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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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2篇)

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想象竞合,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认识错误,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想象竞合的定义、法律依据、司法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想象竞合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想象竞合的定义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竞合犯、想象重叠犯,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认识错误,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的特点在于,犯罪人的行为虽然只有一个,但由于其认识错误,导致其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

2. 想象竞合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并罚的以外,应当合并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应按照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2)数罪并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如果数个罪名都应受到处罚,则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三、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1. 判断想象竞合的关键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想象竞合,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只有一个;(2)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3)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由于认识错误导致。

2. 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案例以下为几个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案例:案例一:甲在抢劫过程中,误将乙当作丙,将乙杀害。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构成想象竞合。

案例二:甲在盗窃过程中,误将丙的财物当作丁的财物,盗窃成功。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侵占罪,构成想象竞合。

案例三:甲在行贿过程中,误将乙当作丙,行贿成功。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行贿罪和受贿罪,构成想象竞合。

3. 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在判断想象竞合的罪名时,应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2)数罪并罚原则:如果数个罪名都应受到处罚,则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论数罪并罚原则的几个问题

论数罪并罚原则的几个问题

刑 罚 升 格 为 剥 夺 自由 的 刑 罚 , 混 淆 了 不 同刑 种 的界 限 , 相 加 重 它 变 了对 罪 犯 的刑 罚 , 因而 是不 合 理 的 。最 高 人 民法 院在 15 年 4月 7 98 日《 于管 制 期 间 可 否折 抵 徒 刑 刑 期 问题 的 复 函 》 关 中也 曾明 确 指 出 : “ 我们 的意 见 , 刑 的刑 罚 较管 制 的刑 罚 为 重 , 刑 和 管 制 的执 行 方 徒 徒 法 也 不 同 , 刑 是 在劳 动 改 造 机 关 监 管执 行 , 管 制 并 不 这 样 执 行 。 徒 而 因此 , 制 的 刑 期 不宜 折 抵 徒 刑 的 刑期 。而 完 全 采 用 吸收 法 不 再 执 管 ” 行 管 制 , 与 罪 责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相 违 背 , 轻 纵 罪 犯 之 不 足 。相 比 则 有 之 下 , 管 制 与拘 役 或 有 期 徒 刑 相 加执 行 的方 法 是 合 适 的 。它 坚 持 将 了刑 罚 必须 执 行 的法 制原 则 , 能避 免 不 合 理 加 重 罪 犯 的刑 罚 。从 也 期 限上 看 , 照相 加 法 执 行 的 刑期 比按 照 折 算 法 执 行 的 刑 期 要 长 一 按 些 , 由 于 管 制是 对 罪 犯 不 实 行 关 押 , 但 而是 放 在 社 会 上 进 行 改 造 的 种刑 罚 方 法 , 以从 刑 罚 的严 厉 程 度 来 分 析 , 用 相 加 法 并 不 会 所 采 过分 加 重 罪 犯 的 刑 罚 。另 外 ,9 1 7 2 l 高人 民 法 院 在 《 18 年 月 7E最 关 于管 制 犯 在 管 制 期 间又 犯 新 罪 被 判 处 拘 役 或 有 期 徒 刑 应 如 何 执 行
体 的犯 罪 构 成 即能 充 分 评 价 , 认 为 属 于 法 律 规 定 的一 罪 ; 果 充 就 如 分 地 满 足 了 一 个 具 体 的犯 罪 构 成 , 由 一 个 犯 罪 构 成 尚 不 足 以 完 但 全 评 价 , 又不 充 分 满 足 两 个 犯 罪 构 成 的 , 属 于 想 象 竞 合 犯 ; 而 就 如 果 充 分 地 满 足 了 两 个 以上 的 犯 罪 构 成 , 两 个 犯 罪 构 成 是 同一 的 当 且 具 有 主 观 的 连 续 性 的 , 认 为 属 于连 续 犯 , 就 当两 个 犯 罪 构 成 非 同 的 但 有 手 段 与 目 的关 系 、 者 原 因与 结 果 关 系 的 , 认 为 属 于 牵 或 就 连犯 , 当两 个 犯 罪 构 成 非 同 ~ 但 存 在 吸 收 关 系 的 , 认 为 是 吸 收 就 犯 ; 果 充 分 地 满 足 了两 个 以 上 的 犯 罪 构 成 , 不 具 有 前 述 的 各 种 如 且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故意7.特殊共同犯罪就是指(A)A.集团犯罪B.团伙犯罪C.犯罪集团D.聚众犯罪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B)A.应当加重处罚B.应当从重处罚C.可以从重处罚D.可以加重处罚9.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较轻的,(C)A.可以从轻处罚B.应当从轻处罚C.可以免除处罚D.可以减轻处罚10.