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论民主的商谈原则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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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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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摘要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从广义上讲,仍然属于交往行动理论,它是在预设的交往有效性前提出现问题时,对有效性本身进行商谈,主要有理论性商谈和实践性商谈。

在对交往资质、理想话语环境、商谈层面的自由转换等方面展开论述中,凸显了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

关键词商谈;理想话语环境;交往资质;原则前言交往行为理论旨在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

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语言对话,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而且,这种交往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

哈贝马斯强调的是,在参与者提出的所有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前提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则交往行为就难以为继,不是转向策略行为,就是中断交往。

当一般交往出现障碍,即当交往中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没有同对得到满足时,若要继续交往,有必要过渡到商谈层面。

下面,我拟讨论商谈内涵的界定,并从商谈的话语转换、商谈的媒介等方面进一步论述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一)商谈内涵的界定何谓商谈?下面,我拟在将商谈与交往行动的比较中认识它。

在交往行动中,意义关系网的有效性被自然地假定,或者说,在交往行动中,行动的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是不成问题的;而在商谈中,在交往行动中隐含地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有效性被明确地讨论、商谈。

严格来讲,交往行动和商谈并没有什么区别,商谈也可以说就是交往行动,就是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

但为了更深入剖析交往,哈贝马斯还是分析性地将二者区别开来。

哈贝马斯认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够在商谈中得到检验的。

由于真诚性只能通过言语者的行动来验证,不能通过商谈来解决,所以只剩下两种形式的商谈:其一是理论商谈,其二是实践商谈。

在理论商谈中参与者讨论与命题有关的真实性主张,参与者以理论形式进行论辩。

在实践商谈中,参与者利用论辩手段讨论他们的正确性主张,他们采取听从规范的态度,并且预设与社会世界的关系。

哈贝马斯的商谈

哈贝马斯的商谈

□吴昌盛1王芳2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商谈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

作为民主制度一种新设计,商谈民主是对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的反思与替代,它的兴起与发展是当代西方社会多元化的现实反映。

商谈民主这个词在西方理论家那里有很多表达方式。

例如塞内克(John S.Dryzek)用“探讨的民主(Discursive Democracy)”,杨(Iris Young)用“交流的民主(Young communicative democracy)”,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则用“对话民主(Dialogic Democracy)”。

当然,对商谈民主这一理论阐述的最深刻、最系统的还是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

一、商谈民主理论的提出哈贝马斯之所以提出商谈民主理论,目的在于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

关于资本主义的危机问题,哈贝马斯虽然承认危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危机理论己经过时。

“把马克思主义的危机理论应用到已经发生变化的‘晚期资本主义’(Spatkapitalismus)现实当中,导致了许多疑难。

因此,也出现了一些很有意思的尝试,有的是用新的思路来理解旧的原理,有的则是用新的危机原理来取而代之”。

〔1〕在对当代资本主义进行研究之后,哈贝马斯把晚期资本主义的危机归为如下几种:“①发源于经济系统的经济危机。

②发源于政治系统的合理性危机与合法化危机。

③源于社会文化系统的动机危机。

”〔2〕并且指出,合法性危机是晚期资本主义的主导危机。

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危机理论虽然比较深入地考察了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问题,但是却无力批判和解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的实质。

对此,哈贝马斯指出,马克思的经济危机是一种“经济增长过程的模式。

资本积累是同占有剩余价值联系在一起的。

这就是说,经济增长是通过一种机制调节的,这种机制创立了一种暴力关系,又掩盖着这种暴力关系”。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对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及其限度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对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及其限度

商谈伦理是哈贝马斯哲学的规范核心,哈贝马斯由商谈伦理引出了整合社会秩序的方案,他认为整合社会秩序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进行一种社会整合,这种整合必须是一种共识的交往行为,且须以语言为基础;第二个方面是进行一种系统的整合,这种整合为一种媒介整合,且须以金钱及权力为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抽象的道德不是实现社会秩序整合的途径,要实现社会秩序整合必须发挥商谈伦理的作用。

