平台,创造条件,将能上网办理的事项尽快上网办理,保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使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透明化、便捷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为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为切实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行政审批、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保管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申领流程,严格审批程序,依法履行审批职能;要加强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严格审核涉密测绘成果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使用目的、范围和保密条件;要设立或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保管的机构,实行涉密测绘成果“管”“用”分开,未经行政审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二、严格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和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监管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展对全省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备案申请审批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监管平台对申领数字化涉密测绘成果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积极推动数字水印、限制期限、联网报警等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术在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中的应用,严格落实备案涉密计算机安全防护产品安装使用情况,加强对涉密测绘成果提供的可追溯管理,构建涉密测绘成果目录发布更新-线上审批-批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
深圳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无技术服务协议表doc资料

深圳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管理规定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二O一三年六月第一部分总则(一)为促进深圳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SZCORS”)的推广使用,规范SZCORS的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和《广东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 SZCORS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联网共享的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基准站(以下简称“基准站”)系统,包括:原深圳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和深圳市北斗地基增强系统。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内使用SZCORS的用户以及SZCORS服务中心。
(四)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SZCORS使用的统一管理,设立“SZCORS 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承担SZCORS的维护管理、用户使用审批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运行维护管理一、机房及设备规定(一)禁止把机房用作其他用途,严禁乱拉电线和堆放物品。
(二)确保机房室内环境的良好,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机房设备正常运行。
对机房运行环境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好机房的消防措施和防盗措施。
二、基准站管理规定(一)建立健全无人值守机房巡视检查和回访制度,设立托管员,由托管员定时对基准站机房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向SZCORS服务中心报告。
(二)每年至少对每个基准站巡视二次,在巡视过程中记录设备运行的情况,同时在台风、雷雨等极端天气下,应加大巡视频率。
(三)建立年度防雷检测制度。
每年雷雨季节到来前对所有站点和控制中心进行防雷检测,具体检测内容包括:标墩接地电阻和接入地网情况;天馈线接地情况;电源避雷器接地情况;控制中心接地情况和接地电阻测试。
(四)建立基准站设备运行预警机制。
主要包括专业软件的预警、站点和用户的电话及管理员不定时的监控系统运行。
(五)设立基准站设备故障排除规定。
在工作日内,发生故障时,管理员应在一小时内找出故障发生原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6月1日广东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9号)和自然资源部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部署暨视频培训会议要求,为做好我省2021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和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按照“月清、季核、年度评估”的工作要求,强化市县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惩戒”的执法工作机制,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二、任务安排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对象包括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1年月度卫片执法图斑,以及利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的年度卫片执法补充图斑。
(一)核查上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片执法工作。
领取国家卫片图斑矢量数据后,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技术处理并通过省在线巡查系统下发图斑数据。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图斑核实、数据上报和查处整改工作,做到图斑外业核查全覆盖,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通过的及时提交市级审核。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核责任,通过内业审核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逐宗研判类型确定是否准确、证明材料是否充分、数据信息是否完备等,审核通过的及时提交省级审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穗府[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2008〕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粤府〔2008〕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共建共享,加快构建良好的测绘事业发展环境(一)加强测绘立法工作。
市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下称《测绘法》),抓紧制订《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健全以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成果应用等为核心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和地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建立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制度。
做好全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基础测绘统一监管,避免重复测绘。
市国土房管局要牵头做好《广州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0年)》的实施工作,市发改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07〕522号)精神,牵头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在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审核市、区(县级市)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后印发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同级国土房管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项目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实施测绘成果汇交与共享制度。
依据《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各测绘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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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用管理
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测绘发[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8月28日以粤国土资测绘发〔2012〕129号发布自2012
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GDCORS”)的推广使用,规范GDCORS的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广东省测绘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GDCORS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联网共享的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基准站(以下简称“基准站”)系统,包括:省级系统和市级系统。
省级系统是指由省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基准站网和省级控制中心。
市级系统是指由地级以上市财政投资建设,并在建成后与省级系统联网共享的基准站网和市级控制中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管理GDCORS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GDCORS的应用服务和统一管理。
地级以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系统的应用服务和管理,并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相应的服务机构承担GDCORS的维护管理、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基准站属永久性测量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新建基准站的,应根据已有站点分布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建设方案,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建设。
如需与省级系统联网共享的,应在满足GDCORS有关要求的前提下纳入GDCORS统一管理。
迁建基准站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后,再按照新建基准站条款重建。
第七条基准站静态原始观测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基准站的静态原始观测数据统一存储、保管。
纳入GDCORS统一管理的基准站的实时数据流必须实时传输到省级控制中心,市级控制中心同
时做好本区域数据的备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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