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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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

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

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

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

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

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

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

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

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民事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和解制度则是当事人和解纠纷的常见方式。

然而,在民事执行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数额巨大、执行周期漫长等问题,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结果不尽如人意。

同时,从被执行人的角度来看,执行过程中存在被迫执行以及执行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

为此,合理运用和解制度,促进行政机关、执行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及化解矛盾,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及公平程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运作机制,研究和解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解协议制定及履行的有效性和有效性的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度分析。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定义、目的、作用及类型进行论述;(二)通过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法规的梳理及案例分析,分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民事执行争议,分析和解制度在民事执行实践中的运作机制,剖析和解制度与执行制度之间的关系,探究和解制度在解决民事执行问题中的优点和局限性;(三)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和解规定的解释、相关司法实践调查等方法,结合当下法律实践发展,研究和解协议制定及履行的有效性和保障措施,探讨推进和解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有效性。

三、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相对法、归纳法、比较法、实证调研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一)文献法: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法律法规、案例等方面的文献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二)相对法:在分析和解制度实践应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时,对现有的执行制度结合和解制度进行比较,进行相关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探讨;(三)归纳法:将基础理论、法律规定、实践案例进行梳理和回顾,并且从中归纳出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四)比较法:探讨和解和其他解决方式的异同,分析和解在比较中的优势;(五)实证调研:对研究中的问题进行实证调研、问卷调查等,提取并分析调查数据,保证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实证意义。

民事执行调研报告

民事执行调研报告

民事执行调研报告标题:民事执行调研报告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民事执行进行调研,探讨当前民事执行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民事执行的调研,可以有效改善民事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公民的权益。

一、民事执行的背景和意义(200字)民事执行作为法律的最终落地实施环节,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信心。

因此,加强对民事执行的调研,对于完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400字)1. 执行难问题:目前,一些执行主体法院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

执行难问题既表现在执行程序的复杂性,也表现在执行主体的不合作性。

执行难问题严重限制了执行效能。

2. 执行费用过高:在民事执行中,执行费用过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执行费用包括执行手续费、公告费等,对于那些财产状况较差的执行主体来说,支付高额的执行费用无疑增加了执行的困难。

3. 公证问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涉及财产转让的民事判决和执行裁定,其公证的程序和效力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公证机构的技术设施和效率都有待提高,公证费用也相对较高。

三、解决民事执行问题的建议(300字)1. 改善执行难问题:加强执行程序的简化和透明化,减少不必要的委托书和证明材料的提供,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执行主体法院之间的协作沟通,提高执行效能。

2. 减少执行费用负担:合理制定执行费用标准,减少执行费用对于执行主体的负担。

增加对于执行主体的财产调查力度,确保执行费用的适度。

3. 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提高公证机构的公证效率,加强人员培训,改进技术设施,减少公证费用,提高公证的便利性和效力。

结论(100字)通过对民事执行的调研,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民事执行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的效能和公正性。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课题研究主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1、查阅案卷2、与当事人谈话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内容提要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

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篇一】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

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产生了疑虑。

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

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摘要] A 、研究项目主要报告,“人民法院“执行难”研究报告”,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1、查阅档案,2、与当事人交谈,3、与执行法官沟通,4、查阅案件执行报告、执行摘要,1 、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1)寻找执行人困难,(2)寻找执行财产困难,(3)协助执行人困难。

(4)被执行财产难以移动,2 、人民法院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1)人民法院内部原因,1、人民法院立案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审判、执行工作,2、执行运行机制存在一定问题,3、法院执行力不足,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无法提供良好的协助、配合执行,降低了案件受委托执行的效率。

(2)由于外部社会原因,1 、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薄弱,2、场所、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工作的干扰,以及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法工作的制约。

一、项目研究主要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报告”主要调查方法和手段1、查阅档案2、与当事人交谈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告摘要1 、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1)难以找到执行人。

(2)执行财产难以检查。

(3)很难获得遗嘱执行人的协助。

(四)应实行财产难移。

2 、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1)人民法院内部原因。

1、人民法院立案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审判、执行。

2、的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3、法院执行权力不足,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受委托的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提供良好的协助、配合执行,这降低了受委托的执行法院的效率、协助执行案件。

