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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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低效成因的文献综述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低效成因的文献综述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 系的董事 。近年来 ,学者围绕我 国上市公
司独 立 董 事 制 度 进 行 了众 多的 研 究 。 中 , 其
与 激 励 机 制 说观 点相 反 的是 ,熊 金 才
( 0 6) 为 我 国 独 立 董 事 激 励 机 制 丧 失 20 认
激励功能 的本质原因并不在于激励机制本
的成 因,有针对性地 收集 、研究 了有关文 献 ,对不同观点进行 了梳理和分类 ,并在
此 基 础 上进 行 了评 论 和 总 结 。
杂的过程 ,它不是简单 的制度安排更替或
制 度 变 更 ,其最 深 层 的 内在 机 制 根 植 于 一 个 社 会 的 文 化 当 中 , 变更 制 度 不 仅 包 括 一
◆ 中 图分 类 号 :F 7 . 文献 标 识 码 :A 2 66
最重要因素。 但是 , 唐清泉等对 “ 现行法律
内窖 摘要 :本 文 围 绕 我 国上 市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低 效 的成 因 ,对 现 有 文 献
所持 不 同观 点 进 行 了梳 理 、 归 纳 和 分
制度 ”具体 指 什 么 ,并 未给 出 明确 说 明。 陈 艳 ( 0 7) 过 对 国 内外 独 立 董 事 20 通 激 励 机 制 的理 论 和 实 践进 行 比较 ,认 为 我
类 ,并 对 研 究现 状 进 行 总 结 , 以期 为 该 问题 的 深 化 研 究提 供 方 向 。 关键 词 :独 立 董事 制度 公 司治理 低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董事 来源不合理等诸 多方面 ( 彭文革等 , 2 0 ;李海舰 等 , 0 6 07 2 0 ;张静等 ,2 0 ; 0 5

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

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

机构, 又是 监督机 构 , 这使 得 董事 会 的两种 职 能之间 存在
着 激烈 的矛盾 与冲 突 。同时 , 公 众公 司 中 , 权高 度分 在 股 散 , 经 理 层 反 过 来 控 制 董 事 会 , 成 内部 人 控 制 。 因 而 使 形
通过 加强 董事 会的独 立性 , 入 独 立董事 制度 , 图在现 引 力
有 的 “ 层制 ” 单 框架 内进 行监 督 机制 的改 良, 保董 事或 确
高 级 职 员 与 公 司 之 间 利 益 冲 突 交 易 的 公 正 性 ,使 董 事 会 能够 对公 司管 理层履 行监 督职 责 , 此 回归股 东控 制 。 以
和 标准》 以下 简称 《 ( 准则》 和 《 导意 见》 对独 立董事 的 ) 指 ,
为 . 我国 当前 国有 股“ 股 独大 ” 权 减持 尚需时 日, 在 一 股 而 监 事 会 的 产 生 对 董 事 会 具 有 很 大 依 附 性 的 情 况 下 ,独 立 董 事制度 的引 入 , 现阶段 改 善我 国公 司治理 、 化 内部 是 弱
监事 会 , 别行使 决策 权和 监督 权 。 事会 专门作 为 维护 分 监
中 国 证 监 会 《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关 指导 意 见》 以下简称 《 导 意见 》 出台之 后 , 立董 事成 ( 指 ) 独 了 媒 体 上 出 现 频 率 最 高 的 概 念 之 一 , 引 起 社 会 各 界 普 遍 关 注 。 < 导 意 见 》 我 国 首 部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董 指 是 事 的 规 范 性 文件 。它 的 出 台 是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在 强 化 制 约 机 制 方 面 迈 出 的 重 要 一 步 。 此 , 立 董 事 制 度 成 为 我 国 由 独 公 司治 理结构 变迁 的又一 个热 点 。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产 生 于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这 些 国 家 在 公 司 治理 中的股 权组织 一般 采 用 “ 元制 ” 董事 会制 度结 一 的 构 , 股东 大会选 举董 事会 , 事 会任 命 、 管 经理 层 , 即 董 监 在 公 司 机 构 设 置 上 没 有 独 立 的 监 督 机 构 ,董 事 会 既 是 决 策

