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的国际借鉴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2024年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已成为各国开放经济的重要标志。
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是在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改革中逐步形成的,旨在规范外资进入我国的行业和领域,确保外资在华投资环境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就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背景、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背景及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资准入政策经历了从限制到逐步开放的过程。
负面清单法律制度是我国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种外资管理方式。
该制度明确了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和条件,为外资提供了更加明确、透明的投资环境。
目前,我国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
这些清单详细列出了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条件以及开放的时间表。
同时,我国还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外资准入制度,为外资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
三、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负面清单的透明度有待提高。
目前,部分领域的限制条件表述模糊,缺乏明确性,导致外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难。
其次,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力、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最后,与国际规则接轨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在制定负面清单时,应充分考虑国际规则和惯例,确保我国外资准入制度与国际接轨。
四、完善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
应明确列出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条件及开放的时间表,使外资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投资环境。
2. 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应建立健全的政策执行机制,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的发生。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
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便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政策方面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概述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为推进改革开放,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一种特殊经济区域。
我国目前已设立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如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旨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促进国内外投资贸易便利化。
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的含义和目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是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项目均可自由投资。
这种管理模式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限制,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的具体内容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商投资领域:清单列出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如军事、国家安全、新闻舆论等。
2.外商投资方式:允许外商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
3.外商投资政策:对清单内的项目,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等。
4.监管模式:建立高效便捷的投资监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的实施意义1.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外投资贸易便利化。
2.推动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吸引高质量外资。
3.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活力。
4.有利于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
六、结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作为一种对外开放的政策手段,对于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国内外投资贸易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摘要::1.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概述2.负面清单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作用3.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者的影响4.我国负面清单制度与其他国家政策的对比5.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未来发展第二步,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自从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一直是其核心政策之一。
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在特定的领域和行业中,列出一些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除此之外,外商投资者可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由投资。
这种制度旨在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
负面清单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负面清单制度可以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减少外商投资的限制,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从而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济实力和产业水平。
其次,负面清单制度可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市场化改革。
在负面清单制度下,政府职能从“审批”转向“监管”,更加注重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提高了市场效率和公平性。
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者的影响也非常显著。
负面清单制度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开放和透明的投资环境,使得外商投资者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同时,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和方式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放宽,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选择。
