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陈晓晓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摘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贯穿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这三个概念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针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类型,以及存在的不足。针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目的与手段的分野,提出两派对立观点,并分别列举重要思想家的观点予以论证。

关键词:个人;社会;国家;西方政治思想

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命题,是贯穿社会发展始终的最基本的人类社会关系,正确处理和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人类创造和拥有的全部政治机制和思想意识所必须面对的永恒课题,因而过去和现在都是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极目关注的中心。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兴起与拓展,一股以试图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间极度的紧张作出检讨、批判与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个人、社会与国家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的理论浪潮开始冲击世界各国。全面、合理地评价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探寻西方政治思想家在认识与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时走过的思想轨迹及其在理论建构中的成功与失误,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内容,对三个核心概念的辨析有助于对三者关系的理解。

(一)个人

“个人”(individual),在本文中既指一个国家之内所有的个人,也即由全体个人形成的群体;又指每一个单个的人。

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如果他们是国家的主人,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样的政体就是比较民主的政体。通过他们,或者他们中的多数,不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统治,这样的政体,就是专制性质的。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接近“公民”、“人民”。

而单个的人,个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则不仅仅与政体问题有关,也与该政体实行的统治原则有关。从历史事实看,专制政体的统治原则总体上是倾向于限制个人的自由,剥夺个人的权利的。而民主政体的统治原则既可能是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因而忽视个人,忽视少数,形成所谓的多数专制或者多数暴政;也可以是既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尊重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规则;又注重保护少数人,尤其是单个人的权利,形成所谓“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统治原则。

(二)社会

“国家”与“社会”(society,有时也使用community一词)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事实上,人们也常常在“社会”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思想家们早就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依据古希腊社会的实际经验,关注社会的微观、基层起源,发现了家庭——村坊——城市这样一个社会进化的程序。他明确指出,社会是由家庭组织联合而成的。家庭是“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家庭之后,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组成的共同体的初级形式,便是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村坊。再进一步,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1尽管家庭与宗族是不同的社会形式,但它们毕竟都是组织体,在国家产生后,社会仍然是以这样的组织为结构单元的。

斯宾诺莎认为,社会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状态,但由于社会本身缺乏一种强制的力量从而不能充分保证秩序与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具有强力的,社会则是人们的自愿组合。人类的群体趋向,使他们非结合成社会不可,但是,人类的利益冲突和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他们求助于国家。这是对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非常明确的区分,当然也是比较深刻的洞见。2洛克也对国家与社会作了区分,不过角度与斯宾诺莎不一样。在洛克这里,社会被看作是人们自愿

结成的共同体,而国家或者说政府只是这个共同体为实现自己在某个方面的目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认为建立并且可以加以更变的一个机构(如果国家或政府没有达到上述目的,人们就可以推翻原有的政府而重新建立新的政府),国家与社会由此而得到了明确区分。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潘恩是比较系统的(而不是像斯宾诺莎和洛克那样提到而已)把社会同政府或者说是国家区分开的人。他把社会当做天使,国家当做魔鬼,因而歌颂前者,贬抑后者。“有些作者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弄得它们彼此没有多少区别,甚或完全没有区别;而实际上它们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一个是鼓励交往,另一个是制造差别。前面的一个是奖励者,后面的一个是惩罚者。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是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3

鲍桑葵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在他那里,国家和社会两个词是可以互换的。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用的国家和社会这两个词几乎是可以互换的。实际上这也是我们论据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影响力和国家的权力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对二者的解释最终也是相同的。”

荣剑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论述,现引用如下:“从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特定理解中,可以看到他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和现行通常理解的国家和社会概念的某些区别。按照现在一般的理解,国家的本质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1)地域(country),(2)人口或民族(nation),(3)主权(sovereignty),(4)国家权力结构(state);而社会则被看作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这些理解,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肯定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即国家;而一定的‘主权国家’(sovereignty)或‘民族国家’(nation country)也肯定是以特定民族的生活共同体为外延。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无从把握了。然而,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互相排斥而不是互相包含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机构(state),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系统。而‘社会’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和国家相对立的,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可见,马克思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功能和结构上来区别二者,这种方法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4笔者同意荣剑教授概括出的国家和社会的三个主要区别:其一,国家是普遍性领域,社会是特殊性领域;其二,国家是自为性领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其三,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

(三)国家

西方政治学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由研究者不同角度和价值取向引起的“国家”(英文:state;拉丁文:status)概念不统一问题。人们希望为政治学找到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并能为较多人接受的一般的国家定义。但这一任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完成。思想家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国家。

韦伯把暴力作为国家最根本的特征。他认为:“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因为当代的特殊之处在于: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其他的团体和个人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5他还说:“国家恰如历史上在他之前的政治团体一样,是一种依仗合法的(也就是说:被视为合法的)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6

文森特则认为,国家是居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上,为政体提供秩序和连续性的“公共权力”。7这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超越阶级、集团、派别而存在的公共权力的特征。

奥本海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国家一旦形成,一旦在地球上到处出现,就具有了相同的本质。“从本质上看,‘国家’到处都是一样的:在任何地方,国家是一种政治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在任何地方,国家的形式都是统治:剥削是以‘法律’的形式,是以‘宪法’的形式而强加于人的,并且还要严格地、必要时要采取残暴手段来加以维护并使之实施。”8

狄骥在谈到国家概念时,涉及了社会分化和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特点,可以说比奥本海前进了一步。他认为国家就是政治权力、强制权力。国家的特征就是强制权力。国家不因掌握的人数多寡和掌握的方式而改变其为强制权力的性质。任何国家都是强制权力,所以国家起源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就是强制权力的起源问题。“在现代术语中,国家一词是专用以指政治分化达到某种发展和复杂程度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吧。马克思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9这个定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及其和社会的关系这几个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特性。

国家的定义形形色色,但是任何定义都承认国家是一个权力实体。因此,本文在使用“国家”概念时,从国体角度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定义;而从国家形式上的特征看,则基本上是指国家的权力。

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智慧之光照在人身上,开创人“自己认识自己”之先河。在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中,人被置于至尊的位置。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却把社会置于个人之上。中世纪,是无视人的历史地位的漫长之夜,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是通过人与神的关系表现出来。文艺复兴运动,以尊重人性、提倡个性自由和现世幸福为特征,直接了当地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原则。

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统治阶级即将登上政治舞台时起,它的思想家们就开始系统而又深入地阐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他们从抽象的人性出发,阐述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即国家里,国家是唯一的,人们和等级只是它的“成员”和“职能”。而在斯宾诺莎的民主政体里,个人应该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和思想自由。卢梭力图把个人的自由和服从统一在国家整体里,这一既要整体权威又要个人自由的矛盾,构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们,机械论的倾向使他们在人和环境的关系的循环决定的逻辑怪圈之中不能解脱。善于运用辩证法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思辨中肯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价值,但同时又把个人作为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国家才是社会发展的最高表现。到了费尔巴哈,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看法在他的人本学的基点上获得了唯物主义性质,但他谈的人只是男人和女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被只看作是一种生物学的关系。在现代,西方社会学有唯名论和唯实论两个派别。唯实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而个人却是虚的。唯名论却把社会看作是代表许多人的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是个人。在几千年人类思想的发展历史中,无数思想成果,给我们认识个人与社会关系予启迪。10

(一)个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从宏观上概览和透视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其中内在地蕴含着一条确定的轨迹,即以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为中轴,力求阐明个人与社会各自的地位,提出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方案。这样,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各种流派和学说,虽然在静态上千差万别,有时甚至是迥然相异,但在动态发展中却是相互补充、前后相续,显示出严密有序的内在逻辑。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个人重社会。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压抑和剥夺个性,把个体无条件地纳入社会框架,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消弥个体的自由发展。这种倾向是和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及人类认识规律相适应的。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属于自然经济形态,个人同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自由的,个人必然处于受社会联系强制支配的被动地位。而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人类在这时期已经认识到,在强大的自然压迫和威慑面前,必须把分散、孤立的个体集结和组织起来。社会团结和群体凝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时,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必然以既定的社会组织为前提,这种组织不是由人选择的,而是客观的、既定的生产条件,它一开始就作为一种秩序、定势和习惯力量,限定和压制着个人的行为和思维。这就必然导致人们观念上对社会群体的崇拜和畏慑,群体意识、权威主义是自然经济形态人们头脑中属主导地位的思想倾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思想代表,正是利用和夸大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认识的这种阶段性特征,把有利于他们阶级利益的社会结构合理化、

