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煤场管理规定

煤场管理规定煤场管理规定热电厂煤场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确保煤炭入库质量、维护煤场现场安全和环境卫生、提高卸煤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炭入库的质量控制、煤场现场安全、环境卫生及卸煤的工作质量。
3、职责3.1物资保障部负责煤炭采购的报检、现场取样监督及煤场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3.2质量管理部检测中心负责现场取样监督、组织煤炭制样和化验工作并出具化验报告单;3.3工程技术部地秤室负责煤炭车辆秤重并出具秤重单;3.4热电厂负责取样人员的安排和煤场监督管理工作;3.5热电厂煤场负责现场管理,现场取样监督、煤炭入库统计核算和日常防护工作。
4、工作流程4.1热电厂负责取样人员的安排,并不定时检查取样人员是否按规定取样,监督现场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是否在现场实施相关监管工作。
4.2物资保障部煤炭采购员根据每天来煤量分供应商及时办理报检手续,以便煤场在卸煤时能准确核对。
在卸煤过程中,煤炭采购员须在现场监督取样和做好煤场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4.3煤场每天早晨7:30分前根据物资保障部的报检单分供应商进行登记,7:30分组织取样人员、铲车、行车、化验员和采购员到卸煤现场,根据车辆先后顺序安排卸煤。
4.4在卸煤前,煤场管理人员对进入厂区的车辆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排队、是否对煤炭做好了防护工作、是否存在水箱放水、是否乱扔垃圾等。
4.4.1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要注意安全、慢速行驶,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走非行车路线;不准抢道、占道或插队;确保道路畅通,及时将车辆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等候卸煤。
4.4.2对晴、雨天气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必须要盖好相应的防尘网和雨布。
4.4.3对发现有放水现象的车辆须重新过地秤,按超过合理误差的10倍从供应商入库煤中扣除,对其他行为的交保卫部处理或煤场自行处理。
4.5在卸煤过程中,煤场管理人员首先核对卸煤车辆与报检单车辆是否一致,其次是目测其颗粒度和水份,再次是检查是否有杂物、矸石和劣质煤等,对发现异常的进行记录。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24•【文号】•【施行日期】198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24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产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生产质量合格、适销对路的产品,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以生产和销售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完整、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各局、矿、厂长对企业产品质量要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或经营的局、矿、厂长对产品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矿、厂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矿井的计划、设计、生产、调度部门对企业目标、计划平衡、开拓设计、生产组织指挥中的煤炭质量保证措施负责;采掘区队对毛煤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机包运输部门对毛煤转运过程的质量负责任;洗选加工部门对出厂(车间)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销售调运部门对产品的销售发运质量负责任;煤质部门对质量管理、检查、预测和商品煤出矿(厂)的质量检验负直接责任。
生产岗位职工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对本工序和本岗位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按生产工艺、环节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煤炭生产、销售必须坚持“五不准”各局、矿、厂不准销售未经拣选加工的毛煤;不准发运未经检验签证的产品;不准销售掺假产品和未经加工的脏杂煤;不准自行变更煤质牌号和产品品种;不准在采样、制样、化验工作中弄虚作假,质级不符。
凡违反本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令其停止销售,严重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李村煤矿煤质管理措施

李村煤矿煤质管理措施如下:
•以"诚"为纲做好"提质法"。
该矿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牢固树立以质取胜的思想,在加强全员市场经济意识教育
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煤炭生产及销售策略,乘势而上,为顺利
实现销售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从"细"出发算好"成本账"。
该矿对材料管理进行了重新梳理,研究制定出《李村煤矿材料配件使用管理办法》,形成了由材料配
件管理组主管、各专业管理组监管和企管部门考核的管理模式,严格材料、配件的使用、回收、复用以及费用指标管控。
•以"精"为本打好"增效牌"。
该矿紧紧围绕矿井生产"一优三减"目标,合理安排专业技术力量,以通风系统可靠、运输系统简化、
危险岗位替代为重点,优化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
劳动组织,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最大程度
降低不安全因素。
加强煤质、改善提升煤炭产品质量方案

Xx煤矿关于加强煤质管理的规定为了提升经济效益、降低煤炭库存、拉动生产增长、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煤质增强煤炭市场竞争力,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加强管理的规定。
一、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生产矿长、总工成员:生产科、技术科、运输工区、经营管理科负责人日常具体业务由经营管理科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1、负责煤质管理的业务建设与日常考核。
