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看当今监察委的建设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当代启示(压缩)

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当代启示一、中国古代廉政的内涵与本质“廉”字在古汉语中有许多含义。
据《周礼》记载,“廉”的含义:“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这“六廉”是最早的官吏考核标准,即为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智。
用现代话讲,廉就是与贪污受贿等道德沦丧的事情相反的清廉政治。
“政者,正也。
”也就是说古代“政”与“正”是相通的。
所以“政”的本意可以概括为政局的清明,政治的公正,政风的良善。
后来,廉政中一词中的“政”指特定的政治上的涵义。
“廉政”一词合而用之,最早见于春秋时期。
廉政就是廉正,它既指静态政局的清正廉明,也指动态政治的公正无私,还指官场风气的正直良善,更指官员个人作风的廉洁正派。
廉政的本质是为民。
中国古代讲“政以民为本,国以民为本”。
廉政为民的本质,就统治集团整体而言就是执政为民,就统治集团的个体而言就是做官为民。
结合廉政的概念以及古代廉政建设的实际,我们可以看出廉政对政治有两个方面的内在规范要求:第一,从领导者的角度来看,廉政不仅是对整个统治集团而言,还包括对官员个体素质的要求。
廉政要求政局要清正廉明,官员要廉洁公正。
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历史来看,创业帝王多数以廉开国,而王朝中兴也多从廉政着手。
第二,从被领导者的角度来看,廉政是统治阶层与百姓的一致要求。
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党和群众的共同呼声。
在封建社会,统治集团为了王朝的长远利益以达长治久安,必然要求政治局面清廉、朝廷官吏廉洁。
作为百姓更是希望政治清明和官吏廉洁,因为这是负担减轻,生活幸福的外在重要条件之一。
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在当代即体现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特征,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内容及其价值取向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史,在政权与朝代的更迭过程中,无论是上层统治者还是下层的平民百姓,因为各自的利益诉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都特别注重统治阶层的廉政建设问题。
关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思考

刘
翔( 94 , 江苏徐 州人 , 18 一) 男, 中共浙 江省委党校行政 管理专业硕士研 究生, 主要研 究政 府体制改革 、 政府
与 市场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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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专职监察官, 他的地位 比御史中丞还要高 , 从 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皆在其监察范围之内。 第三 , 司 隶校尉, 是直属皇帝的独立监察机构 , 主要掌察京师
构 设立通 判 和监 司 , 通判监 督知 州 , 有直 接 向皇帝 并 报 告 的权力 ; 司是 监察地 方 州县 的机 构 , 际上 是 监 实
魏 晋南 北 朝 是一 个 长期 分 裂 和动 乱 的年 代 , 世 族 门 阀势力不 断扩 张 ,监察机 关往 往受 到权 贵 的打 压 。封 建统 治者 为 了强 化统 治 , 固政权 , 一步 加 稳 进 强 对监 察机构 的控 制 ,御史 台脱离 从属地 位 ,成 为 “ 完 全独 立 的部 门设 于宫 中 , 接 由皇帝控 制 ” 。御 直 ] 史 中丞 为御 史 台长官 ,御史 系统 的权力 进一 步扩 展 并趋 于稳定 , 史 中丞 已有 震肃百 僚 的权 威 , 御 御史 中 丞地位 的提 高 ,反映 了监察 权 由分散渐 趋集 中的倾 向。司隶 校尉是 两汉设 置 的 ,随着御史 中丞职权 加 强 ,司隶 校尉 和御史 中丞 职权 冲突 ,东晋 罢 司隶 校 尉, 其监 察权合 于御 史 台。 一时期 显著 的变化 当属 这 谏官 系统 , 秦汉 时期 的给事 中只是 加官 而 已 , 时谏 此
具 有监察 职能的职官均 由与君 主亲 近的属 官如史官等 担任, 没有专职监察官 。 监察制度也 由原始公社末期 的
部 分 , 于维 护封 建专 制具有 极其 重要 的意 义 。 对 中国
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改革国家机构改革解读

目录
1 2 3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监察委机构职能解读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区别?
第一部分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监察体制历史沿革 设立国家监察委的意义
为什么要设立国家监察委?
监察体制历史沿革
1927年4月 1928年7月 1949年10月 1954年9月 1955年3月
中共五大设立 中央监察委员会 ,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 委员会的前身。 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 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77年8月 2016年11月
2018年2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正式发布,在全国决定设立 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委员会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 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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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立国家监察委?
