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和中、省《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或各类培训机构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委托或者授权,举办的允许干部参加的收费培训。
第四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需由本人填写《××市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审批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五条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时,要严格执行审批的有关事项,培训中如遇项目、时间、费用等情况变化,需重新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提升的,在培训结束后,需携带《××市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审批表》,到组织人事部门申请更改学历。
第七条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各类EMBA、后EMBA、总裁研修班、高级领导人才研修班等高收费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九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工作日时间参加有关社会化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条严禁各种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高等学校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或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干部、各高等学校和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申请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申请指南一、办理条件:1.在广州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2.广州市户口的个人。
二、办理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99号令);3.《广州市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细则》(穗劳社技[2001]10号);4.《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89号)三、办理程序:个人、法人单位送审→人社部门检查材料、视察场地→审批。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材料要求:序号材料名称份数材料规范要求1 申请报告 1 A4纸打印,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
2 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营业执照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 名称预核通知书 1 民政部门(登记机关)核准的机构名称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4 《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1《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一式一份5 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任、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同所有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6 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1A4纸打印,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均需机构盖章或相关负责人签字。
7 办学章程 1 1、总则;2、管理机构;3、教职工聘任;4、劳动用工制度;5、教学管理;6、财产、财务管理;7、机构的变更、解散和清算;8、附则;9、董事会决议(需有明确字眼体现:董事会成立及成员名单,一致同意办学,一致同意某人担任董事长,一致推选某人为校长。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鄂劳社文[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6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附:《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二、受理部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办事对象:法人单位、个人五、办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发日期:20021228;施行日期:20030901;修改日期:20161107)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399/2004;颁发日期:20040318;施行日期:20040401)第六条、第十一条;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颁发主体:穗府;颁发文号:穗府令第38号/2010;颁发日期:20100915;施行日期:20100915)附件3第3点序号9、序号10。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2015】2026号)(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7日)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时七、办理期限:批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市桥万丰路8号二楼206室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联系方式:020-********十一、办理流程、申办标准及相关表格:见附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申请单位(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盖章)申请日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区**职业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社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党建

人社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党建一、想办一个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机构,想问下都需要什么条件,最好能有你这个是社会力量办学,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管,有个职业建设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经费支出审批表范文

经费支出审批表范文标题:经费支出审批表审批表编号:XXXXX-2022申请人:XXX部门审批日期:XXXX年XX月XX日审批人:XXX部门经理申请事由:我部门计划举办一次员工培训活动,旨在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团队合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为了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我特向公司申请经费支出。
经费支出计划:1. 培训场地租金:5000元2. 培训师傅费用:8000元3. 培训材料费用:3000元4. 培训餐饮费用:4000元5. 培训交通费用:2000元6. 其他支出(请在备注中详细列明):500元总计:22500元经费支出说明:1. 培训场地租金:为确保培训效果,我们计划在市区内租用一家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2. 培训师傅费用:我们将邀请业界知名的专业培训师傅,他们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战经验,能够为员工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课程。
3. 培训材料费用: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吸收培训内容,我们计划准备一些培训资料,包括课件、手册等,以供参与培训的员工参考和复习。
4. 培训餐饮费用:为了保证员工在培训期间的正常用餐,我们计划提供午餐和下午茶,以便员工能够在培训中保持良好的体力和注意力。
5. 培训交通费用:考虑到员工来回培训场地的交通费用,我们计划为参与培训的员工提供一定的交通补贴,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备注:其他支出包括培训所需的设备租赁费用、礼品费用等,具体金额及用途请参见附表。
经费使用计划:1. 培训场地租金:预计在培训开始前一周支付。
2. 培训师傅费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支付。
3. 培训材料费用:培训开始前一天支付。
4. 培训餐饮费用:按照每天的实际用餐情况,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支付。
5. 培训交通费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支付。
6. 其他支出:根据具体情况支付。
经费使用计划说明:1. 培训场地租金:我们将提前联系培训机构,确保场地的预订,并在培训开始前一周支付相应的租金。
2. 培训师傅费用:培训师傅的费用将在培训结束后的一周内支付,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收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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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
朱燕
大学
高级
11
电化教育
专职
刘建军
大学
高级
10
计算机
专职
杨春华
大学
高级
10
计算机
专职
严刚
大专
中级
9
家用视频维修
专职
田翔
大专
中级
8
汽车驾驶
专职
周文杰
大专
中级
6
汽车修理
专职
雷富生
大专
中级
6
汽车修理
专职
马志华
大专
中级
5
汽车修理
专职
实习指导教师
王开文
大学
教授
10
计算机
兼职
赵丽
大学
教授
10
计算机
自有
2300m2
1000m2
1000m2
50个
2300m2
租用
培
训
仪
器
设
备
微机 100台 教学电视 5台投影仪 2台 高压钢模拟板 2块
实
习
设
备
设
施
搪缸设备1套
磨缸设备1套
连杆校正器1套
气门光磨设备1套
汽车电气试验台1台
尾气分析仪1套
办学经费来源
主管部门投资及学费收入
办学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350课时
劳动部指定教材
人员情况
教职工总数
51
专职教师:10兼职教师:36管理人员:5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李平
校长
经济师
大学
专职
刘伟
副校长
经济师
大学
专职
陈丽
会计
会计师
大专
专职
王方
出纳
助理会计师
大专
专职
张兰
办公室主任
助理经济师
大专
专职
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文化程度
职称(等级)
教龄(专业工龄)
培训规模
600人/年
培训形式
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培训工种或专业
培训工种或专业
培训目标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初、中级
340课时
劳动部指定教材
汽车修理工
初、中级
472课时
劳动部指定教材
汽车维修电工
初、中级
350课时
劳动部指定教材
汽车驾驶员
初、中级
250课时
劳动部指定教材
家用视频维修工
初、中级
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
北京市海淀区光明有限公司(盖章)
印章
20××年×月×日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印章
年月日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兼职
张莉
大学
副教授
9
计算机
兼职
杨庆国
大学
讲师
8
计算机
兼职
吴敏
大学
工程师
11
家用视频维修
兼职
安杨
大学
工程师
10
家用视频维修
兼职
邓宏业
大专
技师
9
家用视频维修
兼职
董强
大专
技师
14
汽车修理
兼职
方志光
大专
技师
1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汽车修理
兼职
关小鹏
大专
技师
9
汽车修理
专职
培训场地及设施
场地情况
形式
总使用面积
办公用房
教室
实习场地
工位数
编号:
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北京市海淀区光明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明
申请日期: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申请单位(个人)
北京市海淀区光明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光明路15号
联系电话
66666666
邮政编码
100000
申请内容
培训对象
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