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将无期徒刑减为(A)A.有期徒刑B.拘役C.管制D.长期徒刑11.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是(C)A.分裂国家罪B.间谍罪C.叛逃罪D.投敌叛变罪12.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构成(A)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C.故意伤害罪D.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A)A.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B.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直接责任人员D.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直接责任人员1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应定(B)A.信用卡诈骗罪B.妨害信用卡管理罪C.骗取信用罪D.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15.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A)A.构成强奸罪B.构成奸淫幼女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猥亵儿童罪16.关于组织乞讨罪,正确的说法是(D)A.可以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B.以利诱、欺骗等手段组织他人乞讨,可以构成本罪C.主观上要求以牟利为目的D.对象只能是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7.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A)A.证人B.批评人C.申诉人D.控告人18.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A.采用暴力导致执行人员重伤的,不以本罪论处B.犯罪主体不包括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者的亲属C.“判决、裁定”不包括刑事判决、裁定D.本罪不能由单位构成19.下列犯罪中属于过失犯罪的是(A)A.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B.传播淫秽物品罪C.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D.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20.下列犯罪中,只能由单位构成的是(D)A.行贿罪B.对公司、企业、单位人员行贿罪C.对单位行贿罪D.单位行贿罪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21.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BCD)A.打击犯罪机能B.行为规制机能C.法益保护机能D.自由保障机能E.预防犯罪机能2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有(ABDE)A.起因条件的内容不同 B.实施的对象不同C.实施的目的完全不同D.对行为人自身的限制有些不同E.对损害限度的要求不同23.下列犯罪中属于继续犯的有(BCE)A.盗窃罪B.重婚罪C.非法拘禁罪D.制造毒品罪E.遗弃罪24.各国刑法所采用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有(ABCD)A.吸收原则B.并科原则C.限制加重原则D.混合原则E.“先减后并”原则25.诽谤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有(BC)A.犯罪主体不同B.是否可以采用暴力方法不同C.是否捏造虚假事实不同D.犯罪客体不同E.是否有“情节严重”的要求不同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1)侮辱罪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的、文字的,不能是暴力的。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
第 二 种 意 见认 为 ,将 被 告 人 古 某 判 前先 行 羁 押 t ̄4j,, 1问 ,在 数 罪 并罚决 定执行 的刑罚之后 依照刑 法第 四十 七条的规定 予以折抵 。
【评 析 意 见 】 笔 者 同意第 二 种意 见 ,理 由是 : 1、从缓 刑 的性 质上 来 看 ,缓 刑 考验 不 属 于 刑 罚执 行 ,缓
刑 考验 期 限不 同于 刑罚执 行 期 限 。如果罪 犯 在缓 刑考 验期 限 内未 发生撤 销缓 刑 的法 定情 形 ,原 判刑 罚 将不 再 执行 。刑 法 第 七 十 七条 规 定 的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内 ”与 刑 法 第 七 十 条 、七 十一 条规定 的 “刑罚 执行 完毕 以 前 ”属 于 两个 不 同层 面 的问 题 = “刑 罚执 行完 毕 以前 ”是 ,t'Hx,t于刑 罚 已经 开始 执 行而 言 的 ,没有 刑罚 执行 也就 无所 谓 “刑 罚执 行 完毕 以前 ”。而缓 刑 是 附 条件 的不执 行 ,在 缓刑 考验 期 问原 判刑 罚 是 否执 行 尚处 于 不 确 定 状 态 ,故 无 从 谈 起 刑 罚 是 否 已 经 执 行 的 问 题 ,也 就 是 不存 在 减 去已执 行 的刑 期 ,不存 在 刑 法 第 七 十 条规 定 的 “先 并 后 减 ”和第 七 十 一 条规 定 的 “先 减 后 并 ”的做 法 。因 此 ,在 缓 刑 考验 期 限 内犯 新 罪 或 者发 现 漏 罪 实行 数 罪 并 罚 的 ,均 不适 用刑 法第 七 十条 或第 七 4-一一 条有 关 数罪 并罚 的规 定 ,而 应 适 用 刑 法 第 七 十 L条 的 规 定 。
文 /赵 玉 奇
【分 歧 意 见 】 对 被告 人 古 某 在缓 刑 考 验期 限 内犯新 罪 又发 现漏 罪 如何 数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备考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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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备考资料(一)凯程考研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参考,如果有考研报考的问题,可以咨询凯程老师qq:刑法学是法硕考研试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法硕辅导老师整理了刑法学备考资料,希望能为正在备战2017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提供复习参考。

