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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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后期陕南地区的租佃习惯研究

清后期陕南地区的租佃习惯研究



该f佃契约现藏陕西省档案馆。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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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内茶桐竹木 乙( ) 一 并在 内, 定每 年 完纳 包谷租 稞壹 石三斗 正 , 议 无论 丰歉 之 年 , 门过斗 , 送 不得短 少分 文o
3出扯手钱壹拾六串文 , 现交, 比日 无欠分文。在地下不得短少稞租 , 损坏树木滋事等情 , 如有此事, 听主提地
金的押租外 , 还有与永佃制相联系的押租和“ 加押减租” 中的押租两种 , 笔者将在下文 中穿插评述。
收取押租的标准和数额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 据此我们不仅可以发 现租佃关系 中当事人双知产 品分配 比例以及土地剥削率的多少 。因资料缺乏 , 我们只能进行大致 估计。如前所述 , 收取押租的多寡视租稞额数而定 , 而租稞额数又取决于土地收益的高低 , 故而作为一
立 出承稞 字人 黄制义 , 今承到 陈义源名 下高姓所种之地 壹分( )房屋 壹座 , 份 、 其界照 高姓 所耕 原地原畔。
[ 收稿 日期 】 20.32 0 60.0
[ 作者简介 ] 王德庆(97 )男 , 17 一 , 山东夏津人 ,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 境与经济社 会发展研 究 中心博士 生, 主要 从事 明清史、 社会经济 史与 历史人文地理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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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O 6年 8 月
陕西理工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ax U i rt oT cnl y Sc l c ne) or l f ani n e i f eho g(oi i cs n S v sy o a Se
现存陕西省档案馆和紫阳县档案馆的历史档案文书 中有 与清中后期陕南地 区租佃制度相关 的内
容, 笔者据此对民间的一些租佃 习惯作初步的探讨 。这些习惯是押租 、 转租和永佃三种 , 它们既相互 区 别又相互联系 , 呈现出复杂的形态。这些围绕租佃关系而出现的乡村 习惯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 与陕南 地区特殊的社会经济状况 、 外来移民和地理环境特点有 密切 的关联 。业佃斗争必然对农 民的经济生活

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

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
现 代 民法 中的 债权 关 系, 而需要 对其 内涵进行 深入 的研 究 。
关 键 词 中国古代法 清代 习惯法 民间契约 典卖 典是中国古代民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 ] [ 有关典 的制度早在唐宋时期就 已经开始确立 , 1 并且 出现 了典物业之法。 ]明时法律规定 :盖以田宅质人 , [ 2 “ 而取其财日典; 以田宅与人 , 而取其财日卖。典可赎也 , 而卖不可赎也。[] ”3 清律承袭明制 , 也规定 :以价易出, “ 约限回赎者 , 日典。[] ” 但是在现代学术语境 中, 对典 和典权的性质却有不 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 , 典权是中国古代 民法物权中的基本构成部分, 并将典权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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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民间土地契约对 于典 的表 达及 其意义
李 力
内容摘要
典是 中国古代 民事关 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 但这一概念在现代 民法的权利体 系
和概念体 系下却不能正确解读 。本文通过分析 清代 民间土地 契约 中对于典的关系的表达 , 把握存在于清代的关于典的观念和习惯, 并由此得 出结论 : 清代 , 在 典在本质上是一种过程 性的卖, 出典开始 了一个业权转让的过程 , 找贴是其后 续阶段 , 在找贴之后便成 为绝 卖。因 此, 我们很难将清代 民法中的典归入现代民法中的物权体 系, 甚至也不能将其简单地等 同于
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 ; ] [ 另有学者将典理解 为附有 回赎条款 的买卖 ; 还有人将 其理解为一种债 的关 5 [ ] 系 ; ] 本学者寺田浩明则认为典是“ [ 日 7 所有者接受约为卖价之半 的金额而允许他人使用 自己的土地获得收 益 , 约定 的期 间后 他 随时 可返还 最初 领取 的价 额 , 新取 得 土地 ” 经过 重 的一 种权 利 安排 ; 还 有 的 日本 学 者 [ ]