从独立董事制谈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从独立董事制谈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身 。 为 了 解 决 这 个 矛 盾 , 英 美 国家 的 实 践 中 , 在 大公 司 的 董事 会 成 员 由经 营 董 事 和独 立 董 事 组成 , 由独 立 董 事 承
担 监 督 职 能 。 可 见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是 英 美 国 家 在 机 构 设 置
上 没 有 独 立 的 监 督 机 构 而 力 图 在 现 有 的 单 层 制 度 框 架 内
制 度 也 不 会 导 致 董 事 会 可 以 为 所 欲 为 。 因 为 美 国 的 股 票 市 场 和 接 管 市 场 十 分 活跃 , 旦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个 股 东 一 单 可 以 在 市 场 上 “ 脚 投 票 ” 即一 旦 公 司经 营 不 善 就 可 以卖 用 (
首 先 , 美 国 家 在公 司 机 关 设 置 上 实 行 单 层 制 , 英 即只 有股 东 会 和 董 事 会 , 有 监 事 会 。 由 于英 美 国 家 的 股 份 有 没 限公 司 的 立 法 均 确 定 了董 事 会 中 心 主 义 , 以股 东 大会 的 所 权 限 仅 限 于法 律 规 定 和 章 程 约 定 的 范 围 之 内 。尽 管 股 东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 2 19 D 2.9.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4 7 2 0 )3—0 7 10 4 5 (0 2 0 0 3—0 4 经 常 活 动 的 机 构 , 以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内部 监 督 的 主 要 任 务 所 就 落在 了 董 事 会 上 , 事 会 融 公 司 经 营 与经 营监 督 职 能 于 董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的通知后 , 使独立董事制度成 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 。 本文分析 了独立董事制度 实行的背景及 我国公 司法现有监事会制度 的缺陷 , 以期在 我国公 司法修订之 际, 建立起独 立董事 与监 事会相互协调 的完善 的

反思我国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尹涛

反思我国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尹涛

第9卷第7期2012年7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ul.2012Vol.9No.7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增设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形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状况,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并存的两个职能接近的监督机构依然没有很好地解决公司内部监督不力的问题,反而引起了很多关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能相互重叠和冲突的质疑,引发了诸多关于独立董事是否有存在必要性的思考。

目前在国内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已经普遍成形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起到预期的作用[1]。

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再次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反思。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在西方,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一大法系,有其独特的法律传统,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就是没有关于监事会的具体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英美国家的公司法在传统理念上强调公司自治,基于这种理念,在它们看来,公司如何监督公司事务,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无需法律从外部予以规定。

但是,这并不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事实上,它们的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具有与大陆法系的监事会制度相似的功能。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国。

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从公司外部选聘的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作为独立董事,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中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成员;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也作了相应的界定。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存在一种 “ 搭便车” 的心理 。 于此情形下, 公司的内外部都无法形成~个 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机制 , 公司利益被侵蚀 , 中小股东利益被损 害也成为必然 。 由于我国二元制下的监 事会制度的 固有缺陷 ( 如很难使与董事会 乎级的监事会真正有效监督制约董事会) 以及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特有 , 政治经济体制下的弱化 。 井虑及我国社会现实需要 , 使得我们有 必要引
用的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列 , 由监事会对董事会 、 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而由于我国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的独特性以及受 董事会中心主义 论的过分影响 , 之在 “ 理 加 搞活 ” 背景下过于强调所谓
“ 经营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即赋予企业主管人员过多的权力t而忽
视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 ,难免使得 监事会制度 设计在我 国产生 了弱 化, 并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制度本身的缺陷 () 监事会人员构成的缺陷 。我国公 司法 14 1 2 条第 2 款的规定 :
采取公司一元治理结构 的英美国家土壤下的特定产物 。于中国现 实不
符。 但笔者认为, 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实际上是两种功能 互补的监督制度, 并且独立董事在中国亦有其生存发展的空间 。
1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功能互补 。 . 即使在采取二元公 司治理结构的代表国家法国, 其也存在 相应的独 立董事制度 。 而对于监事会制度被弱化了的中国, 独立董事制度当然亦
控制的董事会的不法行为作出处理 。
方面可以弥 补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 , 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亦能有效制约 我 国上市公司中的某些不合理因素 ; 另一方面 。 我们可以借鉴英美国家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经验 , 少走些弯路 。 ( 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能性 二)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对 我国现令上市 公司监督机制 的改善有着种种 益处 。 但毕竟在原有 制度基础上进行 改革会对相 关制度体系产生巨大的 冲击, 而且独立董事制度终 归是西方之舶 来品 , 其于中国之现 实条件下 是否有其生存的土壤还 尚存疑问 。 有些学者就认为若在监事会制度基础 上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会造成两者职能的重叠 , 极容易产生相互扯皮 、 推诿的现 象, 反而使 上市公 司监督绩效降为零 , 而且独立董事制度是在

