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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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7年修正)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7年修正)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5•【字号】•【施行日期】1997.11.1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4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18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巩固、提高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学校规模和布局,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作为对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坚持义务教育质量标准,提高办学效益。

(最全)中小学设计规范_(GB50099-2011)

(最全)中小学设计规范_(GB5009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GB 50099—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八年五月目录1.编制说明 (5)2.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12)3.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48)4.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80)《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起草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就制定《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标准》的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逐步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相继实施了教育综合督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规范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工程”、“普实”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甚大,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薄弱学校。

不少学校教学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陈旧、配备数量不足,微机配备较少,学生食宿条件较差,学校功能用房不足,班额过大、教室拥挤不堪。

一部分农村学校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

同时,有些地方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之机,花费重金建设超大规模、超豪华学校,降低了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剧了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平衡。

这些差距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开展。

多年来,由于缺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我省中小学的规划建设与设备配置一直沿用“两基”的规定,设置水平低,学校分类管理,标准不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基〔2004〕3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统一和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依法加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管理、实施水平,我厅根据几年来的试行情况和学籍管理电子化、网络化的需要,对1999年制定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正式实施。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加强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要支持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要求进行学籍电子化管理。

学籍电子化管理,城市小学、初中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学籍管理,农村小学和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乡镇中心校负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任务学校的学籍管理。

各地在执行新的学籍管理规定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抄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有关办学企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2004年8月30日印发附件: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苏教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

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

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

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4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1月26日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苏教评[2017]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09.11【实施日期】2017.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教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办法(试行)》(苏教评〔2016〕3号),我省在去年试测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全面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年度监测。

现就做好2017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教育现代化正处于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义务教育正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是“办好每一所学校,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教育”理念的具体实践,是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是动态掌握各地各校标准化建设进程、有效推进全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积极探索科学精准治理方式、切实提高义务教育治理水平的创新机制。

2016年监测实践表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助推和引领作用。

2017年2月,省政府颁发的《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

江苏省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建设主要指标解说

江苏省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建设主要指标解说一、【建设指标】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在园人数与4-6岁年龄组人口数之比)达90%以上。

【考察要点】1、查阅各乡镇(街道)幼儿教育事业报表及以乡镇为单位的幼儿园自然情况简表,了解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及解决问题的成效。

2、考察当年度学前教育在园人数与4-6岁年龄组人口数情况,核算学前教育毛入园率是否达到90%以上。

年龄组人口基数与在园人数均不含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幼儿。

如本区域幼儿在园年龄组与标准不一致,可根据实际年龄组统计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二、【建设指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以上。

【考察要点】1、核查近三年初中毕业生人数与相应年级小学一年级学生数之比是否达到99%以上。

适龄人口基数与在校生数均包括申请入学的常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2、专家组在对整体数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可对部分学校进行解剖。

抽样核查数据吻合度低于申报数据1%即相应调整该县市区的巩固率。

3、义务教育“控流”方案、落实措施和省市专项督导数据。

4、与考察要点相关的学籍档案、辍学、转学登记。

三、【建设指标】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5%以上。

【标准解读】政府要加强对高中教育的统筹,把高中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资金投入、土地征用、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为高中建设与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要将大力发展优质高中与改造、调整薄弱高中相结合,努力实现高中教育在优质层面上的均衡发展;将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统筹规划,实现普、职协调发展。

【考察要点】1、考察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数与升入高一级学校学生数之比是否达95%以上。

高一级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五年制高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教育机构。

2、政府是如何为高中建设与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政府推进高中普及的主要措施与成果。

3、近三年区域内初中毕业生升学情况统计。

4、近三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设指标】19周岁人口高等教育入学率(19周岁人口进入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比例)达50%以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苏人社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7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6日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八年五月目录1.编制说明 (5)2.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12)3.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48)4.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80)《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起草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就制定《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标准》的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逐步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相继实施了教育综合督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规范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工程”、“普实”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甚大,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薄弱学校。

不少学校教学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陈旧、配备数量不足,微机配备较少,学生食宿条件较差,学校功能用房不足,班额过大、教室拥挤不堪。

一部分农村学校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

同时,有些地方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之机,花费重金建设超大规模、超豪华学校,降低了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剧了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平衡。

