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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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在中国长达2000年的历史中,已经形成了独特而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模式也随着时代的演变在不断改变和完善,下面就从古代到现代,从模式的变迁到影响民事诉讼模式的因素来探讨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一、古代在古代,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是比较简单而粗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私刑斗殴在古代,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很多冲突都是采用私刑斗殴的方式来解决。

如古代的战国时期,不法之徒纷纷盗掘古墓以求发财,其间时常发生争斗,打斗致人受伤。

有爆竹戏中有这样一段:久而久之,盗贼们雇用专门医生,相互税医方可斗殴。

这也说明了即使在古代,人们也意识到了私刑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于是人们在斗殴前需要税医,以避免一旦打人致残或打死,为此带来更大的麻烦。

2、臣民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是古代贵族阶层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互相投靠门下来解决。

如明代帝王与官员的纠纷,就要通过投靠宦门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不但只限于特定人群间,而且是不公正的,只有富有、势力强劲的一方才能胜诉。

3、流言蜚语在古代,流言蜚语是一种可以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对于被流言蜚语诋毁的人,会通过向地方官府检举他人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虽然看似不够正式,但是在古代却是非常有效的。

因为在那个时代,人们更加重视名声,一旦被污蔑,便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所以,很多纠纷都会因此解决。

二、近代随着历史的变迁,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跟着发生了一些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介入近代,随着民族体育的逐步增强,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到民间纠纷,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公正和法制的公平。

这种诉讼模式被称为“官商诉讼”。

2、律师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历程中,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律师制度是在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期间,在推进多样化社会的进程之时,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主要走向了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尽管这个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但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xx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

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存在较大的问题,包括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诉讼效率低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逐渐探索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

协同主义强调在民事诉讼中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作,致力于推进和谐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以更加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为实现更加高效、快捷、公正的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主要包括:1.探讨协同主义的概念、原则和特点,了解协同主义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现实意义;2.深入研究我国现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在比较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未来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提供启示;3.探讨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路径、目标和方法,为推动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深入发展提供新的思路;4.研究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比如协商、调解等方式,为改善我国民事诉讼环境提供具体方案。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协同主义的概念、原则和特点,以及与对抗主义和争端解决相关的理论进行对比分析;2.分析现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包括诉讼协商、调解、仲裁、公证等方式,总结经验和不足,为构建更加完善和有效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提供借鉴;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研究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路径、目标和方法;4.探讨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场景和具体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结合案例进行分析;5.将上述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实践方案。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以多角度、多层次探讨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问题。

四、研究预期成果及意义本研究预期取得以下成果:1.对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进行深度探讨和分析,为优化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2.总结我国现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实践方案;3.提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路径、目标和方法,以及引导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方案,为实现更加高效、快捷、公正的纠纷解决提供方法论支撑。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第五章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1、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2、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特征(当事人主义)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志
二、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分类 1. 按气流方向分类
按废气进入涡轮的气流方向可分为轴流 式和径流式两种增压器。
径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柴油机排出的废气 进入增压器涡轮壳后, 沿着垂直于增压器转子轴线 方向流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其废气进入增 压器涡轮壳后沿着平行于增压器转子轴线方向流动。
径向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小、效率高、 加速性能好、体积小、结构简单。 车用柴油机大 都采用径向式涡轮增压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大、效率高、 压力升高比大, 适用于中、大型柴油机。
2. 按压力升高比分类
增压器压气机的出口 压力与进口 压力之比称为 压力升高比。 简称压比。 用 πκ 表示。
康明斯 KTA-2300 型柴油发动机。
斯太尔 15 系列六缸直 列水冷式柴 油发动机。
三、发动机主要性能指标的选择 1. 发动机最大功矩 Temax及相应转速 nT
四、发动机的悬置
发动机是通过悬置元件安装在车架上,悬置元 件既是弹性元件又是减振装置,其特性直接关系到 发动机振动向车体的传递,并影响整车的振动与噪 声。 合理的悬置不但可以减小振动、降低噪声以 改善乘坐舒适性,还能提高零、部件和整车寿命。
1、在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上,法官 起着积极的作用(职权探知主义)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汇报人:日期:•民事诉讼模式概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目录•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与展望01民事诉讼模式概述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和运行机制,包括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

