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教制度之利弊分析

合集下载

劳教制度废止的“善后”问题研究

劳教制度废止的“善后”问题研究

劳教制度废止的“善后”问题研究劳教制度废止的“善后”问题研究2013年底,中国政府正式宣布废止劳教制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个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数十万名被劳教人员可以回归自由的社会,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善后”问题。

首先,因为废除劳教制度意味着取消了一项针对轻微犯罪的简易处理制度,法律上应如何处理这些犯罪行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例如,2013年劳教制度被废止之前,广州市就采取了一项创新措施:将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制度与强制短期教育措施相结合,以代替劳教制度。

这种措施不仅可以避免了劳教制度所带来的问题,而且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依然有了适当的惩罚。

但各地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尝试。

其次,因为废除劳教制度让数十万曾被劳教人员回归社会,他们需要重新适应社会,读apt和工作都将成为他们需要面对的困难。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例如,深圳市建立了大量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帮助这些曾经被劳教人员尽快适应社会。

而湖南的一位被劳教过的女子,在解除关押后成功创业,成为一名企业家,也为其他曾被劳教者带来了希望的缩影。

最后,因为废除劳教制度后仍然时有犯罪行为发生,所以如何保障社会安全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事实上,废除劳教制度所代表的是一种更加文明的司法体系,其要求我们加强预防犯罪和刑罚的效果,并为被判刑服刑的罪犯提供更好的改造和监管措施。

例如,目前各地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曾经被劳教的人员有の登记历史的权利,这将有可能阻止他们再次犯罪。

同时,更完善的监管机制也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废止劳教制度虽然面临许多“善后”问题,但它对于我们改善司法体系和提升社会文明度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只有在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才能实现更美好的社会治理。

同时,在解决这些“善后”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欧美国家在废止类似劳教制度后,采取了创造就业岗位、提供社会福利、加强社会辅导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曾被劳教人员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社会安全。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2013时事政治:劳教制度正式被废除

2013时事政治:劳教制度正式被废除

2013时事政治:劳教制度正式被废除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 事实+劳教三大弊端: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

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今年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适用劳教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据悉,近些年来,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

此外,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备受争议,许多人呼吁废除这一制度。

笔者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有利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

首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

劳动教养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使政府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社会不良分子非法拘禁一段时间,这严重侵犯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权利。

而在现代社会,人权是最基本的原则和价值观,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因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保护人权的必然选择。

其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

劳动教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人却因违法而被错误地送到劳动教养所,导致了不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且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容易被滥用,给社会公正和法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推动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

此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

劳动教养制度以强制劳动为主要手段,但这种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

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分子需要综合性的帮助和改造,单纯的劳动教养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相比之下,采取教育、心理疏导等方式更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从而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和复健。

当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有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替代措施,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矫正体系的制度建设,提供更全面的改造服务,确保每一个犯罪分子都能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帮助。

综上所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废除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给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改造机会。

当然,在废除的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替代措施,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人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法治进程做出更大的贡献。

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措施,以“教育、感化、宽严结合”的方式对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

然而,长期以来,劳教制度一直备受争议,不乏批评声音。

为了确保社会公正、人权尊重和法治建设,有必要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首先,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是必要的,因为其侵犯了个人权益。

根据劳教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将嫌疑人或治安违法行为人直接关押至劳教所,不经司法审判,这直接违背了“人人皆生而平等”的原则。

法律应当依法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保障每一个人的正当权益,而不是简单地汇集人群进行处罚。

其次,劳教制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与其实际目标背离。

劳教制度原本是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改造罪犯,实现改过自新。

然而,劳教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劳教所的教育条件有限,帮助罪犯进行真正的改造的机会较为匮乏。

另一方面,劳教制度过于片面地追求惩罚,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帮助,无法真正实现目标。

此外,劳教制度容易被滥用,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劳教制度将行政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容易造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一些官员可能会滥用劳教制度,使用其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镇压维权人士的手段。