2、测算、化验、考核煤质技术指标,根据煤质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超灰、超矸、超水扣产制度。
3、参与系统的设计审查和作业规程的审批。
4、对生产环节中的煤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协调处理因煤质引起的纠纷。
6、每月召开一次煤质、产量指标完成情况分析例会。
三、分工和工作要求1、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开展煤质管理工作,对全矿的煤质管理负总责。
2、生产科①负责各种提高煤质的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协调好煤炭质量与产量、进尺的关系,组织制定并落实井下提高煤质及块煤产率的措施,协调好安全生产与煤质、块煤产率的关系,最大限度提高煤质和块煤产率。
②依据审批的施工措施组织生产,对采煤、掘进、运输和毛煤落地前生产过程中的煤质负责。
并负责全矿井煤车查验工作。
把煤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做好相应记录。
③制定采掘作业计划时,要有明确的质量指标和煤质控制指标,保证矸石混入量降低到最小限度;半煤岩掘进要煤矸分放、分装、分运;工作面要加强顶板管理,控制外混矸石数量,坚持“三不打”(不打顶、不打底、不打腰矸)。
加强井下水的管理;煤水必须分流;保证产品控制在计划要求以内,对井下劣质煤要单独提升,单独验收存放。
建立生产检查煤样台帐。
3、技术科①根据地质构造、煤质赋存及生产环节的变化等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配采方案和煤矸分运系统,对生产过程中的煤质管理技术和工艺进行审查,监督设计方案和施工措施的落实,建立井下煤层灰份分布状态图及煤层采掘接续计划平面图。
②根据每个采掘工作面的自然条件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下达切实可行的毛煤灰份、发热量和含矸率计划。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炭产品质量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是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煤炭产品质量,规范从生产源头到地面装车等各环节的煤质管理,以便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的合格商品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岳城煤矿。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调度室牵头毛煤煤质管理工作,负责毛煤煤质标准的制定,负责毛煤生产、运输各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向矿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煤质信息。
第四条调度室负责商品煤煤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煤煤质标准的制定和考核,随时向矿领导提供煤质信息,负责煤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提高煤质的相关办法、措施,完成矿规定对煤质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调度室负责毛煤生产和商品煤各个环节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按月进行考核。
第六条煤质检查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认真,对查出的煤质问题,要坚持“四不”原则,即:不迁就、不照顾、不讲客观、不搞下不为例,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给予从严处罚。
第三章毛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七条毛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采掘生产过程中毛煤的灰分、水分、含矸率,提高毛煤块率,通过各种途径及措施,使毛煤质量、块率保持稳定和提高。
第八条生产技术科要制定合理的抽掘采衔接计划,确保我矿原煤产量、毛煤质量、块率保持稳定和提高,各项指标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在回采工作面设计时所确定的巷道布置方式、采煤工艺和设备选型都要符合集团公司《生产过程中加强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的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调度室每月组织不少于三次的煤质专项检查,遍布井下各生产头面,对各头面的煤质指标进行抽检,并对井下各头面的生产环节进行督查,检查结束后,及时下发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科的小班安监工对现场的毛煤质量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生产队组及辅助队组要制定毛煤生产、运输各环节防水和减少块率损失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国家煤炭技术政策,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矿井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切实做好资源开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结合丰阳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丰阳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一、成立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为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副矿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
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产技术科地测副科长兼任,主要成员为生产技术科采掘设计、储量及地测管理人员等。
生产技术科、采煤区队指定专人负责煤炭资源回收管理,科、队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职责范围(一)煤炭资源管理小组对合理开采矿井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矿资源领导小组必须把储量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资源管理工作能够正常、有序、有利地进行。