独立董事制度文献综述

独立董事制度文献综述

1 . 引进 单层制 及其配 套 的独立董 事制度 , 废 除现行公 司治理
( 一) 积 极肯 定说
朱 慈蕴 、 金 明义 ( 2 0 0 2 ) 认为, 从 中国公 司治理 的现状 来看 , 我 机 制 下解 决 。通 过 引入 独立 董事 这种 新 的架构 来改 变公 司 内部 国独 立董事 的引进尤 其必要 , 但 也应正 视独立 董事 的作 用的局 限 治理 失效 的异 向思维应 当抛 弃 。 性。 刘 俊海 ( 2 0 0 3 ) 认为 , 我 国具有 导入 独立 董事 制度 的土壤 。关
赵 旭东 ( 2 0 0 5 ) 提 出独 立 董事制 度具 有重 大缺 陷 : ( 1 ) 独立 性
于独 立董 事 实证 研究 持 正 向关系 之研 究结 果 包括 叶银 华 、苏 裕 不足 。( 2 ) 信息 障碍 。( 3 ) 时 间障碍 。( 4 ) 动 力不足 。江平 教授提
惠、 柯 承 恩、 李 德 冠( 2 0 0 3 ) 认为 独董 之存 在可 减少 关系 人交 易 , 林 出许 多独立 董事 并没有 发挥很 大作用 , 因其 并不 了解公 司的经营
R o s e n s t e i n a n d w y a t t , ( 1 9 9 o ) 的实 证研 究显 示, 在美 国上 市公 司 中 用 的是 大陆法 系三 角制 组织 结构 体系 。 引入 独立 董事 , 理论 上必
外 部董 事 的任命 对 公司 股价 有较 大 的正面 的影 响 。 唐清 泉 、 罗党 将在 多个方 面与现 有 的监 事会 发生冲 突 , 甚至 会削 弱两者 的功 能 论( 2 0 0 6 ) 调 查结果 表 明独立董 事作 为公 司的高层 治理 力量 , 可 能 发挥 。高军 ( 2 0 0 6 ) 认为, 公 司业 绩与 独立 董事 存在 负相关 关系 。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 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特点: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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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最早开始实施独立( 外部)董事制度的国家,美 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 就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 事应由独立人士担任。美 国首先提出了在董事会中 引入外部董事,通过引入 外部的独立董事,对董事 会这一内部机构适当的外 部化,从而形成一定的监 督制约力量。
改进建议
改进建议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应各 有侧重,合理分工
在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前提下,应尊重独立董事 的独立见解 在保证独立董事履职与政 策目的趋同的制度构建上, 重点应放在保证独立董事 独立性和勤勉尽责方面
THANK YOU
For consulting, management, planning, reporting
美国《投资公司法》,它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40%的董事必须是“非利益相关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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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全面兴盛)
SEC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即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 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制度才最终在美国得以确立。
20世纪90年代