面对我国出现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生态秩序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对推进我国社会秩序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商谈民主及现代社会秩序困境商谈民主在当代社会不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还是作为一种伦理思想,都能够对世界产生长远的影响。

商谈伦理学核心的思想是公民可以按照一种独特的方式来参与到政治生活、公共决策中去,这种方式即是要求公民们进行自由且平等的对话、商讨或者商谈。

交往活动理论以“普遍语用学”为前提[1](P8)。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在多元化社会的背景下,以克服价值冲突和传统伦理危机为其使命的[2](P30)。

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的核心概念是商谈与共识、普遍化原则、论证性原则和互主体性原则。

1.商谈民主的理论发端商谈民主概念的起源并不是来自哈贝马斯,早在哈贝马斯之前的杜威、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有商谈民主概念的萌芽。

杜威的商谈民主理念实质上就是共同体生活本身的理念,古希腊时期的民主制的显现方式即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而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的核心概念是商谈与共识、普遍化[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市域社会的城乡逻辑及其治理选择研究”(20CZX0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阳光计划”科研项目“大学生网德教育与网络空间伦理规范研究”(17YG05);上海高校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基金“中国商帮伦理的现代反思”(2017140001);我国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伦理构建研究(2016110133);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CXJJ -2019-383);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2018110287)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对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及其限度夏明月,华梦莲[摘要]哈贝马斯在交往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商谈伦理,又由商谈伦理引出整合社会秩序的方案。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摘要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从广义上讲,仍然属于交往行动理论,它是在预设的交往有效性前提出现问题时,对有效性本身进行商谈,主要有理论性商谈和实践性商谈。

在对交往资质、理想话语环境、商谈层面的自由转换等方面展开论述中,凸显了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

关键词商谈;理想话语环境;交往资质;原则前言交往行为理论旨在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

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语言对话,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而且,这种交往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

哈贝马斯强调的是,在参与者提出的所有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前提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则交往行为就难以为继,不是转向策略行为,就是中断交往。

当一般交往出现障碍,即当交往中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没有同对得到满足时,若要继续交往,有必要过渡到商谈层面。

下面,我拟讨论商谈内涵的界定,并从商谈的话语转换、商谈的媒介等方面进一步论述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一)商谈内涵的界定何谓商谈?下面,我拟在将商谈与交往行动的比较中认识它。

在交往行动中,意义关系网的有效性被自然地假定,或者说,在交往行动中,行动的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是不成问题的;而在商谈中,在交往行动中隐含地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有效性被明确地讨论、商谈。

严格来讲,交往行动和商谈并没有什么区别,商谈也可以说就是交往行动,就是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

但为了更深入剖析交往,哈贝马斯还是分析性地将二者区别开来。

哈贝马斯认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够在商谈中得到检验的。

由于真诚性只能通过言语者的行动来验证,不能通过商谈来解决,所以只剩下两种形式的商谈:其一是理论商谈,其二是实践商谈。

在理论商谈中参与者讨论与命题有关的真实性主张,参与者以理论形式进行论辩。

在实践商谈中,参与者利用论辩手段讨论他们的正确性主张,他们采取听从规范的态度,并且预设与社会世界的关系。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代复杂社会的整合问题,应对西方民主政治遇到的合法化危机而构建的,它要求国家必须制定具有规范有效性的法律和政策,以此维系社会团结。

其理论奠基在交往理性的哲学基础之上。

交往理性是主体间以日常语言为媒介、以达成理解共识为目的的一种交往能力。

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由意识哲学向交往哲学范式的转变,突破了以往哲学对主体的理解,从而打破了单纯追求竞争性成功的西方主体性哲学的理论范式,开启了通过视角转换而达至相互理解、形成共识的交往理性的新思路,为其协商民主理论奠定了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在一般意义上对商谈原则和民主原则进行准确的界定,对横向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进行商谈式重构,又包括法治国家在现实层面上必须坚持的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保护原则、行政合法律性原则、国家与社会分离原则。

