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没收个人财产执行难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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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物统一管理调研报告

法院财物统一管理调研报告

法院财物统一管理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财产管理职责。

然而,在一些地区和法院中,仍存在财物管理上的问题,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财产安全,提高司法效率,特对法院财物统一管理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本报告。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目前法院财物统一管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的方式进行调研。

三、调研结果:1. 财物管理的现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法院财物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缺乏统一的财物管理系统和标准:不同法院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导致信息不互通、资源浪费。

2. 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法院在财物管理方面的人员配置不够充分,缺乏专业化管理。

3. 财物管理的流程繁琐:办案人员在处理财物时需要填写大量表格和记录,增加了工作量和出错的风险。

2.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解决方案:1. 建立统一的财物管理系统: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财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人员培训和配置: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各级法院财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增加财务和管理人员数量。

3. 简化财物管理流程:合理设计财物管理流程,简化操作步骤,推动电子化办公,减少人工工作量。

四、对策建议为了进一步改进法院财物统一管理,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 制定统一的法院财物管理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统一的法院财物管理标准,确保各地各法院在财物管理方面有明确的指导。

2. 完善财物管理专业人员的培养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物管理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3. 推广财物管理电子化系统:加快推广财物管理电子化系统,提高财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法院财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证财物管理的规范和公正。

罚没收入管理调研报告

罚没收入管理调研报告

罚没收入管理调研报告一、引言罚没收入是指国家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进行没收,并用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

罚没收入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将就罚没收入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罚没收入管理的现状当前,我国罚没收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罚没收入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对罚没收入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国家建立了罚没收入管理体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罚没收入的管理。

各级政府也积极开展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监督和使用。

此外,对于罚没收入的使用范围也有一定的规定,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扶贫济困、教育医疗等方面。

然而,罚没收入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罚没收入的来源不够稳定。

由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不确定性,罚没收入的数量和来源也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罚没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不够透明。

在一些地方,罚没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存在着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导致罚没收入的管理效果不佳。

还有,罚没收入的管理水平不够高。

一些地方对于罚没收入的管理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导致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不够科学和有效。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思路和措施。

首先,加强罚没收入的来源管控。

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罚没收入的来源,提高罚没收入的数量和稳定性。

其次,加强罚没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监督。

建立健全罚没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机制,确保罚没收入分配公平合理,使用效益最大化。

同时,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监督和审计,提高罚没收入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最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

提高罚没收入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结论罚没收入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摘要]作为一种附加刑,没收财产在制裁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困惑,没收财产刑的实际执行率偏低,其原因较为复杂,执行的困难很大,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原因;完善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并予以执行的,或者是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附加刑。

①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笔者从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完善几个方面做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数量特别大。

我国刑法分则共十章,除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在另外六章罪中,涉及的罪名达72个之多;但是,我国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包括没收财产刑在内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据统计,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巨大,但执行率较低,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的实际情况与立法规定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②二、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立法的不科学直接导致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难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但是,没收财产刑只能并科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并科适用又分为可以并科适用和必须并科适用,在我国的刑法中,可以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有16个,必须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高达56个。

正是因为财产刑中存在大量的必须并科适用的没收财产刑,法官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从而为大量的没收财产刑判决无法得到切实履行埋下了制度性的障碍。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民事执行是法律救助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法律权威、恪守司法为民宗旨的最好体现。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公正执行为核心”,发挥司法强制力作用,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打通制约实现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振兴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年来,共受理执行案?,执结?,执结率为?%,执行到位标的额?万元。

民事执行工作得到了地方人大和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一、基本情况(一)凝心聚力,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向市委、人大及上级院汇报执行工作,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

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在涉机关单位执行案上给予支持。

市人大经常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派人大代表全程见证集中执行活动。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政法委召开“三长”专题执行会议和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会议,在全社会形成了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法院负责、各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

加强执行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特别是《中国法院网》等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宣传稿、典型案例?篇,赢得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二)综合施策,加强执行惩戒平台建设——集中开展涉民生攻坚行动。

重点执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工伤保障待遇等九类涉民生案。

开展涉民生案执行攻坚活动中,集中出警,拘留?人,执结?,执行案款?万元。

执行*镇?户村民与被执行人*公司种植订购合同案中,依法查封扣押财产,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敦促其积极联系销售、想方设法筹款,使村民春耕前拿到了玉米款。

