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馆服务规范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文化馆的正常秩序,提升文化馆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文化馆是指专门从事文化艺术展览、阅读活动、学术交流等文化服务的公共机构。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平、诚信的原则,服务社会公众,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文化馆应当积极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文化素养,弘扬民族文化传统。
第五条文化馆应当遵守文化市场法规,依法经营,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保证文物和文献资料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保存。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文化馆设董事会、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展览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等机构。
第九条董事会负责文化馆的决策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研究机构负责学术研究,展览部门负责展览策划,教育部门负责文化教育,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推广。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工作合力。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文化活动,吸引不同群体的参与,提升文化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文化馆应当加强文化艺术品的收藏和展示,丰富文化馆的展览内容,满足公众需求。
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建立清晰的票务制度,规范票务销售流程,保障门票经济的安全。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会员制度,吸引会员参与文化活动,提升会员权益。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文化馆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文化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好文化馆的文物珍藏。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024年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2024年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共建共享共治社会主义文化馆条例》的要求,为了保障公众的文化需求,提供良好的文化活动场所,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馆内各功能室的管理。
第三条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第四条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任务包括:(一)保证各功能室的正常运转;(二)保障公众的文化需求;(三)提供舒适的文化活动场所。
第五条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各功能室的具体管理办法;(二)组织各功能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组织各功能室的文化活动。
第六条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机构为文化馆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文化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章功能室分类及管理第八条文化馆各功能室根据其用途和特点可以分为展览室、多功能厅、图书馆、影院等。
第九条各功能室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条各功能室的管理规定应明确功能室的使用时间、使用条件、使用费用等信息。
第十一条各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各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保证功能室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各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维护功能室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文化活动,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各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第三章具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展览室的管理规定包括展览主题的确定、展览时间的安排、展览作品的管理等。
第十七条多功能厅的管理规定包括演出、讲座、培训等文化活动的安排、场地租借、设备使用等。
第十八条图书馆的管理规定包括阅览室的开放时间、借阅流程、图书购置等。
第十九条影院的管理规定包括影片放映时间的安排、票价制定、设备维护等。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二十条各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证各功能室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各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文化馆内部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一、入馆规定
1. 参观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门票入馆,未满18周岁儿童需有家长陪同。
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危险品物品进入文化馆。
3. 禁止携带宠物入馆。
4. 严禁在文化馆内大声喧哗、跑跳嬉闹和吸烟。
5. 文化馆内禁止食用、饮用,如有需要请到指定区域。
二、文物保护规定
1. 参观者需爱护文化馆内的展品,禁止触摸、移动或损坏文物。
2. 禁止在文化馆内拍照、录像、录音等行为,凡有此类行为将予以劝阻并可能被要求离开。
3. 参观者需服从监督员指挥,保持文物展示区内的秩序。
三、安全规定
1. 文化馆内设有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请熟悉并保持通畅。
2. 火灾、地震等突发状况发生时,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3. 室外天气恶劣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参观的情况,文化馆有权暂停开放。
四、人员行为规定
1. 参观者需礼貌待人,不得辱骂、冲突他人,严禁打架斗殴。
2. 禁止在文化馆内进行商业活动、倾销广告宣传品等行为。
3. 文化馆内有丢失物品请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拾取。
五、其他规定
1. 参观者需遵守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准时离开。
2. 文化馆内禁止随意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
3. 严禁在文化馆内聚众赌博、赌博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文化馆的基本规章制度,参观者请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文化馆的秩序和安全。
如有
违反规定将被劝阻,情节严重者将被取缔入馆资格。
感谢您的配合!。
认真遵守馆里的规章制度

认真遵守馆里的规章制度首先,作为一名文化馆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要认真遵守馆里的工作时间规定。
大家都知道,文化馆是一个文化传播和展示的地方,每天都有许多人来参观和参与文化活动。
如果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到岗,那么将会给观众带来不便,也会损害文化馆的形象。
所以,工作人员必须要按时上班,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轻易早退、早退。
其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馆里的服装要求。
文化馆是一个文化场所,所以在穿着上要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工作人员应该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不得穿着破烂、暴露、花里胡哨的衣服,更不能穿着侵犯公序良俗的服装。
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文化馆员工的专业形象,才能赢得观众的尊重和信任。
此外,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还要认真遵守馆里的服务规范。
文化馆是为广大观众服务的场所,工作人员要友善热情地对待每一位观众,细心指引他们参观,详细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
在工作中,工作人员要积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不仅要做好日常的服务工作,还要主动为观众提供帮助,协助他们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使观众得到更好的服务体验,也才能让文化馆成为观众喜欢的地方。
最后,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还要认真遵守馆里的安全规定。
文化馆是一个公共场所,为了保障观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必须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工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排查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所的安全。
同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要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处理,确保观众和员工的安全。
总之,认真遵守馆里的规章制度是每一位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的基本要求。
只有认真遵守规章制度,才能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转,保障观众和员工的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进步。
希望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铭记在心,时刻牢记规章制度,做一个守规矩、守纪律的文化馆好员工。
