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约束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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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金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2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日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金融犯罪案件法律责任(3篇)

金融犯罪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侵害金融财产权益,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金融犯罪案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金融犯罪案件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可能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金融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2)拘役:对于情节较轻的金融犯罪,可能被判处拘役。

(3)罚金: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2. 常见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可能面临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犯罪人应当将非法所得返还给受害者。

(2)赔偿损失:犯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犯罪人应当支付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金融刑事法金融犯罪与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金融刑事法金融犯罪与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金融刑事法金融犯罪与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金融刑事法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包括金融诈骗、洗钱、金融焦点交易、内幕交易等。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同时,金融犯罪也涉及到金融刑事诉讼,即对涉嫌金融犯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以下将对金融犯罪以及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虚假、隐瞒等手段进行欺诈、侵占、洗钱等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融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金融诈骗: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其刑罚进行了规定。

2. 金融洗钱: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洗钱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实施了相应的监管和打击措施。

3. 金融焦点交易:指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通过高频交易、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期货法对金融焦点交易进行了规范,并对其进行了打击。

4. 内幕交易: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期货法以及刑法对内幕交易都做出了规定,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仅是金融犯罪中的一些常见类型,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

针对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并且不断强化了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金融刑事诉讼是对涉嫌金融犯罪的人进行法律追究和刑事审判的过程。

在我国,金融刑事诉讼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1. 立案阶段:当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掌握了金融犯罪的线索时,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5]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5]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5年7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保证各级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决定》,特通知如下:一、《决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它的颁布施行,对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金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深入查办金融市场的大案要案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

要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决定》,全面、深刻、准确地理解和领会《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准确适用这些规定。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决定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

对《决定》中规定的下述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直接立案侦查:第九条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第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全文)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金融刑法律责任

金融刑法律责任

金融刑法律责任金融领域是现代社会经济运作的核心,但随着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犯罪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各国对金融犯罪采取了严厉打击措施,金融刑法律责任因此而产生。

本文将讨论金融刑法律责任的定义、种类以及相关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金融刑法律责任的定义金融刑法律责任是指违反金融法规和金融交易规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犯罪行为涉及金融领域,给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金融刑法律责任旨在打击各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金融刑法律责任的种类1. 金融欺诈罪金融欺诈罪是指以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或其他欺诈手段,蓄意诱骗他人从事金融交易,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常见的金融欺诈手段包括证券操纵、内幕交易、虚假发布信息等。

2. 洗钱罪洗钱罪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资金或财物,通过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来源,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行为不仅对金融系统造成不良影响,还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3.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常见的形式包括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伪造金融工具等。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带来损失并造成金融系统风险的行为。

此类行为常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进行投资。

5. 金融黑幕罪金融黑幕罪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利用内部信息优势、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等手段,做空或干扰市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金融黑幕罪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金融刑法律责任的相关立法和法律实施1. 金融法律的立法各国针对金融犯罪问题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金融犯罪。

以中国为例,中国刑法修订了金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对金融犯罪严厉打击。

2. 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金融监管机构在打击金融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文档: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金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

但是,由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市场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给市场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使社会各界深感担忧。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国家推出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一、金融违法行为的范围《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金融违法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乱象、非法金融业务、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等情况。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严加打击。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听取当事人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

同时,也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例如,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三、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在金融领域中,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很大的责任,要求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规矩。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也规定了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如果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金融交易和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在对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中,包括罚款、监管措施、撤销经营许可等。

四、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负有保护责任的要求。

如果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泄露客户隐私信息、骗取客户钱财等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对于存在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也需要支付赔偿金,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五、金融机构的合规落实为了确保金融机构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意识,确保金融服务的合规性。

金融监管法解读

金融监管法解读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金融监管成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国家提出并实行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

本文将对金融监管法进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一、金融监管法的概述金融监管法是针对金融领域制定的法律规章,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金融监管法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准入的管理、金融市场行为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审核等内容。

二、金融机构准入管理金融机构准入管理是金融监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审查程序才能获得准入资格。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良好的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三、金融市场行为监管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是金融监管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金融监管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

例如,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者从事欺诈行为。

四、金融产品审核金融产品审核是金融监管法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金融机构在推出金融产品时,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

审核的目的是确保金融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审核过程中,需要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把控,防止不良金融产品对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五、金融监管法的意义与挑战金管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金融监管法能够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与不稳定因素。

其次,金融监管法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增强金融市场的公信力。

然而,金融监管法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监管法律的制定和调整也需要与之保持同步,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金融挑战。

六、结语金融监管法的解读对于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市场参与者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

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以欺骗、窃取、贪污、侵占等手段,
通过对金融系统进行操纵、伪造、欺骗等行为获取利益或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犯罪行为。

金融犯罪行为通常包括证券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洗钱、资金诈骗、信用卡诈骗、银行诈骗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金融市场的公正与公平,也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通常由各国法律体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责任:金融犯罪一般构成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逮捕、起诉和判刑等刑事制裁。

2. 民事责任:受金融犯罪行为影响的被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 行政责任:金融犯罪行为涉及到金融监管领域,相关金融机构、
监管机构可以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4. 国际协作:金融犯罪常常跨越国界进行,国际合作与协调在追诉
犯罪行为和追回资产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涉及到国际法律合作机制、引渡协定等。

不同国家对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幅度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
都会对金融犯罪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金融案件是指涉及金融活动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洗钱、金融欺诈、信贷纠纷、票据纠纷等。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活动,保障金融安全。