永恒化。特别是把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道德化和神秘化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象征与化身,使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剥夺构成一种完满的、合乎正义的秩序。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社会、重个人。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推崇和弘扬个体,尽可能地限制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扰与束缚。个人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和内容。个人组合成社会为的是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社会的进化和人的理性不会容忍个人始终处于个性被剥夺的境地,而是强烈呼唤着重视个性和个体发展的人文精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思想家试图从人的角度解释社会的起源和功能,认为人应该构成评价社会的尺度,即使是在封建中世纪,也有思想家在不否认超越一切的神圣等级秩序存在的同时,承认世俗社会的价值和保障人的世俗幸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这些认识在当时并不居于主导地位,有时还往往被视为异端。只是到了近代,经过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洗礼,个人和人的自由问题才成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基本命题。这种倾向同样是由社会历史进程和人类认识规律所决定的。近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阶段,旧的自然经济形态和直接的社会共同体瓦解了,代之而起的是全新的商品经济形态,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联系形式就由人的依赖关系发展为物的依赖关系。在物的依赖关系中,社会联系是由个体的能力以及个体劳动的相互依赖性建立起来的,是人们自己的创造。这时,人们虽还不能驾驭总的社会联系:控制社会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但却摆脱了对直接共同体的隶属关系,并在商品经济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发展了自我意识。所以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其第二阶段的基本思想在实质上都是限定和制约社会或国家权力,努力为个人开拓出一块独立的专有的地盘。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企求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框架中,塞进某种集体主义的原则,以尽可能地在不违背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论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达到社会的稳定。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第二阶段的特征,是以社会经济、政治的较高发展和人自身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基础的。随着资本主义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节节胜利,个人主义已上升为一种牢不可破的政治信条和道德原则,无限地追求自我利益、幸福和自由是社会的时尚,并被理解为人的一切活动的主要根源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或国家的权力被缩小到最小限度,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被视为一种邪恶,而凡能满足个人利益和私欲,使个人自由不受羁绊地发展的社会政治体制,便构成符合人的本性的真正的善。社会或国家的价值取决于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但是,社会或国家的存在毕竟是种经验的事实,社会或国家的稳定,也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个人无限制的自由,无论在理论中和现实社会中均不可能。对社会或国家权力的过份贬损,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崩溃和混乱。在这种情形下,资产阶级需要确立一种能够更好地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伦理、政治思想,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即建立一种更适合资本意志和利益的社会政治体制和道德原则提供理论论证。由此,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必然逻辑地走上自身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冀求按照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和新的文化,重新塑造资产阶级个人形象,寻求个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结点,确立一种自由的国家原则。即追求确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新的生活规范,建构一种更能保护资产阶级权益的社会政治—文化模式。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

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大体上是和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相适应的,因而它的性质、方向乃至研究内容、形式、范围,也必然是由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文化状况决定的。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虽然纷繁复杂学派林立,相互诘难又相互补充,呈现出色彩斑斓五光十色的图景。但是,它们又都不能回避现代资本主义所面临的深刻的经济、政治、道德危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冲突。因此,舍弃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各流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外在差异性,便可以透视到沉隐于这些学派深层的普遍本质,即都极为关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力求对个人与社会的各自地位作出明晰的回答,现实地、妥善地寻找个人自由与社会限定的结合点。其根本目的乃是为着巩固和重塑处于崩溃中的西方政治观念和道德原则,寻找一种更有效的社会机制把个人利益与行为和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协调起来,维持和延缓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与此同时,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作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又逻辑地吸取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积累着人类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合理认识,因而大多注意防止绝对的偏执,即把个人与社会任意地、简单地分裂和对立起来。从

认识论角度来考评,这是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分析现代西方伦理、政治学说必须留意的一个总的背景。在这个总的背景下,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由于注入了各种流派和各个思想家的特殊社会经历、个人意志、情感和思维方式的主体性,因而又具有不同的形态。粗略地归纳一下,大体表现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主张从社会出发来规定个人。这种倾向实质上是黑格尔国家主义的延续,在理论和实践上反对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强调绝对价值和统一意志。在这种类型中,国家、社会游离于个人之外,凌驾于个人之上,成为某种最高理性和共同善的化身,成为抑止个人冲动协调个人行为的最高力量。而个人只是作为社会、国家或最高理性与共同善的部分或承担者。个人的自我实现只能消极地服从社会和国家的各种外部条件。而社会、国家对个人的经济和个人对社会、国家的服从都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这种类型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推崇,并不是完全否认个人的存在和地位,而只是力图阻止不顺从的个人对社会、国家整体的背离和损伤,使个人走上法定的道德轨迹。这种类型虽然由于其师承黑格尔,甚至带有马基雅维利主义色彩,因而在情感上受到西方社会的冷落与抵制,后来又遭到现代浪漫主义的挑战而一撅不振。但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它作为认识、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方案,其作用有两重性。从积极方面看,它反映了个人对社会、国家具有依赖关系的方面,有利于克服个人的任性。因而体现着人的理性的机巧,不失为个人保存和实现自已的一种选择。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容易模糊个人意志自由的范畴,从而导致对个人否定,使个人失去独立性。

第二种类型,主张从个人出发来定义社会。这种类型具有明显个人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色彩,它经由尼采、柏格森,到当代存在主义发展到极致。其主旨是对理性的批判,对社会的抗议。这种类型过分强化了个人的主观性,把人视为脱离周围世界的、孤立的个人,看作是与社会及诸客观要素无缘甚至对立的“自我”或因素。因此,这种类型虽然也因其反映着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失望、怀疑的心态,可以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某种渲泄和满足,甚至被利用来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反叛者的口号和纲领。但是,这种类型在实质上是反理性的,是与科学和人的正常生活经验相悖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无法直面的问题。为摆脱自身的因境,反映这种倾向的个人主义或非理性主义流派,大多走向自我批判,并程度不同地意识到人是不能完全离开社会而生存的,个人作为一种非理性的存在物,也不可能真正组成社会,而只能作为社会与文明的反叛者,沦落为社会的“例外”,仿徨、无聊,直至从死亡中寻求最后的解脱。因而,这种类型虽然从未成为西方意识形态的主流,但在认识论意义上仍具有重要价值。从积极方面看,它显示了个人对于社会、国家的主导性、能动性,反映了人企求超越社会限定,追求自我实现和个人自由所作出的艰难探索。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忽视了社会是个人发展的条件,掩盖着个人的任性,即对社会、国家不负责任的情绪和冲动。

第三种类型,尝试实现上述两种类型的综合。这种类型以结构主义、实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流派为代表,它企求从个人的肉体、精神需要论证社会存在的必要。认为倾向于社会乃是个性的本质,社会生活是不同个人之间的相互补充。社会是为每个人而存在的,并且从属于人。人作为个体或部分,又必须从属于、服务于整体即社会,具有明显的反个人主义倾向。这样,就在外在形式上消除了个人与社会的两极对立,达到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沟通和融合。因此,较能适应资产阶级维持现存统治秩序的政治需要,上升为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是,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决仍是虚假的,即建诸于某种形而上学的假设与推定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它离开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根本出发点,从人的自然本性和抽象个人的精神需求出发去寻求社会的起源和本性。联结个人的不是现实的物质社会关系,而是抽象的、先验的“社会正义”或公正。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与统一缺乏真实的基础。人们仍然把自己的希望与理想寄托于某种外在的力量,甚至从上帝的理性或意志中去寻找个人行为的依据。这样,第三种类型,虽然貌似全面和公允,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理论上解决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危机和道德危机。这就迫使西方思想家们必须继续进行艰难的探索。