这样的现象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司法公正性,降低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非一项简单的任务,但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做法。

可以考虑将劳教制度改为相对严格的监管制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并在判决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改造。

同时,可以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的力度,通过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综上所述,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是一个必要和迫切的举措。

劳教制度的存在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而且与实现社会公正、法治建设的目标背离。

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司法体制,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约束,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以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向前迈进、实现人权尊重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一步。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迎来了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在废止之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废止的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当时被视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

最初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突破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的手段,并扩大到了一些非法经营、传销等经济犯罪领域。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针对合法程序不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治的公信力。

2. 新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如刑事拘留制度等,使得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3. 社会公众的不满:一些被劳动教养制度影响的公民,对其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1. 社会治安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再得到相应的惩罚,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加剧。

因此,应加强其他措施的补充,确保社会安定与秩序。

2. 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矫正工作,是必要的步骤。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社会舆论多样化,对于新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亏大了.doc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亏大了.doc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12月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这无疑是中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推行半个多世纪来,各项弊端已凸显无遗:重复劳教、延长或变相延长劳教时限;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过多权力,又不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操切任意、粗暴滥用等负面效果,甚至沦为某些部门、地方和官员压制正常异见、打击报复的工具。

劳教制度的废除,其意义显而易见。

但是废止并非意味着终点。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会议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决定,在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为何更要从根上废

劳教制度为何更要从根上废

劳教制度为何更要从根上废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劳教制度作为一种惩罚罪犯和社会治安管理手段的方式,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批评。

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不断。

那么,劳教制度究竟为何需要从根本上废除?原因如下:1. 违背法律精神劳教制度的实施是由公安机关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进行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审判和判决,这是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的。

并且,劳教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公正性,一些行为可能根本不应该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却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判定为罪行。

2. 侵犯人权虽然劳教制度的受教育性质使其与监禁不同,但实际上,很多劳教所和监狱没有本质的区别。

劳教制度相对于监狱存在着更高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受刑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例如,严重的体罚、虐待等在世界各地的劳教所中频繁发生,导致受刑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这种对人权的侵犯是不应该被允许存在的。

3. 降低社会公信力劳教制度同样是一项国家对治安的管理举措,而且所涉及罪行一般是轻微的,然而该制度越来越受到争议,这极大地降低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也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负面的影响。

这是社会不应该容忍的。

4. 不符合法治建设要求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度,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

将司法权完全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和判决,会让被害人和犯罪人在法律程序的平等基础上对罪行提出更多的争议,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因此,劳教制度的改革不仅符合国家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劳教制度的废除在法治、人权和公信力等多个方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并不是放任罪犯不治,而是要通过更加普遍、科学的治安管理手段为社会提供更好更公正的服务和保障。

这是一个让社会发展更加健康、和谐和有序的正确方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废止劳教制度之利弊分析王 盛 张 雷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摘 要】劳教制度是我国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的制度,旨在对被劳教人员实行“灌输、感化、挽救”的方针,作为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上关于实施劳教制度的行为有时偏离制定的初衷,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本文主要着重点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之后进行了一些思考与论证,以说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利弊权衡,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教制度 劳教局限性 立法完善一、劳教制度概述劳教制度的内涵是劳动、教育、培养相结合的制度,简称“劳教”,党中央1955年《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理工而继续留用的,其余进行劳教。

其基本方针是“灌输、感化、挽救”,性质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强制性教育改造,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鲜明社会主义人文关怀的制度。

我国规定的劳教兼备了劳动、教育、培养三个特点,共同构建了劳教制度。

第一,劳动方面。

对被劳教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在劳动场所的被教养人员,也会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

第二,教育方面。

要对被教养人员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

第三,培养方面。

对被教养人员,让他们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学习生产技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

