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用人科(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用人科(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的奖惩。

1、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

人科(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

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2003]4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8日)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3]45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石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五日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设局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 (一)划出的职能 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建设工作委员会承担的职能。 原市建委承担的村镇建设规划、设计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规划局。 原市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燃气行业除外)、市容环卫、城管监察、市区环境综合治理职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园林绿化管理职能,指导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房管局。 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二)划入的职能 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执业注册、发证及继续教育等具体事务,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市建设局负责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石家庄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8月2日) 市建字(2004)70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石家庄市建设局拆迁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建设局拆迁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 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建【2010】86号 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8元。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9]21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2010年度)

说明:1、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 附件2 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2010年度)

注:1、本表房屋平均价格。具体对象可根据新旧、朝向、楼高层数环境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2、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 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住的一套住房(团结户); 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附件3 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注:1、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2、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 统一建设的通知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单位、各建设单位、局有关处室及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管到户,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建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集中供热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设施指供热计量装置、热力站、庭院供热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入户端口以外的公用供热设施。 二、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前,应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方式申请,区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核准的供热方式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确定后,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含供热重要设备、供热设施建设方式、供热计量装置、热计量技术路线等内容的供用热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建筑项目设计时,应明确供热方式、热计量技术路线及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建设技术导则(工艺设备部分)》、《石家庄市供暖燃气锅炉房设计技术导则》、《石家庄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以下简称供热技术导则)进行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供热技术导则对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供热单位参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单位提出的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合理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供包含供热计量和供热设施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2500元/户标准,一次性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设立的双控账户支付分户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含楼栋及分户计量装置、系统调控装置、采集及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建[2009]9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建〔2009〕91号) 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便于项目手续衔接,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两级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凡是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加强清场验收的监督管理。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项目,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实施。 三、拆迁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由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参加,可以分阶段进行。 四、项目完成拆除清场后3日内由拆迁人向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房屋拆迁清场核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项目法人、拆迁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项目拆迁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评估情况,拆迁资金到位情况,拆除实施情况,具备清场核验条件等。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负责办理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在10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及清场核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内容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石建〔2011〕126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财政部、安监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情况,依据河北省有关定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实际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实际计取。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低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2%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低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1%计取。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具备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中标通知书应注明安全措施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安全措施费一次足额存入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限石家庄市)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需提交“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措施费,并进行跟踪管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 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建【2008】35号 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搬迁补助费标准不变,仍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7]62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 附件2 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注:1、本表价格为新建房屋平均价格。具体对象可根据新旧、朝向、楼高层数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2、高层为简单装修。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 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附件3 注: 1、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2、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5.07.21 【实施日期】200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2005年7月21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7月15日河北省建设厅朱正举厅长、曲俊义副厅长视察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指示精神,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生

活环境,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市建设局决定,立即开展一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拉网检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进泽(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立众(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成(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 张宝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王家荣(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主任) 成员:王喆(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武杰(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苌建虹(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李宏卫(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刘成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范围 市建设局组织检查石家庄市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检查本辖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设局将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09-09-15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 资在20 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

下 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 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 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 分 项工程,并逐项说明其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3 、质量控制资料验收情况; 4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验收情况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10】86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建【2010】86号 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8元。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9]21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2010年度) 说明:1、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

附件2 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2010年度) 注:1、本表房屋平均价格。具体对象可根据新旧、朝向、楼高层数环境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2、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 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住的一套住房(团结户); 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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