英美法其它国家随之掀起了一场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革命”,独董制度逐渐在英国、 香港等具有英美法统的国家和地区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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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名义独立性与事实独立性 名义上的“独立性”是指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符合市场监 管部门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 事实上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方 面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并发挥相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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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我 国 《 司法 》第 14 规 定 ,“ 事会 由股 东代 表 和适 当 比 公 0条 监 例 的 公 司职 工代 表 组成 ,具 体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 规定 。监 事会 中的 职 工 代 表 由公 司职 工 民 主选 举 产 生 。 一 方 面 , 股东 代 表 的监 事 ” 往往 仅 是控 股 股东 的代 表 。我 国 《 司法 》第 1 3条规 定, 大 公 0 股东 会 选 举 和 更换 由股 东 代 表 出任 的 监 事 。而 根 据 公 司 法 。 举 和更 选 换 由 股东 代 表 出任监 事 的表 决 , 普 通 决 议 表 决 , 须经 出席 会议 属 只 的 股东 所 持 表决 权 的半 数 以 上通 过 即可 。选 举 结果 往 往是 大 股东 在控 制 了董事 会 后, 又左 右 了股东 监 事人 选 。李 燕兵 ( 0) 19 2 0 对 98 0 年 16 新上市 及公 开募 股 的 5 -月 2家公 司 的调查 发现 , 事来 源于 大 监 股东 的 占 7 . 7% , 源 于其 他法 人股 东 的 占 8 7 44 来 . 8% , 源 于关联 来 企业 的 占 71 % , 源于 独 立人 士 的 占 9 6 .1 来 . 2%。另 一方 面 ,职工 监事 与公 司经 营者 存在 上 下级 的关 系 ,加 之 立 法 上对 职 工监 事行 使监 督 权 可能 受 到 的利 益 侵 害 ,未 予应 有 的 法 律保 障 ,所 以职工 塔 ”式 的报 告 制 度 ,从 底 层 的原 始 数 据 到 高层 的 浓 缩信 息 等 等 , 我 们 既 要 提供 “ 过时 ” 的 信息 ,更 要提 供 “ 时 ”的信 息 和 预测 实 信息。 3 、提 高 系统 综合 素 质 这 不 仅 包 括 办 公 硬 件措 施 ,更 要 注重 提 高人 员 素 质 。高效 、 快捷 、全 面是 我 们努 力 的 方 向 ,因 此在 硬 件 方 面 ,我 们要 广 泛普 及 计 算 机这 一 辅 助工 具 ,并加 强 网 络 系统 的 建设 ,网络 管理 是 降 低 成 本 的 主要 途 径 。从 软 件方 面 看 ,我 们 更 要提 高会 计从 业 人员 的综 合 素 质 。 会计 人 员 在 会 计 各 系 统 要 素 中 居 于 主导 地 位 ,因 此 ,我 们应 改 进我 们 的会 计教 育 体 系 ,应 该 教 育 出具 有精 湛 的专 业 技 术 ,并 对 网络 、信 息 、科 技 、 法律 管 理 等多 方 面 都 了解求 掌 握 的 一些 专 用 人 才 。同 时 我们 还 要 建立 健 全 有效 的激 励 机制 和约 束 机 制 , 以不 断 地 提 高 从业 人 员 的 积 极性 、主动 性 和创 造性 。 知 识经 济 的出现 促 使 了现 代经 济 的 发 展 ,使 经 济 领域 发 生 了 巨大的变化 ,对我们的传统 的会计领域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但 是 挑 战更 是机 遇 ,让 我们 以此 为 契机 ,行 动 起 来 ,接受 知 识经济 , 适 应 它 的新 变 化 ,勇 于 创 新 ,使 们 的 财务 工 作 更 好地 为 广大 投 资 者 、 信权 人 、管 理 者 们 服 务 。口