(三)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存在的不足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其不同的倾向或流派,本质上都是时代的产物;是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阶级及其内部各种集团,依据自身需要、利益和智慧,对于时代提出的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理性把握。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西方思想家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依据自身的经验与理性,从不同侧面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进行了审视和探讨,作出了多种答卷,从而丰富了人类关

于这一问题的真理性认识,无疑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

但是,现代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它不可能超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基本规定,即只能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框架下提出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赖以安身立命的根基,又是资本主义社会重重危机和个人与社会全面冲突的总根源。因此,只要还存在资本主义制度,就不具备达到个人与社会统一的社会条件。西方思想家以维持资本主义统治秩序为前提和目的来设计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虽然也可能在微观上、具体认识和操作上有所深化和发展,但却不能实现根本性的实破,上升为科学的意识形态,盲目推崇和神化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乃至不加分析地生搬硬套,作为治国的救世良药或人生价值选择的指导思想,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只有马克思主义,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来考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对个人与社会的内在统一性作出辩证的历史的说明。马克思主义认为,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的理论,虽然流派繁杂,相互矛盾和冲突,但在实质上却存在和贯穿着几个共同的弊病,根本的失误是:

第一,西方思想家在思想方法上都直接或间接、明了或曲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成为没有内在共同点的相互隔离乃至互不相容的两个方面。这样,就必然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陷入二律背反、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正是由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自我与社会本体的绝对对立,不能运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对个人与社会各自地位及相互关系作出简单化的机械理解,更不能企求设计出某种无个人的社会和天马行空的自在之我,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作出某种绝然的、单一的选择。

第二,西方思想家都离开物质生产来谈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无法说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生成和相互转化,无法寻找到个人与社会内在统一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的本性,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也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源泉。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不仅是个人与社会相互生成、相互分化的物质根源,而且又是把个人与社会协调起来、统一起来的现实基础。社会历史和人自身的发展,是个人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在物质生产实践中不断产生、不断解决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人类实践活动不断拓展、深入的过程。

第三,西方思想家离开物质生产实践,抽象地论断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企求规定一种适合一切社会结构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完全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把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引入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就必然使其从逻辑走向历史。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此蜕去了神秘的、思辨的色彩,有规律、有阶段地表现为与物质生产实践相适应的历史演进过程。要真正克服个人与社会的隔离与疏远,不仅需要确立一系列正确的前提,而且需要通过现实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这就是消灭私有制这一导致社会自我分裂和个人相互对抗的经济根源,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这种社会并不否定个人活动所必须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从而避免个人活动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又不排除个人活动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自主性,而只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保证个人活动与他人和社会的祥和、协调,达到个人本质力量充分显示与社会整体进化的全面一致。显然,这种社会,只能是马克思所科学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

当代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与社会新型关系的物质基础和思想观念还在建设之中,全面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创造。要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可能产生的冲突,避免各种片面化倾向并相应确立一些具体的原则和操作机制,最终使个人与社会相互选择、相互承担责任和互从对方中享受权益,以确保个人的全面发展,也还需要一个认识探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伦理思想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指导,其中也应包括合理评价和科学对待西方的政治、社会思想。11

三、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自由与权力的关系)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近代开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无数贤者孜孜以求,无非是想在国家与个人关系中找到平衡点,或者说个人与国家之间权力的分配问题,既要发挥个人的积极能动性,也要发挥国家的作用。在权力与自由之间,国家与个人自由之间一直存在着历史意义上的和哲学意义上的冲突。从最早的政治开始,如何平衡权力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困难的选择,这种困难使得政府的设计者们和颂扬自由的诗人都感到无奈。我们的历史上从未有哪一个时期很好的调整好了自由

与权力或者说权力与自由的关系。因此在今天的美国,宪法制定者们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足以维持联邦的但不会危及公民自由的政府。”12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演化,其实主要是为了找到权力与自由之间令人满意的平衡支点。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浅层次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归根到底,它表现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一般说来,有两派对立的观点。一派认为个人是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另一派认为国家是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一)个人是国家的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

1、从自然权利角度进行的论证

个人为什么应该是国家的目的呢?换言之,它凭什么应该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呢?它之所以是目的是以什么为基础呢?西方思想家们的第一答案是,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思想家们认为,一个人生下来就有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以及信仰、言论、结社、著述、出版的自由,还有居住、迁徙、工作的自由,等等。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坚决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这些权利并不应该随着国家的建立而消失。这也就是现代思想家们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人权。它们与人的贫富、权力、种族、性别、知识、职业、国籍无关,所有人都平等享有。13这些观念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在古希腊和罗马,一些人强调生命的价值、个人尊严的价值。比如,公元前5世纪,雅典著名的民主活动家伯里克利就说:“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和土地的丧失,而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14斯多噶学派从共同的人性论出发,认为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份子都具有一种别人不得不尊重的价值,他可以提出一个固有权力的要求,这就是使自己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力。而且,即使事先估计到人们在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别,也要以维护人的尊严作为起码的原则。

产生于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一词,在罗马法中,成为极其重要的概念。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总论》宣称,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罗马时代的一位法学家就明确提出:“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15此外,罗马人创造的万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承认保护外邦人的权利,因此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人类共同权利概念,也就是普遍权利概念。

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著名政治理论家在论及人类的政治原则的时候,也总要以人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强调人的“自然权利”。我们有时翻译成“天赋权利”,实际上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举例来说,洛克的国家理论是沿着这样一个逻辑形成的:个人——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安全与财产——国家。这个逻辑出发点是个人,而个人的价值或者目的性,又是由他所具有的自然权利所决定的。

正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杰斐逊找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与原则。杰斐逊认为,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基础之上的,正是为了保卫权利,人们才诉诸于建立政府。政府的目的是保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服务,保证这些权利不受暴力的侵害,增进他们的安全与幸福。这是政府的基础。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对于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命题,伟大的思想家康德有着最为经典的论述。比如,“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强制的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16把人是他自己的目的这一理论运用到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自然就会得出国家只是个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这一结论来。现代西方许多理论家、学者们不但继承了包括康德在内的启蒙思想家们有关自然权利或者天赋人权的思想,关于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思想,而且,把国家作为手段来实现个人这个目的——也就是捍卫个人权利——的功能具体化。

2、从国家起源角度进行的论证

西方思想家有一个传统,就是倾向于从人类社会、政治权力、政治共同体或者国家最远古的状态中,去寻找某些“事实”,来为他们有关权利、法律、社会、国家等重大问题的理论辩护。关于国家是个人的手段,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理论,思想家们也从历史学的角度,当然主要是凭借他们的历史想象力和

理性推理,在人类历史上的国家起源问题中,去寻找“史实”的证据。

霍布斯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自愿的契约。他从性恶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7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又都有渴望享有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18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作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19出于此,为了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受威胁,人们便订立契约,把个人除了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两种权利交给政府:一是在自然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二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以“社会契约”理论和平等理论彪炳于思想史册的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国家的起源方式表明它是个人的手段。国家是一个集体的强大的力量——“大我”,目的是保障每个公民——“小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及自由平等。

著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受生物进化论的深刻影响,认为国家和生物体一样都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最初,人类是游牧散居的,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后来由于战争的缘故,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发展为国家。国家产生以后,又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军事形态国家”,这是国家的低级形态。“在早期的政府统治下,对个性的压制是最大的,当我们向前进时,压制就变得较小。”20这时国家发展到第二个阶段,即“产业形态国家”。这是一种个人自由结合的国家。国家的治理采取放任主义原则,国家制度一般是民主立宪制度。在这里,个人成为目的,国家只为个人而存在。

个人作为目的,一定要体现在个人的利益上,否则,目的就是空的。在许多思想家那里,这些利益表现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在格林(Green)那里,则表现为道德的至善。他认为国家是人们在追求“至善”的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是个人实现共同善的必要条件,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

