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民商法法理1999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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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各大学历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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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试题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1.公序良俗2.人身自由权3.情事变更4.短线交易5.票据的文义性6.继承权丧失二、简答1.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

2.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

3.简述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种类及适用。

4.简述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的关系。

三、论述1.论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2.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暨南大学2009年民商法考研试题民商法试卷一、名词解释(30分)紧急避险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继承(还有三个没记起来)二、简答题(60分以下题目顺序不一定和原卷一致)1、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2、最高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的对比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5、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对比6、三、案例题(30)1、甲到外省出差,经过一个未设置任何标识的施工路段,不幸掉进沙井多处骨折。

伤好后找发包方要赔偿,发包方让他去找承包方,承包方又不赔,争执不下,去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建了一栋房子,三人约定共同所有。

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

现在乙因为常年在外做生意,想把自己住的第二层的房子出卖,甲丙觉得三人情同手足,乙若出卖给其他不熟悉的人邻里关系不好就很麻烦,故不同意,三人协商不成,去咨询律师。

A律师认为这是区分所有的建筑,乙可以自由出售;B律师认为三人是按份共有,乙可以出卖,但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律师认为三人是共同共有。

试评述三个律师的观点。

四、论述题(2选一,30分)1、意思表示及其瑕疵类型和法律后果2、评价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法学院民商法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1.法人拟制说2.遗嘱能力3.不动产4.股东代表诉讼5.破产管理人6.根本违约二、简答1.一般人格权的功能2.公司交叉持股的危害与立法限制3.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4.简述流质契约的禁止三、论述1.物权法定的意义2.侵权法上的损害分类天津大学2004年民商法考研试题专业:民商法专业说明: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上的无效。

吉林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律事务”《民法总论》网课测试题答案2

吉林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律事务”《民法总论》网课测试题答案2

吉林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律事务”《民法总论》网课测试题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综合考核(共15题)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词解释)2.隐藏行为(名词解释)3.诉讼时效的其特征4.生前行为(名词解释)5.现代主要民法的特征6.请求权(名词解释)7.意定监护的特点8.代理的制度价值9.法定代表人(名词解释)10.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名词解释)12.简述权利继受取得的概念与类型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词解释)14.诉讼时效中断(名词解释)15.公力救济(名词解释)第2卷一.综合考核(共15题)1.除斥期间(名词解释)2.多方法律行为(名词解释)3.诉讼时效的延长(名词解释)4.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区别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名词解释)6.简述现代主要民法的特征7.死因行为(名词解释)8.诉讼时效(名词解释)9.处分行为(名词解释)10.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1.简述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12.简述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3.欺诈(名词解释)14.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名词解释)15.代理(名词解释)第1卷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1.参考答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2.参考答案: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将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所为的意思表示虽非出于真意,却隐藏他项法律行为的真正效果,即在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中隐藏着他项法律行为。

3.参考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其特征是:(1)它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2)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3)它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无权协议变更。

吉林大学二学历民法总论重点

吉林大学二学历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总论重点名词解释:1.民事活动: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皆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

2.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状态。

4.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

5.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9.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10.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一定地域。

11.法人: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2.清算:是指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13.清算终结: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记并公告的行为。

14.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15.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进行投资,担对外不公开其姓名,也不参加执行业务,担分享收益,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

16.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上的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和约束性。

17.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只凭借自己一方的行为即可使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NEW)吉林大学法学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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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2010年吉林大学623法学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7年吉林大学425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5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4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4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宪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3年吉林大学4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年吉林大学623法学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法理部分1.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法的“目的价值”。

(1)秩序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秩序性只是法的价值属性之一,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

它决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

(2)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价值,也是法所应体现的价值,实现自由,不仅对国家的立法,而且对法的实施都具有促进作用的,自由需要法律来保护。

吉林大学成人教育《法理学》期末题库

吉林大学成人教育《法理学》期末题库

法理学一单选题(共60题,总分值60分)1.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1分)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法定解释D.学理解释2.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而被免除,被称为()(1分)A.协议免责B.立功免责C.因履行不能而免责D.时效免责3.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1分)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C.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4.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许多方面,但不包括下列哪一个选项?()(1分)A.法律的时间效力B.法律对物的效力C.法律的空间效力D.法律对人的效力5.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1分)A.意志行为B.思想活动C.道德行为D.习惯6.我国法律在对人的效力方面采取的是()(1分)A.属地主义B.属人主义C.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D.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的是()(1分)A.法具有主观意志性,法律不等于客观规律B.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它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C.法具有概括性,法律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抽象D.法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是变化的8.民法法系的发展以()为基础(1分)A.普通法B.衡平法C.罗马法D.判例法9.下列法律中,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部门()(1分)A.监察法B.公司法C.律师法D.劳动法10.在法律理论中,被认为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的是()。