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

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旳公司治理构造。

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涉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

因此,独立董事在事实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旳职能。

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拟定旳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旳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旳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旳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旳上市公司及其重要股东不存在也许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旳关系旳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代理成本理论公司发展壮大后来,必然面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旳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旳目旳,减小公司旳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种非常重要旳问题。

该理论觉得,代理成本旳减少,必然规定提高经营管理层旳效率,同步又必须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但愿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变化经营者决策权力旳构造,达到监督、制衡旳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旳目旳,增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旳一致,提高运营效益。

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备构造来增进经营管理层旳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

亦言之,以最小旳投入得到最大旳产出。

这种理论最大旳特点是从公司法人旳赚钱性旳主线目旳出发,推表演优化管理层权力配备旳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旳结论。

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在一元制旳公司治理构造中,监事会旳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旳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备构造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旳。

因此必须在分工上规定有专门旳董事承当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旳目旳。

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旳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旳创设提供了理论本源。

该理论觉得,监事会旳缺省导致监督职能旳缺位,从而应当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

这种理论蕴含了一种既定旳前提,那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备平衡才干高效运作。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董事相关规定总结独⽴董事相关规定本⽂主要内容来⾃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起,做学习之⽤。

独⽴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董事”并存的中国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

本⽂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是从投⾏实务的⾓度总结和讨论独⽴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独⽴董事任职资格独⽴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级管理⼈员培训⼯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百三⼗⼀条第⼆款: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解除职务之⽇起未逾五年;(⼆)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员,⾃被撤销资格之⽇起未逾五年。

第⼀百三⼗⼆条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作⼈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员。

第⼀百三⼗三条国家机关⼯作⼈员和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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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u AIKe y n,WANG o — u n Sh u k a
(n tueo a Z o g a nv ri f c n mis n a Wu a 3 0 4, hn ; Is tt f w, h n N nU ies yo o o c dL w, h n4 0 7 C ia i L t E a D p r n f a e at t w,C nrl hn oma U ies y Wu a 3 0 9, hn ) me o L e t iaN r l nv ri , h n4 0 7 C ia aC t
二者是监督 与被监督 的关 系。二 者在职责 的分配上是“多维” 分配 , 有侧重 , 各 功能互补 。
[ 键词 ] 监事会 ; 立董 事 ; 关 独 冲突 ; 协调
[ 中图分类号 ] F 7 21 [ 文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 10 8 0 ( 0 2 0 0 8— 86 2 0 )4—0 2 0 0 3— 5
要] 我 国现行监 事会制度设 计的缺 陷, 以及 以“ 外部 ” 管 为主要特 征 的独 立董事制 的 引进 , 监 使我 国公 司
法人治理 结构面临新的抉择 。作者认 为 , 国应 当在 完善 现行监 事会制 度 , 中 保持 内部监 管体制 的前提 下 , 度 引进 独 适 立董事制 。监事会是公 司的法定监 督机 关。独 立董 事是基 于信托 而成 为公 司董 事的 独 立行使 监 督权 的 “ 外部 人 ” 。
p r ie .Th u y o h m s a lte r m n a e s e se v e d t ft e i lot d fo ma y f c t .Th u to f t e l y i e e mp a i n e f nci n o h m a s d f r nte h ss a d c mp e n s e c t e . o l me t a h oh r Ke r y wo ds: up r io ;I d p n e tDie t r nsiu i n lc a h;Co r i a in S e sr v y n e e d n r co ;I tt to a ls o d n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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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监 事 会 制 度 与 独 立 董 事 制度 的冲 突与协 调
口蔡 科云 王 守宽 1 , ( .中南财 经政法大 学法 学院 , 湖北 2 .华 中师 范大学 法律 系 , 湖北
[ 摘
武汉
4 07 ; 3 0 4
武汉
407 ) 3 0 9
Absr t: t ac The c re ts p r ioy s se o u o n r l mihe h th v e n d sg e . W i he u r n u e v s r y tm fo rc u t b e s s t a a e b e e i n d y t t h u h rng o h n e e d n r c o y tm ,wh c i h r c e si se tro u r ii n,t n t ut n se i ft e i d p n e tdie t rs se i h man c a a tr tc i x e rs pe so i i v he i si i t o o o p r t o e n n e o urc u t sfc n h e c ie f c r o a e g v r a c fo o n r i a i g t e n w hoc .Th u h rp o o e h to rc u r h u d y e a t o r p s st a u o nt s o l y p re tt e c r e ts p r io y tm ,k e nn rs p r ia y tm ,a d t e r p ry u h rt e i d p n — ef c h u r n u e s r s se v y e p i e u e s ls se v n h n p o e l s e h n e e d e r co y tm. Th a d o u e io s t e l g lo g n z to fs pe iin. I e n e tdie t r ntdie t rs se e bo r f s p r s r i h e a r a ia i n o u r so v v nd pe d n r co b c me h o e o s t e c mpa y Sd r c o c o d n o tu t He p ro ms h s d t nd pe e l s “ n e t ro e - n ’ ie tr a c r i g t r s. ef r i u y i e nd nt a a xe rp r y i
I s iu i n lc a h a d c o di a i n o u e v s r y t m n tt to a l s n o r n to f s p r io y s s e a d i d p n e td r c o y t m n n e e d n i e t r s se
son ”

Th ea i n b t e h o r fs p r io sa d t e i de e de ie trb a d i up r io n U— er lto e we n t e b a d o u e s r n h n p n ntd r co o r s s e s ra d S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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