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号,以下简称《函授站设置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高校驻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函授站(点)、学习中心)开展年度检查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我厅公布的2021年函授站(点)、学习中心备案结果中合格、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省内高校在驻地设立的教学点;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主办高校委托在鲁设置的学习中心;山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习中心。
二、检查内容《函授站设置管理办法》《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是高校履行办学主体地位和责任以及对所属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监管与指导。
函授站(点)、学习中心遵纪守法,政策制度执行,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三、检查安排(一)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自查。
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要认真做好自查自检工作,撰写自检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的基本情况,2021级(2020年参加成考)注册人数(分层次、专业)、现有在籍学生总数,上年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改进与创新的具体措施及成效,存在的问题或差距(招生宣传、学生管理、学习支持服务、教学和考试组织、经费管理等方面),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

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1. 引言1.1 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加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为许多人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发展的途径。
作为满足职场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因此,确保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全面探讨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
首先,我们将对这一主题进行概述,明确文章的目的和意义,并介绍文章结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整个论文内容。
然后,我们将详细讨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并提出确定专业需求、设计合适的课程体系以及建立有效的培养方案等关键要素。
接下来,我们将关注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涵盖选址和规划校外教学点、提供必要设施和资源支持以及监督和评估校外教学点运营情况等内容。
此外,我们还将探讨提高师资水平与教学质量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并提出招聘合格的教师团队、提供师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及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等建议。
最后,文章将总结过去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并展望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应对未来挑战的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和探讨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
通过深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可行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策略提供参考。
同时,本文还将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系统在适应社会需求、促进人才培养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所提出的理论分析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有望为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基础。
2.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2.1 确定专业需求:在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中,首先需要确定专业需求。
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看点焦点2022年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

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目 录
一 二 三 四
设定动画的起始时间和过程时间还可 以通过 以下简 捷的方 法进行 :选择 图1中 的“显 示高级 日程表 ”项, 则动画 列表中 每个动 画的右 侧将显 示蓝色 的动 画时间矩形块,通过移动或缩放矩形 块,可 以方便 地改变 动画的 起始时 间和过 程时间 LHJ+FHX。
统一为“非脱产”,主办高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等,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教学。已注
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按原政策执行。
三是推进分类发展。支持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结合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学历继
续教育。支持地方高校重点举办“服务地方、办学规范、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学历继续教育。支持
设定动画的起始时间和过程时间还可 以通过 以下简 捷的方 法进行 :选择 图1中 的“显 示高级 日程表 ”项, 则动画 列表中 每个动 画的右 侧将显 示蓝色 的动 画时间矩形块,通过移动或缩放矩形 块,可 以方便 地改变 动画的 起始时 间和过 程时间 LHJ+FHX。
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Fra bibliotek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画时间矩形块,通过移动或缩放矩形 块,可 以方便 地改变 动画的 起始时 间和过 程时间 LHJ+FHX。
数字赋能、精准治理”的原则,形成办学结构合理、质量标准完善、办学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有效、保 设定动画的起始时间和过程时间还可以通过以下简捷的方法进行:选择图1中的“显示高级日程表”项,则动画列表中每个动画的右侧将显示蓝色的动 画时间矩形块,通过移动或缩放矩形 块,可 以方便 地改变 动画的 起始时 间和过 程时间 LHJ+FHX。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川教[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教高〔2018〕543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高等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有关要求主办高校应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8〕648号)相关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
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布局由主办高校本着保证质量、有利管理的原则稳妥审慎科学规划,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并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生源。
省外高等学校在豫设立校外教学点仅限于本科层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
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3个。
同时,为集中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
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
严禁设置“点外点”,经备案的设点单位不得再行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另行设置教学点。
二、规范简化校外教学点备案程序主办高校应根据在豫设置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布局,对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辅导教师、管理队伍、支撑服务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按要求提供设点单位申请报告、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协议、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报告、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备案。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条、资质要求:1.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举办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的专业。
2.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
原则上校外教学点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条教学基本条件:1.有固定的教学场地。
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2.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
理工农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其它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外语类专业(经批准开办)还应具备40座以上语音室。
3.教学辅导期间,能保证学员食宿。
4.有一定的图书资料,其中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以上,有可以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
5.设点单位能提供稳定的校外教学点办学经费。
6.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
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2)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
湖北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模板高起专

湖北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模板(高起专)一、专业基本信息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办学层次:高起专学习形式:非脱产二、培养目标与人才规格(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人文与科学素养,具备经济学专业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相关实际工作技能,“有思想有能力有担当的实践、实用、实干”应用型经济学人才。
(注:请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填写)(二)培养规格1 •素质结构要求:1.1 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并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2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和勇于担当、敬业爱岗、艰苦奋斗、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精神。
1.3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1.4 具有感受、鉴赏、评价和创造美的能力。
1.5 热爱劳动,尊重劳动者,有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定志向。
2 .知识结构要求:2.1 牢固掌握经济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理解经济学理论的内涵、发展演进、学派差异及争论重点。
2.2 熟悉经济学理论运用的市场环境、政策依据和政策效果;了解经济实践发展现状。
2.3 牢固掌握经济学基本分析方法,能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
2 .4掌握运用经济计量分析软件对宏微观数据进行综合处理的方法。
3 .能力结构要求:3.1 具备一门外语尤其是英语知识,具备较强的读、写、听、说能力。
3.2 具有比较完善的数学知识和良好的数学基础,能够运用数学方法理解和分析经济问题。
3. 3掌握计算机和现代信息技术,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文献检索、数据处理。
3.4 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运用经济学研究方法撰写经济学专业论文。
3.5 具有创新思维,并具备一定的创业就业能力。
3.6 培养1项艺术爱好,掌握1-2项体育技能,具备日常生活技能、生产技能和服务技能等基本劳动技能。
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

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2024年度,各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将更加多样化和市场化,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推动教育发展。
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具有以下特点:一、多元化的设置地点2024年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将更加注重设置地点的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大学校园以外,还包括工厂、企业、社区、农村等各类场所。
这样设置地点的多元化,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类学习者的需求,也可以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的教育资源共享,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个性化的课程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将更加注重个性化的课程设置。
根据不同学习者的需求和兴趣,设置丰富多样的课程,涵盖不同专业领域和知识层次。
还将开展定制化的教学活动,满足不同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需求,提升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三、灵活化的学习方式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将更加注重灵活化的学习方式。
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资源,如在线教育、移动学习、实践教学等,满足学习者随时随地的学习需求,提升学习的便捷性和效率。
还将推动教师业务水平的提升,提供更加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服务,促进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学习成就感。
四、信息化的管理模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将更加注重信息化的管理模式。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生信息、教学资源、教学服务等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还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校外教学点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示例: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知识的不断追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方便广大在职人士和有志提升学历的人士参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地纷纷设立了校外教学点,方便大家就近接受教育。
本文将探讨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情况,并讨论未来发展趋势。
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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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
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2.04.08
•【文号】教职成厅〔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继续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
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三、压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
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
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
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销。
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
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职责要求。
高校应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通过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职责及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中止合作协议的情形等。
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五、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
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
要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
国家开放大学主讲教师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辅导教师可由分部认定选用。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
高
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
高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
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七、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
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
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教师酬金由总部、分部财务部门分别据实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校外教学点的宏观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
高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
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
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
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对省域内每个设点单位承接的高校校外教学点数和开设的专业数等作出上限规定,对省域内校外教学点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要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
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
对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给予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加强组织实施。
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
从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
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附件: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