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顶道路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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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技术规范

目录

1总则 (2)

2地基施工.................................... ..19 3堤身填筑.. (22)

4其它工程 (35)

5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36)

第五章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通则

1.1.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黄河堤防道路工程施工。

1.1.2 技术规范、合同条件与图纸的一致性本规范与合同条件、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

的,应互相对照阅读和使用。

如果本规范与图纸中有明显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本规范中任何条款的叙述中没有明显的规定,都应被认为指明的是采用监理工程师可以接受的我国公路工程中的习惯作法。

本规范在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应属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但须符合合同条件的相应规定。

各分项(分部)工程均应严格按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对图纸的任何变更,均应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

1.1.3 工程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1.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所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现行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

1.1.3.2 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监理工程师应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引用规范或是改用新版,如欲改用,监理工程师在报业主批准后,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便于规范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实施。

1.1.3.3 本规范中将使用下列标准的缩写代号: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

1.1.4 工程量的计算

1.1.4.1 一般规定

(1)本合同所有应计量的工程项目,均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2)进行上述计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技术规范中有关计量的规定,并是公认、良好且为习惯的方法。如在有关部分末作具体规定时应符合我国工程的习惯作法,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指示或由其批准后执行。

(3)一切计量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单位测量。

(4)由承包单位人员签名的计量计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保存备查。

(5)工程量应由承包单位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存查。

(6)凡超过了图纸所示或监理指示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

1.1.4.2 面积

(1)计算面积时,纵向长度应水平地测取。

(2)计算面积时,横向长度、宽度应按图纸所示的净尺寸线,或按监理

书面指令计算。

1.1.4.3 体积计算体积时,标准与面积同。

1.1.5 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免除责任监理人员对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批准认可及对承包人员所设定的线型,高程复测的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所负责任。

1.1.6 各支付项的范围

1.1.6.1 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机械及其它事物的充分支付。

1.1.6.2 工程量清单中任何支付项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项所必不可少的全部作业的充分报酬。

1.2. 工程管理

1.2.1 工程报告单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提交开工报告单,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地段,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情况,机械进场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该报告单需经监理审批后,才能开工。

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下列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测量报告单、试验报告单、材料检验报告单各类工程检验报告单、工程计量报告单、工程事故报告单以及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等。

1.2.2 施工测量

1.2.2.1 测量

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和监理提供的测设基准资料和测量标志,其精度按国标、行标等有关规定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监理核查,作为施工放样的依据。在每段测量完成未经监

理核查前,该段工程不能动工。

1.2.2.2 对于堤防基线的永久标桩,标架以及放样和检验工程所必须的标桩,承包人应树立易认别的标志并认真加以保护。在工程竣工前,如有永久性标桩发生损坏或移位,承包人应将这些变化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重新恢复这些标桩。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不应作为索取付款的依据。

1.2.2.3 承包人应自费完成全部恢复中线及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应在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并具有合适资格的技术人员的直接指导下进行。

1.2.2.4 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专门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全部辅助测量人员及仪具,费用由承担人承担。

1.2.3 施工方法和工艺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有关部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的详细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1.2.3.1 施工方法

(1)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各部分施工方法的书面说明,施工方法叙述应含对建设方法的详细说明。

(2)如果在规定的日期没有提供施工方法说明或没有遵循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特殊详图的要求,按照合同条件第11 条监理可以命令承包人暂时停止工作,直到合同通用条件第11 条被执行。

(3)提供方法说明的费用应该认为已包含在要求说明的永久工程的项目

内。

1.2.3.2 施工工艺

(1)所有的操作工艺应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接受的操作方法。承包人如欲采用其施工组织设计之外的工艺或有关文献提出的操作方法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

(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工序进行全过程的工艺控制。承包人应依照规范各章节所列的质量检验要求标准并应更加增多、增密布点地进行对各工序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检验,以确保其工艺操作符合规范质量标准。对自检资料和操作达到的结果,应及时报驻地工程师阅存并作为请验报告的附件。承包人提供的自检报告质量数据对监理质量认可无约束力。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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