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第五条依据下列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检查发现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六)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六条依据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或应当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三)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可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四)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与直销违法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可以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

(六)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八)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九)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可以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可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一)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二)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十三)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经本级办案机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办案人员可向本级办案机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人请示,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在审批文书中注明。法律法规对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制作、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及财物清单,依法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封盖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封条并拍照或摄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由本级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并编号。

第八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或盖章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有关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物品清单及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十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两人以上,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一般情况下应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当填写《委托保管书》,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二条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先行处理。

(二)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的,应依法作出没收处理决定,予以没收。没收财物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如数返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已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第十四条对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当

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财物清单、《委托保管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物品处理记录》等办案文书及相关凭证均应存入案卷档案。

劳动合同法常用条款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老边区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和法律依据及执行方式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2、对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三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毒、强制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9、对屡教不改人员的强制措施 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10、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2.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3.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三、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A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54条) B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C责任 a.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解释》第73条)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56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决定数额;变更) (3)执行机关(没收、退还保证金、罚款)

排除妨害常用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法复习试题及答案(同名20549)

行政强制法复习试题及答案(同名20549)

行政强制法100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强制法》自( C )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B、2011年7月1日C、2012年1月1日D、2012年7月1日 2、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3、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 C )。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由( A )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5、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 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6、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D )。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代履行 7、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以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C )个月内。 A、一 B、二 C、三 D、六 8、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C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 、6 B、12 C、24 D、48 9、《行政强制法》中( C )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7 C、10 D、15 10、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A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1、经国务院批准,( D )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12、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 C )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1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 )。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应当注销 14、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C )日。 A、10 B、30 C、45 D、90 15、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 D )。 A、驾驶许可 B、营业许可 C、颁发毕业证书 D、持枪许可 16、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A )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17、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最长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B、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C、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D、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每个行政机关办理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C、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19、下列事项应当设立行政许可的是( B )。 A、直接关系个人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民事诉讼律师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律师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的诉讼义务,是指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认真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恪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义务。 一、民事诉讼律师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的诉讼义务,是指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认真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恪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证据。 打官司重在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 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 (1)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2)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行政强制法试题本(A)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试卷试题本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1个正确答案;共30题,每题1分) 1、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责令停产停业 D、扣押财物 2、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D )。 A、甲市公路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仅派出1名执法人员实施。 B、乙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市航道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市地方海事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B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 B、 24 C、 48 D、 72 4、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A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3 B、 5 C、 7 D、 10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B )的有关规定送达。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C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C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C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5 B、 7 C、 10 D、 30 9、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A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0、以下关于查封、扣押的表述,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B ) A、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直接赔付。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只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活动中的一种手段和保障,不能看做是最终的处罚,因此,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

14东财《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一二三

东财《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及答案一 一、单选题 1.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他____ A. 可以提出抗诉 B. 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 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D. 可以申诉 正确答案:B 11. 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管辖权但与该案有牵连的案件。这种管辖称为____ A. 共同管辖 B. 合并管辖 C. 牵连管辖 D. 专属管辖 正确答案:B 3.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样的诉讼为____ A. 必要的共同诉讼 B. 必须的共同诉讼 C. 普通的共同诉讼 D. 普遍的共同诉讼 正确答案:A 4.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由起诉人起诉的案件是____。 A. 选民资格案件 B.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C. 宣告失踪的案件 D.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正确答案:A 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裁定、判决的上诉期分别为____ A. 7日15日 B. 7日10日 C. 10日15日 D. 15日30日 正确答案:C 6. ____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某种原因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继其诉讼地位而继续进行诉讼。 A. 诉讼权利的承担 B. 诉讼权利的继承

C. 诉讼权利的继受 D. 诉讼权利的负担 正确答案:A 7.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____ A. 法院管辖和裁定管辖 B.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C.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D. 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B 8. 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的是____ A. 要求确认合同关系无效 B. 要求终止婚姻关系 C. 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 D. 要求改变共有关系 正确答案:A 9. 按照诉讼证据的来源不同,证据可分为____ A. 本证与反证 B. 特别证据与一般证据 C. 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D.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正确答案:C 12.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是否提起上诉____ A. 以其在接到判决书时,口头表示是否上诉为准 B. 以其在上诉期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为准 C. 以其口头表示和书面意思是否一致为准 D. 以其是否向二审法院交纳诉讼费为准 正确答案:B 11. 裁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其内容包括____。 A. 首部、正文、尾部 B. 首部、事实、理由 C. 事实、理由、尾部 D. 事实、理由、断定 正确答案:D 12. 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应当____ A. 撤销一审判决 B. 直接改判 C. 制作调解书 D. 撤销一审判决,并制作调解书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行政执法考试题库3-判断题及答案