1.甲系某派出所所长。

一日,甲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要率众弟兄与另一犯罪团伙械斗。

甲听后认为该老大平时对自己毕恭毕敬,认为他们不可能在自己的辖区械斗,即未采取措施。

数日后,械斗发生,双方数十人受重伤。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B.以玩忽职守罪处罚C.以滥用职权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实施职务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有包庇、纵容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

本案中,甲虽得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准备闹事,但出于过于自信而未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2.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答案:AD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任命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恶意免除或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内容是什么?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内容是什么?导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内容是数罪并罚的规定,治安管理的结果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对于那些同一个主体,实施了多项影响社会治安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分开判处各项罪名,然后再合并处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内容是什么?该条的内容是数罪并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数过并罚的原则】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理解1、本条规定的决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实体性问题,作出是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及给予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执行,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内容和要求予以具体实施的行为。

对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行“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

分别决定,是指对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其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依法进行决定,确定对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

合并执行,是指将分别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合并起来,并将同一种处罚的数额和期限相加在一起,最后决定给予哪些处罚及给予多重的处罚。

例如,张三殴打李四后,又盗窃王五的自行车,情节都比较严重。

公安机关对张三的处罚方法应当是:首先,对张三殴打他人的行为和盗窃的行为分别作出决定,如对殴打他人行为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对盗窃行为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

其次,将两次行政拘留的期限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将两次罚款的数额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罚款600元。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决定后,要对被处罚人执行罚款600元、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2、本条实质上规定了数过并罚的原则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机关对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其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制度。

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什么?1、从一重处断原则。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犯罪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当然,所犯罪行不同,处罚力度也不同。

有的案件中有主犯和从犯,而有些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不断犯下各种案件的牵连犯。

我国对于牵连犯有着不一样的处罚原则,接下来就随一起看看牵连犯处罚原则有哪些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有关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学说(一)从一重处断这是追究牵连犯刑事责任的通说,也是主要的立法模式。

其基本含义是,对牵连犯应按其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按其法定刑处罚。

如日本1907年刑法第54条规定:“……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

”再如台湾现行刑法第55条规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

”主张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牵连犯的客观危害较轻。

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因相互依存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比实施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轻一些。

2、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牵连犯的数个犯罪故意贯穿着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蔑视法律规范和社会利益的主观恶性比分别起意实施数罪的行为人要小一些。

3、从一重处断符合牵连犯行为人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牵连犯行为人和社会民众往往将牵连犯视为一个犯罪,如果对其进行并罚,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也影响处罚的社会效果。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的讨论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的讨论【摘要】数罪并罚制度是刑罚在具体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对数罪并罚制度的涵义和特点,形成此种制度的原因和根据,以及在刑罚中的适用进行了思考和讨论,并且指出了现今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给出了几点建议,表明我国应当以刑罚的目的为基础,适度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数罪并罚机制,才能形成更完善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原则;适用;完善一、数罪并罚制度的涵义及其特点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准确评价的结果,是与罪责刑原则相适应的、使刑法能够有效发挥的科学法律制度。

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是数罪特点,即同一人犯有数个罪名,这个特点是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前提;第二个是时间特点,即同一个犯人所犯的罪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发生;第三个是原则特点,即对犯人实施数罪并罚时,按照法定的制度,对各罪分别进行定罪量刑,综合评估后再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形成的原因和根据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和功利作为出发点的,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就是将报应与功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追求的是“刑当其罪与刑足制罪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在对犯罪人所犯数罪的量刑时,会出现情节的重复评价现象以及刑罚的过剩现象,这样就违背了刑罚的正义性和功利性的目的。

