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GB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92)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第1。
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1。
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
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
0。
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
0。
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
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
0。
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2。
0.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
0。
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第2。
0.4条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电气安装施工规范(GB51145-2015)

一、
4、铁芯检查中,本条第3款第3项〜第7项无法拆开时可不测量。 5、绕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绕组绝缘层应完整,应无破损、变形和位移现象; b、各绕组应排列整齐,间隙应均勻; c、绕组的压板应紧固,防松螺母应锁紧。 6、绝缘围屏绑扎应牢固,围屏上所有线圈引出处的封闭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 求。 7、引出线绝缘应良好,应无破损和拧弯现象,并应绑扎牢固;固定支架应固定可 靠;引出线的裸露部分应无毛刺和尖角,焊接质量应良好,引岀线与套管的连接应可 靠,接线应正确。 8、无励磁调压切换装置各分接头与线圈的连接应紧固可靠; 分接头应清洁,且接 触应密实,弹力应良好;所有接触部分,用 0.05mmX10mm塞尺检查时,应塞不进去; 转动接点应正确停留在各相应位置上,并应与指示器指示位置一致;切换装置的拉杆、 分接头凸轮、小轴、销子等应完整无损;转动盘应动作灵活,密封应良好。 9、变压器有载调压装置的选择开关、切换开关应接触良好,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 件的要求,位置显示正确;分接引线应连接正 确、牢固,切换开关部分密封良好。
c、散热器、连通管、安全气道等应密封。 3、设备基础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干式电抗器基础内部的钢筋应符合 设计要求,基础内部钢筋不得与接地网连接。
一、
1.2 装卸及就位 1、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的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 a、利用机械牵引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时,牵引 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以下并符合制造厂规定;运输过程中,设备倾斜角度 不应超过15° b、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的装卸应使用产品设计 的专用受力点,并应采取防滑和防倒措施;牵引速度不应超过2m/min
一、
2、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的就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 a、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基础应平整。 b、利用千斤顶升降大型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时 ,应将千斤顶放在千斤顶支架部位,升降操作应使各点均匀受力,并应及时 垫好垫铁。 c、装有滚轮的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其滚轮转动应灵活。 d、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本体直接就位于基础上时 ,应符合设计和制造厂的要求;用垫铁对设备进行找平时,所用垫铁及其布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的规定。 e、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电抗器、接地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除 制造厂规定不需设置安装坡度外,应使其顶盖沿气体继电器气流方向有 1%~1.5%的升高坡度;当与封闭母线连接时,其套管中心线应与封闭母线中心 线相符。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鲤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 EX ”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 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为分阿
A、 B 、C 三级。
2.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 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2.4.5.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1 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4.5.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2 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 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2.4.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4.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
2.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爆炸和危险场所电气安装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1 总则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最新整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 则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 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 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 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1 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适用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应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一根电缆(电线)、多根电缆(电线)或母线以及固定它们的部件的组合。
如果需要,布线系统还包括封装电缆(电线)或母线的部件。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建筑电气工程(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
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导管 conduit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电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金属导管 metal conduit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96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
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项目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
1 总则1.0.1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督。
1.0.4 接地装置施工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1.0.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1.0.6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1.0.7 各种电气装置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必须可靠,接地装置的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扩建接地网与原接地网应为多点连接。
1.0.8 接地装置验收测试应在土建完工后尽快安排进行;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装置,在接地电阻难以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确定采取相应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0.9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2.0.1接地体(极)grounding conductor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极)。
接地体分为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
2.0.2自然接地体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可利用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2.0.3接地线grounding conductor电力设备、杆塔的接地螺栓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
2.0.4接地装置grounding connection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2.0.5接地grounded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电气装置、设施过电压保护装置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GB 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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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上。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1990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
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
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态,清理干净,在极柱第1.0.9条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1.0.10条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铅酸蓄电池组第一节安装第2.1.1条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2.1.4条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三、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条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第2.2.1条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规定的硫酸,并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
当采用其它品级的硫酸时,其物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
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
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
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
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
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入。
第三节充放电第2.3.1条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以下,室温高于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可充电。
但自电解液注入第一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
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8h。
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第2.3.2条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过充过放。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 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再进行0.5h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2.3.7条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
三、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量的5%。
四、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
当温度不为25℃而在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式中t——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当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A·h);——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0.008——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第2.3.8条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h。
第2.3.9条蓄电池组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10h率放电容量的95%。
第2.3.10条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电池,应检查内部情况,极板不得有严重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第2.3.11条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密度、温度。
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第2.3.12条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第一节安装第3.1.1条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一、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必须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
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第3.1.2条清除壳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
第3.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同列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母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