(二)国家是个人的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1、专制主义理论

有一些人认为,就政治思想而言,一般地说来,西方传统的是民主思想,而东方传统的是专制主义思想。而实际上,事情决非如此简单。在西方,传统上,除了有着赤裸裸的为君主专制辩护的言论之外,甚至还有近代民主的坚定捍卫者们,也走向了专制主义的歧途。这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特征,就是把国家当做个人的目的,个人当做国家的手段。而国家,既可以是君主的代名词,也可以是人民中的多数的代名词。

以国家为目的,个人为手段的理论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对国家、主权以及它们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错误或者模糊理解,比如认为主权是超越一切的,主权是私权、优越权,主权一旦确立,就与个人无关,全体高于部分,多数高于少数,忽视保护少数和个人。另一种则纯粹是为现实中的专制主义辩护。

早在国家主权思想产生之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其他一些思想家,就把城邦比作有机的整体,个人比作其组成部分。认为个人的价值依赖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个人就无法完善自身。“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个超人。”21这里,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国家(城邦)高于个人(公民)的思想。

被许多思想家公认为欧洲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典型人物的博丹,更是有着对国家是目的的荒谬但是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是由家庭发展而来的。在家庭里,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妻子要服从丈夫,子

女要服从父亲,父权是家庭中的绝对权威。照此推理,在国家中,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也需要一个凌驾于所有个人之上的权力,那就是主权。如果说父权管理着家庭的每一个成员,是每个家庭成员必须服从的,那么主权也是管理着每个家庭和每个个人,是所有公民必须服从的。因此,他对主权所下的的定义是这样的:“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主权是处理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力,不受法律限制,主权且不能分割。”

霍布斯也是典型的专制主义论者,他认为,个人一旦把权力委托给作为国家象征的君主,他事实上就同这种权力脱离了关系。因此,国家权力不是来源于个人之见的契约,而是来源于君主的个人意志。他不仅认为主权无所不包,至高无上,而且认为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如果将国民军交出去,保留司法权就没有用了,因为法律将没法执行;要是他把征税权让出去,保留国民军也就是空话;要是把统治学理的权力让出去,人们会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22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这种分割是“国将不国”的分割。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一个人对其他人的关系。

马基雅维利认为,人和最初的动物一样,没有组织,没有国家。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的最基本的欲望,权力和财富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欲望却是没有尽头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争斗、残杀。为了防止人与人之间的残杀和毁灭,人们便自愿结合起来,从中选举最有力、最勇敢的人担任领袖,颁布约束邪恶的法律和刑罚,于是就产生了国家。我们看到,这位领袖,实际上就有可能变成君主了。

在黑格尔那里,立宪是辅助的,只有君主才是根本的。君主的权力不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无限的。那么,它的最后依据是什么呢?黑格尔这位伟大的逻辑学家居然说出了如此违背形式逻辑常识的“依据”:“我要这样。”他说,君主“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以‘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23

2、主权至上理论

本文前面介绍了一些主张个人的自然权利,主张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的启蒙思想家。应该说,他们的这些主张,是就个人与国家的根本关系而言的,是就国家的性质而言的。而到了具体的国家形式、国家运行、国家统治的时候,他们由于过分地强调了国家对个人利益的代表性,因此,往往又走向了自己理论的反面,成为国家目的论者,或者至少是国家高于个人论者。格老秀斯、斯宾诺莎,尤其是卢梭,都属于这一类型。

格老秀斯不是君主专制主义的辩护人,他是主张民主的。但是,他的国家理论却体现出国家目的论,而这又来自他的主权理论。他明确地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个人自由。因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他说:“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和良好秩序,国家有权制止彼此间无限制地运用那种权利。毫无疑问,国家是这样做了,因为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利,国家将无法存在,而变成一个散沙式的人群。”24

斯宾诺莎也认为国家或最高掌权者的权力是巨大的。国家高于个人,全体高于部分。他认为,个人的天赋之权只是为这个人的力量所限,当个人或是出于自愿,或是出于强迫,把这个力量转移于另一个人之手时,他必然地也把一部分权利让出来了。不但如此,统治一切人的权力是属于有最大威权的那个人。用这种威权,他可以用武力驱使人,或用大家都害怕的死亡的惩罚以禁止、制止人们做某些事情。他说:“每个公民并非处于自己的权利之下,而是处于国家的权利之下,负有执行国家一切指令的义务;而且,每个公民没有权利决定何者为公正,何者为不公正,何者为道德,何者为不道德。反之,既然国家的实体必须宛若在一个头脑指挥下,结果,国家的意志被当做全体公民的意志,而国家确定为公正与善良的东西,应当被视为犹如每个公民都是这样确定的一样。所以,即使国民认为国家的法令是不公正的,他也有加以贯彻执行的义务。”25

卢梭是著名的民主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他的原则是坚决赞成个人的目的论的。但由于他过多地强调多数认为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忽视保护少数——因为国家是多数的代表,因此也部分地具有国家目的论的倾向。他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个人自由,国家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且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我们的政论家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仅仅把主权权威所派生

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26

黑格尔的思想极其复杂,一方面,他对个人自由是非常珍视的,自由的发展,是他对人类文明历史认识的一条主线;另一方面,由于他与普鲁士君主的庸俗而密切的关系,他又陷入了自我否定,走向了专制论。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因此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明确认为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高于社会和个人。国家是一种独立的力量,是一个有机体。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人只是一些环节。因此,国家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力,而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为了抬高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他甚至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也就是说,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能实现其人格、自由和权利,才有生命和存在的价值。这也是个人必须从属于国家和服从国家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格老秀斯、卢梭、黑格尔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代表每个人的利益。而在现实中,这只不过是彻头彻尾的空谈。不过,他们的思想也包含着可取的因素:个人的基本自由必须依赖国家才能实现;个人自由是以其他个人的自由为边界的。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环境下,一个社会最重要、最根本、最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疑存在于或者体现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之中。而对这两对关系的看法则不仅会影响到国家政体和统治原则的选择,更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生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一基本认识下,西方政治思想中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所作出的探索,无论是正确的认识,还是片面的认识,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各种有益的借鉴和启迪。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7页。

2【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2页。

3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4荣剑,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27-28页。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1页。

6同上书,第732页。

7转引自吴惕安、俞可平主编,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8【德】弗兰茨·奥本海,论国家,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

10陈舟,程家明,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河北学刊》,1988年第3期.

11万泽民,陆家英,西方思想家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考评,浙江大学学报,第7卷第4期,1993年12月,52-56页。12Robert K.Carr,Liberty under Government,P.4,in Proceeding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V ol.24,No1,Freedom and the Expanding State.(May ,1950).

13赵秀荣,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近现代西方相关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

14【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3页。

15【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7页。

1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9页、第50页。

17【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页。

18【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出版说明第5页。

1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7-78页。

20【英】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4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9页。

22【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7-139页。

2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5页。

24转引自【英】汉黙顿编,西方名著提要(哲学社会科学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57年版,第113页。