明清法律文化-第六章

明清法律文化-第六章

第六章明朝法律 6【明朝法律汇总】(一)大明律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律的制定过程是:“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在编纂体例上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仿效《元典章》,将《例律》冠于篇首。

以下按朝廷六部依次排列,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

各篇之下再分门,总计三十门。

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礼律》二卷二十六条:祭祀6条,仪制20条;《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含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津7条,厩牧11条,邮驿18条;《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条,断狱29条:《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另外,《大明律》在卷首增加了五刑图、丧服图等。

五刑图共两幅,一幅列入笞、枚、徒、流、死等五种刑罚,但充军和凌迟、立法者认为并非正刑,未予收入;另一幅是有关狱具的图示,包括苔、杖、汛杖、枷、权、索、镣等七种行刑工具和监禁的械具,对其质料、尺寸、重量及适用方式都有所规定。

丧服图共八幅,是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判断亲疏关系、并据以定罪量刑的准则,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围”、“妄为家长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八种。

这种新体例的优点是即包罗广泛,繁简得当,又便于官员掌握;在法律语言上,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虽然条文少于唐律,但其内容的涵盖面却超过了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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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介入 妇女史研究 契约观念 契约税契 契约文书 天柱 多重保护 基层社会 国家 回鹘文 四合院 吐鲁番文书 司法 史料价值 历史研究 分布式 元代 保护模式 传统档案馆 乡法 乡土文献学 习惯法 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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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8 39 40
科研热词 长时段历史 采伐更新 自然法理论与社会契约 美国宪政 生产要素 民间继承关系 林权改革 林业契约 明清 徽州 屯堡文化 国族整合 吉昌契约文书 区域社会史 分家阄书 军屯制度变迁 人民主权 五月花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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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2008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科研热词 防范办法 金融演进 理论分析 清朝前期 民间信用 国家目标函数 国家信用 商业信用风险 历史证据 博弈解释 公司治理 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09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科研热词 除留 纠纷解决机制 租佃 法律多元 村规民约 明清 徽州 威海卫 契约治理 声誉机制 合约关系 合同 升科 农村民间金融 先买 信任机制 侗款 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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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间契约文书的开发价值

谈民间契约文书的开发价值

的 买卖 、 赁 、 租 典押 ; 粮 的借 贷 ; 钱 劳动 力 的雇
佣: 财产 或物 品的 继承 、 让 、 送 、 转 赠 赔偿 ; 民间
文 简要 介绍 契 约文 书基 本概 况 、 蕴藏 的信 息资
源、 开发利 用的 价值及 档 案部 门应做 的一 些工 作。

商业 贸易的合 同;官府征 收赋 税徭 役 的契约 。
契 约文 书 本 身是 一 种记 载 历 史文化 的重 要 载体 。 和 出土文 物一样 具 有文物 价值 。陆 也
续发 现 的“ 书铁 券 ” “ 书” 献 、 州女 书 金 、水 文 永
成 部分 , 方档 案部 门应在 此基 础 上 多培 养 地 地
方 史研 究专 家。充分 开发 契约 文 书信 息资 源 ,
事 物 而 形 态各 异 的 契约 文 书是 研 究地域 文化
呈现 当时的 自然 与人 文特 征
4 . 传统宗法制度 的信息 传统农耕社会依 靠着宗法制度来维系, 乡
间有 着本 族 的领袖 、 产 、 财 制度 、 范 。宗法 制 规
度在 解 决 宗族 内部 矛盾 , 调经 济 关 系和 利 益 协
分 配 , 行 公益 事 业建设 和 处理 与 外姓 关 系方 进
面发 挥 不 可替 代 的 作 用 。 乡民在 这 种 制度 下 开展 立祠 、 谱 、 嗣 、 祀 、 修 继 祭 集会 、 演戏 、 造桥 、
的 良好 凭借 。契 约文 书 用语 根 据 当地 习惯 , 有 较 强 方言特 征 , 各地 存 在 着诸 多差 异 。根据 不 同地 域 契约 文 书记 载 的 差异 ,能 够看 出地 域
社 会 的历 史文献 . 它在还 原历 史原 貌 的过程 中