没有一般意义上对商谈原则、民主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商谈式重构,法治国原则就没有普遍理论作为参照;同样,没有法治国原则的具体制定,一般意义上的商谈原则、民主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就只能是抽象的存在。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基于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建制,融汇了共和主义聚集多元意见的平等参与原则,以此为基础,他设计出一个独特的商谈程序—“双轨式商谈政治”。

这种设计将正式决策机制与非正式的讨论机制区分开来,正式的决策机制指的是以选举和议会为中心的宪政民主制,非正式的讨论机制依赖于市民社会、政治公共领域等生活世界的积极因素。

他把非正式的商谈机制称之为“发现性语境”,把正式的商谈机制称之为“证成性语境”,前者主要负责发现各种有广泛影响的意见并提供给后者,后者主要负责审议前者并据之制定出政策或者法律。

这两者相辅相成,强化了协商民主在程序方面的有效性运作。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的规范性要求,必须应用于复杂社会的民主实践并得到民主经验的确认。

论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及其哲学基础

论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及其哲学基础

政策与商法研究论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及其哲学基础靳欢欢(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交往行为理论是商谈伦理学的哲学基础,通过建立公共领域空间,基于主体间性的普遍语用学来实现商谈伦理的合理化,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有两大原则:普遍化原则又称作“U原则”,即能够满足每个商谈参与者的利益规范,这种普遍参与所带来的结果必定为相关者所接受;论证性原则又称作“D原则”,即有效道德的规范必须满足一切相关者的意向并为其所接受。

哈贝马斯通过两大原则构建了商谈伦理学,把理论层面的商谈行为扩展到实践层面,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谈伦理学;交往行为;普遍化原则;论证性原则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3.0631商谈伦理学与交往行为理论交往行为理论是哈贝马斯哲学思想的核心,也是商谈伦理学的哲学基础,只有理解交往行为理论的论证过程,才能更好的掌握商谈伦理学。

交往行为是“以语言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遵循有效性规范,为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来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合作有序。

哈贝马斯用“交往”来取代“劳动”在社会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与劳动相比,交往行为具有更为优先的地位和价值,由“主体——客体”结构转向“主体——主体”结构的转化。

商谈伦理建立在公共领域上,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哈氏认为伦理学是合法性的基础,商谈伦理学是根据大家的商谈和对话来决定大家所能普遍遵守的规范(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商谈伦理包含了两大原则“对话原则”和“普遍化原则”,通过普遍语用学和主体间的交往理性的运用,从而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借助有效性规范和包容他者,促使商谈的参与者达成共识。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以“商谈”作为批判和反思的现代性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流程模式“独白”“对话”“回应”。

“独白”可以看作是商谈伦理的前提,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谈是主体间的平等对话来实现道德共识的方法。

笔记哈贝马斯:包容他者——后民族时代、多元文化与商谈民主

笔记哈贝马斯:包容他者——后民族时代、多元文化与商谈民主

笔记哈贝马斯:包容他者——后民族时代、多元文化与商谈民主前言本文为《包容他者》的读书笔记,主要是对这部著作中的《英译本编者导言》《欧洲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和未来》《论包容——关于民族、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几篇文章的读书笔记整理。

由于我还没阅读罗尔斯《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等著作,对于本书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两篇文章《论理性的公用》《“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我没有进行阅读,因此在本篇读书笔记中也就未进行相关内容的整理。

其他相关内容亦可参考《后民族结构》一书中《灾难与教训——短暂的20世纪:回顾与诊断》《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论人权的合法性》《信仰与知识》等文章。

特别是,本书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可与《论人权的合法性》结合起来阅读。

更多关于哈贝马斯著作的笔记整理,可点击文始或文末的话题标签。

在这本政论文集中,哈贝马斯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共和主义原理的普遍主义内涵在现时代带来了怎样的后果,他通过结合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加以论述:一是多元主义社会,其中的多元文化矛盾日益尖锐;二是民族国家,它们组成了一个跨国家的统一体;三是世界社会语境下的公民,在他们的背后,世界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风险共同体。