冬季执行会战中,执行办案组放弃双休日突击执行、集中执行,执结案?,执行标的额?余万元。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5)2.1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6)2.2 执行通知不到位 (7)2.3 强制措施不足 (9)2.4 信用惩戒效果有限 (10)三、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1)3.1 法律制度不完善 (13)3.2 执行体制不健全 (14)3.3 执行人员素质不高 (15)3.4 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16)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对策探讨 (18)4.1 完善法律制度 (19)4.2 改革执行体制 (20)4.3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21)4.4 加强社会环境治理 (22)五、案例分析 (23)5.1 案例一 (24)5.2 案例二 (25)六、结论与展望 (26)6.1 结论总结 (27)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9)一、内容综述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难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探讨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经济、法制环境、人文观念等多个层面。

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失,恶意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隐蔽,财产查控难度大,导致执行措施难以到位。

执行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执行装备落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综合施策。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更多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优化执行权运行机制也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应当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工作心得: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

工作心得: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

工作心得: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财产刑执行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部分,理论上一直被纳入检察监督视野,但因为《刑事诉讼规则》职责划分不明,这项监督从未付诸实践。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拓展了监所检察业务空间,给监所检察部门带来新的机遇。

但是,对于监所检察部门来说,更多的还是挑战。

一项新职责的履行,总难免遭遇许多困难,对于监所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是一次全新的考验。

试图从基层实践的角度,研究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以期找到更好的应对办法,为切实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提供参考。

一、XX县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为摸清财产刑执行现状,我们对XX县财产刑执行判决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XX县紧贴XX城市中心,县城四面被XX市区环绕,县城与辖内18个乡镇被XX市的新区、开发区分割开来。

由地域特殊性决定,XX的县情兼具城区与农村双重特点,其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特点在中部省市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XX县法院设有两个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未成年犯罪、又犯罪刑事案件。

我们调取两个庭201X、201X两个年度的全部刑事判决,统计发现,涉及的财产刑,以罚金刑为主,共判处421案532人罚金刑(其中单处49人,并处483人),占被判刑犯罪人总数的49.4%。

没收财产问题只涉及2例,均为职务犯罪,涉及金额9万元。

532人的罚金刑涉及罚金总金额995.4万元人民币,绝大部分得到有效执行(仅个别存在未足额缴纳),执行方式100%由犯罪人及其亲属存入银行罚没款帐户,上缴国库。

未执行的罚金刑只有27人,占被判罚金人数的5%,未执行金额56.7万元,占罚金总数的5.7%。

没收财产刑均未执行到位。

财产刑未执行的比例只有5%左右,表明多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呼吁的财产刑执行难问题有了很大改善。

然而,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财产刑无论执行与未执行,都隐藏着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未执行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审判人员均未按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的规定,交执行局执行。

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doc

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doc

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陕西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围绕我县“两会”代表征询意见和调查问卷分析结果中反映的我院执行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执行局全员利用工作之余与案件当事人交流沟通,深入社区走访回访,向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与县政法委、信访办和政协、人大代表进行座谈等形式进行了调研。

一、我院目前执行队伍状况1、机构设置和执行员人数:我院设执行局为法院专门执行机构,设副局长1名,负责执行局工作。

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二庭和执行综合科等3个部门分别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和执行后勤工作。

执行一庭设庭长1人,执行员2人;执行二庭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执行员1人;执行综合科设科长1人,内勤人员1人(兼书记员工作);全局共有执行人员9人,占全院政法干警总人数的8%。

2、年龄情况:50岁以上人x人,占执行员总人数的67%,50―40岁x人,占执行员总人数的22%,40岁以下x人,占执行员总人数的11%。

3、从事执行工作时间:10―15年7人,占78%;10年以下1人。

占12%。

4、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均参加过省、市级法院组织的执行工作培训,但次数不一,最多6次,最少2次;院内组织的培训较多,几乎没有组织过执行员参观培训。