(二)生产技术科对所提供地质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质测量工作错误,情况不明,数字不准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三)设计人员从工程设计入手提高回收率,采煤工作面顺槽沿底布置,采煤工作面选用回收率高的回采及支护方式,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由设计人员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人员及审查批准者负责。
(四)工程施工加强回收率管理,在满足运输及支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沿二1煤层底板施工采面顺槽,生产技术科对开拓、掘进以及回采的正确性负责,因措施不当,未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单位及技术部门负责。
(五)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开拓、掘进队技术人员要将变化情况及时报生产技术科,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队技术人员负责;在回采过程中,未按设计施工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采煤队长、区队技术负责人和造成损失的班组长负责。
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办法8.27
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小纪汗煤矿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小纪汗煤矿的煤炭质量,加强原煤生产、运输等各环节煤质管理,确保原煤质量符合公司及市场需求,结合我矿煤炭赋存条件及实际煤质状况,特编制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质量为本”的方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的煤质管理。
第三条建立全面的煤质管理体系,即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形成煤质管理网络,成立矿、科室、区队三级煤质管理机构,各生产单位成立以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的煤质管理小组。
第四条煤质管理机构实行以客户要求的煤质指标为主的考核办法,实施严格奖罚。
第五条加大煤质管理力度,在工程设计、采掘及洗选加工等方面研究提高和稳定煤质的措施。
积极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监测手段。
作好预测预报,以确保产、运、销顺畅运行。
第六条本制度适应于小纪汗煤矿矿井煤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管理职责第七条成立煤质管理小组为了进一步稳定我矿原煤生产质量,提高商品煤煤质,建立煤质管理制度,健全煤质管理体系,对煤炭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狠抓煤质管理不放松,加强对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使我矿的煤炭产品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特成立小纪汗煤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汪青仓副组长:石建祥李虎民惠学齐范永刚李敏恒张文忠贾可成成员:煤矿各职能科室和区队各外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日常检查人员:由现场安监员日常检查,每日上报煤质检查情况,并做出罚款通报第八条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与权限1、在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落实各项煤质管理制度。
2、领导煤质管理机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煤质管理,负责煤质管理人、财、物的协调配备。
3、指导煤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提出和落实提高煤质的工艺、措施和手段。
5、负责制定和修订煤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6、对违反煤质管理有关规定和出现煤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 号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三条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 Ad)褐煤≤ 30%,其它煤种≤ 40%。
(二)硫分( St,d )褐煤≤ 1.5%,其它煤种≤ 3%。
(三)其它指标汞( Hg d)≤0.6 μ g/g ,砷( As d)≤80μ g/g ,磷( P d)≤0.15%,氯( Cl d)≤ 0.3%,氟( F d)≤ 200μg/g 。
第四条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五条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
煤矿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
第六条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
第七条煤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
鼓励制定更严格的煤质管理企业标准。
第八条煤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
第九条煤矿每年应填报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表样附后),逐级报送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厅。
第十条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煤矿应逐级向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
