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word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版】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 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 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
法学毕业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绪论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各种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之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轴心,是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
换言之,作为概括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反映的是支持民事诉讼活动运行的主要诉讼制度、要素及其关系,这些在构成民事诉讼体制的所有制度和要素中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概括,把握住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和构架,也就把握住推动民事诉讼机制变革的主线。
当前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我国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但是改革的初衷仅仅局限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和加快办案进度。
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改革的深入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已经逐渐涉及到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的建构和转变,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成为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
①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在民事审判改革的前提下,究竟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的要求,这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①郭星亚、陈惠忠:《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5期。
目录绪论 0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2)(一)概念释义 (2)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 (2)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2)(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3)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3)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5)(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 (6)(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8)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 (8)(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8)(二)立法的缺陷 (9)(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 (10)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 (11)(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11)(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2)(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 (12)谢辞 (13)参考文献 (14)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概念释义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无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
第一章 第4节民事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法院、当事人 2.内容要素——诉讼权限的配置
(三)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的理论价值
1.有助于把握某一模式下民事诉讼的基本趋向
2.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
3.有助于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研究的深化
二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及内容
(一)分类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进行主义: 是指法官可以依职权推动诉讼 程序的展开。 职权探知主义: 是指在诉讼资料方面和证据提 出方面,法官拥有主导权。
三 模式的成因、评价及发展趋势
(一)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成因 法律文化传统: 政治因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主张民 主、自由、平等、人权。法律必然要体 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经济因素:市场经济要求当事人意思自 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变化
1.1982年立法 2.1991年立法 3.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 最高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4.2007年、2012年民诉法修改 5. 继续进行的司法改革
(三)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含义 当事人主义是指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实行意思 自治的民事诉讼模式。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 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及证明行为主要由当事人负 责的模式。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诉讼主张及证 据资料的提出与确定有主导权,并由此限定法 院审判对象及范围的主体的诉讼地位关系。
当事人主义主义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各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均依赖当事人, 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 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由当事 人提出,法院裁判依赖的对象的主张只 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之外主动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xx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观念、价值和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观念、价值和制度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模式:是指某系统结构状态和过程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形式。
诉讼模式:是指通过言语表达的,在对诉讼结构进行简化、抽象化形成的,体现诉讼程序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的形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几个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的形式。
我认为,简单点看,民事诉讼模式最主要的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西线的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权限,这里既包括程序上的诉讼法律关系也有实体法伤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言,主要体现的是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哪一方在推竟诉讼程序的进行其主要作用;而民事法律关系则跟多的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收到法院约束的限制。
