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部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1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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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部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部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10]274号)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部与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部分单位还存在“重资金、轻资产”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等突出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既是实施预算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廉政建设和建立节约型交通运输行业的基本要求。
为全面落实2010年4月部在南京市召开的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和特点,以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以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主线,紧紧抓住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实施科学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理念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应树立4个理念: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相结合;实行全员管理和全过程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均属于国家和部门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依靠信息化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经过1-2年的努力,争取出台1-2个行业特色显著的资产配置标准规定;所有部属单位依靠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2010年内实现政府采购网上审批,两年内实现资产处置网上审批。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津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日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效果进行,评价结果要清晰反映两者之间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五)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六)行业政策、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七)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八)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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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即“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的结果要运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原则。
强调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过程中,用明确的绩效目标来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全程管理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要贯彻预算管理全过程。
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5441客运汽车站

隐患记录及档案管理 ..............................................................................................10 9.2 隐患通报......................................................................................................10 9.3 重大隐患报备..............................................................................................10 10 制度保障..........................................................................................................10 10.1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0 10.2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10 10.3 变更管理制度..............................................................................................10 10.4 教育培训制度..............................................................................................11 11 持续改进..........................................................................................................11 12 附录..................................................................................................................11 附录 A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12 附录 B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39 附录 C 作业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5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交运发[2011]414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反恐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监督到位货物受理工作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第一道关口。
做好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反恐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恶性破坏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严格执行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工作,坚决依法查处不认真履行安检责任、不严格执行验视等安全制度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对于新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零担运输、客运行包(物品)托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人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审核。
申请人应当制订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测设备,确保运输安全。
对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加强源头管理,做好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处置,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货运站(场)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的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经营者进入站场内经营。
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YG5412A地铁

隐患记录及档案管理 隐患通报
重大隐患报备
制度保障
相关管理制度
图 3-1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形成 隐患 排查 治理 手册 及档 案
1
4 策划及准备 为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铁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
头并涵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组,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的基础上,梳理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标准、规范等文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全员的宣贯培训,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 理做好前期准备。
由于受编写时间紧和编写人员水平限制,本手册内容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 批评指正。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核人:***、***、***、***、***、***。
指导手册编制组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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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适用范围................................................................................................................1 2 总体要求................................................................................................................1 3 工作程序................................................................................................................1 4 策划及准备............................................................................................................1 5 隐患排查清单制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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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津交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预算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3月20日委第14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六章绩效自评管理第七章部门评价管理第八章绩效结果的应用与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交通运输委及所属预算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以预算管理为主线,通过建立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实行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全面提高市交通运输委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分为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六个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委财务处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处室,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委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二)组织编制委整体绩效目标和开展委整体绩效自评;(三)组织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四)组织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自评;(五)组织各主管业务处室对其归口管理的政策和项目审核绩效管理结果(含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下同);(六)审核其它政策和项目绩效结果并跟踪整改情况,汇总上报绩效结果;(七)选取重点项目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八)会同各主管业务处室对全委绩效管理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应用,并按要求向市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九)组织开展全委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工作。
第六条委内分管公路、轨道、网络信息化等主管业务处室配合委财务处对归口管理的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归口管理的政策和项目进行绩效管理结果的审核,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控审核和绩效自评审核,并跟踪整改结果;(二)配合完成委预算绩效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委属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负责政策和项目直接绩效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所申请预算支出的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自评;(二)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随项目预算报送评估结果;(三)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四)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操作细则、业务规范等;(五)配合委财务处开展部门评价工作;(六)配合完成委预算绩效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委财务处做好全委绩效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委主管范围内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预算及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范围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交通运输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或生态影响的政策和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其他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原则上应在预算实施前一年,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按工作方案拟定、信息收集和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估、报告编制等步骤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可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等。
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应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和建议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符合条件的政策和项目应在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的同时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委及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和调整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绩效目标可以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一)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委及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是指委及所属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行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时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委整体绩效目标应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按市财政制定的范围和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
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在项目申报阶段组织编制。
绩效目标要满足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实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
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建立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设定,并从目标中细化分解出反映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每项绩效目标对应多项绩效指标。
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类型指标。
可依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和政策类型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模板》(详见附件2)中选取指标,并确定年度指标值。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审核。
委财务处和主管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绩效目标审核。
重点审核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
审核通过后的目标随同全委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由预算单位及时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批复下达。
根据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预算绩效目标,向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批复部门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的关键依据。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新增项目、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提出调整申请,委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流程报市财政。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二十一条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围绕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以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以定量分析为主,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主要对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开展监控。
预算单位(含机关有关处室)应每半年向委报送一次《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三条绩效运行监控主要是对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控。
及时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合规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有效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与主管业务处室按职责对重大政策和项目,以及巡视、巡察、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多、预算执行进度滞后、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和延伸监控,按季度组织预算单位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预算单位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财政拨款。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汇总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部门监控报告,并向委党委会议报告预算绩效监控情况,绩效监控汇总分析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六章绩效自评管理第二十六条绩效自评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按自评对象分为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项目绩效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二十七条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根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委使用预算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自评,客观反映委整体绩效水平。
第二十八条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绩效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一)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计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计分。
(二)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