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将矿产资源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确保神东煤炭集团可持续发展和战略资源储备及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神东煤炭集团曾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经过近一年的运行,现对2003年11月27日下发的《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是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如下:1、全面负责公司所属生产、在建矿井及规划井田矿业权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公司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3、负责公司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和新建井田的矿产资源申报及证件办理工作。
4、负责公司各类开采证件的年检、延期、变更及新井田登记、停办、关闭矿井的注销工作。
5、负责公司所属单位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各类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材料档案。
6、参与公司新开发矿井矿产资源的前期调研工作,掌握详细资料,以供领导决策。
7、参与所属矿井范围内地方小煤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各矿井的安全生产。
8、负责与地方政府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
9、负责公司采煤造成的地表塌陷的搬迁、补偿及闭井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10、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是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矿业权管理、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储量申报、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考核监管、规范生产矿井开采行为、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等。
第四条神东煤炭集团各业务部门职责:1、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2、生产技术部:负责地质储量、开采工艺、资源回收、接续规划管理。
3、各生产矿井:负责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努力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力争达到国家行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4、神东地测公司:负责矿产资源统计、储量报表编制、煤量验收、各生产矿井资源回收率计算、统计,两级公司及地方政府各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关于资源储量方面的报表、申报材料的编制等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对公司生产矿井周边小煤矿生产情况的监测、填图工作。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质管理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生产高质量、洁净的煤炭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质管理,主要包括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基本要求、井工矿、露天矿、洗煤厂的煤质管理),煤炭装车运输储存销售煤质管理(基本要求、煤场、装车站、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外购煤及销售部门煤质管理),煤炭质量监督和检测管理及煤质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煤矿企业,托管煤矿以及上述企业所属洗煤厂(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承担煤炭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把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和发展规划中,加强对煤质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各生产、销售单位加强煤质管理,提高煤质。
第六条各单位应开展质量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员工质量意识,确保煤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煤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煤质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煤质指标,监督检查煤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推进煤炭提质加工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内部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
第十条各单位成立煤质管理机构,负责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的煤质管理、提质加工和产品结构优化工作,对本单位内部的煤质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第十一条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基本要求:(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面向生产一线和煤炭市场开展煤质管理和加工工作;(二)根据煤炭市场形势,优化煤炭产品结构,确定煤炭产品种类;(三)围绕公司批准的煤质考核指标组织煤炭生产。
第十二条井工矿煤质管理(一)设计过程中的煤质管理1.煤质管理人员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2.掘进巷道设计,应尽量避免半煤岩巷掘进,如果必须进行半煤岩巷掘进,煤、矸石应尽可能分运,避免大量矸石进入煤流;3.工作面的接续设计应保证煤质合理匹配,尽量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4.工作面设计及制订的作业规程必须制定煤质管理措施,防止外来水分、矸石和杂质的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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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国家绿色环保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质量方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加强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面的煤质管理体系,形成生产、加工、装运、售后跟踪服务全过程的煤质管理网络。