这些差距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开展。

多年来,由于缺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我省中小学的规划建设与设备配置一直沿用“两基”的规定,设置水平低,学校分类管理,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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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单身宿舍
教工值班宿舍
室外厕所
生(人)均使
用面积(㎡)
3
0.2
0.3-0.4
0.6
总面积16-30
10
10
0.2
九、图书馆装备标准(小学)
项目名称
小学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阅览室座位/学生人数
1/20
1/20
1/20
1/20
1/20
电子阅览座位/学生人数
1/25
1/25
1/25
1/25
1/25
899
899
1118
1118
体育器材室
30
30
40
40
50
选配
用房
远程教育室
47
1
47
1
47
1
47
1
47
1
47
心理活动室
47
1
47
1
47
1
47
1
47
七、完全小学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m2)
办学规模与使用面积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36班1620人
2.提倡借阅一体化布局,师生阅览室均配置空调,有温馨的阅读环境。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36班1620人
建筑面积(m2)
5458
7358
9458
11363
13093
生均面积(m2)
10.11
9.08
8.76
8.42
8.08
建设用地(m2)
17979
21957
26003
34937
38698
生均用地(m2)
33.30
27.11
24.08
25.88
23.89
三、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生均藏书量(册)
30
30
30
30
30
年生均新增图书(册)
1
1
1
1
1
年生均购书支出经费(元)
15
15
15
15
15
报刊种类≥(种)
60
70
80
80
90
工具书≥(种)
80
90
100
110
120
文艺类图书占馆藏总量≤(%)
50
50
50
50
50
科普类图书占馆藏总量≥(%)
30
30
30
30
30
注:1.具有配套的候借厅、采编、资料和管理办公室,配备现代化的管理设备。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行政办公室
84
98
112
126
140
教师办公室
110
160
215
270
325
网络控制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安保控制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广播社团办公室
18
22
26
32
40
卫生保健室
15
1
15
1
135
舞蹈教室辅房
24
1
24
1
24
1
24
1
24
书法教室
95
1
95
1
95
1
95
2
190
2
190
计算机网络教室
95
1
95
1
95
2
190
2
190
2
190
计算机网络教室辅房
24
1
24
1
24
2
48
2
48
2
48
自动录播教室
70
1
70170Fra bibliotek170
1
70
劳动教室
95
1
95
1
95
2
190
2
190
2
190
劳动教室辅房
24
135
1
170
1
205
1
240
多功能教室辅房
24
1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合班教室
95
1
95
1
95
1
95
图书室
122
189
219
265
315
学生活动室
48
72
96
120
144
心理咨询室
48
48
48
48
48
德育展示室
50
1
50
1
50
1
50
1
50
1
50
体质测试室
42
42
42
42
42
室内体育用房
610
95
1
95
1
95
2
190
2
190
3
285
科学教室辅房
48
48
95
95
95
音乐教室
95
1
95
2
190
2
190
2
190
2
190
音乐教室辅房
24
1
24
1
24
2
48
2
48
2
48
美术教室
95
1
95
1
95
1
95
2
190
2
190
美术教室辅房
24
1
24
1
24
1
24
2
48
2
48
舞蹈教室
135
1
135
1
135
1
135
1
15
2
30
2
30
2
30
会议接待室
40
40
50
50
60
八、完全小学后勤及生活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m2)
办学规模与使用面积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36班1620人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必配用房
18班
1
2
1
1
7170
24班
1
2
2
1
7630
30班
1
3
2
1
12444
36班
1
4
2
1
13052
初级
中学
12班
1
1
1
1
6512
18班
1
2
1
1
11326
24班
1
2
2
1
11686
30班
1
3
2
1
12344
36班
1
4
2
1
21352
二、完全小学建设用地指标
学校类别及规模
办学规模与生均用地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机动教室
65
1
65
2
130
2
130
3
195
五、完全小学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配置标准和使用面积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m2)
办学规模与使用面积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36班1620人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科学教室
四、完全小学教室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用房名称
每间使
用面积
(m2)
办学规模与使用面积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36班1620人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普通教室
65
12
780
18
1170
24
1560
30
1950
36
2340
面积名称
使用面积系数(K)
办学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36班1620人
使用面积(m2)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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