民国时期的司法与民间习惯——不同司法管辖权下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

民国时期的司法与民间习惯——不同司法管辖权下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

民国时期的司法与民间习惯——不同司法管辖权下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沿着清末改制的轨迹,民国时期的法制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步在实践领域解体。

民事诉讼和审判作为民间普通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从实体到程序上,其面貌都体现了迥异于传统的特色。

在民国时期,国内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各种中央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的离心势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各革命和抗日根据地,是其中最突出的独立政权,在民事诉讼等法制状况上与其他地区亦有相当大的差异。

此外,民国时期的一定阶段还曾存在着领事裁判权与租界内的会审公廨,实际上是在中国境内由外国人控制的司法权。

在民国这一中国法制转型的重要阶段,社会政治中的这种复杂状况和各种力量的并存和交相作用,使激烈变化中的民事诉讼模式呈现出更为多样的色彩。

本文以民国时期各典型地区的民事诉讼为线索,重点探究当时民事司法活动与民间习惯的关系。

一清末大规模的改制活动,使传统法制面临解体。

宣统二年(1910)年,制定了《民事诉讼律草案》;次年,《民律草案》也告完成。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进行现代意义上的民事立法。

这两部法律草案未及颁行,清王朝的统治即告终结。

民国成立以后,北洋政府分别于1921、1925年完成了第二部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法草案。

前者于1921年11月改称《民事诉讼条例》施行;后者由于国会解散,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仅由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26年11月通令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援用。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民法的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各编相继于1929—1931年公布、施行,民事诉讼法的各部分也于1930—1931年先后公布并于1932年施行。

此后,民事诉讼法曾于1935年和1945年两度修正。

这样,在民国时期,自30年代以后,民事法制的立法工作基本完成,有关民事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范成为国民政府实际控制地区的法律依据。

[i]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与民事立法息息相关。

由于民事立法完成前后民事诉讼在基层运作状况可能出现的变化,本节分别选取民国初期和中后期江苏各级审判机构的部分民事判决书为研究的基本史料。

国家契约法与民间契约法--近代中国契约法律文化的历史思考

国家契约法与民间契约法--近代中国契约法律文化的历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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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第 2期 0 2年
江 西社会 科 学
J n x o ilS ir s i g i ca ceme a S
国 家 契 约 法 与 民 间 契约 法
..
q r
近代 中国契约法律 文化 的历 史思考
口 栾 爽 “
( 南京航 空航 天大学人文学院 , 江苏南京 20 1 ) 10 6

肇端 于 2 0世纪初的清末修 律运 动开创 了以西方法律 制度和文化 为基 础 . 重新构建中国正式法律体系和文化之先 阿。从 此 , 中国法制 面貌有 了相 当太的改观。以契约法制为例 , 国家制定的契约法制得 到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 魄民律 两
草案 以及 民国民法典 , 迁有单行 的法规 , 无论是 数量 和质量较之 以前都有 了很大的发展 . 彻底结束了以往 契约法缺乏
习惯却 已具有 了一定程度的统一性 , 这种统一性并不是简单的划一 . 而是在一些重要制度流行于一省 . 数省乃至全 国 . 其原则 只有微小的不同 ; 那些重要类型的契约也是如此 。” r
中 国古代契约法制发展 极为薄弱 . 契约法始终 从属于专制政权 , 相对于其它法律部 门而言 , 契约规定得 少而零碎 . 甚至 不被列人 正律 。 因为 如此 , 正 薄弱的契约法的发展 没能形成系统理论 . 大量内容只能靠惯例法来调整 。 清束修律
改 为: 民法本 律所未规定者 , 习惯 ; “ 依 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 良者 , 依法理 。’ ’ 并规定 :凡任意条文所规定之 “ 事项 , 如当事人另有契约 . 或能证 明习惯者 . 得不依 条文而依契约或习惯 , 但法官认为不良之 习惯不适用之 。” 最能说明 问题的是清末和 民国两次大规模 的民、 商事 习惯调查。宣统二年 . 修订法律大臣制定了“ 调查 民事 习惯章 程十条 作为 进行调查的指导 宣统三年 (9】 年) 1 ] 九月 . 订法律大 臣俞廉三等在奏 进民律草 案时 , 修 专门陈述 了编篡民律中采录习