然而,与其他国家的政策相比,我国的负面清单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负面清单制度列出的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过多,导致外商投资者在投资时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担忧。
其次,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相关审批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仍需进一步提高。
未来,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和融合,进一步减少负面清单中的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为外商投资者提供更加开放和便利的投资环境。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外商投资者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的实践与建议

因 此 ,总 体 上 看 ,与 欧 式 B I T相 比 ,美 式 B I T极 大
地 弱化 了东道 国的外 资管辖 权。 二 战后 ,一 些欧 洲 国 家开 始对 外 缔 结专 门 的双
投 资安 全 的利 益 诉 求 ,因 此得 到 了普遍 认可 和 大 范 竞争 中立规 则 ,对 国 有企 业 的对 外 投 资进 行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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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专 o l u 题 m n 。 专
投 资规 则谈 判 的议 题 更加 宽 泛 ,对发 展 中 国家提 出 了新的挑 战。
标 志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正在酝酿着根本性的 投 资 保 护 的标 准要 求 更高 。 比如 ,在 发 生 对外 资 的
变革 。 这种 变 革 对我 国进 一步 扩 大 开放 具 有重 大 意 征 收 时 ,要 求充 分 、及 时和有 效 的补偿 ,并且 开始
义 ;但 由于与之配套政策、法律和 制度环境 尚不完 要求东道 国取消对外资的各种履行要求。在争端解 善 ,目前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 战。 决机制方面 ,增加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因投 资 条 约产 生 的争 议 ,并 没 有 涉及 投 资 者与 缔 约 持金 融体 系稳 定等 措 施 ,扩 大 了东 道 国对 外 资的 监
国 之 间 的投 资 争 议 。 由于 欧 式 B I T兼 顾 了 当时 发 展 管空 间。在 发展 中国 家成 为 主要 资本 输 出国 的背景 中 国家 重视 经 济 主 权独 立 ,以及 发达 国家注 重 保 护 下 ,发达 国家不 仅 强 化 了 国家 安全 审 查 ,而且 强调
2024年负面清单整改措施

2024年,负面清单整改措施主要是指对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业、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监管和整改。
下面将就2024年负面清单整改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2024年的整改措施主要围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金融风险等领域展开。
在环境保护方面,2024年加大了对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整改力度。
针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政府要求其进行技术升级,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排放量。
同时,对一些恶意排污、违法建厂的企业进行停产整顿,严重的甚至要关闭。
其次,对食品安全问题也进行了严厉整改。
政府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企业要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
同时,对于一些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政府要进行严惩,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面对金融风险问题,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针对一些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的金融机构,政府要求其进行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对于无证、违法经营的金融机构要进行严厉打击,进行吊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此外,政府还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信用管理,加强了对风险投资行为的监管,并规范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除此之外,2024年还针对其他领域的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
比如,在医疗领域,政府要求医院进行规范管理,杜绝医疗乱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规的医生要进行惩戒,甚至吊销执业资格。
在教育领域,政府要求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严禁利用假证、舞弊等手段篡改教育评估结果。
在实施整改措施的过程中,政府加强了监管力度,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共同监督。
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影响恶劣的行业、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提醒公众警惕。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监管部门的监督,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
总结起来,2024年负面清单整改措施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金融风险等方面。
政府通过加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的办法,来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提高社会各领域的规范和质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在时代的浪潮中,我们迎来了管理模式的新变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法治为基石,旨在为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下面,我就来给大家详细说说这个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我们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构建一个开放、包容、有序的市场环境,让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成长,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1.法治先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确保政策透明、公平公正。
2.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企业在市场中自主决策、自主发展。
3.放管结合:既要放宽市场准入,又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秩序井然。
4.动态调整:负面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市场发展、产业升级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主要任务1.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哪些领域、哪些行业、哪些业务是禁止的,哪些是限制的,让企业一目了然。
