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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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利 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份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日记、 账簿、纪念品等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客观上或 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约定在将来可以实现的利益。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现 有利益;二是期待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表达方式有两种:一是“定义 式”;二是“列举式”。
(3)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1、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人身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存在,如果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则合同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允许有些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利益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不再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如果在 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在大多数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 人,则保险利益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内,以防止道德风险。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这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不仅是确定的、合法的、 有经济价值的,而且是与投保人息息相关的。
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多种形态,构成了财产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受益人才有权利领取保险金,其他人无法对保险金产生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受益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或机构。

2. 保险利益的明确性: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受益人的指定: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保险利益的转让和继承:保险利益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

转让和继承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引言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是一项关键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利益的对应关系。

然而,这项原则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可能会有不同的效力。

本文将探讨保险利益原则在不同时间下的效力及其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概念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具备与所投保风险相关的合法利益。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与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相关的利益或权益。

这个原则确保了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投保时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充分具备与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相关的利益。

只有当被保险人具备合法的利益时,保险合同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在评估保险风险时,会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评估,确保其与保险合同相关。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合法的利益,保险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继续保有与该保险事故相关的合法利益,以便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能证明自己仍然有与该事故相关的利益,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合同续效期内在保险合同的续效期内,被保险人必须继续保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合法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失去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利益,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合同续效期内解除合同或拒绝理赔。

因此,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影响他们合法利益的变化。

合同到期后在保险合同到期后,被保险人不再需要继续保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利益。

因此,在合同到期后,保险利益原则将不再起作用。

被保险人无需继续证明自己具备与风险相关的利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影响利益的变化。

结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与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相关的利益。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及合同续效期内,被保险人必须继续保有与该保险事故或合同相关的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保险利益。

这个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险合同的起点。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性十分重要,由于时间的变化以及保险申请人的利益发生改变,保险利益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的同时,需要时刻关注保险利益的变化,维护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性。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时间限制。

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都是非常有限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完成,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因此,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合同的流程。

同样,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保险利益变化。

保险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被保险人的人生状态、财务状况、健康状况等都会对保险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的同时,需要时刻关注被保险人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保险合同,以维护保险利益的时效性。

三、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也是有限的,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损失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总之,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性非常重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地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时刻关注保险利益的变化情况,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始终有效。

保险合同的时效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证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性,才能有效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同要求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同要求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同要求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维持必须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基础,保险人在赔偿时也必须以受损失方的利益为主要考虑,这是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都有不同的要求。

一、财产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只能对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险,即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

同时,财产保险合同还要求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且赔偿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

此外,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还有些特殊要求,例如前期资料的真实性,保险事故的通知时效、损失确认等。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确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二、人身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人身保险的核心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保障人身安全应为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

具体而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1. 合法性要求:就是保险人只能对法定或合法权益进行保险,而且被保险人必须为该合法权益的法定或合法持有人。

2. 义务认定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受到了人身损害,并且损害的程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3. 被保险人权益保护要求:被保险人权益的保障是人身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目的。

因此,在合同中应规定清楚被保险人权益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时间,以及在保障期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等。

4. 赔偿限额要求: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额度应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

同时,保险人还应明确规定可能存在的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额等限制。

5. 审核信息真实性要求:保险人有一定义务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恶意投保和欺骗行为。

总的来说,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要求更加严格,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风险也更加高,如果保险人不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可能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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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该条文在基本法层面上确定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因保险事故的发生给投保人带来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则表明该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某人拥有一所房屋,如房屋安全存在,他就可以居住,或者出租、出售来获得利益;如房屋损毁,他就无法居住,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就要受到损失。

正是因为他对自己拥有的房屋具有利害关系,他才考虑房屋的安危,将房屋保险,而保险人也正因为他对这所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才允许他投保。

这就说明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我国《保险法》的上述条文中,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确定投保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已经被诸多学者认定存在弊端。

因为从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上而言,是确定只有因保险标的的损失遭受损害的人才可以获得保险保障,但在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人并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障并取得索赔权,因而从其根源上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是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非订立合同,承担缴费义务的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成为合同保障的具体标的,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支付保险金,获得保险金的则是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而在实务中,投保人经常是受益人,或是与受益人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而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国外保险法一般要求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为确保被保险人生命安全起见,也有规定在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同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应具有保险利益。

参照国外规定,我国保险法笼统地将保险利益的主体设定为投保人,而未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实践中是存在一定缺陷的。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因此,如何确定保险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并非都构成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

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例如,以盗窃得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或以走私物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这些利益都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受的经济损失。

这种经济损失正是基于当事人对保险标的存在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

如果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经济利益或具有的利益为非经济的,且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就无从实现。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虽然对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价,一般情况下,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个别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计算和限定,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此项利益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存在的,必须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期待利益确定的前提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总的来说,确定的经济利益体现出来就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将会造成投保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不会造成投保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不是保险意义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三、规定保险利益的意义(一)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从表面上看,赌博与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射幸性质,以小博大,并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但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目的在于排忧解难,求得经济上的保障,是应用风险分散原理,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和计算,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为投保人提供经济补偿,而且补偿数额应与其损失相等。

也可以说,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是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的,虽然是以较少的保险费换取有可能高出千倍的利益,但它是人类互助精神的一种体现。

而赌博则是有悖于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其手段和结果都表现出以单纯获利为目的,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

其获取的赌博利益是以不发生一定数额的损失为前提,也不是以补偿其损失为原则的,与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险利益的确立从本质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限,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投保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保险标的投保,就会出现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施救;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用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

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三)可以限制赔付额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赔偿应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对该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金额。

如果不坚持补偿的最高金额以利益为限的原则,则被保险人可以因较少的损失而获得较大的赔偿额,对超过保险利益的部分,同样会导致道德风险,对此保险人可以拒赔。

所以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获得原来所没有的利益。

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也不尽相同,现分述如下。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对其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四种情况。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因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项财产投保。

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为房屋投保家庭财产险;货物所有人可以为货物投保运输险;企业的经营者,可以为其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险。

2.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抵押与出质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从抵押或出质的财产价值中有限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

就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品而言,在贷款未偿还之前,抵押品的损失会使银行蒙受损失,因此银行对抵押品具有保险利益;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保险利益是以未清偿的债权为限的,并不体现为抵押与出质的财产价值。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财产的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有保险利益,这种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如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某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那么,如果该财产受损他就要负法律责任,所以他对该项财产就有保险利益。

例如,旅店对住客的行李、修理部对委托者的财物需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受托人或保管人(即旅店和修理部)对这些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由于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租房合同中订明,承租人在承租前一次性交付房租,如果房屋毁损,租金不予退还,这样承租人对发生的房屋火灾造成的租金损失有保险利益。

又如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或进口方均具有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5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对于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限制是通过列举方式进行规定的。

法律承认的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有以下四类。

1.本人。

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寿命都具有保险利益。

2.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拥有的法定的相互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并且有较近的血缘亲属关系,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法律确定他们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项是针对前两项关系以外的家庭成员、近亲属而确定的,他们之间血缘关系可能不是很密切,但在社会生活当中相互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情况也很常见,相互之间也具有相当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法律确定投保人对于与自己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无论投保人是提供抚养、赡养或扶养的一方,还是接受抚养、赡养或扶养的一方,他对对方均有保险利益。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社会生活当中,除了家庭成员、近亲属之外,人与人之间还存在很密切的朋友关系或一定的经济联系等,如合伙人关系、债权债务关系、雇佣关系等,法律也允许他们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或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为被保险人投保,但必须在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这种投保行为才能有效,才可视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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