定义具有多样性、相对稳定性、历史性等特点,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点定义与特点以纠问制为主,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干预和控制。

古代民事诉讼模式近代民事诉讼模式现代民事诉讼模式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为特点,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适度干预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同时兼顾国家适度干预的需要。

030201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演变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与作用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作用民事诉讼模式对于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规范诉讼程序、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0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认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体,应当在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

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尊重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提起和终结,有权决定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责任的承担等。

法院的角色在于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中主要负责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涵优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能够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裁判作用,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缺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的拖延和成本的增加。

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要求较高,如果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可能会导致诉讼的不平等。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

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

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

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合同双方。

咱这边是[原告方姓名/公司名称],另一方是[被告方姓名/公司名称]。

就像是两个人原本说好一起做个买卖,结果中间出岔子了。

2. 合同内容。

这合同呢,是关于[简要描述合同标的,比如买卖一批货物、提供某项服务之类的]的。

合同里约定了[重点提及一些关键条款,像价格、交货时间、服务标准等]。

3. 纠纷焦点。

现在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明确指出纠纷的核心问题,例如对方没按时交货、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没给够钱等]。

这就好比是说好的规则,对方却不遵守,咱肯定不能就这么算了呀。

二、诉讼目标。

1. 主要目标。

咱最想要的就是让对方按照合同办事。

要是对方没交货,那就得交货;要是服务不行,就得重新做好或者给赔偿;要是欠了钱,那就得把钱补上,还得加上利息啥的,就像借钱还钱还得给点感谢费(利息)一样嘛。

2. 次要目标。

如果实在没法按照合同继续走了,那咱就得让对方赔偿咱因为这个合同不能履行所遭受的损失。

这损失可包括咱已经为这个合同投入的钱、本来能赚到的利润,就像本来计划好去挖宝藏,结果被对方搅和了,那对方得赔咱找宝藏的工具钱和本来能挖到的宝藏价值。

三、证据收集。

1. 合同文本。

这可是最重要的证据,就像打仗的武器一样。

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双方的约定,这就是证明对方违约的关键。

一定要确保合同是完整的,没有被篡改过。

要是合同有好几页,最好每页都有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就像给这个合同加了个防伪标识一样。

2. 履行过程中的证据。

如果是货物买卖,咱得有货物的订单、送货单、签收单之类的。

比如说咱送了一批苹果过去,那送货单上得写清楚送了多少斤苹果,什么品种的,送到哪里了,谁签收的。

要是服务合同,就得有服务记录,像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客户反馈等。

这些证据就像一部纪录片,把合同履行的过程都记录下来了。

3. 沟通记录。

双方之间的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也很重要。

要是对方在聊天里承认了自己没做好,或者答应了要怎么解决问题,这都是对咱有利的证据。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适应不同的诉讼需求和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多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模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殊程序和其他类型的模式。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争议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法院可以采取简化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简易程序注重简明、快捷和经济的原则,适用于小额财产损失纠纷、租赁纠纷等常见的一般性案件。

在简易程序下,诉讼的流程较为简便,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二、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指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侵权责任等类型的案件。

在普通程序下,诉讼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

三、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的诉讼程序,涉及到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特殊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劳动争议等。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类型的模式除了上述提到的三大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

例如,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便于双方在一个独立的中立机构下进行协商和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法院、调解委员会等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以避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总结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的程度,选择适合的民事诉讼模式非常重要。

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特殊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

此外,还有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可供选择。

当当事人面临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诉讼模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有了一定的了解。

不同类型的模式在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aryy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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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

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

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

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

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

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

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

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作用,只是色彩不同而已。

各个学者的不同争论中,一直抓住二者的概念不放,有些避重就轻,过分扩大了概念本身的简单逻辑意义及作用。

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一文中,在区分二者概念基础上进一步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结构性缺陷透视进行分析,指出职权主义的缺陷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使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核心的辩论程序空洞化,并最终导致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空洞;二是弱化和忽视程序正义。