2.放宽市场准入:除负面清单外的领域,企业都可以平等进入,享受同等待遇。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重点监管高风险、易出问题的领域,确保市场安全。
4.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具体措施1.制定负面清单指南:明确负面清单的制定原则、程序和标准,为企业提供参考。
2.建立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负面清单的实施效果,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3.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4.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透明化,提高企业满意度。
5.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高政策执行力。
五、实施步骤1.启动阶段:明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目标、原则和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2.制定阶段: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领域。
3.实施阶段:全面推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评估阶段:定期评估负面清单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单 ”准入 的谈判深感费时费力 , WT O多哈 回合时即 国外 设 立并 且 在 菲登 记经 营 的企 业 ,才 被认 为 是菲 提 出强 烈 反 对 发展 中 国家 “ 搭 便 车 ”。⑨ 包 括 美 欧 内资企 业 ,其他 则被认 定是外 资 。
在 内的 O E C D国家成 为 “ 负面 清单 ”的最 有 力推行 者 ,
④ T h o m a s P o l l a n 在U N C T A D的基础 上整理分类为 投资控制模式 , “ 正面清单” 模式 , 区域性最惠国待遇模式 , 互惠国民待遇模式 , “ 负面清单” 模式 , 完全开放模式。
参见 T h o m a s P o I l a n . L e g a l F r a m e wo r k f o r t h e A d mi s s i o n o f F D I , E l e v e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P u b l i s h i n g . 2 0 0 6
2 0 1 5  ̄I 第3 期I 1 2
海 外 投 资 与 出 口信 贷
OVERS EA SI N VE S1 E NT& E XP 0F rCREDl 1 _ s
专 题
但是 , “ 正 面 清单 ”的开 放 始 终 留权 于 东道 国 菲法律 设 立 的公开 发行 的或 有投 票权 的 6 0 % 的股 权 手 中 ,很 难 做 到完 全 的对称 。 发达 国家对 “ 正 面清 由菲 公 民所 有 或持 有 的 ,或 由菲 公 民完 全所 有 的在
和 签署这些协定时 ,必须承诺按 “ 负面清单”改革 协定相互提供完全的准入 i五是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 国内外资法制。于是包括亚洲、拉美、中东等地的 待 遇综 合模 式 ,依 据 国 民待 遇 或最 惠 国待 遇 中更优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实践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实践的成效问题与建议摘要:自2022年10月起,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先后进行了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大大提升了自贸试验区的投资便利化、监管规范化水平及开放度和透明度,获得了广泛认可。
我国负面清單管理模式还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我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负面清单内容,与国际投资新规则接轨;要加快推进与负面清单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权力行为等各类配套改革,加强制度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关键词: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市场规则市场准入制度何曼青,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引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更是我国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重大变革,彰显了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本文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质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挑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国内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内涵与特点(一)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实质与核心负面清单(Negativelist)是与正面清单相对应的概念。
正面清单指的是允许行为事项的清单,没有在清单范围以内的行为事项不被允许或必须经过特批。
负面清单则是指限制或禁止行为事项的清单,没有在清单范围内的行为事项被认为是允许或推定允许的。
2023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范文
2023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近年来,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之间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计划在2023年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本文将从清单制定、执行机制、宣传教育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制定一套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清单制定1. 负面清单的制定需依据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引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主体,形成多方参与的决策机制。
2. 负面清单需要明确列出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虚假宣传、不合理限制消费者选择等方面。
3. 负面清单的内容应与市场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紧密相关,需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确保制定的负面清单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
三、执行机制1. 负面清单的执行机制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测、检查和处罚体系,确保清单内容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监测机制主要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监测系统,对市场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3. 检查机制主要通过建立多级检查体系,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公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处罚机制要建立起完善的违规行为惩戒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等,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公布,形成强烈的震慑力。
四、宣传教育1. 宣传教育要面向多方面的受众,包括企业、消费者、政府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市场主体对负面清单的认知度和遵守度。