二、劳教制度的局限性分析随着社会发展,在制定劳教制度时候所没有考虑到的局限性已经逐渐显现出来,通过一些案例可以看到在我国现状社会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劳教制度缺乏处分法定原则的规制山西省任建国因与所在煤矿矿主发生纠纷而被决定劳教,当地劳教委员会依据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该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实行劳教。

”任建国不服劳教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劳教适用的对象,遂撤消了任建国的劳教决定。

我国现行劳教制度在实体适用上严重缺乏处分法定原则,地方政府政府规章甚至都可以自己设定劳教适用的对象,具体表现为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不规范,收容对象有不规范扩大趋势,尤其是部门文件和地方性文件违法上位法规定扩大劳教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目前劳教的执行期限过长,而且与一些刑法措施相比显得过于严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97)京劳审字第1809号《劳教决定书》,“刘某伙同赵某、王某,先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海西沿等地,撬锁盗窃永久牌和金狮牌自行车各1辆及怀表等物,共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后刘某伙同赵某、王某在本市新街口车站附近撬锁盗窃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元……。

现决定对刘某劳教贰年。

”本案刘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两次,所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10元,尚不构成盗窃罪的最低数额标准,无法被法院定罪科刑,却受到劳教两年的处罚。

若刘某实施几次盗窃,所得财物数额超过1000元,他就会被法院定罪,并可能判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甚至单处罚金,处罚相对较轻。

对比拘役刑,其刑期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而劳教的期限则为一至三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年,显然不符合行为与处分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原则。

相比于刑法,劳教甚至更加苛刻严厉,这样是不是可以告诉一些小偷,宁可多盗窃一点被刑法处罚得轻一点呢?(三)公安机关在采取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之后,又适用了劳教周海宣是香港奇丰公司董事长,2000年云浮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怀疑周海宣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非法交易,遂将周加以强制拘传。

在讯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公安局电视机和门玻璃被打碎。

2003年云浮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由,对周海宣作了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拘留即将届满之时,云浮市公安局又以涉嫌“挪用资金”为由,将周海宣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期限即将届满,云浮市公安局以“妨碍公务”为由,将周海宣劳教一年。

周海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广东省劳教管理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原来劳教决定。

在这一案件中,云浮市公安机关仅因为电视和玻璃被打碎这一个事实,先后对周海宣采取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劳教三项羁押措施。

对于同一件事情,是否违反了行政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呢?这不仅是应该让公安机关好好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所应想到的问题。

三、关于今年停止实施劳教制度的利弊分析当看到今年劳教制度叫停之后,引发了我国理论界的一些思考,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与意见,主要分为两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

(一)肯定说对于今年停止实施劳教制度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他们支持这一做法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理由。

1.停止劳教制度有利于真正的法治建设。

以张绍彦学者为主认为,现行的劳教制度的有关决定、办法与宪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立法法都有很多冲突的地方。

他们有以下几种理由。

第一,《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劳教制度是违反了宪法关于“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需要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是违宪的,所以应当停止适用。

120 CHINA-TODAY FORUM第二,劳教制度与《行政处罚法》也有冲突的地方,劳教制度是由国务院出台颁布的,有限制人身自由性,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由此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劳教制度的方法》是与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应当停止适用。

劳教根本症结在于宪政、公民权利和人权,也就是劳教制度首先是对宪政原则的根本背离,是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一种制度性侵犯,不管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显而易见的。

[5]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后,下位法自动无效,实行停止劳教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伟大的里程碑,有利于真正法治建设。

2.停止劳教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以前实行劳教制度的时候,一般就是公安机关认为某人是属于不务正业之人,可以对其实施劳教。

这样做无疑是公安机关权力无限扩大,而公民人身自由权却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更有甚者可以将其劳教四年,超过了《刑法》一般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刑罚。

劳教制度并非法律条例,而是国务院根据劳教的相关法规所指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动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总之,劳教制度在公法角度上来说,是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在剥夺个人权利是所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

劳教适用对象是对违反治安犯规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施法更重、失衡错位。

停止适用劳教制度刻不容缓,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风向标!3.停止劳教制度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监督。