为了避开传统社会主义的革命乌托邦思想,同时忠于其解放抱负,哈贝马斯一直关注现代宪政国家的法律及政治制度所隐含的合法性要求,并追问如何能在一种的民主理论中论证这种合法性要求。

哈贝马斯将规范有效性的商谈理论扩展至法律政治领域,为协商民主的程序主义构想辩护。

在此构想中,国家权力合法化的负荷由政治协商的非正式及法制化过程来承担。

这种构想的指导性直觉是激进的民主理念,即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只能通过公众广泛参与政治协商和决策制定来保证,或者更简单地说,在法治和人民主权逐渐有着内在关联。

哈贝马斯这部论文集把对政治合法性的商谈及程序主义分析带入了紧迫的当代议题,诸如福利国家不朽的遗产、民族国家的未来以及全球政治语境下的人权前景。

谈哈贝马斯的商谈

谈哈贝马斯的商谈

谈哈贝马斯的商谈摘要: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学。

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

商谈是其核心概念,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是其两大原则,认知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其基本特征。

通过商谈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理论的规范基础。

ﻭﻭﻭ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思想ﻭﻭﻭ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学,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共同规范的认定和维护是通过商谈进行的.哈贝马斯通过商谈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理论的规范基础。

ﻭﻭ一、核心概念商谈ﻭ商谈是商谈思想的核心概念,而要了解商谈的含义,就要通过将商谈与交往行动做比较来认识。

谈到交往,我们知道,哈贝马斯从一开始就极为关注和重视,正如哈贝马斯研究专家麦卡锡所说:哈贝马斯的全部计划,从批判当代科学主义到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都在于说明交往的可能性,这种说明即是理论的又是规范的,超越了纯粹释义学又不能归约为严格的经验分析科学。

交往在哈贝马斯理论的语境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交往大致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狭义的交往则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和沟通。

哈贝马斯把狭义的交往,即把自由对话与讨论作为广义上交往的原型,一切交往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从这个原型出发.ﻭﻭ交往行动理论旨在通过交流沟通,谋求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对话,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前面谈到,目的行动、规范调节行动和戏剧性行动等这些交往类型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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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0期山东社会科学No.10总第19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4·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学术主持人:傅永军)·哈贝马斯论民主的商谈原则与类型傅永军徐闻(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哈贝马斯不仅系统探讨了商谈民主理论的哲学规范基础,而且还详尽探讨了商谈民主实现的方式———商谈原则和商谈类型。

商谈原则应用于法律领域与法律形式相结合,形成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能够保证公民的交往自由,对那些与自己相关的政治议题进行理性协商,这种理性协商依次采用实用商谈、伦理—政治商谈、道德商谈及法律商谈四种类型,最终形成合理的政治意志,由此也证明了商谈民主理论具有实践上的现实性。

[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原则;民主原则;商谈类型;政治意志[中图分类号]B08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0-0005-05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是20世纪末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

这种民主理论范式针对在西方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选举民主(代议制民主)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弊端,以重建现代民主制的合法性为目标,肇启了有关民主的新思想,拓展了人们对民主的新理解,并以创新姿态扩张了民主的边界,为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有希望的探索方向。

在有关商谈民主理论的建构活动中,哈贝马斯不仅系统探讨了商谈民主理论的哲学规范基础,而且具体探讨了商谈民主实现的路径。

哈贝马斯有关民主的商谈原则及其类型的分析,就是他探讨商谈民主实现方式的具体表现之一。

本文以哈贝马斯有关商谈民主理论的相关文献为基础,对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理论有关商谈原则和商谈类型思想作一初步探讨。

一、商谈原则依哈贝马斯之见,在后形而上学语境下,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都被施加了合法性论证的要求。

但由于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是“同时地从传统的伦理生活分化出来”,它们是作为“两个虽然不同但相互补充的类型的行动规范而并列地出现的”。