题库3-判断题 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对 B.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也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对 B.错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对 B.错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A.对 B.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A.对 B.错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对 B.错 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A.对 B.错 某广告公司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广告牌,遮挡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了安全视距。为此,当地交管部门责令该广告公司排除妨碍。由于该广告公司经书面催告后无故拒不执行,交管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了广告牌,所需费用由该广告公司负担。 A.对 B.错 《实施意见》提出要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A.对 B.错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肩负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对 B.错 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对 B.错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A.对 B.错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A.对

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在刑事诉讼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 在民事诉讼中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 行政强制脱胎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属于行政措施,它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相并列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行政强制若以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强制诉讼。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06383227.html,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1、人身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于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1)强制隔离,是指对拒绝按法律规定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间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患有某些传染病的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再如,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003年4月卫生部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其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强制治疗,是指对那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场所接受治疗监管的措施。除了精神病人以外,那些因卖淫、嫖娼而患有性病的人,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 (3)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的机构是各级政府设立的收容教育所,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收容教育所还要对被收容人进行强制性的医疗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要进行强制治疗。同时还要对被收容者进行强制性的法律、道德教育,并迫使其进行一定生产和劳动,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4)强制戒毒,是由公安机关设立的强制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采取强行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措施。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经过延长后一般不得超过1年。经过强制戒毒后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对其采取劳动教养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现代经济信息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规范为五大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一行政强制措施限制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就强制程度而言,是行政强制措中最重的。根据比例原则,其应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对象或者场合。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查实、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加以处理和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查封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查封对象是场所、设施和财物通常具有不能或者不宜移动性;第三,查封是原地进行的行为,并不改变被查封对象的物理位置;第四,查封的结果是原权利人暂时失去对查封对象的占有、使用及其处分的权利,但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3.扣押财物 扣押是指行政主体强制留置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限制其继续对其财物进行占有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和查封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扣押是把被扣押物品进行物理位置的转移,且是有必要的移动;查封是原地查封,并不移动被查封对象。第二,扣押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查封的对象相对广泛,除了财物,还可以查封场所和设施,但是无论是查封还是扣押,原所有人都暂时丧失了对被查封物或者被扣押物的实际控制权,都是对其财产权的限制。 4.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是指行政主体暂时性地禁止行政相对人使用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虽然也是限制权利人的财产权,但其直接限制的是金钱,而非物品。因此相对来说,冻结存款、汇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形式实施的要求高于查封和扣押。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除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还可以依法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如下的行政强制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从性质上看,属于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人针对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替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被执行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督促其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与代履行一样属于间接执行方式,不同之处在于执行罚是以新的金钱缴纳义务达到督促的目的,而不是直接针对应履行的义务本身。 2.划拨存款、汇款 划拨存款和汇款从性质上讲,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即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直接划扣一定数量的金钱冲抵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这种方式强制执行的力度大,执行效果直接,执行效率高,相应地,对于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大且更为直接。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行政强制执行人根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法定方式对已经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处理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是指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违法当事人排除其造成的对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益的妨碍,以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行政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排除妨碍的。恢复原状即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侵害对象恢复到侵害之前的状态。恢复原状要求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即在事实上可行且必要。行政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恢复原状的预期目的。如果恢复原状已在事实上不可能,就不应再坚持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而改由其他方式来替代。 5.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履行被执行人的作为性的行政法义务,由被执行人承担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于代履行避免了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的正面冲突,从而缓解了被执行人的抗拒心理,同时仍然能实现行政目标,因此,代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代履行的对象限于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而有些义务其他人代替不了的,也是禁止其他人代替的,只能由义务人本人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除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外,法律还可以设定其他形式的行政强制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为以下四项:一是,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法规可行使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三是,属于地方管理的事 浅谈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欧罗荣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摘要: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是行政强制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行政强制法》立法规范的首要对象。由于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在行政强制制度中具有根本性,因此《行政强制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设定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根本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立法初衷才能得以实现。行政强制的种类有二: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上述两个种类或者方式的名目是法定的,同时它们的设定权限也是法定的。 关键词:行政强制;种类;设定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340-02 340

常 用 法 律 条 文

常用法律条文 1、《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2、《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梢匝映?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呈请逮捕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5、《提请批准逮捕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呈请结案报告书》(或《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呈请预审终结报告书》名称已过时,不再适用) 6、《呈请搜查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9、《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四)项告诉才处理的;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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