一、宏观方面原因
这次机构改革的现实原因,就是两个“还不完全适应”: 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 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 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 完全适应。这些障碍和弊端,必须通过机构改革来 破除。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法律监督
如果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通过法律明确监察委的职责、权限、运转 程序、具体措施,并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方式进行监督,会有很 好的效果。尤其对于这种权力大、涉及面广的重要部门,更需要强化法律对其职权行 使的有效监管。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启示作者:刘思远来源:《知与行》2016年第03期[摘要]官场腐败,在我国可谓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逐步完备。
研究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现代监察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当代中国党风政风建设成为新一代领导人着重关注的重点,也预示中国的反腐风暴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到来,为中国的政府建设、党风建设掀起一阵反腐风暴,研究历史上的监察制度,从前人的经验中汲取教训和启示,对于现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廉洁政府构建具有现实的借鉴和导向作用。
合理有效的监察制度将有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从而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关键词]监察制度;政府建设;现代启示[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3-0067-04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一)萌芽: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其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三代时期。
但真正从制度和官职设定上开始设置监察机制,还是得从春秋战国时期算起。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历史出现了第二次社会大变革,从奴隶制迈向封建制。
平王东迁洛邑,意味着奴隶制全面崩溃的开始。
随着西周宗法统治的分崩离析,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大权旁落;而诸侯国则交相兼并,攻占不休,弱国被强国吞并。
强国则相继称霸,新兴地主阶级攻势咄咄逼人。
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处在激烈的社会变革中,社会的大动荡,阶级在大分化,政治结构在大改组,各个诸侯国的变革速度、发展程度各不相同,致使进入萌芽时期后的监察制度呈现出极其复杂的局面。
首先是奴隶制监察体系的瓦解,天子巡狩和诸侯述职这种主要的监察方式自王室式微后已经基本废弛。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已经转化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其次是封建制监察模式开始出现了初步探索。
明朝厂卫制度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借鉴

明朝厂卫制度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借鉴明朝厂卫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种特殊监察制度,起源于明初的皇家卫队,后来逐渐发展为皇帝专属的警卫 force,负责宫廷的安全和国家的内部监察。
在明朝后期,厂卫逐渐腐败堕落,成为权贵之间争夺利益的工具。
然而,厂卫制度的出现及其虽然存在的缺陷,对于后来的监察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现如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建立,与明朝时期厂卫制度的借鉴不无关系。
首先,明朝厂卫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封建王朝需要一种专门的、独立于传统官府体系之外的监察力量。
同样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也是在基本制度建立的基础上为弥补监察体制上的不足而设立的。
例如,央视体育频道赛后双方比较中日本队成立的补时委员会就是一个手段。
其次,明朝厂卫制度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官员、权臣等高层人物,甚至可以对皇帝进行监督。
而国家监察委员会则更广泛地覆盖了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民间组织等公共领域的人员。
这种拓展覆盖范围的趋势,反映了现代社会监察的需求。
第三,明朝厂卫制度中还设有督察官,负责对厂卫队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指导。
这种督察机制的设置,提高了监察的效率和能力,还可以有效防止监察机关滥用职权。
与之类似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也设立了对下属机构和个人实行的督察机制,从而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透明。
最后,明朝厂卫制度虽然存在缺陷,但却让贵族集团意识到专门监察机构的重要性。
同样的,现代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可能一开始就做到完美无缺,但它能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总结出适合当前国情的监察制度,从而不断提升监察制度建设的水平和能力。
总之,虽然明朝厂卫制度存在缺陷,但它对于后来制度的建立给予了启示。
面对新时代的挑战和需求,国家监察委员会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作者:郝媛媛来源:《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7年第11期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古代中国的封建统治、官僚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监察制度初现于先秦,定型于秦汉,在魏晋继续发展,到隋唐趋于成熟,至宋元明清则臻于完备。
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千年演变历史,剖析其自身特点和历史局限,我们可以获得大量的思想启示和丰富经验,将之运用于我国当今的监察制度构建和廉政建设,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政治制度朝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演变;现代借鉴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何为监察?唐睿宗曾评述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
”[1]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彰显良善、斥责奸邪,除却污浊、弘扬清廉,保证官僚队伍的廉洁、减少政策决策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等。
古代监察制度大体上分为两大系统:纠察百官的御史监察系统和纠正皇帝决策的谏官言谏系统,其中御史监察系统又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不同的行政监察制度。
这两大系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加强而不断完善。
