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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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共8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共8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共8篇)篇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全文优秀4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全文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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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罚 则 篇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章 监督管理 篇二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章监督管理 篇三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章 总 则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培训规定(3篇)

企业安全管理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员工以及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六)安全文明生产知识;(七)心理健康和职业健康知识;(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安全生产概况;(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五)安全文明生产知识。

第七条在职员工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六)安全文明生产知识;(七)心理健康和职业健康知识。

第八条特殊工种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二)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知识;(三)特种作业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九条培训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集中培训;(二)现场教学;(三)远程教育;(四)岗位练兵;(五)其他适宜的培训方式。

第十条集中培训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邀请专业培训机构或者专家进行授课。

第十一条现场教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可以在生产现场、车间、实验室等地进行。

第十二条远程教育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方式进行,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学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3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意识;(二)依法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三)科学施教,提高培训质量;(四)分类指导,满足实际需求;(五)持续改进,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设施等;(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六)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七)安全文化建设。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特点,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对象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对象包括:(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其他从业人员;(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对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组织与实施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培训场所、设施和设备;(二)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培训师资;(三)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培训:(一)制定培训计划;(二)组织培训师资;(三)开展培训活动;(四)进行培训考核;(五)颁发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规章制度篇一一、安全培训目的及范围1、安全培训目的安全培训是培养和保持高素质员工最有效的管理办法之一,它不仅保证了员工掌握开展工作的必要技术,还起到提升公司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的作用。

2、培训对象及范围培训对象:新入职员工、在岗员工、工作岗位调动员工、脱岗三个月以上的复岗员工等。

培训范围:公司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安全培训目标、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目标、计划、组织实施是整个培训活动的实质性过程和关键阶段,它关系到培训任务能否落实,培训目标能否实现。

如果组织不好,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就可能出现矛盾,培训目标就无法实现。

因此,为做好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应注意遵循相关原则并掌握其方法。

1、确定安全培训的课程目标1)通过安全培训使受训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燃气安全使用方法和燃气设施维修、养护、抢险技能,并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

2)通过安全培训使受训人员能够熟知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流程以及有关安全部门的交叉流程,能够在本部门顺畅的开展安全工作。

3)通过各种技能培训,使受训人员进一步理解燃气行业的安全内涵,并与企业形成共识,从而提高企业的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2、安全培训计划的基本原则1)计划的严肃性必须坚持计划的严肃性,并应通过精心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落实计划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以保证培训效果。

2)计划的灵活性计划制定后也会出现临时性变动,这就需要公司在实施培训计划时灵活掌握。

3)计划的科学性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包括准确的信息,完整的数据资料等,这样才能使整体计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既富有创造性,又具有可行性。

4)计划的有效性计划不仅要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而且要从众多的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以求得合理利用资源和提高效率。

3、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计划的方法与步骤1)公布安全培训计划将安全培训计划打印并发至相关人员,以便明确其具体工作职责,并掌握培训项目的整体情况。

安全培训规定(3篇)

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服务、辅助等岗位人员。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规范培训,注重实效;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4. 全员参与,共同提高。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四条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3. 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4.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5. 心理健康与职业卫生;6. 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理;7.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演练;8.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安全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公司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2.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活动;3. 检查安全培训效果;4.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5. 对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九条安全培训方式可包括:1. 课堂讲授;2. 实地操作;3. 视频教学;4. 案例分析;5. 模拟演练;6. 在线学习;7. 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条安全培训时间应根据培训内容和员工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资格证书;2. 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3. 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安全培训教师进行考核,确保其教学质量。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安全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安全培l训规定(3篇)

安全培l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分级分类,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三)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四)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五)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六)应急处理和救援知识;(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八)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九)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危险作业类别,分类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相适应。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组织与实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考核等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岗位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包括:(一)课堂讲授;(二)现场教学;(三)案例分析;(四)实操演练;(五)网络培训;(六)其他培训方式。

生产安全培训规定内容(3篇)

生产安全培训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全面培训,突出重点;(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四)定期培训,持续改进。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

第六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理和事故救援知识;(五)消防安全、用电安全、机械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专业知识;(六)心理素质、团队协作、沟通协调等综合素质培训。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一)课堂教学;(二)现场教学;(三)远程教学;(四)案例教学;(五)实操培训;(六)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四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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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篇一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

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b)、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c)、特种作业人员。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a)、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c)、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能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安监局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

结合国家、省、市各级安全政策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监管领域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督促、指导、检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档案规范管理。

三级教育的要求:a)、三级教育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b)、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c)、每一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3、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a)、节假日前后;b)、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c)、工作对象改变;d)、工种交换;e)、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f)、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g)、新进入现场等。

第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1、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

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持证上岗。

包括企业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教育培训。

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方面的基本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主要检查企业对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的考核记录。

4、检查安全教育内容。

通过查看安全台帐记录,检查三级教育制度、企业职工隐患辨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教育培训考核的落实情况。

5、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篇二前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使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稳定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教育,特制定制度。

本制度根据《消防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要求制定。

本制度由__归口。

本制度起草单位: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本制度于20__年_月_日首次发布,于20__年_月_日实施。

1、入厂安全教育1、1凡新入厂的职工和实习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不少于一天);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基本安全知识(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遵章守纪,反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

(2)车间教育(不少于一天)a车间生产特点,劳动纪律和注意事项。

b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车间历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

(3)班组教育(不少于一天)a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

b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c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等。

1.2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三天,方可进入现场或岗位工作。

新工人到岗后仍应在老职工带领下上岗操作,技术熟练后方可独立操作。

1.3来参观学习人员,应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教育。

1.4调换工种或因故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人员,返岗后仍需进行安全教育。

1.5班组安全三级安全教育回执单送回车间安全员处存档。

2.0特殊教育2.1特殊作业人员(电气、起重、电气焊、行吊,车辆驾驶等)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

2.2在进行设备重点大修项目及进行危险作业前,对检修人员、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否则不准施工。

3.0日常教育3.1各生产单元利用班前班后会的时间,坚持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3.2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活动分析会,总结前段时间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措施。

3.3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进行安全教育或离岗安全学习。

4.0四新安全教育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0外来人员安全教育5.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施工作业前,必需要经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5.2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要经综合办和企管部相关人员进行生产现场安全事项预先告知教育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参观、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条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通过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领导和基层管理人员具备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做到不违章指挥;员工能做到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不违章作业;外来人员在公司活动期间能提高安全意识,了解现场风险,服从现场管理,实现人身安全。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督促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提供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支持,负责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一)安全环保处1、负责每年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新入厂员工公司级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公司领导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组织开展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重新上岗人员、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

3、负责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记录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情况。

4、负责对各单位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活动的检查考核。

5、负责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建立领导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台账,建立外来学习、承包商等培训管理台账、档案。

(二)人力资源处负责定期识别安全技能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作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对员工的安全作业技能培训和对各单位开展经常性安全作业技能培训的监督考核。

(三)总调度室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工艺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工艺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了解工艺系统危害,采用正确的工作方式避免工艺伤害发生。

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对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变更内容的培训。

(四)各车间(部门)1、负责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当教育培训计划变更时,负责记录变更情况。

3、负责对新入厂、转岗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班组级安全教育的管理。

4、负责建立本车间(部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方式和内容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协助当地安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培训内容有:(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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