这也是个大法系在诉讼模式的关键区别。
(二)诉讼模式种类1.当事人模式,英美法系国家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院只负责审判。
原告提出事实主张,被告征对其答辩,在普通法上,这种交替性事实可以继续下去,当事人履行主张责任,被认为是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通过交替性的事实的主张与答辩,达到形成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的焦点,诉讼程序就不再进行,既当事人是推进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因素和力量。
当事人在诉讼处于主导地位。
2.职权主义模式,根据职权主义中职权在诉讼的强弱,可分为职权主义模式与超职权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模式,他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由法院主持下进行诉讼程序的启动的进行、终结。
当事人对此只能提出请求,能不能进行,还得看法院是否受理,支持,甚至很多时候,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都有法院为之,;而超职权主义模式,是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曾今实行过的,是对职权主义模式中职权的进一步加强,更加限制了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
表现在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法院都是可以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做出法院认为公正的判决,同时,这种诉讼模式还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淡然,这是有深刻的基础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由于苏联东欧那时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上实行公有制,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汇报人:日期:•民事诉讼模式概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目录•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与展望01民事诉讼模式概述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和运行机制,包括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
定义具有多样性、相对稳定性、历史性等特点,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点定义与特点以纠问制为主,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干预和控制。
古代民事诉讼模式近代民事诉讼模式现代民事诉讼模式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为特点,强调国家对民事纠纷的适度干预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同时兼顾国家适度干预的需要。
030201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演变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与作用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作用民事诉讼模式对于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规范诉讼程序、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0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认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体,应当在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
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尊重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提起和终结,有权决定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责任的承担等。
法院的角色在于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中主要负责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涵优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能够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裁判作用,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缺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的拖延和成本的增加。
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要求较高,如果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可能会导致诉讼的不平等。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以“制度断裂”为视角

联 系 。在 没 有深 厚 的权 利 观 念 的社 会 下 , 法 无
构建 以强 调 主体 意 识 、 利意 识 和契 约 意 识 为 权 基 调 的 当事人 主义诉 讼模 式 。
( 法律人才分布不合理。大城市 中法 二)
律人才相对过剩 , 而农村地 区法律人才极度 匮
家文化 价值取 向压抑 了权利 观念 。儒 家文 化 的
价值 取 向是一 种 义务 取 向 。儒 家 以 “ ” 争 。 礼 止
而儒家 在设 计 “ ” 套 行 为 规 范 时 是 从 个 人 礼 这
义务 出发 , 而非 权 利取 向 , 就必然 导致 压 抑个 这 体 意识 、 义轻 利 、 重 知足 忍让 , 求 “ 诉 ” “ 追 无 、 息
最适合我国国情 的民事诉讼模式 , 仍需要考量 我国现有 的诸种制度和非制度 因素, 根植于我 国固有的国家体制、 政治结构 、 文化传统 , 以及
城 乡差别 。对 于我 国诉 讼模 式 的选择 需从 以下
[ 收稿 日 ] 21 — 0 1 期 00 1 — 3 [ 作者简介] 刘健雄 (9 6一) 男 , 18 , 湖南长 沙人 , 湘潭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 生。研究方 向: 民事诉讼法。
结 构 的社 会 体 制 , 乡 经济 结 构和 发 展 模式 的 城 不 均衡 , 成 了城 乡人 际关 系 和相 应 法律 问题 造 的巨大差 别 。乡村 中的熟人 社会 和乡 规 民俗与 国家 法律 规范及 其 运行 之间形 成 了一定 的紧张 关 系 : 民 法 律 意 识 相 对 单 薄 以及 长 期 “ 长 农 家 制” 的管 理 模 式 , 得 村 民 自治 制 度 和 公 民权 使 利保 障遇 到更 多 的障 碍 。长 此 以往 , 国家 法 律 在 农村 中 的变通 和吞 噬使得 国家 统 一 的法 律产 生二元 甚 至多元 分化 , 国家 法律 “ 两重 天 ” 的现 象 不 断被 强 化 , 重 破坏 了国 家法 律 的统一 性 严 和严 肃 性 。根 据 国 内学 者 的研 究 , 响 中 国社 影 会权 利 观念生 长 的不利 因素 主要是 :.特 定 的 1 社会结 构 限制 了权利 和权 利观 念 。传统 中国社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适应不同的诉讼需求和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多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模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殊程序和其他类型的模式。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争议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法院可以采取简化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简易程序注重简明、快捷和经济的原则,适用于小额财产损失纠纷、租赁纠纷等常见的一般性案件。
在简易程序下,诉讼的流程较为简便,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二、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指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侵权责任等类型的案件。
在普通程序下,诉讼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
三、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的诉讼程序,涉及到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特殊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劳动争议等。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类型的模式除了上述提到的三大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