5、执行配备情况:执行一庭、二庭各有警车1辆。

电脑配备率为89%,配置较低,不能适应目前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系统的要求。

打印机配置率为22%,设备陈旧,经常卡纸,故障较多。

法院统一印制的送达回证、协助查询、冻结通知书等文书落款日期陈旧,格式不符合目前文书格式规范和法律要求。

6、办案经费:各执行业务庭没有自己独立的办案经费,执行公务的路费、邮费和打印纸等费用开支由执行员自己垫付,最后再由院机关统一报销。

办案经费不足。

7、绩效考核:对执行员建立了量化绩效考核制度,分为共性考核(例如:按时上下班、课题调研、参加活动等情况)和异性考核(例如:案件任务数、执结率,案卷评查等情况),执行局年度总任务数276件,执行员月任务数4件、综合科和书记员月任务数1件。

关于海口中院三年来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海口中院三年来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件 9 6宗 ,立 案 标 的 2 0 2 6 . 5 7万 元 ,已 执 行 1 7 0 . 7 2
万元。 ( 二) 特 点
5 .刑 事 受 害人 来 信 来 访 、 申请 司 法 救 助 情 况
较 多
1 .执 行 到 位率 和 实 际结 案 率低 三年 来 ,刑 事 案 件 涉 财 产 执 行 的 判 处 金 额 合 计为 7 2 4 2 . 0 8 6 5万 元 , 已执行 3 0 5 4 . O 1万 元 。其 中 包 括 :罚 金刑 案件 判 处 金 额 4 9 0 2 . 0 4 4 5万 元 ,已执
额。
海 口中院通 过统查被 执行人财产 线索 ,加大执行
力 度 ,探 索 被 执 行 人 赔 偿 金 额 与 减 刑 假 释 相 结 合 等 执 行 新 措 施 ,刑 事 案 件 涉 财 产 执 行 取 得 一 定 进 展 ,但 案 件 执 结 率 不 高 ,执 行 难 的 困境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性 的解 决 。根 据 省 高 院 《 关 于 对 三 年 来 刑 事

