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
刑事诉讼法(最新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罗翔案例汇总

前言: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忍不住提醒一下: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快去图书馆借吧~~~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于某一类或者某一类案件,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统一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案件集中管辖的概念及意义1. 案件集中管辖的概念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于某一类或者某一类案件,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统一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突破了传统的地域管辖限制,实现了对特定案件的集中审理。
2. 案件集中管辖的意义(1)提高审判效率。
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减少法院之间的重复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2)确保案件质量。
通过集中审理,有利于法官积累经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3)降低诉讼成本。
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往返于不同法院的诉讼成本。
(4)维护司法公正。
集中审理有助于消除地域偏见,确保司法公正。
三、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三)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四)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五)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七)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八)因海上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九)因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二)因海上、空中、陆地运输安全提起的行政诉讼;(三)因海上、空中、陆地运输损害赔偿提起的行政诉讼;(四)因其他海事、航空、陆路运输损害赔偿提起的行政诉讼;(五)因海事、航空、陆路运输保险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六)因其他海事、航空、陆路运输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狭义的人身安全,一般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里的“法定程序鉴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应当由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决书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铭。
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的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
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
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36号•【颁布时间】2008-6-2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article/fgkd/xfg/sfwj/200905/20090500133975.shtml•【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12.30•【文号】[1983]法研字第27号•【施行日期】1983.12.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 (1983年12月30日[1983]法研字第27号)十五、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是否单立了一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践中应当怎样认定这个罪?(湖北、上海、湖南、福建、江西)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新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这个罪是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方法,属于故意犯罪。
由于上述决定中规定惩罚这种罪的量刑幅度很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掌握打击的重点,对具体案件做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审议几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有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
更为恶劣的是,他们在劳动教养或者在服刑劳改期间也进行这类犯罪活动,对这种犯罪不严厉惩处,是不可能搞好社会治安的。
”这不仅从立法上说明了惩罚这种犯罪的根据,而且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这条法律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尚须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求得深入理解、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这条决定,办好传授犯罪方法案件。
十六、问:对于犯故意伤害罪,尚未造成重伤,只造成轻伤或轻伤多人,情节恶劣者,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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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刑事案件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制度(8种)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责任人治安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一)责任事故类(8种)1、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2、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3、涉嫌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4、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5、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行为;6、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7、涉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8、涉嫌构成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一)受案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四)侦查1、侦查工作方案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侦查措施(1)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县、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询问证人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勘验、检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5)搜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6)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7)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9)查询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0)冻结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11)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12)调取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3、强制措施(1)拘传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取保候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3)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拘留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5)逮捕提请批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五)侦查终结1、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破案(1)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随案移交物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
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随案移交物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3)换押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4)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复议复核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监督检查(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政法委的监督检查;(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5、违反法定期限超期办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依法处理。
7、上述责任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一)立案阶段: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评价。
(二)侦查阶段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2、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3、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对象违规采取取保候审。
九、防范措施(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别图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种)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责任人治安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一)强迫职工劳动罪(2种)1、涉嫌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行为;2、涉嫌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一)受案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四)侦查1、侦查工作方案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侦查措施(1)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县、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