①然而,正因为它们之间是一种互补性关系,因此,它们两者所需要的合法性论证无法以指涉对方的方式来完成,于是,这两类规范不得不将求助于商谈原则,因为只有商谈原则才能满足它们两者所需要的合法性论证。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哈贝马斯是这样表述商谈原则的,他说:有效(gültig)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

②对于这个原则,哈贝马斯是通过解释商谈原则所包含的几个基本概念来揭示其内涵的。

首先是“有效的”(vilid、gültig)概念,哈贝马斯指出,“有效性”涉及的范围涵盖“所有行动规范和相应的普遍规范命题”,且没有仔细区分出“道德性”(morality)和“合法性”(le-gitimacy);其次是“行为规范”概念,它指的是“在时间方面、社会方面和事态方面都普遍化了的行动期待”;再次是“相关者”,它指的是自身利益将受到相关规范“所调节的一般实践的可预见结果影响的每一个人”;最后是“合理商谈”概念,它指的是“所有旨在就成问题的有效性主张达成理解的任何努力,只要这种努力是在这样一些交往条件下发生”,即进行话语交往的行动者在受到因接受“以言行事”规范的约束而建构起来收稿日期:2011-05-26作者简介:傅永军,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闻,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①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2页、第132页。

的公共领域内,可以自由地进行论辩、对话、发表和交换意见,并且这些话语行动可以不受约束地变换主题,使用各种信息和论据。

由此可见,商谈原则的核心是自由与自觉,它是一个更为普适的论证原则,它可以被理解为产生道德原则或者法律原则的方法论基础。

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行动规范的终极性基础(信仰的超越因素)亦不复存在,包括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在内的所有现代社会规范都是通过商谈原则的论证才获得其合法性的。

互动协商、普遍同意、论辩达成共识才是一切具有合法性的社会规范存在的规范性根基。

依据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现代社会的一切规范都具有通过公正的方式来加以论证的可能性。

如商谈原则,它本身存在的基础在于“以交往方式构成的生活方式的那些对称的承认关系”。

①正因为商谈原则扎根于交往方式存身其中的生活世界,是由人们的理性论辩所达成的共识以及理解的交互性支撑着的方法论原则,它就是一种可普遍化的、形式主义的论证原则,可以具体化为道德和法律的论证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商谈原则应用于道德领域,就会形成“道德原则”,如果我们将商谈原则运用于法律领域,即将商谈原则和法律形式②结合起来,就会形成“民主原则”。

在哈贝马斯看来,尽管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都植根于商谈原则,是商谈原则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但作为对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论证的具体原则,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不容忽视的。

只有了解了它们之间的差别,才能了解它们对各自对象的合法性论证的不同,也才能有效地使用这两类原则。

③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来描述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第一,从参照点角度看,道德原则和民主原则处于不同的论辩层面。

道德原则“在一个特定的论辩游戏的内在层面上发挥作用”,④是关于道德问题被合理解决的论辩原则,道德原则能够论辩道德规范的合法性,但并不能保证一定会有一个确定的论辩结论产生;与道德原则不同,民主原则则处于论辩的外在层面,“在这个层面,平等地参与一个以商谈形式形成意见和意志的过程,被有效地建制化,而且这个过程本身,也是得到法律担保的交往形式来实现的”。

⑤可见,民主原则对法律合法性的论辩是有制度保障的,即通过一个权利体系确保所有人平等地参与由其交往预设并得到保障的立法活动。

并且,“民主原则已经预设了实践问题之合理解决的可能性”,即预设了论辩结论一定会产生出来。

第二,从规范类型角度看,民主原则所处理的法律规范与包括道德规范在内的其他行动规范有所不同。

道德规范延伸到全部需要道德理由才能得到辩护的行动规范,而民主规范则仅仅处理法律规范,而这类规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具有人为的性质。

“因此,民主原则必须不仅确定一个合法的立法程序,而且对法律媒介本身的产生进行导向。

”⑥进而论之,民主原则要关注能够使生活在共同背景下的人们结合成法律共同体的那些法律条件。

民主原则在创造出权利体系的同时,也必须创造出一种法律媒介,这种法律媒介作为一种语言,能够满足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法律同伴组成的自愿联合体”⑦的组成分子可以达成自由结社的目的。