25【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页。

2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7页。

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谈和谐社会

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谈和谐社会 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谈和谐社会 文章标题: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谈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即是共产党执政的目标,又是共产党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矛盾的主要手段。 今天我们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谈和谐社会。大体讲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是为什么要构建和谐社会?三是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一、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理解和谐社会有四个基本概念:一是多元,建设事物多样性;二是差异,和谐是解决差异的一种手段;三是矛盾,有差异才有矛盾,用斗争和调和的方法解决矛盾;四是均衡,实现事物的均衡发展。和谐的基本价值一是普遍性。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要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实现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二是讲和谐就是追求事中,是事物发展的最高境界,是遵从事物的发展规律;三是政治意图,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意图。所以,在革命的时候、建设的时候、改革的时候,必须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人与人相互交换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相互适应,相互配合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自发形成的,也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按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本要求,通过调和改良的手段,把人们经济关系中冲突对立的一面引导到和谐合作的一面,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竞争、冲突向和谐、合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含义。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二、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三方面的客观依据: 1、时代主题发生了深刻变化。从战争与革命转变为和平与发展,八十年代以来和平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或叫主流,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国际环境。与资本主义和而不同,相互借鉴相互合作。 2、中国社会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49年以前我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49年以后我们走向了社会主义社会道路,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生产力生产关系以适应为主。为了推进现代化顺利发展,防止由于社会矛盾导致社会**,制使我们国家社会发展经济倒退,就必须一心一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现代化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社会环境。 3、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方位发生了深刻变化。党的地位改变了,国际方式、思想方法也同时发生相应的改变。要正确处理十大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正确处理人民的矛盾做为国家政治体系,农轻重并举,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指导,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少数民族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让社会更加稳健,要努力形成一种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生活的理念。注重激发社会团体,增强社会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指导思想。

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摘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i社会的发展在把人们拉得越来越近的同时,社会也越来越多元化和多样化,人的个性、独立性和自主性也随之不断增长,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正因为这一关系在不断变化,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和张力是不可能消除的。 关键词:个人;社会;个人与社会关系 一、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渊源 在西方,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繁荣于文艺复兴时期。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开创了个人本位的思想先河。他认为,人通过认识自己可以寻求真理,真理就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个人意识开始觉醒,反对封建禁欲主义、专制主义和宗教统治对人性的压抑,渴求获得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等领域的独立、自由、平等,并与封建宗教统治展开了斗争。但是,由于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力量还很弱小,最终斗争均以妥协方式而告终。经过百余年的奋斗历程,于十七至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发起了“启蒙运动”,旨在祛除人类对世界与自身的无知状态,用科学武装人类的头脑,涵盖了包含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思想道德等领域。这场运动使资产阶级彻底清除了“上帝”或封建权威对人类生活秩序的支配,使真正独立于上帝或封建等级秩序之外的“个人”最终得以形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随之也渐渐进入了学术界的视野。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产生矛盾的原因 卢梭指出私有制的形成是造成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ii随着农业的发展,土地私有的不断深化,产生了所有权。人类原始自然的不平等转换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即财富、地位、权势、个人功绩方面的不平等,于是社会中产生了穷人和富人的利益冲突。人类最初的平等被打破了,一个人只有损害他人的利益才能扩大自己的财产,因此人们为了争夺自身的利益而使社会陷入了战争。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以少数奴役大多数的穷人,富人和强者就制订不公正的社会契约,这就是社会和法律的起源。最终建立了由富人剥削穷人的国家和政府,同时政府的腐化导致

个人与社会礼仪的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人与社会礼仪的关系 篇一:礼仪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礼仪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小组人数:5人 外语系日语(经贸)专业0901班: 09408113于冬 09408114吴佳琳 09408115师晗 09408116郑建超 外语系英语(翻译)专业0901班: 09402106吴霞 说到礼仪,我想大部分的人并不知道到底是什么,都包括些什么,很多人认为,礼仪就是修养。其实不然,礼仪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说:服务礼仪,商务礼仪,社交礼仪,职场工作礼仪,饭桌礼仪,学生礼仪,仪表礼仪,坐姿礼仪,送花礼仪和祝寿礼仪等等,我们的生活方面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礼仪,可以说礼仪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

它与社会发展又有哪些关系呢,下面就让我们组来说一下。 应该说社会的发展会带动传统礼仪习俗的发展与转变,没有传统的礼仪习俗可以说就没有中国的今天,传统习俗可以反映中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那种严谨的态度等等。社会发展涉及的领域很广泛,包括:民族意识,技术水平,礼仪规范,宗教思想,风俗习惯以及科学知识等方面。礼仪文明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由此可见,礼仪与社会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特别是党中央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文明礼仪建设愈益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遵循礼仪规范,树立文明新风,开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吸收西方礼仪精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礼仪文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情商等内容。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从交际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方法,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

人与社会的关系

人与社会的关系 这一部分主要强调的是一种理性的思维、辩证的态度,在道德的范围内探讨问题、进行评价,讨论看待世界的问题。 用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来关心、理解、尊重他人对人类所遭受的苦难深表同情,对人类的当下和未来深怀忧虑和展望。 高考题目精讲+素材选择积累+解题思路点拨+方法技巧归纳+2012热点评析 2011年辽宁卷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哲学家拿一个苹果给同学们看,说这是我刚从果园摘来的,你们闻到苹果香味了么?有的学生说闻到了。三个学生默不作声。哲学家拿着苹果转了转,一个学生说没闻到,一个摸了摸问这是什么苹果?另一个说我感冒了。最后哲学家把苹果给大家传看,才知道是一个用蜡做的假苹果。 要求:请就以上材料,自定角度,写一篇文章。题目自拟,文体自选(诗歌除外),不少于800字。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作文,不能套作,不得抄袭。 分析: -沿袭了以往几年辽宁高考的命题思路,从“闯红灯”到“明星代言”到“托尼的故事”,命题的基点都是一则材料。 -关于材料命题作文审题是关键,就是要明确立意。文章的立意一定要透过材料本身,看社会,看人性,看生活。 -立意角度颇多,却是一篇想写跑很难,想写好也很难的的命题。 -面对同一事物,同一对象,学生的反应和感觉是不一样的,或言有味道、或说没有味道、或“借口”搪塞、或“沉默是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认知的差异。 -进一步分析面对哲学家提出的问题和他的学生对待问题的不同态度,我们发现,明显是在“影射”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迷信权威、轻信盲从、不肯动脑、不愿动手、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缺乏独立思考、援疑质理、寻根究底、坚持真理、求真务实等精神的现象,好在还有三个“默不作声”的学生,他们没有人云亦云,也许在观望,也许是坚持做自己心灵的主人……而另外一些学生呢?第一位尊重了自己的真实感觉,第二个发出了自己的疑问,第三个如果不是“托词”至少表达了自己的诚实,当然若是“托词”则显其圆滑。由这些认知差异,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观点: ⑴从有味道、甚至是闻到了甜味的现象分析,可以得出人性的盲从,甚至盲从得逼真、盲从得惟妙惟肖。 ⑵从没有没味道分析,可以得出真实,相信自我,自信不盲从、实事求是的态度等等观点。 ⑶从一个摸了摸问这是什么苹果分析,可以得到尽管有实践,但是还是没能摆脱盲从。 ⑷从感冒了没有闻到这个现象分析,可以得出感知的彷徨,犹豫,给自己的感知寻找借口的人性现象。 ⑸从众心理——大部分人是习惯思维(定向思维)人云亦云,缺少自主判断和思考。

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

论文摘要:个人的自我价值是个人作为客体对自己的需要的满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不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而是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社会价值的占有和享用。每个人都应该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的自我价值的高度统一,并且努力使个人的社会价值大于个人的自我价值。 个人价值问题是决定青少年个人追求导向的重要问题,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人们通用的价值观点(以下简称“通用观点”)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这种“通用观点”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着误导。 一、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 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个人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雷锋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雷锋的社会价值,这里的“雷锋”是价值的客体,“社会主义中国”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雷锋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就应当是社会的价值。这里的社会是价值的客体,个人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和满足应当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这里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价值的客体,“雷锋”是价值的主体,“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和满足是价值。 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

人的社会价值,个人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是价值的主体。同时又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也是价值的客体。“通用观点”把“贡献”与“索取”两个相反的价值关系的客体都说成了个人,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中本来是主体的个人当作了客体,丢掉了作为客体的社会,显然是错误的。 二、价值的确定和归属 价值的确定者是主体人。客体不是价值的需求者,并且作为客体的物也没有判断的能力。所以,价值不是由客体来确定的。主体人是价值的评价者、确定者。可见,“人是一切价值的尺度”是有道理的。正是由于作为主体的人们的需要各不相同,评价价值的标准各不相同,对价值的追求各不相同,所以,也就形成了人们的不同的价值观。 价值属于客体。价值作为积极作用是由客体发出的,是作用于主体的。但是,价值的归属不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是个人,价值的主体是社会。责任和贡献是由个人履行和做出的,是作用于社会并由社会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个人,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应当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是社会,价值的主体是个人。尊重和满足是由社会作出的,是作用于个人并由个人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社会,尊重和满足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责任和贡献属于客体的个人,是正确的。但是,同样在这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却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这就把本来属于客体的社会的价值,归属于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显然是错误的。