(1分)A.政府规章B.地方性法规C.国际条约D.公平、正义观念11.依照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甲贪污公款15万元,法院依法认定甲构成贪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法院运用的推理方式属于()。

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法理学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

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法理学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

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法理学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一、判断正误(1分*10题)1.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是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的形式和手段2.在许多情况下.主体能否实际行使法定权利取决于他是否具备一定的财富.知识和能力等资源。

3.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法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

5.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在我国.国家机关发出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不一定都是法的渊源。

7.法的适用是任何法律调整具体过程的必经阶段。

8.凡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法律意识都属于该社会的法律上层建筑。

9.法律规范的要求可不通过主体间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获得实现。

10.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相结合.执行着法的静态调整职能。

二、辨析题(4分*5题)1.法律的作用在于确认并保护现实社会关系.立法者不应当通过立法创造新的社会关系。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中.法律调整将逐步并最终完全取代原先的道德调整。

3.在阶级社会中.法只保护统治阶级的行为自由.而不保护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自由.4.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必然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

5.专门法律原则反映法律调整自身的规律.其内容不受法的社会原则的制约或支配。

三、解释并比较下列概念(10分*3题)1.法律权利和直接的社会权利2.绝对确定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3.法的继承和法律移植四、简答题(10分*2题)1.简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2.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五、论述题(20分)试论法与国家的关系。

(NEW)吉林大学法学院《828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2010年吉林大学623法学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吉林大学425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4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宪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2年吉林大学432民法学考研真题1999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1998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10年吉林大学623法学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吉林大学425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刑法部分1.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和联系。

答:(1)绑架罪与抢劫罪二者的概念①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②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绑架罪与抢劫罪二者的区别①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②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绑架罪与抢劫罪二者的联系二者有诸多的相识之处,如其行为的目的都具有违法性;都采取了一定的暴力手段;都侵害公民得到财产、人身法益等。

华政民商法真题98—09加12年回忆版

华政民商法真题98—09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

每题6分,共30分)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4.期待权与既得权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

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

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

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

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

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1.合成物与聚合物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

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

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

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

1999—2006司法考试法理分类真题解析

1999—2006司法考试法理分类真题解析最专业的学习资料下载网站 1999—2006法理分类真题解析一、单选题1. (1999-1-1)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须具有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答案】B 【考点】公民权利能力【详解】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由此观之,A项和D项符合权利能力的定义,是正确的。

另因公民的权利能力仅是一种法律资格,因此权利主体要想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没有权利能力一般无行为能力,但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所以C项是正确的。

虽然公民的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但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前者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享有的,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因此,B项错误。

因该题为选非题,故B项为应选项。

2. (1999-1-7)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答案】A 【考点】法律效力【详解】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其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888北大民商法真题1999

北京大学1999年民商法学专业试卷一、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北大1999研)答:“民法是私法”已成为学界共识。

而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正如日本学者所说,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的法,所以观察个人相互间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负有义务之司法是否适合法律的秩序,就是私法规定的立法着眼点。

私法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之个人利益。

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作为私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

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即在规范方法上,民法必然以私权神圣为原则,以权利为中心来展开它的规范体系。

换言之,民法通过对民事权利的详备规定来彰显自己的私法性质,其具体表现如下:(1)权利在民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权利”是古罗马私法的一个伟大创造。

罗马私法将个人利益单元化,创立“权利”这一法律单元细胞。

民事权利是法律许可的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而自主实施某种行为的范围,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制约下的行为自由空间,或者称为民事主体获得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本质是自由。

民事权利本位观是指承认并贯彻权利为主导,义务围绕权利而设定的法律观。

确认使社会每个成员均有其自身利益,并使这种利益权利化,禁止他人的非法干涉,从而使个人利益在法律上是界定的、明确的,可以把握和确定的,就会使民法起到正确指导、鼓励人们去明确追求其正当利益,维护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治世之权威作用。

民法是权利法,特别体现为民法关于行为的规范大多是授权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得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以激励民事主体充分发挥创造力,积极从事民事活动。

(2)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民法以保护和授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将“权利神圣”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不仅普遍授予各种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还庄严宣告了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的各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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