延续千年的监察制度不仅铸就了我国古代严密而完备的官僚管理制度,而且为我国当今监察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1.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监察制度的产生源于国家的出现。
“国家”是人民群体对维护个人权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的产物,此处人民群体的需要具体指的是一个能代表他们意志和利益的专门集体,该集体能通过集中行使权力的方式来更快捷、更高效地管理人民群众和广大社会。
在国家产生之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又需要一个能调节“国家”正常运转的保障,而这个保障就是一系列国家机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彼此牵制。
最终,在国家系统里各机关、各官员的政治活动背后,为了保证各领域、各职位的明确分工和各官员的廉明为政,监察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监察制度之比较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监察制度之比较金洋陈秋容延边大学,吉林延吉133002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律史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监察制度特点的比较,分析其本质特征,充分挖掘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取其精华,以史为鉴,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察体系,加强反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古今监察制度;特点;借鉴意义中图分类号:D691.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189-01一、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一)监督权与皇权紧密结合,皇帝是最高的监察员在我国古代,建立监督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皇权和封建专制。
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制,而不是现代的捍卫公民权利,防止专制独裁。
明清时期,在皇权达到顶峰的同时,监督的力量也达到了顶峰。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从上而下纵向监督在我国古代,监督机构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职能逐渐独立于行政。
例如,在秦汉时期,御史大夫既有行政权力也有监察权力。
而到了东汉时期,设立史台意味着我国古代开始有了专门的监察机构。
自从魏晋御史台之后,中央监察机构与行政机关相分离,两个部门分别独立。
直至明朝时的六科给事中,在编制与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
(三)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监察官的官阶都不是特别高,但是地位十分受重,相较而言选任过程也尤其严格。
历代统治者对于监察官员的地位处理的非常恰当,给予了监察机构崇高的地位但较低的级别。
监察官员即使职位不高,但是权力比较大,以卑察尊,可以监察“自皇子以下百官”。
二、中国当代监察制度的特点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中国的监察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当代监察制度有如下特点:(一)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监察体制当代中国的监督体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的实际发展为基础制定的。
无论是从《监察法》的颁布,还是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职能和权力方面,这些都反映了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我国的监察制度
我国的监察制度我国的监察制度是指一种针对公共权力行使监督的制度。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公共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廉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监察制度起源于古代的镇监制度,清代设立的都察院即是监察机构的雏形。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宪政实践的不断演进,直到2018年,我国才正式提出建立全面监察体制,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
我国的监察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我国的监察制度具有严密的层级结构。
从国家监察委员会到省级、市级、县级各级监察委员会,形成了覆盖全国范围的监察机构网络。
这种层级结构使得监察工作既能够统一领导和管理,又能够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特点进行细化和适度的灵活性调整。
其次,我国的监察制度注重了监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监察委员会不仅行使监察权力,还受到人大、政协等机构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可以在全国人大上进行审查,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
此外,群众监督也是我国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群众可以通过举报、申请调查等方式参与到监察工作中。
再次,我国的监察制度注重了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的监督。
高级公务员被列为监察的重点对象,监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特殊监察措施,比如约谈、询问、调查等。
这种特殊监察措施的实施使得监察机构能够更好地发现和查处腐败行为,保持公共管理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最后,我国的监察制度注重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性和持续性。
党中央明确提出“严厉整治腐败现象”的目标和要求,并将监察制度作为达成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监察机构与纪委合并,实现了监察力量的集中和统一,有效避免了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和地位来逃避监察的情况。
同时,监察制度还通过完善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途径,形成了监察制度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套的整体机制,确保了监察工作的效果。
总之,我国的监察制度在实施中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和改革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做出调整和改进。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的演变,其中包括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以及当前推行的监察委员会制度。
这些阶段的演变反映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趋势。
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以皇帝为中心,由官员监察官员的方式进行。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皇权,所有的监察权力都归皇帝和朝廷所有。
官员监察官员主要是通过考核和监督官员的表现来实现,而这种监察也主要是在政治上的,目的是维护皇权和稳定社会秩序。
