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程序与流程

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程序与流程

采用准确率、召回率、F1分数等指标评估 模型性能,通过调整参数、增加特征、集 成学习等方法优化模型。
结果呈现与解读技巧
结果解读
结合业务背景和专业知识,对分析结果进 行解读,提炼出可疑交易的特征和规律。
A 可视化呈现
运用图表、热力图、树状图等可视 化工具,直观展示分析结果和可疑
交易模式。
B
C
D
沟通与交流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
与相关机构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打击可疑交易和违法行为。
效果评价及持续改进
定期效果评估
定期对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效果 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

持续改进和优化
根据效果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和 优化风险应对措施,提高风险管
理水平。
建立反馈机制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鼓励员工 积极反馈问题和建议,不断完善
需要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能力,以便更准确地识别和报告可 疑交易。
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提升
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敏感度 和识别能力。
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
需要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确保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能 够高效、准确地进行。
THANKS
感谢观看
监管政策趋势分析
01 02
加强监管力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 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等。
强调风险为本
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更加注重风险识别和评估,根据 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03
推动国际合作
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国际反洗钱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和信息共享,共同打
分析模型构建与优化

可疑交易工作流程

可疑交易工作流程

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对公为规范储蓄网点反洗钱工作,加强网点对大额可疑交易的管理和上报,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账户信息实名制度在办理本外币储蓄账户、结算账户的开户(包括批量处理业务)、变更账户信息等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做好对客户实名证件的验证、登记工作,严禁开立匿名、虚假账户;代理人办理的,还需验证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办理5万元(不含)以上的现金存取款等需要对身份进行识别的业务时,应按规定核对客户身份证件。

客户办理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出示的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已配备身份证鉴别设备的网点,在联网核查识别前应对身份证真伪进行验证。

发现证件存在疑问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存有瑕疵、证件失效、客户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件不符),应查实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二)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办理本外币开户、大额现金类汇兑业务(含转账)、代理保险、基金等业务时除需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外,还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在确认客户已与我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并且已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前提下,在为该客户办理开户业务时经查验原保存的身份证件仍为有效的,不再保存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和《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等制度要求做好各类业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客户身份资料、通过邮储蓄营业机构柜台、自助终端进行的各类业务交易记录档案应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三)客户信息录入应完整登记客户信息时,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进行登记外,还应做好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的登记工作。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模版

xx银行cc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结合xx银行cc支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程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

第三条支行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和改正,防止出现错报、漏报和迟报等现象。

第四条大额交易报告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进行采集,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由总行提取数据,并由总行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五条支行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条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督促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下列大额交易应逐笔按时向支行报告:(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大额交易免报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属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第三条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专人负责;金融机构应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和办理外汇业务时,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经营状况及其他资信状况,识别客户;金融机构应识别、审核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第二章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及标准第四条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三、八、九、二十三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项和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及时以纸质文件报告;第六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开户行或发卡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业务办理行报告;第七条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对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交易金额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资金在外汇账户间流动的,按照非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外汇现金存入账户、从账户取出外汇现金以及其他现金交易,按照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第八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一企业或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有现金外汇交易;二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三企业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不需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二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三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的;四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五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发生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以上机构均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大额债务掉期交易;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第九条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二、十三条所称的“大量”、“发生额很大”是指所交易的外汇资金金额单笔或累计不低于以下标准:一外汇现金交易等值8000美元的;二个人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8万美元的;三企业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48万美元的;第十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十项所称的“大部分”是指百分之五十以上;第十一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的“大量人民币现钞”是指2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现钞;第十二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项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累计利润汇出超出已投入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金额的,或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符的情况;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项所称的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相互对抵、冲销存款或贷款交易;第十四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是指从外汇账户提现、结汇、汇出、划转的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钞存入金额基本吻合的交易;第十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是指交易双方含双方都在境内或分别在境内境外的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分别收到外汇或人民币的交易情况,即一方将外汇存入他人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而自己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收到相应的人民币,反之亦然;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的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往来划转超出实际业务交易金额的,是指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或者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与实际业务需求不符的交易;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项所称的企业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是指在明知不利于进行本次交易的客观条件已经出现的前提下,没有合理的理由,仍坚持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行为;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项所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职员以合理理由怀疑的任何外汇资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职员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识别交易和客户,发现和推断出可能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所有非现金和现金外汇交易;第三章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程序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报表格式准确填写报表,并经校验和审核无误后向外汇局报送;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填报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一”或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二”;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按月填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及时填报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下称“表四”或者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三,逐级上报至主报告机构,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当地外汇局;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自身办理的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填入表一、表二和表三,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二条各主报告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三,报送至所属金融机构总部,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第二十三条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全辖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一、表二、表三,并将报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表四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并报当地外汇局;第二十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电子化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一保证填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二数据来源于金融机构自身原始数据库的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三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量化指标和接口规范;第四章外汇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的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和调查核实、处理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当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进行规范性检查;对未通过规范性检查的报表,应责令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重新填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过规范性检查的表一、表二、表三分别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接到金融机构报送的表四和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后,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并由其及时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对通过规范性检查的电子数据应及时整理入库,并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核查,按规定向上一级外汇局提交分析报告月度分析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第二十九条外汇局上级局向下级局移交核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单见附件2;下级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局报告核查及处理结果;第三十条需其他分支局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协查函见附件3,协助核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第三十一条需金融机构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外汇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4;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协助核查,并如实反馈核查结果;第三十二条外汇局发现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发现涉嫌其它违法行为线索,应按照案件移交操作规程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第三十三条外汇局对核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本分局及辖内外汇局利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信息开展以下工作的情况:一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并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的情况;二协助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工作的情况;三发现、查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非现场核查的;二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现场核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四有其他不接受外汇局对其他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行为的;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二未按规定准确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中出现错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四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或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中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外汇局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并可建议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该金融机构的其他外汇业务;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主报告机构”系指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其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定地区收集、汇总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该区域内所有分支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特定机构;第四十二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以及虽然不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通过其办理外汇业务的境外机构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的报告;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xx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条反洗钱管理系统是依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采集xx反洗钱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功能模块,分别是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一)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对与营业网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和动态调整。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二章各级机构操作员(管理员)岗位配置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共分为5 级工作岗位。