例如,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便于双方在一个独立的中立机构下进行协商和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法院、调解委员会等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以避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总结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的程度,选择适合的民事诉讼模式非常重要。
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特殊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
此外,还有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可供选择。
当当事人面临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诉讼模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有了一定的了解。
不同类型的模式在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摘要:因为在现在的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各学者从不同的依据和视角,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分类。
但还是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作为主要模式。
本文将通过对两种主要法系诉讼模式演变的解读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比较作为基础,来分析各个诉讼模式的好坏利弊。
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意见与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概念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运行特征的综合表述,是对民事诉讼基本要素以及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
民事诉讼模式也称民事诉讼结构。
民事诉讼模式应该反映民事诉讼现实,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各种要素以及关系特征的信息反馈,使彼此更为协调。
民事诉讼模式首先应该解决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的结构成因、结构样式以及结构功能等问题。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当代,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2.1.1职权主义诉求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更注重法官的主动性和发挥其职能作用。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包括审判的日期的确定,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与方法,以及如何进行审判,决定权均由法官掌握。
甚至应提供的证据,应传唤的证人、鉴定人及如何传唤等全部由法院作出决定。
并且,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询问,也由法院负责。
证人由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是法院的证人,而不是当事人的证人。
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不应受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限制,法院随时可以采取主动行为,调查一切与案件相关联的事实;从搜集调查证据的活动范围上看,法官自始至终都要参与案件事实的发现与认定。
由于法官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和为己任,而忽视了对当事人在举证上的要求,使当事人处于消极的受裁判地位。
律师的作用被弱化,仅仅起辅助、补充作用。
东欧以及前苏联是广泛使用职权主义模式的国家。
2.1.2当事人主义诉求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这种诉讼模式注重当事人主动性,强调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而法官是被动、消极的。
英美德法等国家的民事诉讼采取该种模式,但也有较大差别。
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观念上把民事诉讼看成是私人事务,因此把当事人主义作为一种历史概念来理解。
而大陆法系可分两种,法国从裁判契约说来认识当事人主义,由于同时涉及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处分权,因而法国的当事人主义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国家公权说“为了克服法国式的过于宽泛的自由主义倾向,而采取狭义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只能处分实体权利。
2.1.3结合式诉讼模式日本在“二战”之后创造了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模式——结合式模式。
该种模式吸收和借鉴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大传统诉讼模式的特点,是两大法系融合的代表产物。
该种模式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地位,由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和请求证据调查。
特别是实行证据法上的交叉询问规则,借以增加举证、查证过程中的对抗性色彩,以克服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庭审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难以就待证事实和双方所举证据进行充分辩论的弊端;另一方面,又不放弃法官在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职权作用,有助于克服英美法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活动中就证据问题过分操纵程序进行和滥用诉讼权利的弊端。
二、各种法系的诉讼模式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2.1.1中国诉讼法规的形成其实关于中国诉讼的法规,早在周代已有明确的记载,但是对诉讼法规进行编纂最早开始于战国时期的魏国。
现代时期,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与争鸣兴起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在学术争鸣中,学者们队作为理论范畴的民事诉讼模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是在观察他国民事诉讼模式标准样式并探寻我国民事诉讼的标准而制定的。
属于强式职权主义模式。
2.1.2中国诉讼模式的弊端其主要弊端是:在现行的程序模式下,法官在庭审中享受有完全的主动权,当事人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审理的主要环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起止、顺序、内容、方式等均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基本上作为被询问、调查的对象,似乎成为一种诉讼客体,丧失了作为诉讼主体所本应发挥的积极主动作用;法院在收集调查证据上过分介入,不当负担和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甚至漠视当事人的举证;当事人的举证对诉讼结果难以产生决定性影响,举证效果对法院负有的收集调查证据的责任不发生动摇。
这种强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产生了很大的负效应。
一是造成了诉讼拖延和讼累,案件积压居高不下。
法院包揽取证,法官的精力过多地耗费在庭前的反复调查、取证之中。
其结果无疑变相鼓励当事人不尽举证义务,反而把努力的重点放在法院调查之后。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再对法院收集调查到的证据进行审查,以便就证据提出异议或认同的看法;二是导致法官专断、先入为主、先定后审陋习的形成,严重损害了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
当事人作用微弱而且不自主,法官职能强大而且干预过多,又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必要限定约束,无形中助长了法官主观擅断的陋习。
同时,法官在庭审前主动取证,进入案情之中,自然而然地会形成自己的看法和成见。
调查取证的结束,往往意味着案件审理的终结。
庭审时,法官会不由自主地沿循着自己庭前取证时已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对案件的既成结论来指挥法庭调查和言辞辩论,整个庭审成为法官运用各种手段查证及核实自己预先判断的活动。
一旦庭审结果与事先定论相左,法官极易与当事人一方发生冲突,而不是超然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外。
这一做法造成了当事人对法院裁断的不满和抵触,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努力推行司法改革,也收到了一定成效,对强式职极主义模式也是一种削弱。