《个人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教案_3

《个人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 理解:个人活动与社会发展是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 应用:结合事例说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正确进行人生选择的基础和前提。 能力方面 引导学生通过个人活动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分析,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觉悟方面 使学生认识到,个人活动和社会发展、个人与社会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但不能夸大个人的作用。个人应该充分利用社会提供的成才条件,努力完善自我,以便将来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教学重点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教学难点 如何看待个人成才的条件。 ●教学方法 谈话法 ●教具准备

多媒体 ●课时安排 一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播放多媒体《钱学森》) 通过钱学森回国后为祖国的“两弹一星”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引出: 个人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板书) [讲授新课] 师:要了解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人”和“个人”这两个概念。粗看起来“人”与“个人”似乎是一回事,我们日常用语也没有处处把二者区别开来,严格地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是表现人类一般特征(即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概念,概括了所有人的共性,我们在上节课讲授的就是这个共性,但不能说明人们自身之间的差别,只有“个人”这个概念才可能表现出人们之间的差别,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都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有差别的“单个的人”,故“人”和“个人”的关系就是我们在哲学常识上册中讲到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人”是只有在思维中才能把握的概念,我们感官接触到的都是“个人”,“个人”中包含了“人”的特征,“人”又概括了所有的“个人”。

综上所述“个人”是指具有一定的身体素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以及个性心理特征的“单个的人”。其次,要区分“社会”与“社会发展”,“社会”我们在前面作了解释,这个概念指的是这个共同体的静态。那么“社会发展”这个概念可以说指的是这个共同体的动态。社会的发展不仅表现在社会形态的更替上,还表现在同一社会形态内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之中。如近代历史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形态并没有改变,但社会内部已发生了几次大的技术革命,使同一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内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生了不少变化和进步。 师:我们区分了“人”与“个人”,“社会”与“社会发展”后,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个人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怎样的。 生:看书、阅读、思考、举例。(略) 师:让一个同学概括二者关系: 个人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方面,个人活动对社会发展产生能动的影响,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制约着个人的活动。 我们先来看关系的第一方面内容。 1.个人活动对社会发展产生能动的影响 师:为什么个人活动能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生:个人活动,之所以能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作用,

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 人生如戏,生、旦、净、丑,每个人都是演员,每个人都是主角。然而,我们不只是演员,更是创作者。戏剧总有个既定的结局,人生则不同,结果是掌控在自己手中的。 社会,汉字本意是指特定土地上人的集合。在现代意义,社会是指为了共同利益、价值观和目标的人的联盟。社会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其中形成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共同文化以及传统习俗。微观上,社会强调同伴的意味,并且延伸到为了共同利益而形成的自愿联盟;宏观上,社会就是由长期合作的社会成员通过发展组织关系形成的团体,并形成了机构、国家等组织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人类的历史发展看,人与动物的最终分离,是与社会的出现相一致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时,社会的发展,又是通过所有个人的集体努力而实现的,一切个人活动的总和构成社会的整体运动及其成就。 人是社会的人,每一个人都存在和活动于具体的、基于特定历史的现实社会当中。人生的内容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密不可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认识和处理人生问题的重要着眼点和出发点。

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社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离开了人就没有社会,社会是人的存在形式。同时,人是社会的人,没有社会也同样没有个人。社会犹如一个有生命、有活力的有机体。只有有机体的所有细胞都充满活力,这个有机体才能是生气勃勃和生长旺盛的;细胞如果脱离了有机体,也将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条件。社会成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 在伦理学领域,个人被看作是道德活动的主体,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集中地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一些伦理学家看来,个人利益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他们主张禁欲主义,认为人们为了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应该放弃个人一切现实的物质利益,以求得道德上的完善。另一些伦理学家则把个人利益看作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主张极端利己主义,认为社会利益是无足轻重的,美德只是以他人幸福为自己幸福的艺术,一切有道德的行为,都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个人利益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个人利益的满足,只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来实现。正是千千万万个人的活动,汇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生活动的基本关系,个人与社会息息相关、相互影响和制约。人类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生存,个人与社会不可脱离,并通过社会交往而使生命延续,孤立的个人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样,脱离个人的社会也是不可能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活动给社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 总起来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人也就没有社会;个人是社会的个人,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存在,没有社会也同样没有个人。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生活动的基本关系,个人与社会息息相关、相互影响和制约。人类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生存,个人与社会不可脱离,并通过社会交往而使生命延续,孤立的个人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样,脱离个人的社会也是不可能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活动给社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 个人和社会概念的相互规定性,反映的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现实的相互依赖性。其中,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马克思这一包含着丰富思想的论断中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即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脱离了社会,任何个人都不能生存和发展。换句话说,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对社会的内在的需要。 个体对社会的依赖性,首先是指人作为一种最社会化的动物,其个体在需要的层面上有着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性。个体需要生活于某种人群共同体中,与人共处和交往,受人尊敬、被人信任,等等。 但是,我们不能将个人对社会的这种需要理解为人的纯粹本能性的东西,因为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特别是高级动物也有合群的需要,甚至能够组成有着某种内部分工的“社会”。我们讲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主要是指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一定的社会条件的依赖性或需要。这种社会条件,归根到底是作为生产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手段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们要获得生活资料就必须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而劳动又必须使用一定的生产工具。工具的制造和使用,把个人与他人联系起来,从而促进了交往和通过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的交往和关系要求通过一定的语言符号来实现和表达,这又促使人类文化得以形成和发展。总之,人只有在一定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中,借助于一定的物质工具和思想文化工具才能生存和发展。因而,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说到底,是个人对一定的物质工具和文化工具的依赖性。在这里,

浅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2)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课程论文浅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课程名称社会工作概论 学生姓名母佳哲 学号2010125026 所在系人文社会科学系 专业名称社会工作 班级2010级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

浅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学生:母佳哲 内容摘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决定了社会的起源和社会的性质,而且社会也应该为社会成员谋取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工具,理想的社会应能提供给人们最大限度的自由以及满足人们发展的客观条件从而保证最大数量的幸福,人的内在需求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因,人与社会是矛盾共同体,相互依存,互生互动,唯有和谐共生才是发展之道。 关键词:社会个人生产力人性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①众所周知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人类社会,这里是说人类是从属于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人类天然的形成了一个组织,且不依据他们的主观意识而客观产生的一个统一性与对立性相交织的有机整体。“社会”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的古籍中。《旧唐书玄宗上》(本纪第八)中就有记载:“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此处“社会”一词是目前见到的社、会两字的最早连用,意指村民集会。“社”原址祭神的地方,“会”为聚集之意。今天我们理解的社会的概念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组织机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总体。变化发展的生活方式以及各种形式上的变化交替已经使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其整体内部的分布上出现了种种裂痕,但社会由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的转变,并不是与传统彻底决裂,开始一个全新的阶段②。任何时期的发展都是由那个时期某种特定的形式占据优势从而在整体中引导整个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诸如生产力的发展、智力的发展以及文化等。就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关系层网来说,从原始社会起历经的几个社会,已经从单纯的合作关系逐步转变为复杂的带有个人因素的合作关系,起初这个社会是一种暂时的和不稳固的结合,接着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及私有制概念的产生,人的私欲进一步膨胀,已无法维持旧的生产关系,随即那种原始的单纯的生产关系开始土崩瓦解,社会结构产生了巨大变迁,来自外界环境的压迫,人的思想也逐渐转向从最初的生存需求转而寻求一种崭新的方式来维持个人发展,这就相当于斯宾塞认为的人类社会逐步从同质性社会向异质性社会进化,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到确定状态的发展,这些不同的需求成为了推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2卷,1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②黎民,张小山西方社会学理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31