倘若可以做到这一点,法律就会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形式———法律形式。

从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的上述区别中,可以看出,民主原则作为商谈原则在法律问题上的应用,解决了公民自我立法之民主过程的有效性。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公民自我立法的有效性之实现有赖于商谈原则将自己适用于法律形式,以便获得一个民主原则,然后再通过民主原则的适用,使具有合法律性之法转变为合法性之法。

我们知道,单纯的法律形式只考虑法律的合法性,而法律具有的这种合法性是没有经过商谈论辩而多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加给人们的。

而商谈原则被应用于法律形式,也就同时意味着要将商谈原则所适用的法律形式纳入商谈论辩过程,而这恰好是民主原则论证法律之合法性的过程。

由此可见,一旦把①②③④⑤⑥⑦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3页,第135页、第135页、第136页、第136页。

在哈贝马斯那里,所谓“法律形式”指的是由法律代码(法律上有意义的符号,以二值编码的方式标示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并传达着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信息)“所表示的属于法律的范围,与非法律的范围相对;它不考虑法律的内容,也不考虑法律的合法性,只考虑合法律性,即凡是法律规定的内容都属于法律形式。

具体言之,法律形式一般是指普遍的、抽象的和形式化的法律规范,涉及的是人们社会行为的外在方面,关注的是个体行为是否满足合法律性标准,旨在稳定人们的一般行为期待,大体类似韦伯所言的‘形式理性的法律’和一些法律实证主义者所说的事实上有效的法律规则”。

见高鸿钧等:《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这个观点的重要在于,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自从社会进入现代复杂社会之后,道德问题就不能再简单地归结为是有关于“私人的事务”,局限于个人的社会关系,只能按照私人领域要求理解它。

实际上,建基于商谈原则之上的道德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公共的、由所有人共同从事的实践活动,并且这种实践活动在现代立法过程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立法者的伦理立场和所立法规、法律的道德倾向均是立法活动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这就是说,政治立法者的意志形成已经延伸到需要调节的那些问题的道德方面。

商谈原则运用于法律形式就会产生民主原则。

进而论之,我们还可以发现商谈原则所具有的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认知意义,即根据这个原则对立法的议题和主题、理由和信息进行筛选,以使立法结果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使得民主程序能够为法律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其二是实践意义,即借助民主原则公民能够充分行使交往自由,对那些与自己相关的问题进行理性协商,通过以理解为旨向的主体互动,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而达成共识。

这些共识包含着人们的信念,它们一旦成为法律就会得到人们的信仰,从而就会具有付诸实践的内在力量。

”①二、商谈类型按照哈贝马斯解释,商谈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将关涉于应然世界的规范、法令等的正当性和适当性实现出来,从而完成民主地形成政治意志过程。

而这个过程的完成又依赖于那些具体的、内容指向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商谈类型(方式)。

那么,我们是否有这样的商谈类型?这些商谈类型又是如何应用到政治性商谈之中的呢?在哈贝马斯看来,由于民主原则的论证方式不具有道德原则论证方式所具有的那种普适性,它关于法律规范合法性的论证也不需要像道德原则论证道德的合法性那样,需要满足普遍性条件,即“决定性的理由必须在原则上能够为每个人接受”。

②民主原则对法律规范合法性的确认立基于特定的时空中,适应于特定的国家、地区或共同体,所需要的理由涉及“道德的”、“实用的”和“伦理—政治的”等多个层面。

这就是说,“民主立法机构的意见和意志形成不仅依赖道德商谈,而且依赖复杂的商谈和谈判网络。

”③而所谓“复杂的商谈”实际上就是能够将商谈原则的实践意义具体实现出来的各类商谈方式(类型)。

哈贝马斯具体列出了四种商谈类型:实用商谈、伦理—政治商谈、道德商谈和法律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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