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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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一、前言安全性评价在国外也称为危险性评价或风险评价,安全性评价的定义是: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通过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或称之谓不安全因素进行辨识定性和定量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对该系统的安全性给予正确的评价,并相应地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的具体对策措施。

通过全面系统,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这些措施,达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超前控制事故的发生。

安全性评价是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安全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安全性评价的起源国际上最早在工业上研究安全性评价的是美国一家化学公司,1964年发表“应用化学品分类”,在不断改进提高的过程中首创“指数法”,使用“火灾、爆炸指数”作为衡量化学工厂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到1991年已经修订到第七版。

“指数法”在70年代以后受到国际上的广泛重视,日本劳动省在1976年提出了化学工厂六阶段(安全)评价法,英国帝国化学公司蒙德工厂研究开发部提出蒙德(Monde)安全评价法,使指数法日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

国内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机械行业在1988年制定了“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主要针对人身安全方面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

1990年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制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安全评价实施办法”,将企业划分成8个系统,即:综合安全管理、生产运行系统、公用工程系统、生产辅助系统、储存运输系统、厂区布置及作业环境、消防系统和工业卫生,评价的内容扩大到生产系统的设备安全。

上述评价方法都是采用的“评分法”。

此外,化工部制订了“化工厂危险程序分级”,采用的是“指数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改进。

冶金部也制定过“冶金工厂危险程度分级”标准。

电力行业方面,华中电业管理局于1992年制订了“安全评价检查表及实施办法”,开展了以人身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性评价。

三、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性1984年印度博帕尔美国碳化物公司化工厂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毒气泄漏事故,事故造成2500人中毒死亡,20万人双目失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大唐集团项反措实施细则

大唐集团项反措实施细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15年12月1 / 203目录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实施细则12 防止火灾事故实施细则193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实施细则40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实施细则425 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实施细则446 防止锅炉事故实施细则497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实施细则728 防止汽轮机、燃气轮机事故实施细则789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事故实施细则9910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实施细则10911 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事故实施细则11612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实施细则120I / 20313 防止GIS、开关设备事故实施细则12714 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实施细则13115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实施细则13416 防止污闪事故实施细则13717 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实施细则13818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实施细则14019 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实施细则14220 防止供热中断事故实施细则14621 防止设备设施腐蚀事故实施细则14822 防止发电厂全停事故实施细则16023 防止水轮发电机组事故实施细则16324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实施细则173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实施细则177II / 203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实施细则1 / 2032 / 2033 / 2034 / 2035 / 2036 / 2037 / 2038 / 2039 / 20310 / 20311 / 20312 / 20313 / 20314 / 20315 / 20316 / 20317 / 20318 / 2032 防止火灾事故实施细则19 / 20320 / 20321 / 20322 / 20323 / 20324 / 20325 / 20326 / 20327 / 20328 / 20329 / 20330 / 20331 / 20332 / 20333 / 20334 / 20335 / 20336 / 20337 / 20338 / 20339 / 2033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实施细则40 / 20341 / 203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实施细则42 / 20343 / 2035 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实施细则44 / 20345 / 20346 / 20347 / 203。

风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

风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
1.责任制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各部门责任制修订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汇总,向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按程序组织进行修订
1查部门分析会资料:
各部门每月未对各岗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一次扣2分。
1.查有关资料会议记录:
(1)责任制归口管理部门每月未对各部门履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一次扣2分;
(2)企业每年未对责任制适用性进行确认的,扣6分。
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未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
1.未明确责任制管理的归口部门,扣2分;
3.未划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及未明确所属各部门的职责,每个扣2分,扣完为止;
4.未明确责任制的修改条件和修改程序,扣2分;
5.未明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扣2分;
6.未明确责任制履行不到位的问责事项与程序,扣2分;
1.责任制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牵头及归口部门;
1.按照企业机构设置,划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两个体系安全职责;
3.明确责任制的修改条件和修改程序;
4.明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奖惩、问责事项与程序;
5.责任制的适用性、执行效果进行回顾与评价;
6.与企业存在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多种经营、租赁经营等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范畴
7)29号;
8.《企&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
2条
1.1.2
编制与修订
70
1.成立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仟制编制工作方案•
1.编制小组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的企业岗位设置,组织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1.《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风力发电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