《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推进文化惠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广场、文化宣传和文化志愿者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集中力量打造的体制机制与平台。
第三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标准包括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保障四方面。
第二章服务主体第四条鄂尔多斯市政府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负责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整体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县文化部门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本辖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负责相关设施的运营和服务。
第七条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村级文化站等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前端执行机构,负责提供服务、宣传文化、引导群众参与基本公共文化活动。
第八条文化志愿者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推动者和参与者,负责传播文化、促进文化活动的普及。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儿童读物、经典名著、学术著作等丰富的图书资源,设立各类阅览室和借阅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阅读交流等。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开展绘画、书法、舞蹈、音乐、戏曲等多种文化艺术培训班,组织各类文艺演出、展览、比赛等活动,提供文化咨询和参观导览服务。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展示鄂尔多斯市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物,提供专业的陈列和解说服务,组织举办临时展览和学术研讨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广场应当设立音乐喷泉、雕塑、彩灯等公共艺术品,提供公共广场和健身场地,举办艺术表演等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文化宣传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文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十四条文化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开展文化讲座、志愿服务等,协助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馆的服务行为,提升文化馆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文化馆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依法、公正、诚信地提供文化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文化展览和展示;(二)文化艺术演出和表演;(三)图书阅览和借阅;(四)文化活动和培训;(五)文化咨询和解答;(六)文化产品销售;(七)其他与文化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监督第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制定文化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公开提供服务评价方式和投诉渠道,接收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自身服务的自查和自评,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的地方。
第八条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文化馆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监督部门发现文化馆的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配备服务监督员,加强对文化馆服务行为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打击文化馆服务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文化馆服务行为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或散布违法、违规言论;(二)滥用权力、索贿受贿;(三)乱收费、乱摊派;(四)妨碍社会公众正常使用文化馆的服务设施;(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督促改进和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存在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或违法行为的文化馆,应当督促其改进,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服务规范、质量优良的文化馆,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认真履行文化传承、传播、创新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23版)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23版)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产业的蓬勃兴起,人们对于文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裙众对文化资源的需求,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国家文化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23版)》,旨在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面规范和指导,确保全国各地文化服务水平得到提升,满足人民裙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二、总则1.1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各级地方政府、文化部门和相关机构中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为人民裙众提供的具备普遍性、公益性和免费或低费用的文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文化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文化服务的普及和创新等方面。
三、基本原则2.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裙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2.2 坚持公益性和多元化原则,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普及和多样化。
2.3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4 坚持突出文化特色原则,保护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推动当代文化创新发展。
四、基本内容3.1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3.1.1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布局,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普及率和便利性。
3.1.2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注重节能减排和环保措施。
3.1.3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性化设计,满足不同裙体的文化需求。
3.2 文化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3.2.1 加强文化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建设全国性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评台,提高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率。
3.2.2 推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文化资源的共享化和普惠化。
3.3 文化服务普及和创新3.3.1 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基层裙众的文化服务水平。
3.3.2 推动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提高文化服务的便捷性和普及率。
DB33_T 2080-2017文化馆服务规范

ICS03.080A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080—2017文化馆服务规范Cultural center service specifications2017-12-26发布2018-01-26实施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浙江省文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文化馆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裘国樑、王全吉、毛炳聪、钱彬欣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引言文化馆是群众文化的重要阵地。
文化馆服务规范是文化馆服务资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是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46号),结合浙江省文化馆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次编制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文化馆服务职能,丰富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文化馆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文化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化馆服务的资源、内容、方式、效能、监督与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化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66.1-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JGJ/T 41-2014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 136-2010 文化馆建设标准3 总则3.1 文化馆服务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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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扎实开展好我市各级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有效提升文化馆的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和《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化馆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和服务。