太行山文书所见明代俗字构形类型、特点及价值

太行山文书所见明代俗字构形类型、特点及价值

第31卷第1期邯郸学院学报2021年3月V ol.31 No.1 Journal of Handan University Mar. 2021 太行山文书研究太行山文书所见明代俗字构形类型、特点及价值李红霞(邯郸学院地方文化研究院,河北邯郸056005)————————————————————————————————————————————摘要:邯郸学院藏明代万历至崇祯年间的26件太行山契约文书,所用俗字200余个。

其类型可归纳为减省、增繁、改换构件、书写变异、符号替代、同音替代、合文等。

由书写变异产生的俗字数量最多,在各种构形中笔画的增省改变更为常见,俗字构形总体趋简。

明代太行山文书保存了一些有价值的俗字字样,为考察个别俗字的发展演变提供了材料和线索。

关键词:明代;太行山文书;俗字;类型;价值中图分类号:G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30(2021)01-0024-06收稿日期:2020-10-16基金项目:201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明代太行山契约文书俗字研究”阶段性成果(2019030501005)作者简介:李红霞(1976—),女,河北滦南人,邯郸学院地方文化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文字学、训诂学。

————————————————————————————————————————————现有关于民间文书俗字研究的成果,从研究对象上说,主要集中于敦煌文书、黑水城文书、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福建民间文书、石仓契约、云南契约等材料;从研究内容上说,主要涉及俗字类型研究、疑难俗字考证、某一地区或某类文书俗字特点、俗字研究价值等。

两方面结合考察,尤以研究敦煌文书俗字类型和考证疑难俗字者为多,其次则是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俗字①。