本文将对金融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金融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宪法对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和金融监管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2. 金融法律(1)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地位,规定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金融稳定等工作。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银行业监管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3)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

(4)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市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业务的经营、保险监管等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

3. 金融行政法规(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行政法规,规定了金融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标准和程序。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事项。

4. 金融部门规章(1)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包括货币发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

(2)银保监会规章银保监会规章包括银行业、保险业监管、金融机构设立、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

(3)证监会规章证监会规章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方面。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对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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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造租 金机 会 主 要
在无行政干预 的市场上 , 民 居
的 资 金供 给 曲线 和 企 业 的资 金 需 求
有两个 作用:1 )平
均 租 金 为 银 行 创 造
曲线如图 ( ) 示, 时市场均衡 a所 此
利 率 为 r 。 果 政 府 对 市 场 进 行 干 如
出 特 许 权 价 值
20 2 1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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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主体 问发生的交易关系可 以用契约合 同来 描述 , 而契 约合 同能 否签约 和执 行 , 取决 于经济 主 体 依据市 场供 求状 况 自主决 策 和交易承诺及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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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6年斯蒂格利茨 (t l z 、 9 Si i ) gt 赫尔 曼( l n ) Hema n和默 多克( r l Mu — d c ) 出金融约束 论( i a ca ok提 Fn n il Retan ) sr it,重新审 视 了金融 体制
和 体 , 业 和银 行 无 法 建 立 真 止 信 用 关 系。 在 现 有 条 件 下 , 府 对 公 民 充 政
使 国有企 业筹资渠道 单一,大 中型
企 业 8 % 的资金来 源靠银 行贷款, 0 平均 资产负债率达 7 % 以上 。 0
表 2 映 了国 有企 业 资 金 来 源 反
贷款利 率也加 以控制 , 图( ) 此 如 d, 时市场 的存 款利率为 r ( 小于 r ) , 贷款利 率为r ( 亦小 于r ) 银行 与 ,
间,金融约束理论大 行其道,许 多 学者提 出我 国应在较长一段时 间内 实 行金融约束政 策, 并通过 它引致
金 融 深化 。
国 家 而 占, 融 深 化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金 成 部 分 是 建 立 一 个 储 蓄 机 构 网 络 以 吸 收 存 款 。 融 约 束 使 银 行 只要 新 金 增 存 款 就 可 获 得 租 金 , 而 使 银 行 从 扩 大 网络 、 寻 求 新 的 存 款 来 源 。
( n n ilVau Fia ca l e o
预, 控制存款 利率但不对 贷款利率
加 以限制,如图 ( ) b ,此时市 场的 存款 利率为 r ,低于没有政府干 预 时 的存款 利率,贷款 利率 r高 于没 ”
有政府干 预时的贷款利 率, 银行获 得全部租金 r一 r。银 行获得租金 ”
结构 。
资 产或 资本金 完全 属于 国家所 有 ) 。
从市场的 角度来看, 有独立的财 没
产 就 无 法 真 独 立 地 对 其 经 营 活 动
所 产生的债务 承担 财产责任,无法
真 正 对 融 资 失 败 或 经 营 亏 损 负 财 产 责任 。显 然 ,这 种 不 可 能 真 正 对 债
加银行特许 权价值的租 金机 会, 减 少 银行 的道 德风险行 为。 ) 2 通过
策,在金融部 门和生产部 门创造租 金机会( n p ru i e)以金 Re tOp o tnt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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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推动 金融深化 。 对发展 中
放松 限制 与加强政 府干预 的 问题, 主 张 政 府 通 过 制 定 一 系 列 的 金 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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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流 。 这 样 使 银
农 村 金 融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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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无论 是存款利率 或是贷款利率 都没有 明 显低 于世界发达 国家水 平 ,只是 利差略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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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金融部 门, 企业也 可以以较低 的利率 r 得 到贷款额 Q ” 如图 ( ) C 大 于瓦尔拉斯均衡市场条件下所能
得 到 的 贷 款 额 Q 。 果 政 府 同 时 对 如
企业部 门都获 得租金,其 中银行 町
获 得 租 金 r一 r 业获得租金 r ,企

我 国金 融租金 的特 殊形式
按 照斯蒂格 利茨 等人 的研究 , 金 融租 金 的形 成 可用 图 1简 要说
明。
I 。
斯 蒂格 利 茨 等 人 认 为, 在 金融 约
束 下 ,为 金融 部 门
分就 业存在隐含 的“ 礼会 契约 ” 在 ,
这种 契约 卜 第一, , 企业 难以破产, 资本 存量难 以调整;第二,即使企 业能破 产, 工人优先 安置和社会稳 定问题 优先, 银行在借 贷契约 中的 权力大 多被 忽略或推后 。因此,国
有企业 和国有银行 的贷款契约 里,
国 有 企 业 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 预 算 软 约 束 弊
资 料 来 源 : 19 — 0 1 中 国金 融年 鉴 820 年 9 没 有 独 产 财 产 或 独 的 自有 资 本金 主 签 约 和执 行 。
金,同时我 国资本市场不发达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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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体制 下, 国有经济 占绝对 地位 , 政府成为社 会唯一的决 策者
病在经济转型时期 直接演 化为国有
务或经营亏损承担完全财产责任的
金 融 活 动 主 体 的 信 用 行 为 很 难 是规 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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