因此,在这个时期,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用来维护封建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
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兴起,中国的监察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建立了以法律为基础的监察制度,从而实现了官员监察的法治化。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法律规定来规范官员的行为,使之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同时,还建立了一系列新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如巡视制度、审计制度等,从而全面提高了监察的效力和效率。
与此同时,中国还开始在监察制度上引入了外部监督力量,如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使监察制度更加公开透明和服务于人民。
当前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当前,中国正在推行监察委员会制度,这是中国监察制度演变的最新阶段。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构,是中国政府和国家机关的监督者,主要职责是监督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监察委员会制度充分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模式,旨在将监察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委员会还加大了反腐力度,严惩腐败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监察委员会制度还积极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了行政监察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监察权力更加规范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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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WENXUE 安徽文学安徽文学2018年5期总第418期作者简介:吴欣颖(1992-)女,贵州兴义人,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看当今监察委的建设吴欣颖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监察制度一直作为一个重要的角色存在于政治制度发展历程中。
虽然它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它的制度设计理念、监察百官所发挥的作用等,对于今天监察委的改革仍具有重要意义。
古语说的好: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因此我们仍可以从古代监察制度中提取很多的精华用于现在监察委的建设中。
关键词院古代监察制度特征借鉴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一)萌芽根据社会学家摩尔根[1]的研究来看,最早的监察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古代中国尧、舜、禹时期所存在的巡狩制就是后来巡察制度的起源。
至夏、商、周后进入了奴隶社会,都遵循了此制度;此时由于已经存在着尊卑贵贱的思想理念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所以当时的君王就把监察制度作为维护君主统治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的工具。
比如夏朝时期已经设有监察官“啬夫”[2]即“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为检束百姓之官。
”而到了殷商时期,则已经有了专门治官的《官邢》。
西周时期则有了“纠察令”[3]并且还规定了具体的对官吏的监察内容和方式等,同时在这一时期出现的“御史”由于其职责包含有监察的意味,因此也体现了西周时期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发展真正开始监察制度的建设始于秦汉时期。
秦统一中国后,开创了监察制度的先河[4]。
秦始皇为了能够更好地监察百官,掌握国情,设立了御史大夫一职,在御史大夫之下又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御史等一系列官员来作为监察官员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在监察行政、典正法度、察举非法行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汉承秦制,使得监察制度至汉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西汉时期,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到了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将全国分为了十三个监察区,即州部,而每个州部都设有刺史一名,为了使个州部的刺史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即以《六条察郡之法》(又叫做‘六条问事’)[5]来作为行使察举权的依据,这也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地方监察法规。
(三)成熟从魏开始,御史台则从少府中分裂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且谏官组织也愈来愈趋于规范化。
[6]晋以后,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而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7]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从唐朝时期开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官,并在其下设置三院,即台院(负责监察百官)、殿院(除察举不法之事外还掌管殿庭的供奉仪式、和察院(各监察御史分别巡察各郡县及监决囚徒[8])从而形成了一台三院的体制,而这三院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且脱离了国家行政机构的独立的监察系统[9]。
并且,这一时期的《唐律疏议》、《唐六典》、《监察六条》也为监察机构的设置和监察官的活动等提供了明确的、规范的、系统的指引。
(四)完备宋代在监察制度的发展史上起着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
除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之外,地方还设有通判,与知州平列,又叫做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从而成为了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10]。
而这一时期,台院和谏官的职权开始混杂且慢慢的趋于合二为一的状态。
元代为了监管汉官和控制地方,在中央御史台外还在江南和陕西两地设立了行御史台[1],作为中央的派出机关。
并且十分重视监察机构的地位,为了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还编写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中央监察法规———《设立宪台格例》[12]。
明朝时期,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并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主要负责具体的监察工作。
监察御史虽然为都御史下属,但是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着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13]。