(2)外部社会原因。

1、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以及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时不能执行。

4、有法律义务协助实施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机构在成为执行主体时不会自动履行其还款义务。

6、现行执法法规不完善。

7、对法院执行的监督仍然不足。

3 、解决执行中疑难问题的建议(1)坚持党委领导,各部门配合。

民事案件执行调研报告范文

民事案件执行调研报告范文

民事案件执行调研报告范文民事案件执行调研报告范文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居民权益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然而,民事案件执行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开展了一次民事案件执行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目前执行工作的现状,明确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对多个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了走访,并向相关人员发放了问卷,以了解各法院的执行情况、问题所在以及可能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三、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民事案件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1. 执行难问题突出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执行难是目前民事案件执行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执行难包括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财产难以查封扣押、违法抵押等情况。

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执行程序繁琐等。

2. 执行机制不完善调研显示,当前的执行机制并不完善。

执行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此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执行力度不均衡、执行标准不清晰以及对被执行人权益保护不足等。

3. 司法资源短缺由于司法资源有限,执行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配置不足,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质量不高。

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执行法官数量不足以满足社会对执行工作的需求,这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四、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提升执行力度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执行法官的执法能力培养,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建立健全执行机制,明确执行标准,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提高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供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增加执行法官的数量,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同时,借鉴先进的执行管理经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执行工作的综合效益。

3. 协调各方合作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执行难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不便和困扰。

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执行难的情况,我们展开了一次相关调研。

首先,我们对执行难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和讨论。

执行难指的是法律、合同、裁决等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

无论从个人层面还是组织层面,执行难都存在着不同的形式和表现。

其中包括了债务追讨的难度、判决执行的困难、合同履行的阻碍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接着,我们进行了实地调研,对执行难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

我们发现,执行难在各行各业都有所体现,例如房地产领域的拖欠款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的执行难度等。

这些问题不仅威胁着个人的利益,也伤害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强调了法律体系和法律执行的重要性,必须加强对权利的保护和执行。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

同时,我们也呼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倡导守信用、守合同的社会风气。

总的来说,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
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研,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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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开题时间 论文题目 开题报告内容: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只要社会中存在法,法的实现就一直是并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存在的特殊形式,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的作用和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也就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对法律的实现,即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列宁也认为,没有国家强制保障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可见执行工作的意义之重大。然而,我国自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大量的民事案子得不到执行,也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在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究其原因,无非是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国民素质不高等等,但在现有的基础上仍有很大的改善余地,比如加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素质,确立新型执政理念,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树立新型的执政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发展,民事执行问题凸显,现如今,摆在我国法制化面前的难题是:如何更加有效的提高民事诉讼执行的力度。民事执行难是法律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正因为有争议,才有研究价值,本文现有理论基础之上开展对于我国民事执行工作发展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法制建设基本理论研究有所助推。 二、 工作任务分析 本文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写作思路从我国法制化建设战略发展模式基本理论出发,在分析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民事执行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并提出实施改善措施。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实际问题的研究为我国的法制化进程的管理提供一些理论、实践上的指导。 三、 调研报告 2006年全年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52835件,旧存360445件。执结2036717件,执行标的金额3120亿元。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的1007432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431803件,因当事人确无财产或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等597482件。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执行中的几个特点,概括说就是“三低一高”: 第一,自愿履行生效的确定给付的法律文书比例低。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而全年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52835件,除掉不需执行的民事案件,虽然报告中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但我们也可大概能估算出自愿履行生效的法 2

律文书比例低的惊人。 第二,采取强制措施执结的案件比例太低。2005年各级法院执结案件2036717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431803件,仅占总执结案件的18%。 第三,真正无法执行的案件比例较低。2005年,因当事人确无财产或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等597482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24.7%。 第四,执结案件中因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的比例高。2005年各级法院执结案件2036717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的1007432件,占总执结案件的49%。 从“两低一高”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绝大多数并不惧怕所谓的法律权威或者法院权威,所以敢于拒不履行。第二,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更注重于让当事人自动履行;如果不能自动履行,更多地选择让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不是首选强制执行。第三,执行难的主要方面不是由于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强制执行,而是由于执行力度不够。 四、 方案拟定与分析 1、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方法: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将搜集、查阅大量国内外的文献和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研究。 (2)对比分析和归纳方法:通过计算机网络检索和相关书籍和报告等渠道,广泛收集与本课题有关的各种文献和资料,对于国内民事执行问题发展管理的发展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及实际背景进行比较分析和归纳。 五、 毕业论文撰写提纲 一、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执行中的难点 (一)被执行人不接受执行