风力发电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
9.5级及以上大风露天进行起重工作,不得分
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3.《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第1.6.11条:
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1.1-2010)第16.1.4条
1.9.1.4
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脚手架使用管理重点要求(试行)》(大唐集团生[2017]1167号)
1.9.1.3
2.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快气瓶,扣本项标准分的50%;
3.在一级动火区域,未办理动火工作票,不得分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1.1-2010)第3.3.9条、第
6.1.3条、第11.1.8条、第1119条、第11.1.6条、第
11.3.3条、第I111O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
1.《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第1110条;
2.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安生(2016)65号)第1条;
6.《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2.“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施工方案”的内容符合作业现场实际需要;
3.对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三措两案交底;
1.作必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学习掌握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点与控制措施;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GB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55-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10058-88 电梯技术条件
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品选用规则
GB/T17908-1999 2000-4-1 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
原电力工业部-1979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监委3号令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建质(1994)102号 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原电力部电安生[1994]191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求
原能源部安保安[1992]40号防止全厂停电措施
GBJ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15745-1995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
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5144-9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或危险装置影响因素E、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C、管理抵消因子B2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并赋予一定的相应分值;危险程度D为四者的乘积,亦分为若干等级。针对某种特定的范围、条件,恰当选取L、E、C、B2的值,根据相乘后的积得到危险程度D值,并用百分数D1表示危险程度的级别。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燃煤发电企业技术资料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

3.每项档案和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1.相关技术图纸资料不全,缺一项扣1分;
2.不符合技术档案的质量要求,每项扣1分
1.《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02]5号);
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
3.12.3
收集
10
1.档案管理网络中的兼职档案员应全面覆盖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0)178号)
的技术资料及时归档、设备变更后的技术资料要及时修订;
4.不同密级的档案按规定范围提供查阅利用,技术资料复印要履行相关手续;
5.按要求对技术资料进行定期修订,并发通知
4.检查技术资料复印登记,不符规定的每项扣2分;
5.逾期不予修订的,不得分。
3.按照技术资料借用制度履行技术资料借用手续;
4.按期归还技术资料
1.违反档案存放…般防护规定的,不得分;
2.找不到相应技术资料的,每次扣2分;
3.借用登记手续不全的,扣4分;
4.未按期归还的,每项扣2分。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0)178号)
3.12.6
鉴定、修订
20
1.兼职档案员没有按规定收集应归档技术资
各部门和各专业,明确兼职人员对技术资料进行管理的职责;
2.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本企业归档范围,保证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准确;企业有编制的技术资料接收、分发、移交目录:
3.按时移交生产技术和管理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单签字齐全完整
料,每次扣2分;
2.存在应归档不归档情况,缺一项扣1分;
3.12.7
利用
10
编制全引目录、分类目录、案卷目录等适合工作需要的检索工具,提供利用条件

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

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细则”管理,促进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公司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公司并网发电机组的发电计划曲线管理、机组备用、AGC管理、非计划停运管理、一次调频管理、调峰管理、AVC管理、自动化管理、通信管理、继保和安全自装置管理、励磁和PSS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两个细则”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要求及奖惩等,适用于公司对并网发电机组“两个细则”的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调度运行管理值长、单元长及网控值班员等必须熟悉《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南方区域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细则(修订)》,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和复诵汇报制度。

(一)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代表省局指挥电网运行操作,直接管辖当班值长,发布调度命令,并对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值长必须服从调度命令。

(二)值长值班期间业务方面隶属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领导和指挥,并接受其调度指令,当接受指令后,应立即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调度规程、干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和干预值长或值班长不执行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值班调度员是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四)值长值班期间接到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操作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执行时,接令值长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指令确实危急人身、设备安全时,值班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给发令值班调度员。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3.19•【文号】国能安全[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2014年3月19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第四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做好风险识别工作。

风险识别工作在于合理确定风险防控范围。

风险识别应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各级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标准,结合本地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选用电网减供负荷、停电用户的比例或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河南省电力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附件2河南省电力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实施细则2011年3月目次1 总则 (1)2 工作目标和职责 (1)3 风险识别 (4)4 风险预警 (5)5 风险控制 (6)6 监督考核 (9)7 附则 (9)附录A XX公司生产作业风险预警通知书(样例) (10)河南省电力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深化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核心流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控制生产计划编制和现场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风险管理缺失带来的事故风险。

依据国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风险管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主要针对生产作业过程,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关键环节,通过规范开展“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工作,实现安全风险全过程超前控制。

1.3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及生产性企业。

(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和网省公司控股、代管的县供电企业)2 工作目标和职责2.1 工作目标:梳理生产作业活动流程,明确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的主要风险,制订控制措施,实现作业活动安全风险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流程规范、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可控在控”的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控制一般安全风险,严防重大安全风险,杜绝作业现场人身伤亡事故和各类人员责任事故。

2.2 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目标、重点措施、管控流程、奖惩办法和考核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并为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

2.3 各级领导应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组织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督促落实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要求,按照到岗到位规定,落实到岗到位职责。

2.4 省公司部门职责2.4.1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系统电压等级在220千伏及以上的年/季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风险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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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 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2

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3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臵、职责分工设臵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4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第十三条 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5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6

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臵(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臵(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臵(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7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年度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8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年度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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