分别为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A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B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C 角;(以下简称:支行操作员A、支行操作员B、支行操作员C);二级分行管理员;省级分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

第六条各级工作岗位基本职责:负责更改用户口令。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版次号:A/0⽣效⽇期:年⽉⽇⽬录0修改记录 (4)1⽬的 (5)2适⽤范围 (5)3定义、缩写和分类 (5)4职责与权限 (5)4.1总⾏法律与合规部案例审批岗(总⾏审批岗) (5)4.2总⾏法律与合规部上报管理岗(总⾏上报岗) (6)4.3总⾏法律与合规部信息维护岗(总⾏信息岗) (6)4.4总⾏业务运营管理部系统管理岗(总⾏管理岗) (6)4.5分⾏合规部案例审批岗(分⾏审批岗) (6)4.6⽀⾏案例审核岗(⽀⾏审核岗) (6)4.7⽀⾏案例编辑岗(⽀⾏编辑岗) (7)4.8⽀⾏交易补录岗(⽀⾏补录岗) (7)4.9不相容岗位 (7)5基本规定 (7)6操作流程 (12)6.1⼤额交易报告操作流程 (12)6.2⼀般可疑交易报告 (15)6.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18)7检查监督 (21)8合规⽂件索引 (21)8.1外部合规⽂件 (21)8.2内部合规⽂件 (21)8.3相关体系⽂件 (21)9附录 (21)10记录表单 (22)11附录⼀:《⼤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23) 12附录⼆:《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24)0 修改记录1 ⽬的本⽂件规定了XX银⾏⼤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反洗钱⼤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作,进⼀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风险控制,降低风险。

2适⽤范围本⽂件适⽤于XX银⾏⼤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作的⽇常管理和操作,包括反洗钱监测系统⽤户设置、审批⼯作流等活动。

3定义、缩写和分类(1)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各种⼿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形式上合法化的⾏为和过程;(2)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为;(3)反洗钱监测系统(⼤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根据《⾦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关于⼤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规定,通过参数化定义,⾃动筛选符合客观标准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信息监控与报告系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 银行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流程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编制部门:合规管理部
审核:
批准:
版次号:生效日期:年月日
目录
0 修改记录2
1 目的和范围3
2定义3 3 基本规定3
4职责与权限5
4.1支行会计主管岗5
4.2合规管理部反洗钱管理岗5
5操作流程6
5.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6 6规章制度索引7
6.1外部法律法规7
6.2相关制度文件7
7附录7
8记录7
记录一: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表7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防止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和支行相关反洗钱管理部门、岗位及全辖支行。

2定义
1)大额交易,是指达到大额交易规定金额的交易;
2)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交易;
3基本规定
1)大额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
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
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
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
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b)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
准;
c)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
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d)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
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e)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
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f)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g)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h)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
入;
i)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j)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k)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l)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m)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n)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o)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p)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q)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
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r)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3)客户以开立账户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建立客户号的支行上报,
客户既未以开立账户,也未以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办理业务的支
行上报;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由反洗钱信息监测系统自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采集,
若采集不全,生成交易补录,由交易机构补录,处理日期为业务发生的下一个工作
日;
5)反洗钱信息监测系统不能自动计算量化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支行按规定在反
洗钱信息监测系统中自行创建;
6)支行在交易补录及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过程中若遇节假日,其期限顺延;
7)新增、撤销、合并支行,各支行应在该机构开业或停业的次日12 时前,将相关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统计报告上报总行合规管理部。

4职责与权限
4.1 支行会计主管岗
1) 负责在反洗钱系统中对缺少交易方式、交易去向、资金用途、对手信息等要素的进行
补录;
2)负责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排除和上报工作;
3)负责在大额交易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合规管理部;
4)负责在可疑交易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合规管理部;
5)负责对重点可疑交易书面上报合规管理部;
6)负责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反
洗钱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并按年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4.2 合规管理部反洗钱管理岗
1) 负责对辖内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甄别判断、排除和上报工作;
2) 负责在大额交易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负责在可疑交易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4)负责对审批通过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生成大额或可疑报文,并上报中国反洗钱
监测分析中心;
5)负责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回复的报文回执上传至反洗钱信息监测系统,对上
报的错误报文生成重报案例,由支行重新编辑、支行重新审核,总行重新审批后上
报;
6)负责对重点可疑报告,上报中国人民银行XX 市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
7)负责对反洗钱系统进行维护和对全行上报的反洗钱数据导出、保存归档;
8)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反洗钱调查、检查工作。

5操作流程
本文件的控制活动有1个流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流程。

具体的流程描述及控制要求见下表:
5.1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6规章制度索引
6.1外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
6.2相关制度文件
1)《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文件编号)
7附录
本文件无附录。

8记录
记录一:《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表》
记录一: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表
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表
说明:根据《XX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请各支行、营业部于每季初2号前务必上报此表
填报人:负责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