第二章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四条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
第五条文化馆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示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应当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定期更新。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有坡道入口,室内有无障碍楼梯、电梯,提供无障碍卫生设备,有可供无障碍服务的座位,并由专人负责接待。
无障碍设施设备标识明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立环境卫生制度,及时清除场馆内的垃圾和污垢,做到流动清扫,日产日清。
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数量及位置分布合理。
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
第三章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
第九条文化馆向全体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应当予以关照。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每天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56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当正常开放。
第十一条文化馆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7日公告。
第四章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当免费提供全民艺术普及涉及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治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第十三条文化馆应当积极组织广场、社区、企业、校园等大型文化活动,市馆每年举办活动不少于8次,区县(自治县)馆每年举办活动不少于7次。
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积极组织书画艺术、民俗民间文化等大型展览。
市馆每年举办展览不少于8次,区县(自治县)馆每年举办展览不少于6次。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
品特别是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市馆每年不少于4次,区县(自治县)馆每年不少于3次。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当积极创办、组建、辅导馆办文艺团队。
各级馆办文艺团队均不少于5个。
第十七条文化馆应当指导和帮助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开展工作,辅导、培训基层以及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
在本地区设立由本馆人员定期辅导并开展活动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市馆应当设立基地不少于30个,区县(自治县)馆应当设立基地不少于15个。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积极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培训班。
市馆举办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每年不少于70期,区县(自治县)馆举办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每年不少于50期。
第十九条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下基层制度,业务人员每年下农村和基层培训、辅导、调研时间市馆人均不少于36天、区县(自治县)馆人均不少于48天。
第二十条文化馆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中应当努力创立活动品牌。
挖掘当地文化资源,加强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等项目的创作、表演,增强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应当编印群众文艺辅导资料和信息资料,加强群众文化理论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交流。
第二十二条文化馆应当开展数字化服务。
应当建立本馆网站,提供师资情况介绍、活动报名、展览、辅导、授课等相关服务,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
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文化馆内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并免费对社会开放。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开展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一)挂牌上岗,仪表端庄大方,着装规范得体,接待服务对象应当说普通话和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二)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维持好秩序,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四)保洁人员、维修人员等现场作业遇到服务对象,应当主动问候和礼让。
第五章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
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
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当及时给予回复解答。
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咨询相关工作人员或为服务对象提供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实施公共服务报告制度。
文化馆应当在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前6个月公共服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文化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待岗、辞职、解聘的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对工作人员的评价监督结果纳入事业单位人事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文化馆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
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建立科学评价机制。
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评价、短信评价等方式,以大数据为基础,建立便捷的服务评价反馈渠道,对服务进行科学评价。
第三十一条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就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员工素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动态分析、督导落实,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馆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投诉,并将投诉情况作为对文化馆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文化馆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中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评价监督结果,纳入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文化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馆岗位工作流程图
1. 咨询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2. 投诉接待岗位工作流程图
3. 数字文化体验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4. 电子阅览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5. 文化记忆陈列室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6. 剧院票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7. 剧院安全检查岗位工作流程图
8. 物品寄存岗位工作流程图
9. 物品租借岗位工作流程图
10. 音响视频播放岗位工作流程图
11. 车场管理岗位工作流程图
12. 参观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13. 展厅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14. 免费开放厅室管理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15. 培训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咨询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投诉接待岗位工作流程图
电子阅览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文化记忆陈列室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剧院票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展厅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免费开放厅室管理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
培训服务岗位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