劳教作为使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剥夺的行政性措施,却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无从适用听证程序。

在行政处罚程序越来越走向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时候,劳教程序却仍然保持了书面、间接、单方面、不透明的审查和救济方式,停止劳教制度是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监督的透明度的。

实行劳教制度的时候,被劳教人员在受到劳教处罚时完全没有申诉辩护的机会,故劳教违背了“任何人未经公开、公正的司法听审,不得剥夺权利和自由”原则。

停止适用劳教也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一种基本保障,是真正实现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必然基础。

(二)否定说对停止实施劳教制度持否定说学者认为,尽管停止实施劳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目前形式看来不太乐观,他们有以下几点理由。

1.停止了实施劳教,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治理。

一下子停止实施劳教,必定会使社会上许多闲杂游手好闲之人数量增多,他们有劳动力却好逸恶劳,又没有良好制度来约束,很容易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设小偷盗窃了不超过盗窃罪规定最低标准的财物,如何对其处罚呢?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因为他根本没有达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标准。

能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小偷没有任何钱财,就不能对其财产处罚,或将其拘留十五日,他就能改掉这种盗窃吗?如果停止了劳教制度,这些问题就将成为现实,那时候我们又将如何处理?对停止实施劳教持否定态度的学者看来,停止了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

2.停止了实施劳教,不利于司法资源节约。

停止实施劳教,本来简单的行为通过劳教解决的,却要到法庭进行辩论,很大程度上制造了司法资源浪费,也让公安机关对新的停止使用劳教的做法不太适应了。

在十八大之后,国家提倡加快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停止了劳教的做法,必定会使法院加大审查力度的负担和公安机关执行力度。

四、关于停止实施劳教的立法完善劳教半个世纪以来,累计教育改造了400万各种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对维护社会秩序、满足治安需要功不可没。

对停止劳教制度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观点是很有借鉴的,单纯认为停止实施劳教也不一定在任何方面都是合理的,国家在立法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完善停止适用后的不足。

自从“任建宇劳教案”“上访妈妈被劳教案”爆出之后,社会对我国劳教制度给予了充分重视,对是否废除劳教制度也是各持己见。

劳教制度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被停止甚至是被废除只是时间问题,我们要思考在将来真正废除劳教之后,我们怎么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弥补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所不能规定到的违反秩序的问题。

自从劳教制度实施以来,确实也为我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一系列关于劳教带来的问题无一不显示出权力机关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通过劳教的方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剥夺。

至此,作为一个法律人非常揪心,能够做到的就是要规范劳教制度所引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在停止实行劳教之后,在我国的刑法典、民法、行政法中增加类似劳教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规范权力机关职权,对违反规定滥用手里职权的权力司法机关,实行一系列更为严厉的惩治措施,防止司法职权的滥用;第三,增加公民了解司法机关工作透明度,提高公众的监督度。

对要被实行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情形,让公民有知情权,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监督司法机关工作。

法律的科学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历史上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东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就可能创造不合理,因此,当劳教制度离我们远去时,挑战司法实践的将是民主进程中的公民自由权,而完善司法实践的,也必将由基于此。

参考文献:[1]夏宗素.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1.[2]张桂荣.行政性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M].群众出版社,2010.33.[3]姜爱东.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0.153.[4]陈兴良.劳动教养—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之分析[K].2001.(10).[5]张绍彦.中国轻刑—劳动教养的轨迹及去向[K].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38.[6]姜爱东.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0.92-93.[7]储槐植,陈兴良,张绍彦.犯罪定义与刑事法治[M].法律出版社,2002.16.[8]张绍彦.中国劳动教养的立法创新:理论、制度与实践[K].载《中外法学》,2001.(6).[9]储槐植.劳动教养制度走向[K].《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9).作者简介:王盛(1991.6-),男,重庆籍人,大学本科学历,西南政法大学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