论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论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人类正是生活在这样一个五彩缤纷的社会之中。那么,到底“什么叫做人”?“社会又是什么”?“人与社会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这些问题,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们思考、研究的对象。在我国古代思想史上,如孟子、荀子在回答“到底什么是人”的问题上,不乏种种真知灼见。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上,外国的历代学者也同样有所建树。他们不仅揭示了人的本质,而且提供了大量的合理论据。只不过其中大多数人的思想,都是唯心主义。到了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运用它来观察人、分析人、认识人,因而才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人的本质问题。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书中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科学论断。 每个人都生活于一定形态的社会当中,每天都在接触它,并且是其中的一员。然而,社会究竟是什么?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马克思在《致吉瓦·安年柯夫》的一封信中写过:“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归根结底,它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人类要生存就得进行各种物质生产活动,并且还需接受教育,以丰富自己的精神和情操。这样就必然会与他人交往,建立起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等。这样看来,社会就是人们的一种相互关系的总体,而这种关系又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 由此看来,单纯的个人与社会无疑是空洞的,没有任何意义。只有把个人与社会联系起来,才能正确认识世界。而马克思则向我们揭示了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充分科学道理。 首先,人离不开社会。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活动体。人的本质乃是由各种社会关系决定。每个人从出生时呱呱坠地那一天起,就进入到社会。最初,他处于一定的家庭关系中,随之他渐渐长大。他所接触的社会面也越来越广。慢慢地,他会置身于较多的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如果一个人生下来就脱离了社会,即使他有着再发达的大脑和健全的躯体,也决不会具备人的本质,他和普通的野兽没有什么区别。正如新闻报道中所说的狼孩,虽然他们在物质结构和功能上与人差不多,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他们不会说话,只会像狼一样嚎叫,四肢着地,性情也与狼相似。当然,人的确具有“兽性”的一面,这不可避免。恩格斯曾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会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与人性在程度上的差异。”兽性是人的自然属性。人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只有社会属性,而没有自然属性的人是不存在的。而只有自然属性没有社会属性的人并不是真正的人。有些人自以为人的力量是无限的,甚至可以脱离社会,殊不知他吃的、穿的、用的都是由社会来提供。他们即使不与朋友、亲人交往,也不能与社会脱离关系。试想,将一个人放在孤岛上,让其单个地在那里,也许他会自食其力地生存下去,但那些生存经验也是他从社会中学到的。再说,日久天长,他怎能不感到孤独?至于传奇中所说的奇特人物鲁宾逊,最终不也回到人群中来了吗?况且,他还有一个黑人朋友在长期作伴呢。 再说,社会也要依赖人才能运作。社会是随着人的产生与人同时出现。人是社会历史存在的前提条件,社会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形式。社会的活力必须依赖于人的活动。社会的产生、构成、发展等全部内容的连贯性,无疑要依赖人的生存机能的扩张。试想,一个没有人的社会,这将是多么荒唐可笑的事!没有人根本不会有社会。就好比一台电脑,它是由许多部件组成,离开这些部件,根本就没有电脑这个客观存在。这些部件相互作用,才构成电脑的实际内容,这样,电脑才不致是一台裸机。从古至今,社会日益发展,人类从刀耕火种进化到今天的大机器生产。有人说,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如果社会上的人都是静止的,并且安于现状,社会又怎能发展?因此,社会的发展也同样要依赖于人。社会是以人的存在为主体而形成,人类生存的基础又是社会的存在。单个的人在现实中肯定寸步难行,脱离群体

人与社会的关系与发展

人与社会的关系与发展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不能离开社会单独生存的。因此,研究人与社会的关系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从高中的政治已经知道,人与社会的关系间题在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深入研究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对于准确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实质,对于充实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学科体系,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首先,社会生产力是人类进步的基础。生产力就是人的自主活动的能力, 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和确证, 生产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就是人的自主活动能力与人的社会关系的矛盾。所以, 我们既不能在个人的活动之外去讲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也不能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之外去讲个人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 其次,人不仅是物质生产的承担者, 而且也是政治生活和精神生产的承担者。人的活动不仅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交融在一起, 而且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矛盾运动交融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说“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 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 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 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再次,人与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具体说来, 人与社会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 社会的产生和人类的出现是一致的,人类从自然界分离出来成为人类的同时,也就形成了人类社会;第二, 社会结构及其发展, 与人们的活动是统一的。这就是说, 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以及由这些要素组成的社会整体结构, 都不仅仅是人类活动的条件, 而且是人类活动的产物。社会结构既然是人类活动的产物, 它就必然带有人类发展状况的特征, 并与人类的特定发展状况相适应;第三, 社会的本质和人的本质是一致的, 这种一致性的基础是实践。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和变更, 人的本质也会发生变化。既然社会的本质和人的本质是一致的, 我们就既可以用社会说明人, 又可以用人说明社会。第四, 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是一致的。人类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 正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总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历史。

浅析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

浅析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 亓伟敬 东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沈阳110819 摘要本文认为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既有协调一致的一面性,又有矛盾的一面性。协调一致的方面是主要的,矛盾的方面是次要的、非对抗性的。社会主义社会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日益优越的社会历史条件。 关键词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关系 个人发展是马克思一生始终关注的重要问题。人的全面发展问题是社会发展的本质问题。正确认识和理解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对于探索人生道路和树立正确人生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个人发展 首先介绍什么是个人发展,我们认为其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能力的发展,二是个人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三是个体素质个性的自由发展。 1。个人发展是劳动能力的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指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马克思明确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动的人体中存在的,每个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 2。个人发展是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从个人的关系来看,首先,表现为个人与其他人建立了普遍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物质交换关系。一切生产部门的共同基础是普遍交换本身,是世界市场,因而也是普遍交换所包含的全部活动、交易、需要等等,而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促使毫不相干的人发生联系。因此,这种普遍的物质交换关系的建立和扩展,使个人活动的空间得到了大大的扩展,把个人真正融入到了类之中,在个人和类之间建立了更加紧密的普遍的相互依赖关系。 3。个人发展是个体素质个性的自由发展。人的个性指人类个体的独特性。马克思讲个人发展,其实质是指个个人发展。这里个个人发展,不是某一个个人发展,而是社会每一个个人发展;不是少数个人发展,而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发展。 二、什么是社会发展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把物质生产的发展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基础,把社会进步看做是一系列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的充满矛盾和斗争的合理前进运动,提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把生产力作为判断社会发展的根本标准,才能深刻把握社会发展的基本实质。马克思本人正是力图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实践基础上,实现他的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马克思在关于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及其实现过程的论述中,就把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旧式分工,实现“自由个性”的价值理想,同大力发展和解放社会生产力结合为一个统一的社会发展过程。马克思把社会发展观莫定在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历史辩证法的科学基础之上,为我们深入理解社会发展,达到客观真理提供了正确的方法和途径。

