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土地承包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承包确权是指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确认土地承包者与承包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确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确权的法律依据、确权程序、确权期限、确权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承包确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权利的归属和流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承包期限、承包合同、承包纠纷处理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内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土地承包确权程序1.申请:承包人或者承包集体向发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确权申请。
2.审查:发包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公示:发包方将申请材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确权:发包方根据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确认土地承包关系,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登记:承包人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四、土地承包确权期限1.承包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承包期满,承包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2.确权期限:土地承包确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确权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五、土地承包确权争议处理1.协商:承包人与发包方协商解决土地承包确权争议。
2.调解: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3.仲裁: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土地承包确权注意事项1.明确土地承包关系:在申请土地承包确权前,要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遵守法律法规:申请土地承包确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土地的四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基本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土地的四至是指土地权属范围的界限,明确土地的四至对于维护土地权益、规范土地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土地四至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四至的概念土地四至是指土地权属范围的界限,包括东、南、西、北四个方向。
具体而言,土地四至包括:1. 东至:指土地东边的界限;2. 南至:指土地南边的界限;3. 西至:指土地西边的界限;4. 北至:指土地北边的界限。
土地四至是土地权属的法定界限,对于界定土地权属、维护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土地四至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四至的规定如下:(1)土地权属证书应当载明土地的四至。
土地权属证书是证明土地权属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明确载明土地的四至。
(2)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确定土地的四至,并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四至的规定如下:(1)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土地的四至,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四至。
(2)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权属登记机构确定土地的四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是我国土地登记的管理法规,其中对土地四至的规定如下:(1)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当对土地的四至进行核实,确保土地的四至准确无误。
(2)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变更手续,包括土地的四至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调查条例》是我国土地调查的管理法规,其中对土地四至的规定如下:(1)土地调查机构在调查土地时,应当对土地的四至进行核实,确保土地的四至准确无误。
(2)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对变更后的土地进行重新调查,并重新确定土地的四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颁布时间】2011.06.01【来源】【栏目】物权法释义【关键词】共和人民中华规定权利物权取得法律限制登记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传统民法称为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这是各国民法通行的原则,当然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条文解读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权利就是做法律许可之事。
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在摆脱封建制度不久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曾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有权为原则,在物权法律制度上,表现为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地主张私人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任意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原则对于初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的确起到过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阻碍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十九世纪末期以来,这一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权观念逐渐被抛弃,而代之以社会化的权利新观念。
这种新观念一方面强调私权自由,尊重私权;另一方面也强调私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权作必要的限制。
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
”1947年日本修改民法典时,第一条即规定:“私权必须遵守公共福祉。
”在理论上,这一转变被称为权利的社会化,在民事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曾经历过忽视个人利益,忽视私人权利的历史阶段,而只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最终还是损害公共利益,使国家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
土地确权问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确权,是指依法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属关系的行为。
土地确权是国家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我国土地确权问题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将从土地确权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确权程序、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土地确权的基本概念1.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他项权属他项权属是指土地权利人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抵押权、租赁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
三、土地确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确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土地权属关系的合法性。
(2)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确权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确权结果的公平、公正。
(3)便民、高效原则:土地确权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土地确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属人应当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
(2)土地确权登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①申请登记;②审核登记;③颁发证书。
(3)土地确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是我国土地登记的具体规定,对土地确权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该办法,土地确权程序如下:(1)申请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土地确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用益物权概述1. 土地用益物权的概念土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绝对性。
在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2. 土地用益物权的特征(1)独立性:土地用益物权是独立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
(2)支配性: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土地用益物权,如转让、抵押等。
(3)绝对性:土地用益物权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所有人不得侵犯。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划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转让: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4)抵押: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3.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不同用途确定,一般为40年、50年或70年。
4.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1)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2)提前收回: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3)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家庭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84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民法通则对于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没有规定。
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禁止转让的财产,比如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担保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禁止抵押的财产作了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退出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的基本生产资料,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退出制度也应运而生。
土地退出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包人因故放弃土地权利,将其归还给国家或者集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行为。
本文将就我国土地退出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土地退出的主体1.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在土地退出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退出土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
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个人土地使用权人。
在土地退出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退出土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土地承包人土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
在土地退出过程中,土地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退出土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土地退出的条件1. 国家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包人有权依法退出土地。
2. 土地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土地闲置,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
3. 土地使用权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获批准的,应当退出土地。
4.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退出土地。
5. 其他法定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导致土地退出。
四、土地退出的程序1. 提出申请土地退出的主体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予以批准。
3. 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将土地收回纳入土地管理范围。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性质的定义、土地性质的分类、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性质的定义土地性质是指土地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特定用途、权利和义务。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具有指导作用。
三、土地性质的分类1.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性质是指城市中用于居住、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用途的土地。
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等。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市场用地等。
(3)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仓储用地等。
(4)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用地。
2. 农业用地性质农业用地性质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业设施、农业服务等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2)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
(3)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
(4)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等。
(5)养殖水面:包括水库、池塘、稻田等。
3. 未利用地性质未利用地性质是指未被开发利用或利用价值较低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利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荒山、荒地:包括未开垦的土地、荒废的土地等。
(2)滩涂、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海滩等。
(3)盐碱地、沙化地:包括盐碱化、沙漠化土地等。
四、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1. 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土地使用权。
关于收购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收购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收购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概述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收购的基本概念土地收购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收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土地使用权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2.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作价入股。
四、土地收购的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办理以下手续:(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缴纳相关税费。
2. 土地使用权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以下手续:(1)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2)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3)缴纳相关税费。
3.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作价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作价入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集体土地登记;有些地方还没有完成;有些地方结合第二代全国土地调查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
例如;物权法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发证..
再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
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
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
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
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
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
没收
没收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