第二章煤质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三条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的煤质管理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组员:生产技术科、煤质科、煤炭加工部、调度室、机电科负责人、块煤销售公司驻矿负责人,生产技术科煤质专家。
煤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煤质管理办公室,设于生产技术科。
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科负责人办公室成员:煤质科、煤炭加工部、调度室、机电科负责人、块煤销售公司驻矿负责人、生产技术科煤质专家、煤质专员、调度室值班主任。
第四条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煤质管理办公室及矿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及分工:(一)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矿的煤质管理负总责,贯彻落实上级的质量方针,监督全矿各单位、各个环节的煤质管理工作,追查处理违反煤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煤质管理办公室在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煤质管理办法。
(二)生产技术科负责对煤炭采装、风选环节的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煤质科负责全矿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负责煤质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块煤销售公司、煤炭加工部反馈煤质情况。
(四)煤炭加工部负责对破碎、筛分、存储、掺配、装车等环节的煤质管理进行监督。
(五)调度室负责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有关煤质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块煤销售公司驻矿负责人负责跟踪反馈块煤售后煤质情况;收集客户反映的块煤煤质问题。
(七)机电科负责监督全矿生产设备点检、维修工作。
第三章原煤生产过程中的煤质管理第五条包括原煤煤质预测预报、钻孔爆破、顶底板清理、采装、选采、配采、运输等过程中的煤质管理。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负责煤质预测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末煤硫分预测、三八块钛指标预测、籽煤原料煤活性炭质量指标预测等。
煤质人员和采矿人员一起负责煤质预测样的布点、采样工作。
测量人员负责预测点的测点工作。
煤质科负责预测样的制样、化验工作。
生产技术科及时做好预测样煤质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及时将预测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矿领导;根据预测结果分析判断确定采煤方法,采矿人员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合理安排配采、选采、配煤、堆存等工作;调度室合理安排原煤的上筛、破碎,混煤的堆存工作;煤炭加工部合理安排破碎筛分、倒运、装车。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负责原煤钻孔爆破、顶底板清理、采装、选采、配采、运输等过程中的煤质管理。
(一)煤层顶板上露煤钻孔时严禁超深穿煤层顶板,靠近煤层底板钻孔严禁超深穿煤层底板,否则发现一处罚钻孔单位500元;爆破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爆破对煤层顶底板的冲击破坏,造成顶底板破坏的,每次对爆破单位罚款IOOO〜5000元。
(二)钻爆单位护孔要牢靠,避免孔口袋子被吹散到煤层工作面上。
如在煤层工作面上出现钻爆使用的袋子,钻爆单位要在24小时内拣出,否则每个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引起煤质事故的按损失进行赔偿。
(三)钻爆单位要根据原煤生产、销售需求,及时调整爆破参数,满足生产块度需求,如不按要求执行,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IOoOo元。
(四)煤岩交界区域岩石爆破时,必须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减少进入采煤区间的飞石。
对于散落于采煤区间的飞石,由爆破单位和对应标段的剥离单位在爆破后24小时内妥善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五)钻爆单位在原煤爆破完毕后,将爆破垃圾清理干净,如未按要求执行,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IOoO元。
(六)剥离单位按生产技术科要求对煤层顶板进行清理,煤层顶板须用煤做挡墙,顶板必须清理干净,清理合格后通知生产技术科进行验收。
钻爆单位收到顶板验收合格通知后,方可安排煤层钻孔作业。
钻爆单位未收到顶板验收合格通知就进行钻孔作业,视情节对钻孔单位罚款IOOO〜2000元。
对于清理煤层顶板未达标的剥离单位,生产技术科必须要求剥离单位限期清理合格,因剥离单位执行不力影响后续生产环节或造成煤质不达标,视情节轻重每次对剥离单位罚款5000〜IoOoO元。
(七)生产技术科在每天的早晚生产调度会上,根据待装车情况,合理安排采煤计划使块煤煤质达标。
安排不合理,造成煤质事故的,视情况每次对生产技术科罚款200〜500元。
采煤单位严格按照生产调度会计划组织生产。
采煤单位擅自更改采煤计划,发生影响煤质的情况,每次对采煤单位罚款2000元。
(八)采煤单位每班安排专职采煤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班全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接受生产技术科的监督指导。
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煤质不达标,视情节轻重每次对采煤单位罚款Iooo〜2000元,对个人罚款500〜IOOO元。
(九)采煤单位必须按照生产技术科的要求配备专门的采装设备,严格按照生产技术科的计划和要求进行选采和次煤清理工作并排至指定位置,保证上筛原煤质量。
如未按要求执行,每次对采煤单位罚款1000-5000元。