人与社会的关系

任何社会都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心态,我们要看到社会好的方面,而不仅仅是差的表现。我们要看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得出现各种问题。人就是如此现实的,因为我们要适应社会,而现实的社会不得不把我们变得跟它一样现实。我们就是要学会适应这个社会,而不是让社会迁就你!!! 社会交往能力是指妥善处理组织内外关系的能力.包括与周围环境建立广泛联系和对外界信息的吸收、转化能力,以及正确处理上下左右关系的能力. 从某个角度上来说,良好的人际关系,应是个体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用诚实,宽容和谅解的原则,树立自我良好形象,形成集体中融洽的关系,并积极向外拓展自己的交际面,不断赢利他人和社会赞誉,辅助人生走向成功的最佳手段。人际交往能力就是在一个团体、群体内的与他人和谐相处的能力,人是社会的人,很难想象,离开了社会,离开了与其他人的交往,一个人的生活将会怎样?有人存在,必须与人交往。当我们走上社会的时候,我们会与各种各样的人物打交道,在与人交往中,你能否得到别人的支持、帮助,这里就会涉及到自身能力的问题。 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其生命活动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因而在生理上可表现为其身心机能和体质特点有一定差异。在病理上,则剧烈、骤然变化的社会环境,可破坏原有的生理和心理的协调和稳定,则可引发某些身心疾病或使原发疾病恶化。 最近看了很多关于人和环境相互影响的论文,电影,书籍等等。最突出的感受是如何对“环境”这个词做出合理的定义。这个环境并不单单指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多的是一个人成长的文化和历史背景,这个环境决定了人会被怎样对待,以及如何对待别人。 父母所创造的家庭环境是一个人接触世界的第一步,若是这个环境是温暖且包容的,那么孩子的性格会简单而开放;若这个环境充满了不和谐和不稳定,那么孩子的性格就会变得不可捉摸,甚至偏执和无法沟通。我始终觉得人受环境的影响远大于自身的遗传因素。人与环境的博弈,正是一个人成长的基础。一个人因为身边人的反馈,以及社会环境提供的可利用的条件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同时社会环境也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 因为社会环境的不同,不管是大的方面还是小的方面,一个人行为处事的方式真实地反映了他生活的环境中犄角旮旯的事件。每个人的职业选择或者是人生目标都间接地反映了他对这个世界的期望,即他希望从这个世界获得什么,而这些期望的事物却是人在当下不曾拥有的东西。有宗教信仰的人期待有一个神明来指导他行事,而无神论者则是自己以身边的道德准则或是行为规范为基础来探寻自己的人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无神论者比有神论者更大胆,更有创造性,是灵魂的开拓者。 人受其生活的环境塑造而形成自己独有的精神境界,不管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论者,若单单是因为自己的探寻是无法找到现在的精神力量的。人依靠周围的人和事物,并从自己的经验出发来探索物质世界之外的天地。这片天地并不是纯精神的,而是倚靠物质基础而衍生出来的超越物质或者届于二者之间的灰色地带。没有人可以说清楚究竟人的精神世界里存在些什么,甚至是如何才形成了这样的境况,人所知的只是自己或是他人对这个世界的期待,这期待包括对超能力的渴望,对自己无法解释的现象的诠释,以及对未来不可知的预测。

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前言 早在1917年,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以《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为题,出版了他的社会学著作。齐美尔认为,个人之间是处在不断地互相作用过程之中的,由于个人的互相作用而联系起来的网络就是社会。社会只不过是对互动着的一群人的称呼。社会学的任务是要阐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即阐明个人怎样互相交往而形成群体,群体又怎样制约个人的,所以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在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争论的焦点是社会本位主义,还是个人本位主义,因为这个分歧把社会学家观察社会的视角分成宏观和微观两种。从中国传统文化上看,社会本位主义一直占主导地位(注:孔子的“仁”,孟子的“义”,都是主张个人的价值在于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对社会没有贡献,个人就没有价值。当代“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的说法,也反映社会本位主义。),所以中国历史上的社会思想和社会理论多是宏观大论,很少有微观分析。 从认识论上讲,不论是主张社会本位主义还是主张个人本位主义,对事物的认识都不能从整体入手,而必须从个体入手,对个体的属性进行抽象,然后把抽象得到的规定性返还给事物本身,使人对事物的认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一、角色人格体系 (一)个人与角色 社会上没有抽象的个人,只有承担着各种社会角色的具体的个人。个人与社会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是有机联系。社会中的个人是有价值标准、有行动目的、与他人发生联系和互动的个体;社会是由个人互动而联结起来的网络,个人就是这张网络中的纽结。所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个人也不是无主体意识的社会的零部件,社会总体大于个体的简单相加之合。而社会总体大于个体总和的全部秘密在于社会关系。 而角色就是由于个人与社会的结合而产生出来比个人更抽象的概念。个人是以角色的名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角色是个人与社会的结合点,也是社会网络上最小的纽结。在社会学里,角色就是与一定的地位相连的一套规范;它是对处在特定职位上的人的行为期待。”个人是以角色的名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角色本身就意味着关系。另外,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还要求每个人必须承担多个角色。 (二)角色与人格 角色应当包括人格化和非人格化两个方面,角色中的职位是非人格化的,而职务活动(即角色扮演)是人格化的。但是由于职位总是由某个具有特殊人格的人去担任的,所以角色最终都是人格化的。 人格与角色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角色中的职位是非人格化的社会规定,人格给角色以个性活力。角色脱离人格便是一个没有主体没有生命力的抽象,人格脱离角色便成为没有名目的个性精神。 三、价值规范体系 (一)价值标准的含义 在人格三要素中,价值标准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是决定人格稳定和人格变

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

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 关系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论文摘要:个人的自我价值是个人作为客体对自己的需要的满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不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而是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社会价值的占有和享用。每个人都应该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的自我价值的高度统一,并且努力使个人的社会价值大于个人的自我价值。 个人价值问题是决定青少年个人追求导向的重要问题,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人们通用的价值观点(以下简称“通用观点”)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这种“通用观点”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着误导。 一、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 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个人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雷锋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雷锋的社会价值,这里的“雷锋”是价值的客体,“社会主义中国”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雷锋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就应当是社会的价值。这里的社会是价值的客体,个人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和满足应当是“社

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这里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价值的客体,“雷锋”是价值的主体,“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和满足是价值。 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个人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是价值的主体。同时又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也是价值的客体。“通用观点”把“贡献”与“索取”两个相反的价值关系的客体都说成了个人,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中本来是主体的个人当作了客体,丢掉了作为客体的社会,显然是错误的。 二、价值的确定和归属 价值的确定者是主体人。客体不是价值的需求者,并且作为客体的物也没有判断的能力。所以,价值不是由客体来确定的。主体人是价值的评价者、确定者。可见,“人是一切价值的尺度”是有道理的。正是由于作为主体的人们的需要各不相同,评价价值的标准各不相同,对价值的追求各不相同,所以,也就形成了人们的不同的价值观。 价值属于客体。价值作为积极作用是由客体发出的,是作用于主体的。但是,价值的归属不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是个人,价值的主体是社会。责任和贡献是由个人履行和做出的,是作用于社会并由社会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个人,责任

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 填报说明 1、“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真实情况父母已去世的要如实填写去世前的情况并在工作单位及职务栏内加括号注明已故 2、“称谓栏”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 3、“姓名栏”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要填写全名 4、“出生年月栏”要如实填写年份用4位数表示月份用2位数表示如“1972.05” 5、“政治面貌栏”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成员、群众 6、“工作单位及职务栏”填写要准确已病休、退休、离休的在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分别注明。学生写明现在何校何专业学习。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11 鄯善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年月日姓名单位及职务报告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承办或参与承办的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及家庭成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4、本人、配偶及子女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劳务输出或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 5、本人、配偶及子女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情况 6、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8、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9、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10、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或宅基地转让情况 11、本人、配偶及子女购买汽车的情况 12、本人或本人家庭出现重大事故如患重大疾病或发生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13、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情况 14、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5、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等情况 16、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情况 1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说明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2.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11 鄯善县科级领导干部实绩公示表姓名单位及职务公示时间单位盖章序号主要工作实绩角色作用备注 1 2 3 4 5 .... 说明1、角色作用一栏填写时从完成、协助班子成员完成、班子成员协助本人完成三种情况中选一种填写在对应实绩后2、此表可复印也可另附纸。 11 鄯善县科级领导班子实绩公示表领导班子名称公示时间单位盖章章序号主要工作实绩备注 1 2 3 4 5 … 说明此表可复印也可另附纸 11 2008年干部考核参加群众评议人员花名册模板填报单位公章序号姓名单位及职务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人员类别备注说明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干部、基层站所干部、行政村社区干部、群众居民代表、服务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应分类统计并在“人员类别”栏目内注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