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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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协议

甲方(派遣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市场服务中心

乙方(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人才派遣事宜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并执行下列条款。

一、定义

第一条“派遣员工”是指派遣机构应用工单位提出的用人需求和标准,为用工单位派遣符合条件的,供用工单位使用的人员。

第二条“综合费用”是指乙方委托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派遣员工缴纳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1.派遣员工应得的工资、津补贴、加班费、奖金;

2.按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按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其他乙方委托甲方缴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管理费用”是指甲方为乙方实现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发放、社会保险缴纳、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等人事、劳资关系管理,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的必要费用。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为派遣到乙方工作的员工办理合法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办理人事方面的相关事项,根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

2.教育派遣员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守单位秘密;

3.代收代缴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4.代收代缴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5.对派遣期将满的派遣人员,应当提前60天通知乙方;

6.负责办理离职派遣人员的退工手续;

7.承办派遣员工其他人事方面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和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对在岗派遣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必要的岗位业务培训;

3.对合同期将满的派遣员工,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同意继续用工的,应在派遣员工合同到期前45天通知甲方。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派遣员工与甲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承担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对首次录用人员应一次性承担医保卡工本费18元/人,并支付甲方的管理费用每人每月元;

5.在每月5日前将核对无误的“综合费用”及“管理费用”款项汇至下列账号:

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市场服务中心

账号:37501308091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相城支行;

6.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权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对派遣员工决定1至6个月的试用期,并有权将试用期内不合格的派遣员工退回甲方(须同时提供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书面事实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与派遣员工解除用工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需要及派遣员工的综合素质等情况适时调整其岗位,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变更劳动合同。

四、双方责任的特别约定

第八条派遣员工在履行乙方指派工作期间导致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不续签本协议而导致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经济补偿责任的,甲方因此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在用工时应对甲方所派遣的员工与乙方正式员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五、派遣员工的人数、工作岗位、派遣期限、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的人数、派遣岗位、派遣期限一律凭用工单位开具的《派遣员工录

用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按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如招商人员等),乙方应主动向劳动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利于维护单位的利益。

六、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条件

第十四条乙方对派遣员工的工资实行月工资制。

第十五条乙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因工致伤、残、亡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申报,处理。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

第十八条乙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派遣员工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有效期以派遣员工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最晚终止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在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派遣员工与甲方进行劳动仲裁及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市场服务中心乙方(章):

代表人:张文忠代表人:

联系电话:67591904 联系电话:

传真:67591900 传真:

地址:相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东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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