(十)采煤单位进行原煤硬挖或松煤作业时,要根据原煤生产、销售需求,适时调整作业方式,满足生产块度需求,如不按要求执行,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IOOO〜2000元;原煤硬挖时不能将超限大块(最大尺寸12米以上)装车,发现超限大块每车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一)采煤单位必须安排技术过硬的挖掘机司机进行采煤作业,定期对其进行煤质管理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提高其煤质意识和选采技术。
选采技术过硬的挖掘机司机要固定,如需更换挖机司机必须经生产技术科同意,否则每次对采煤单位罚款IOOO TGo(十二)采煤挖掘机司机在原煤采装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工作面煤质情况,发现工作面煤质变化及时向当班现场管理人员汇报,禁止私自将阡石、泥质结核、水煤、冰块和其他杂物装入原煤车辆。
否则,每次对采煤挖掘机司机处以100〜500元罚款。
(十三)采煤单位严格按照生产技术科的安排进行劣质煤的清理,泥条带的处理,夹阡的选采,否则对采煤单位罚款IOOO_7Go (十四)靠近底板采煤作业时,必须按生产技术科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破底板和随意浪费煤。
未按要求执行,每次对采煤单位罚款IOoO元。
如造成经济损失,对采煤单位按照损失煤炭的市场价格进行经济处罚。
(十五)剥离车辆改为上煤时,剥离单位必须对车厢进行清理。
未进行清理,每发现一车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十六)采煤单位根据生产技术科要求,及时组织设备对煤层上的道路和采煤平盘掉块、浮灰及选出的脏杂煤分类清理堆放,排至指定位置。
未按要求作业,每发生一处对采煤单位罚款500-1000元。
(十七)煤层上运输道路需垫土必须经生产技术科同意后方可进行。
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对煤层道路垫土,经过垫土的煤层道路,在后续开采时必须对垫土清理干净,不按要求执行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十八)采煤机采煤前和采煤过程中,必须检查采煤工作面煤质情况,如采煤工作面出现剥离物、泥条带、顶底板混入、冰块等影响煤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科,经过处理后方可作业。
如未按要求执行,造成煤质问题的,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
(十九)采煤单位清理脏杂煤必须按照生产技术科的安排进行,可以风选的脏杂煤堆存后集中装运至风选厂风选,不可风选的脏杂煤排弃至指定的排土场。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IoOo〜2000元。
第四章破碎筛分加工,生产系统装车过程中的煤质管理第八条煤炭加工部负责滑筛筛分、破碎筛分生产加工、码煤捡秆、生产系统装车过程中的煤质管理。
(一)煤炭加工部当班班长、滑筛系统、筛分破碎系统当班负责人为当班煤质管理负责人。
(二)铲车装块煤时要固定块煤装车司机,对其进行煤质管理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
禁止随意更换块煤装车司机,如需更换必须换为具有相同或更高操作水平的司机,且须经过煤炭加工部同意。
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翻煤前,滑筛系统当班集控员、破碎筛分系统翻煤现场指挥人员如发现车上有大量阡石、土煤、水煤等,不许翻煤并通知调度室;翻煤后煤炭加工部当班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有歼石或其他杂物影响煤质的,立即通知停止装车并停止翻煤,由调度室通知生产技术科调整采煤位置或安排采煤单位进行选采。
待煤质合格后方能进行翻煤、装车作业。
对于未履行本款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0〜1000元。
(四)禁止火煤上筛,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五)在块煤装车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及装载机司机、筛分破碎块煤装车工要随时关注煤质情况,发现砰石混入、块煤中碎煤掺入或其他煤质问题时要立即停止装车作业并通知当班班长,并由当班班长协调处理。
对于未履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0〜IOoo元。
造成煤质事故的,对客户造成的损失核实后由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六)码煤捡年单位按矿要求组织好人员,满足捡秆、码煤需求。
发现缺人、消极怠工、脱岗、当班睡觉等情况,每发现一人次对码煤拣阡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时改正。
码煤、捡阡出现问题,一次罚码煤拣阡单位500元;煤炭加工部对出现的码煤、捡歼问题不处理、不汇报的,每发生一人次对当班班长或负责人处以罚款200〜500元。
捡歼人员发现歼石量大于捡阡人员能力时,要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煤炭加工部。
如有客户车因码煤、捡秆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码煤拣阡单位应负全责,并对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滑筛、破碎筛分系统承包单位要经常检查筛网的完好程度,筛网损坏要及时修补或者更换,否则一次罚款2000元。
(八)煤炭加工部在安排末煤直接装车时,要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和煤质化验数据,合理安排装车或配装,否则,每次对煤炭加工部处以200〜500元罚款;装车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炭加工部的要求装车,否则每车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造成煤质事故的,按损失额进行赔偿。
第五章设备点检与维修工作中的煤质管理第九条机电科负责监督设备点检与维修工作中的煤质管理(一)钻爆单位、采煤单位、破碎筛分加工单位、风选厂做好设备的点检和维护,防止铁器混入。
由于铁器混入影响煤质,根据发现时铁器的外观尺寸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处罚,具体如下:最大尺寸W1oOmm罚款IOoO元;IoOmm〈最大尺寸W300mm罚款2000元;30Omm〈最大尺寸W500mm罚款5000元;50Omm〈最大尺寸罚款IoOOO元;因铁器进入滑筛、破碎筛分、风选系统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责任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二)机电科组织每月不定期对采煤、破碎筛分加工、破碎等外委设备进行检查。
对设备存在部件松动、潜在掉落铁器的,每项罚款500元。
(三)、设备维修:原则上不允许在采煤工作面上、破碎现场维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