2. 针对企业,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指导手册等方式,加强企业对负面清单的理解和认同,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3. 针对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布消费提示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并鼓励消费者积极监督市场行为。
4. 针对政府机构,可以加强对负面清单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提高政府部门对负面清单执行的意识和能力。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在世界经济中,由于各经济体的特点和发展的需求不同,产业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各异,在涉及到不同产业和不同产品的市场开放时,都需要认真权衡开放市场给产业带来的承受力和受影响产业升级的可能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考量。
目前发达国家之间在投资领域相互给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基本没有异议,在实践中,也有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比较分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及趋势,对我国推进负面清单制度将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做法(一)美国负面清单管理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沿用时间较长,经验相对丰富。
美国与日本1953年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他商业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这些行业例外即为早期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
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这些协定以附件的形式把例外行业列举出来,成为协定的一部分。
1994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计了行业负面清单和现存不符措施清单的具体编制方法,在表述形式上包括的要素有:部门(不符措施所涉及的部门)、产业分类编码(采用不符措施相关的产业分类编码)、保留类型(不符措施所保留的协定义务)、政府级别(维持不符措施的政府部门级别)、法律依据(采用不符措施所依据的法律)。
NAFTA对当下各类投资协定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此后,美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动向,对1994年范本进行了2004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和补充,但基本原则没有变。
美国把这个范本运用到了所有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也运用到了诸如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协定)等区域投资协定谈判中(双边投资协定基本相当于TPP当中涉及投资章节的内容),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这两种方式,达到促进投资自由化和强化投资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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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的国际借鉴及我国的应对措施目前,在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中对在外资准入阶段采取国民待遇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所主张的“负面清单”的做法,即仅仅对国家经济至关重要的特定产业或幼稚产业予以例外保护,在这个名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二是类似于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 条所采用的方法,即“肯定式清单”的方法,即除非经东道国特别同意,其产业和活动在准入前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
目前,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这意味着,我们在全球贸易投资规则迅速重构背景下,必须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否则,可能受损于贸易转移效应并日益边缘化。
一、“负面清单”的国际借鉴与启示(一)美国的经验自2004年以后,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投资章节中,均含有“负面清单”。
在美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含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投资章节)中,涉及美国的“负面清单”大都包括三个部分:附件一列举现行的不符措施,包括措施涉及的行业、法律法规依据的条款、采取措施的政府层级、对措施的具体描述等内容,并承诺不得加严限制;附件二列举保留权利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和领域;附件三列举金融服务方面的例外。
这些附件,主要列举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四项实质性义务不符的措施。
从《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看,贸易经济论文在投资规则方面采用了更加开放的原则,在投资准入上相互提供了更加宽泛的国民待遇;但也在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时,允许东道国对这种待遇提出保留。
第11.3条分别从投资者、投资和不同的政府层级三个层面对国民待遇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在设立、获取、扩大、管理、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给予国内投资的待遇。
第2款规定:各缔约方给予协定所涵盖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在设立、获取、扩大、管理、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给予其领土内本国投资者投资的待遇。
第3款规定:缔约方据第1款和第2款所给予的投资待遇,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指应不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由作为缔约方一部分的地方政府给予其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11.4条指出,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客体包括投资者和投资。
第11.8条则对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生产限制、技术转让要求等在内的业绩要求提出了限制和禁止。
同时,也明确提出在关于促进出口和对外援助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进口方为了使产品符合特惠关税或者特惠配额而对货物的成分施加必要要求等方面的部分不适用。
而且在第5款还进一步指出,“并不排除任何私人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保证或要求的执行”,并特别指出,“就本条而言,如果指定的垄断者或者国有企业并未行使委托的政府权力,则其也属于私人当事人。
”第11.9条则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方面对准入限制提出了要求。
第1款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要求作为协定所涵盖投资的该方企业任命具有特定国际的高层管理人员。
第2款规定:缔约方可要求作为协定所涵盖投资的该方企业之董事会或者其委员会的多数人员具备某一特定国际或者在该缔约方境内居住,只要这一要求并不实质性损害投资者对其投资进行控制的能力。
第11.12条则在外资准入方面提出了不符措施,即对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高管国籍要求、禁止业绩要求等提出保留。
第2款规定:第11.3、11.4、11.8和第11.9条不适用于缔约一方采取或维持的附件II减让表中所列的关于部门、分部门或行为的任何措施。
第4款规定:第11.3和第11.4条不适用于构成第11.8条(通用条款)中具体规定的例外或义务减损的任何措施。