但这种变化缺少立法支持,仍属于低层次和局部变化,其结构性缺陷仍然十分明显。
2.1.3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鉴于我国民诉程序模式长期受到职权主义影响和侵蚀的传统因素,充分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中的积极因素为我所用,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以及历史发展的继承性的某种考虑,本人认为,我国的现行民诉程序模式应调整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程序模式。
这种程序模式要求法官在诉讼中立于超然、中立的地位,不再置身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直接过程,而是要充分地发挥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作用和调动其推进诉讼、保护自身权益、解决纷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借助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直接对抗作用,通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以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就此模式来说,可以说,日本的结合式模式对我们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2.2.1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纵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典,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应该是1806年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之后,1877年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91年制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等都确立了当事人主义。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受到了自由主义诉讼观的影响。
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私权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影响。
从私权自治原则的角度说,私权自治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表现的自由质疑诉讼观是互相关联的。
2.2.2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这种诉讼模式注重当事人的主动性,强调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而法官是被动、消极的,处于顺应当事人的地位。
这种顺应性,是指办案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和主张并不主动干预某一方,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2.2.3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律师的辩论技巧和策略设计对证据调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双方的辩论技巧和水平失去平衡,就很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陪审团或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错误的看法和结论,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
这不过只是从形式上解决了诉讼案件,其判决结果很可能是错误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诉讼最终目的实现。
因此,美英法系国家基于此种认识,近几十年来不断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借以消除此种弊端。
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2.3.1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的代表是1895年制定的奥地利民诉讼法典。
法国从1935年开始,也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写入了一些职权主义的规定。
德国1967年民事诉讼简易法也有此倾向。
值得令人深思的是,1991年美国司马制度改革法和1995年至1996年英国沃尔夫勋爵组成的司法改革小组拟定的方案,也对英美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超然地位进行了反省,强调了法官对程序的干预。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职权主义模式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盛行。
2.3.2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特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都强调法院的权利,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具体体现为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材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为之。
2.3.3大陆法系的弊端同中国的强式职权主义一样,职权主义的弊端主要体现在:法官有绝对的主导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容易受法官的主观思想所制约,导致出现错判和漏判的出现。
三、自己的一些想法经过对论文的研究和对现行民事诉讼诉讼模式的思考,我得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下面我就就思考的几个方面来谈一谈我对民事诉讼的一些看法,想法。
如有不对之处,希望老师指正。
一、从当事人方面3.1.1明确地位明确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改变目前仅由法官参加的审前准备程序的失衡状况。
主要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相互掌握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资源及有可能转化为证据的情报信息,确定案件争执点,法官与当事人协商庭审的有关事项并听证。
3.1.2弥补不足为了弥补因当事人能力上的不足而导致的“失衡”状态,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进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形,依法行使释明权,对有关事项加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这种必要的救济方式对举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加以适度引导。
二、从法院方面3.2.1庭前审查方面应当取消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要求法院“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规定和作法,改由要求有关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积极地予以举证,调整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间的关系。
其目的在于尽量弱化庭前法院在调查取证上的职能作用,强化庭审并使之集中进行。
3.2.2证人作证方面建立证人权益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对证人权益未作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也不能及时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严重地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其思想上顾虑重重,经济上不堪负重。
对此,各国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和制度可资借鉴。
因此,我国民诉法应规定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予以合理的补偿。
这些补偿的费用主要应包括:误工损失、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奖金收入等等。
具体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有关法院按实际状况进行裁量。
四、总结综本文可以看出,传统的诉讼模式都不是完美的,存在着各种明显的缺陷,但是日本创建的结合式诉讼模式则为民事诉讼模式提供了新的途径。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只有不断的在民事诉讼模式上结合本国国情的创新才能突破现阶段诉讼模式的从新定位瓶颈,而且这也是我国诉讼法发展的一次历史机遇,同时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突破的绝好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