笔者认为张教授提出的缺陷未免有些以偏概全,首先,职权主义下并没有否定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并没有排除诉讼中的辩论程序,双方当事人仍有提出自己权利和事实主张的权利,并进行相应的攻击和防卫。

法官虽能依职权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但并不是完全排斥于当事人,在当事人双方辩论过程中亦是为法官取证提供了方向。

并且所谓的“双方当事人热衷于大量的庭前非公开活动,以非程序化、非正当的方式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判断”这一弊端并不是由职权主义模式引起,避免此弊端也不是以转变诉讼模式为唯一解决方式。

第二,职权主义模式与程序正义并不冲突矛盾,程序是制定出来的一套规则,任何一种诉讼模式下都应该有其合理完善的一套程序规则,职权主义并不是没有程序可言,只要执法者能依法办事,不论哪种诉讼模式都可以实现通过程序吸收当事人对实体结果不满的效果,甚至在依程序的基础上职权主义更能还原案件事实,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使结果符合实体正义。

三、职权主义下的当事人主张与法院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②职权进行主义是指法院对程序的进行具有主导权,职权探知主义是指对程序的开始、终了及诉讼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方面有主导权。

张卫平教授认为,职权主义其质的规定性为,民事诉讼中裁判所依据的诉讼资料可以不依赖于当事人,裁判者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以外,依其职权独立地收集和提出证据。


在这里,笔者首先想明确“当事人主张”问题。

当事人主张的内涵是否包括案由、权利、事实以及证据等主张?如果包括全部,那么法院的裁判首先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当事人对案由、权利及事实的主张。

其次实践中一个案件错综复杂,特别在我国地区差异人明显,老百姓甚至包括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官素质都参差不齐,偏远地区的群众知识水平及基于封建时代对于“官府”的认识甚至在庭审时不敢言不懂言,更别谈所谓的辩论了,对于这些主张产生的问题或者错误若直接依当事人主义由法院判决败诉,群众肯定是很难接受的,法院有区别地告知当事人改正、另案起诉不妨是目前一种较为妥善的事宜的方式。

第二,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与当事人举证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证据是为了印证主张,首先举证不可能完全脱离于当事人本人主张,即使法院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也不可能凭空产生,或者说当事人
②曾宪义主编:《民事诉讼法》
③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的这些的主张至少提供了一个方向。

职权主义下,特别是在我国国情下,法院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很大优势,一是首先前文已提到的群众素质问题,其次是现行我国行政机构等单位团体仍以行政主导为基础思想,个人取证难度较大,实践中法院只是出面或者开具调查令都比个人取证容易多。

除此之外,法院收集证据并没有免除当事人举证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院在举证这一环节更多的起到是一种核查作用,对于当事人能自行提交的证据在庭审时举证质证法院实际是对当事人主张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当事人不能自行提交的证据或者法院在当事人主张基础上为对案件事实需要收取的证据,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主张的一种事实审查。

四、我国诉讼模式的选择
笔者同意我国诉讼模式应建立当事人主导理念的方向,因为我国历经封建社会历史长远,群众遗留很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法制的发展要注重群众法制理念的发展,当事人主导理念不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理念的树立,而是权利意识的树立,法制理念的树立,进而是法制能力的树立。

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张卫平教授等学者对于当事人主义及职权主义概念纷争,整个社会的发展,不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任何国家都在寻求一种适合国情适合社会发展和全人类发展的诉讼模式,正如各个学者无法否认的是目前各个法系国家不论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均开始有向各自吸收协同的趋势。

诉讼模式终究只是一种工具的概念,只是一种满足人类生活发展的手段规则,由于因此最终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终究名为何家,并不是我国当前法制实践最为急迫的问题。

在这一点问题上,笔者很是同意马登科教授的一句话,在此借以作为结语:
“以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为根本要求, 遵照民事诉讼本身所特有的规律, 而不刻意追求当事人为主还是法院为主, 科学配置诉权与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才是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设计应持之方针。

”④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④马登科:《当事人主导抑或法院主导?——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误判与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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