第5款规定:第11.3、11.4和第11.9条不适用于(a)政府采购;或(b)缔约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资助的贷款、担保以及保险。
而从附件一到附件三的美国减让表看,都规定了制定条目所对应的部门、所涉义务、现行措施以及部门、分部门或行为的范围。
从附件一列举现行不符措施并承诺不得加严限制的美国减让表看,在中央主要涉及原子能,商业服务,矿业和管道运输,航空运输,特种航空服务,运输服务—海关代理人,通讯—无线电通讯,专业服务—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面向专利商标局的其他业务等部门;并在附件I—A列出了地方政府维持的不符措施的不具有约束力的例示清单,主要也是服务部门。
从附件二列举保留权利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美国减让表看,则仅包括了通讯、社会服务、少数民族事务、海上运输服务和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只的运营等少数部门。
附件三则专门列明了美国关于金融服务的减让表。
(二)日本、韩国的经验2002 年日韩两国签署包含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双边投资协定之后,它们各自在近几年签署的经济伙伴协定中大都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
但重要经济部门的准入依然受到严格监管,即便在制造业也是如此。
基于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开创的模式,日韩两国除个别情况外基本上采用了否定列表方式来表达对不符措施的保留。
1、从不符措施的规则看按照否定清单原则安排投资自由化内容的协定都要求各方按照不同标准将不符措施纳入两大清单中。
一种是现有措施清单,对此清单中措施的基本要求是保持现状,即纳入本清单中的措施或清单中指定部门或事项的措施,不论是中央政府颁布的还是地方政府颁布的都可以延续、展期、变更和修改,但不允许采用新的措施。
所有协定都规定,延续和展期是无条件的,变更和修改则是有条件的,即不得增加原有措施的不符程度。
另一种清单是指定部门和事项清单,凡针对清单中的部门和事项采用和维持的措施都免于履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禁止业绩要求等义务。
该清单的特点是在指定的部门或事项中不但可以维持现有不符措施,还可以采用新的不符措施,除了在提交格式上的要求外,几乎所有协定对这个清单中的措施都没有具体的要求。
同时,日本现有不符措施一般针对四项原则和规则提出保留,即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高管国籍要求、禁止业绩要求等,但并非所有协定的保留都涉及这些原则和规则,涉及最多的是国民待遇。
2、从不符措施的内容看不符措施可以涵盖的内容相当宽泛:只要对方不反对,一国不但可以将其认为不能或暂时不能开放的部门和领域、目前暂不存在的部门和领域,而且可以将特殊的投资体制纳入不符措施清单作为保留。
例如,日本—马来西亚协定中,马来西亚不符措施清单明确保留对本国尚未出现的产业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
在韩国—智利协定中,智利将本国自主制定的特殊投资体制,即1974 年颁布的第600号法令(外国投资法)全部纳入不符措施,免于履行国民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管国籍要求义务。
但是,有些清单对于实施不符措施的条件有约束,如美韩FTA 协定下的韩国不符措施清单声明,韩国保留采取与投资准入、获得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前提是韩国及时向美国发出书面通知,而且这些措施的实施应满足以下五点:(1)符合韩国外国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的要求;(2)只在投资对社会重大利益构成真实的、足够严重威胁时采用;(3)不以武断或不公正的方式采用;(4)不对投资实行隐蔽限制;(5)与寻求的目标相当。
此外,从日本目前施行的不符措施看,一是现有不符措施集中在服务业;二是以要求履行必要行政程序为主;这些措施从内容上可分为 5 类:即履行行政程序、禁止准入、股权限制、有条件许可和其他;三是未来不符措施简明扼要。
日本未来不符措施包括10项,其中6项涉及航天工业、武器及爆炸物制造业、渔业、能源产业、广播业、公共执法等产业,对于这6项产业,日本保留采取与投资这些行业有关措施的权力。
其余4项措施分别是:保留禁止外国人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的权力;保留采取与补贴有关的措施的权力;垄断行业开放后,仍保留采取与维护、指定和取消公共垄断(包括私营化)有关的措施的权力;在互惠基础上处理外国投资者与土地所有权、租赁权有关的事项。
(三)启示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一方面,在外资准入方面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有利于促进投资自由化;另一方面,“负面清单”模式意味着全面开放未来投资监管体制,即使是那些国内尚不存在的产业。
这一模式的最大挑战在于,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时,若某一产业没有列入例外或者不符措施,可能会导致其潜在地受到来自外国投资竞争的损害。
同时,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真正挑战在于高水平的透明度要求。
这种要求既体现在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供所有不符措施的详细信息,也体现在实施这些措施时要保持高度透明的环境。
具体而言,就是要以条约附件的形式,详细披露那些有关不符措施的信息,包括措施的性质、来源、范围、取消的时间等。
此外,从各国投资协定规定的实施主体看,不仅限于中央政府,也包括成员方的地方政府。
从实施对象看,国民待遇包括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
从实施范畴看,范围广且要求严格,但也规定了对国民待遇的保留和例外。
因此,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改革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将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延伸至“准入前”,并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具有极其正面的突破性意义。
二、我国“负面清单”的初步考量(一)“负面清单”的主要原则近年来,外商投资的关注重点已逐步从优惠政策转到法律执行、产业导向、技术标准等方面。
而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在利用外商投资的需求方面也在发生着变化,利用外商投资扩大产业规模正逐步让位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这标志着我国利用外商投资已进入一个新阶段,因此,需要有新的战略思考和新的准入政策思路。
1、高度重视产业安全对东道国而言,外商投资可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助于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分工,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同时,外商投资的大量涌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压民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从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全球化时代的各种产业保护政策及立法、司法实践的分析可知,产业安全绝非伪命题,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从来就是这些国家立法的基本精神。
事实上,市场和全球化不仅无法超越国家利益,同时也无法完全自动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
外资对国家产业安全的冲击与潜在威胁是一类新型的“市场失灵”。
因此,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基础,在保证国家有能力控制部分重要行业的发展主导权的基础上,在国际条约的政策空间内,坚持保留我国对外资管辖的主权行使的一定空间。
2、国民待遇的“渐次推行”尽管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法律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不少原来对外商投资采取限制和管制政策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减少对外资的限制、强化对外资的保护。
但是我国依旧还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不能承诺给予外商投资大范围的国民待遇,相关外商投资条约实践必须适度,应当照顾我国产业发展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