数罪并罚制度的出现是因为考虑到了这个缺陷,规定以一定方法决定最后执行的刑罚,将去除情节的重复评价部分,让刑罚更具有公正性。

“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是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这个理论的内容是,在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既要评价犯罪人的外在行为,也要考虑犯罪人具有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即反社会性,必须在对着两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后,才能决定其刑事责任[2]。

当一人犯数罪时,数罪并罚制度的形成便是为了实现“主客观相统一”这一理论。

数罪并罚制度就是在对犯罪人量刑时,把其所犯数罪看作同一个犯罪人格的体现,对犯罪人主观上的恶性进行综合评价。

2025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精选(3篇)

第 1 页 共 7 页 2025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精选 ____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 在____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中国司法体系逐渐完善起来。其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个人犯罪行为涉及的多个罪名同时处罚,以实现精确量刑、犯罪惩罚和社会预防的目的。以下是____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况总结: 一、改革背景 1.1司法体系改革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犯罪活动有增加的趋势,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传统的独立量刑制度对于复杂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有必要推行数罪并罚政策,实现犯罪行为的全面量刑。 1.2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要求 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正,遏制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全面量刑,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制裁,也可以减少犯罪分子可能的再次犯罪。 二、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况 2.1犯罪类型的涵盖范围 数罪并罚政策涵盖了包括贪污贿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走私等各类严重犯罪。也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可以较为灵活地采取不同的量刑措施。 2.2量刑的精确化和灵活性 第 2 页 共 7 页

数罪并罚政策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精确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罪名之间进行加减权衡和选择,从而实现更加公正的判决。 2.3刑罚的审判程序改革 对于数罪并罚案件,审判程序也进行了改革。法庭增加了相应的审判人员和专家,保障了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也显得更加重要,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在数罪并罚案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4司法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施数罪并罚政策,司法系统加强了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刑事犯罪信息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实现了对犯罪活动的全面掌控和信息共享,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数罪并罚政策的意义和影响 3.1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使量刑更加公正合理,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主体的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量刑,减少了刑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3.2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全面量刑,数罪并罚政策对犯罪分子产生较大的威慑力,可以有效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和再次发生。犯罪分子在面临更重的刑罚威胁时,更加谨慎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3.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 3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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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通常一人在同时触犯了多个法益的情况下,会构成多个
犯罪,那在量刑的时候自然就是会数罪并罚。按照法律的规
定数罪并罚有最高刑期的限制,不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
同时也有一定的原则。那究竟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哪些?小
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
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
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
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
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
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
一起全部执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
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

吸收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
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
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
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1)数
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
不执行其他主刑。(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
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在
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
刑。从形式上说,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即使相加,也还是无期
徒刑。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
刑种;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是严格控制的,将两个以上的无期
徒刑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既然被告
人所犯各罪都只应判处无期徒刑,就说明还有改造的可能
性,不能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
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并,但
如果采取相加原则,就显得过严,而且不符合实际;如果采
取吸收原则,就显得过宽,不利于预防犯罪。于是,我国刑
法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
总和刑期的限制,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以有
期徒刑为例,被告人犯了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
年和8年,总和刑期为18年,最高刑为10年,故应在10
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此时受总和刑期的限制。
如果被告人犯了三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8年和
6年,总和刑期为24年,最高刑为10年,但法律规定数罪
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只能在10年以上20年
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此时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加重”表现为,不仅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
而且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
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15年达
到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
年达到3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
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
其中有两个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执
行主刑的同时,这两种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
的性质不同,不得换算与吸收,却可以并科执行。此外,刑
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附加刑的并罚,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依法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
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
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
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二、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
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
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
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
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
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
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包括
以下具体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
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
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
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
的。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与累犯从重处罚有区别,刑罚执行
完毕之后又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
并罚的问题。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
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
罪量刑,但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
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决
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故实行数罪并罚的结局,是对数罪产生
一个判决结果,而不是相互独立的几个判决结果。对数罪产
生一个判决结果,不是采取“估堆”方法将数罪作为一个整
体综合判断的结果,而是先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一定原则
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
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
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
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
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
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也要知道一般在什么情形才会进行数罪并罚,毕竟此时
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当然如果总和刑期超过了35
年的,最高可以处2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超过的话则最
高只能判处2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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