(二)其他国家机关不支持执行。 (三)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执行 (四)执行机构硬件条件不够,工作能力不强 (五) 执行申请人不配合。 三、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3

(一) 增加诚信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 (二)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三)制定独立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单行部门法。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

(五)公检法相互协调 (六)改善执行环境。

四、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意义 五、结论 六、实施计划 (一)2011年12月11日收集资料,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

(二)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并交给指导老师指导修改 (三)2012年1月-3月主要对初稿进行修改,并对研究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 (四)2012年4月10日将毕业论文定稿并打印装订完并交指导老师审阅 (五)2012年5月前完成毕业论文评阅 (六)2012年5月7日-20日前进行论文公开答辩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文献综述内容 民事诉讼执行难是近几年来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但目前国内的学者们对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本文主要对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执 行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立法现状做一概述, 并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对民事诉讼执 行难问题进行一些探索,对解决其根本提出建议。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 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民事中的执行程 序是放在民事诉讼法这个部门法里面来讲的,是作为的一个篇章,但是事实上, 执行程序对于整个民事诉讼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因为它不是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出现的,当然会有 4

很多的不足的地方,我国立法虽然希望通过司法解释 的形式来慢慢进行补充,但是这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本文通过查阅很多的 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及他们的观点,加入自己的一些理解。民事诉讼的执行已经 越来越体现其独立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一个与现实密切相关的领域。 一、 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为解决私权纠纷而设,是社会解决纠纷体系之造成部分, 由法院,当事人,其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行为共同构成。学者江伟定义为: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学者肖建国认为民事诉讼包含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两种类型的司法程序,审判与执行历来被视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须臾不可分离。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关系,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民事执行的使命则是运用国家的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二者性质上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均具有司法性的特点,是司法权作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所呈现出的两种不同程序类型。另一方面,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用于调整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与民事审判法律关系中调整原告与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的准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民事执行权具有的司法属性就是建立在这两层关系之上的。所以,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必须按照司法权固有的质的规定性予以制度上的安排,执行行为也必须依据司法权行使的一般规律进行调整。 民事诉讼之特点,学者江伟将其概括为:诉讼对象的特定性,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上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型与权威性。第一,执行程序是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司法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能,是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 强制性为主要特征, 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 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 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学者段共和认为,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但对执行员的任免,资格缺乏具体规定,对执行员的职权的 5

规定很笼统,使执行员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困难,执行员的任免是否应适用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一样的程序,执行员是否要求具备等同于审判员的资格,执行员也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在采取执行措施时的署名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时都要作出裁定,这作为执行行为,是应该属于执行员的职权,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未赋予执行员在裁定书上署名的权力,这给执行工作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 三、民事执行难的对策,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我国学者在对其进行研究后提出来了很多的解决的建议。学者段共和认为要通过完善执行立法,健全具体执行制度。完善强制执行立法,是解决“执行难”的直接有效的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家常怡教授认为:“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根本途径之一,就是要改变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的现状,尽快制定出适合实际需要的,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我国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可以完善、设置具体执行制度,为执行工作提供具体、充分的法律依据。当然,这要求立法者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强制执行法。中南民族大学的向达在认为:解决执行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改革执行体制,完善执行法,加强普法教育,健全审判和调节制度,克服地方影响等方面进行解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毛向强认为可以通过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增大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增大奖惩力度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河北大学的张梅馨认为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重整执行 机构,规范执行工作: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笔者在通过查阅大量的学术性论文和材料的基础上,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独立 的诉讼法,建立诉讼执行保障基金,确立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执行机构设置改革及执行活动的规范方面着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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