清朝在沿袭明朝的监察制度之上,为了弥补明朝社会博览153安徽文学ANHUIWENXUE安徽文学2018年5期总第418期监察制度上的一些不足,采取一些措施使其更加完备和严密。
除中央机构仍是都察院和六科(谏言、监察官职名,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14]机构分置外,对都察院下设的十五道监察御史增加至二十二道,专门负责纠察检举之事;且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至此,清代的科、道在组织上完全统一[15]。
二、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一)以小监大的监察机制从监察机制在秦汉时期真正开始建立起来时,“以小监大”的机制也基本确立了起来。
负责监督中央官员的御史大夫和负责监督地方的州部刺史他们所要监督的对象的官员品级都要比他们的职位大,如隋代的监察官为从七品、宋代为从七品、元代为正七品,包括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也只是正七品,但是他们需要监察的官员却从一般官吏到丞相,从这就不难看出从监察制度正式确立开始,“以小监大”的机制也随之产生。
(二)监察机构的独立化及领导的垂直性随着中央集权制的不断加强,监察机构也慢慢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从魏晋时期开始形成了独立的监察体系,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其他行政部分的约束和管理。
不仅中央的监察机构完全独立了出来,如在唐朝时期御史台下设的台院、殿院和察院,以及元代时御史台和中书省、枢密院所呈现的三权分制的状态,地位并重,鼎足而立等;而且地方上的监察机关也是独立的,它垂直于中央直接领导,如汉朝和隋代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宋朝的监司等等,他们的同级以及上级的行政长官无权对他们进行管理,这样很好地保障了其在行使监察权能的没有了后顾之忧。
(三)监察官员的选任与高标准的管理由于监察官员的特殊的政治身份,因此在其选任上一直都秉持着严苛谨慎的态度和制度。
首先,在道德品质上,监察官员必须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严格执法、公正无私等;如“以法治人,先当自治其身,违法何以责人”[16],“科道无私方能弹劾人之有私者”[17]等都能看出监察官员的素质高低对于其能否在其位而谋其职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具备这些良好品质的监察官员才能身当“风霜之任”[18];其次,被选任的监察官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学识和一定的从政经验,只有如此,才能够在履行职责中做到有理有据,才能够更好按章办事。
譬如,汉魏时一般通过察举的方式对监察官员进行选任,而唐宋明清时的御史也大都选自进士出身:“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19]。
除此之外,监察官员也乃是治官之官,因此其对监察官员选任的程度,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官吏选拔制度,如察举、辟举、荐举、科举等选官方式,而主要注重从现任官吏中考察选拔一些优秀者,这些人需要具有丰富的任职经验和良好的政绩,并且能够胜任治官之官的重职。
(四)健全的监察官吏的监督制度最后,由于古代监察官员为治官之官,因此对于其本身也需要一些方法与措施来对他进行约束与管理。
统治者们让监察官对其他官员进行监督的同时不仅对他们也进行监督,还让各监察官员内部进行互相监督。
如谏官的职能是言事谏诤,但到了宋代,御史也可以参与谏言,使得两者的职能相互混淆;而明代的都察院监督百官,六科监督的中央六个部门(吏、户、礼、兵、刑、工)中的一部分对象又与都察院重合。
这样,就使得监察官员在监督其他官员时自己本身也在被进行监督,而不至于让手中的权利过大,使得建立的监察制度最后起着一个适得其反的作用。
当然,除了在管理制度上来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管理外,同时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对监察官员在进行这一职能活动中所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来提供一个规范性的惩治方法。
如失察罪:汉朝时期这一失职行为是按见知故纵来处理,“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2];诬告罪:唐宋法律都有规定,若监察官纠弹不实,按诬告论“诸诬告人者,各反坐。
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21]以及贪赃罪、出使辄干他事罪等。
三、对现今监察委建设的借鉴意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表明,监察委面临着重大改革。
那么对于如何建设这样一个全新的机构,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得到一些启示。
古代设立监察制度是为了纠举不法官员,保障国家的体制得到顺利运行,维护统治者的中央集权制度,加之古代监察官的职责权利依附于皇权,使得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时能够排除不必要的顾忌与干扰,切实将手中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
反观现今成立并实施的监察委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将检察院中的反贪反腐部分独立到监察委的体制中,和审计一起,与纪委合署办公,组成监察委员会,垂直管理,不受当地政府管辖,直接向人大报告工作,性质有点像香港廉政公署。
从而实现以一个独立的部门对贪腐人员进行检查监督,以加大对贪腐人员的打击力度。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项改革后成立的监察委在性质上与古代的监察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虽然在设置上有着不同之处,如古代监察制度由统治者提出并建立,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性,是一个“准司法”机构;而现今的监察委由人大产生,根本目的在于打击贪腐人员,维护国家的法制运行,保障官员的廉洁性。
但它们都是一个独立的反贪腐部门,在行使权利职责时不受地方政府或其它部门的干扰,以保障能真正实现在各政府官员中没有一颗老鼠屎的存在。
因此,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现今的监察委社会博览154ANHUIWENXUE 安徽文学安徽文学2018年5期总第418期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保障机构独立性在监察委未来的建设中,我们应当保障该机构的独立性建设,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建设监察委的初衷。
从现在的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来看,虽然独立性也是它的特点之一,但难免避免不了仍然存在着司法地方化的现象,机构中的人财物等掌握在地方手中,使得这些机构在做事时束手束脚,它的独立性也就没那么纯洁。
因此,我们在建设监察委的初期,就应当将它的独立性切实落实到实际中,而不只是一个口号而已。
在决定中规定,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可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这与古代“以小监大”的思想不谋而合。
这样,既可以保证监察委在实施监察职能时避免行政机关不必要的干扰,而且监察人员也可以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以此来真正保障它的独立性得以实施。
(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从监察制度开始法制化的运行以来,我们不难发现有了相关的法律作为后盾后,它的发展之路也就变得更加完善与规范。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具有人大的授权,在往后的工作中它也就能做到于法有据,并且在以后的实施中也需要法律来保障运行。
如今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时代,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国家管理政策都需要法律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