有关明代俗字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明代话本小说的刻本和官方文书②,由于各地区征集的明代手写文书数量十分有限,现有成果大多将明、清、民国几个时代的俗字作为整体来探讨,又以研究清代、民国时期俗字较多,专门研究明代某一类或某一地区手写文书俗字类型和特点的成果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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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
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契约发端于先秦时期,从秦汉金石、竹木简券形态,经过
南北朝、唐宋纸质契约的发展变化,到明代初期,无论材料、格式,或内容都达到
了高度完善的阶段。明代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和繁荣,有力推动了契约制度
在民间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和普及。明代民间契约习惯不仅遍及财产关系领域、家
庭关系领域、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在工商贸易领域以及民间社会管理领域都普遍
出现了契约现象。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从民众观念的树立到民间实践的普及、从
契约格式的多样化到契约内容的高度完备,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已经达到中国传
统社会的最高境界。
明代民间财产交易契约的格式要件和契约内容设计是明代民间契约形制的
代表。明代财产契约的交易对象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以及不动产组成部分的“田
骨”、“力坌”的买卖、租佃、典当等。土地租佃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永佃权”的
产生都是通过租佃契约来完成。甚至民间不良风俗的找价行为也要订立一件合法
有效的契约。
动产交易的对象则包括耕畜、船只以及其他小件生产生活工具的买卖、租借、
典当和交换。在明代民间社会,通过对明代民间契约的内容观察,作为用益物权的
财产的“典”和“当”、“租”和“赁”是有区别的。明代民间社会财产契约习惯
的多样化还体现在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对财产的管理。民间财产的管理又称“合同”
或者“合约”,具体包括共有财产管理合同、地界勘查合约和土地换耕契约。
体现相邻权的互助、互利的“地役权文约”在明代社会已经出现。在明代,
家庭财产分配和人身管理已经实现契约化。家庭财产管理分配契约习惯中的分家
文书以“拈阄”的形式完成,体现了民间社会的公平理念,分家契约习惯中的“特
留份”规则使明代民间社会的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有了财产保障,而财产继承契
约习惯中的“过继文书”则将无子家庭的财产继承与“宗祧”承继有效结合在一
起,实现了传统家庭的财产与宗法延续的统一。在限制妇女法权地位的明代,女子
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实现继承权。
明代民间财产赠与契约中的“遗赠抚养文约”将受赠财产权利与履行抚养义
务结合起来,使无子老人的生养死葬有了保障。明代人身契约主要有人身的典卖
契约、劳动力雇佣文书和男女婚姻文约。在明代民间社会,为规避政府对人口买
卖的限制,买卖人口契约习惯则以“婚书”的形式出现,可见明代民间的人身买卖
现象还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的劳动力雇佣契约在
家庭劳役、农业生产以及城市工商业等领域多有出现。
明代婚姻契约以“六礼婚书”为主要形式,特殊形式的“招亲婚书”、“入赘
婚书”和“再嫁婚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明代民间社会的各个阶层。契约习惯
在工商业经营领域也广泛存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使明代的工商业出现专业化
的趋势。民间的“雇脚夫契”显示,明代以人力挑运为营运方式的脚夫营运已经
形成专门行业。明代水上运输行业甚是发达,“雇船契”展示了明代水上运输行
业已经形成了保证人、运费支付、在运货物风险承担等工商行业规则。
明代加工承揽行业的“器物定做契约”将民间手工作坊对外定做器物的数量、
规格、价款、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约定得十分清楚。作为商业行为,明代民间
的典当行业十分发达,遍布广大城乡地区,“当票”是其签订的主要契约形式。明
代商业合伙经营已经开始出现,“山林经营契约”和“同本合约”显示的共同经
营、按股分利形式已经具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经营合同的雏形。“会约”则显示在
明代民间社会已经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存在。
明代民间社会组织一般指宗族、乡、社,其在运行中形成了宗族文约、乡社
文约和行业合同,宗族文约又囊括了族产管理文约、祭祀文约等。乡社文约则指
以“禁约”形式出现的具有“乡规民约”性质的社会管理文约、生产管理文约。
明代民间行业会、社组织的文约主要指社会慈善组织文约和文人结社形成的文约。
明代民间慈善组织主要有“同善会”等,其制定的管理文约对组织的管理、善款
的募集、济贫的方法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平等参与、协商管理善款、共
同遵守规则的民间自治组织形态,因此也属于民间契约习惯的一种。
与宋元以前相比,明代民间契约在概念上涵盖范围更加全面,在称谓上也更
加精确化。契约格式趋向统一的原因主要是日用类书的引导和民间契约习惯的传
承,官颁契纸的影响和民间“代书人”对同类契约文书的模仿。与前代相比,明代
契约参与人呈多样化趋势,各种身份的人都有参与契约活动的机会。而“中人”
也由前代的见证人、保证人扩大为引见人、介绍人、保证人、“知情信赖”人、
纠纷调解人和法庭证人等。
另外,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程序较之宋元有所减少,“经官给据”制度和先问亲
邻的“问帐”制度被取消。明代民间契约关系广泛,在很大程度上调整着人身关
系、财产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有效运行,其重要机理在于政府的推动,社会经济文
化的繁荣是一方面,“因俗而治”的政府社会治理理念指导下的明代官吏对民间
契约的司法审判认可也是明代民间契约习惯发展的外部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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