( 一) 存 在 问题
1 .被 执 行 财 产难 找 、被 执 行 人 履 行 能 力 普 遍
较 低
42一
/ / 2 0 1 4年 第 2期 总第 1 5 1 期
特 区 法 坛
一 %
・ 调 查研 究 ・
%i 。 耘蛰 糍 嚣 l 缓铂 l 裁 g 魏强| 魏棼 搏 糍l 饿% l 目
当前 附带 民事 赔 偿 案 件 执 行 到位 率 较 低 ,大 多数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不 能 执 行 到 位 ,刑 事 受 害 人不 能及 时得 到 赔偿 ,受 害 人及 其 家 属 为 此 多 次 、 反 复 向 法 院及 各 级 机 关 上 访 、 申诉 , 以 向 法 院 、 政 府 施 压 的方 式 要 求 得 到 政 府 “ 赔偿” 。三 年 来 , 我 院 的涉 法 涉 诉 救 助 资 金 均 用 于对 刑 事 受 害 人 及 其 家属 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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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没收个人财产执行难的调查报告
一、没收财产刑执行难之现实考察
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有59个法律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占全部条文的
17%左右。其中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适用没收
财产刑的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
笔者根据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关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情况作出如
下一组数据:
(一)没收财产刑的判处情况。2002—2005年(1-6月),判处没收财产案
件28件33人, 主要涉及盗窃类、抢劫类、贪污受贿类(包括贪污罪和受贿罪)、
诈骗类。其中,盗窃类4件6人,抢劫类16件17人,贪污受贿类6件6人,诈
骗类2件3人。 以上所列的判处没收财产案件中,均为“并处”没收财产的情
形,且有21案25人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只有7案8人判处了具体的没收
财产金额。
(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在判处的没收财产案件中,执行了3案3
人,占判处案件数的10.71%,占判处人数的9.09%,执行没收财产总额63万元,
占判处没收财产总额的42.86%。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21案25人无一案一
人得到执行。执行方式均为主动缴纳,无一案采取强制执行。此外,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率为0。
从以上数据以及现实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和实际执行情
况让人堪忧,尤其是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其实际执行率几乎为0。长此
以往,国家刑罚权得不到有效的实现,严重的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亵渎了罪责
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弱化了刑法的预防功能。法院刑事判决中的没收个人
财产刑执行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没收财产刑执行难之原因分析
(一)没收财产刑的立法不明确致使财产认定困难
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刑的意图在于:通过剥夺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包括不动产)
来防止其利用个人非法所得的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并彻底剥夺其继续犯罪的
财产能力,从而实现刑法在打击犯罪同时的预防功能。《刑法》第59条规定:“没
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
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刑的时候,不
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在刑法的该条规定中那些财产
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中的一部或全部如何进行
认定都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关于没收财产刑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纵观各国立法
多数国家刑法中没有关于没收财产的明确规定。用德国刑法学者耶赛克的话说:
“设立财产刑无论如何在刑事政策上是失误的”,“这一不成功的法律制度应该废
除”。所以,没收个人财产的执行难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立法的问题。立法问题
存在那么就会影响之后的判决以及执行问题。
(二)法院作出的没收财产刑的判决
我们没有一个能让法官确定没收个人财产数额的具体标准,亦未将被告人个
人财产状况明确规定为判罚依据,因此在审判阶段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审查及析
产,因而造成被告人财产状况不清,使法官在确定判罚数额时感到无从着手,进
而给执行工作也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财产刑的判处没有设置诉
辩程序,因此法官在作出判决没收个人财产时的判决不需要经过查明和认定,直
接根据被告人的所犯罪行和法律规定直接判处没收全部和部分财产没收财产。因
而,本应针对被告人的现有财产,但由于被告人财产状况不清,致使审判实践中
时常发生判决没收部分财产的数额超过被告人实际所有的全部财产的尴尬。
(三)对法院作出判决的执行
1、执行主体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执行庭作为财产刑执行主体的合法性存在疑义,因为《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执行机关对
刑事部分只负责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文书,从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排除了执行
庭对财产刑的执行。同时,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由法院的其他机构来行使财产刑
的执行权。
目前对审执分离的强调进一步剥离了刑庭自行执行财产刑的职能。也就是
说,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空白。法律只规定了由法院执行财产刑,
但对具体由法院内部的哪个部门执行则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
2、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程序规定不到位。
我国的刑事立法虽然规定了没收财产性的刑罚制度,但是在其他刑事程序法
中对没收财产性的执行程序规定的却是非常的简洁。《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关于财产刑执行的一共仅有四个条文,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机关和罚金的缴纳
方式及减免、折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有短
短的十一条内容,可见,整个刑事诉讼法体系对财产刑的执行规定相当粗略。这
直接导致了我国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刑之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了两种
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一,执行机构没有合法的,合理的规范所遵循,执法虽然有
生效的法律判决,但是没有明确的程序,于法不符;第二,由于没有明确的执行
程序,这导致执行机关在执行财产刑之时,经常会发生侵害犯罪分子或者其家人
合法权益的事件。在申请相关机关的配合之时,也不能提供合法的程序保障。这
在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性执行难困难的局面。
3,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
社会之所以会发生犯罪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就是犯罪分子迫
于某种客观生活需要而实施犯罪行为,这表现在因为贫穷而实施盗窃,抢劫等侵
害财产性或者人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满足个人或者家庭
的消费与生活,另一个原因是基于犯罪分子心理满足的需要,犯罪分子由于童年
或者成长过程中,受到某种刺激或者诱惑,对违法犯罪行为会给心理带来某种刺
激,这种以犯罪行为带给自己心理上的刺激的行为已经属于心理疾病的一种,在
社会生活中较为少见。普遍存在的时前一种原因造成的犯罪。犯罪的发生是迫于
一种无可奈何,那么犯罪分子本身就没有很多的财产可供生活,更何谈财产刑的
执行?同时,犯罪分子的亲属,会基于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难以分割的原因,积
极实施对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处置和隐藏,这就导致了犯罪分子即使有一定的个
人财产,再等到法院对其进行执行之时,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毕竟犯罪分子的
个人财产始终处于其家庭家人的管理之下。当前我国并没有建立犯罪分子财产先
行执行或者保全的制度。
三、没收财产刑执行难之完善建议。
1、立法完善刑事执行制度内容,规范执行程序
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现状,本着打击犯罪,对罪犯造成一定心理震慑作
用的角度出发,不应该废止没收刑。恰恰相反,应该加强没收刑在执行过程中的
力度。这就需要从立法角度对执行的机构、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式、执行的救
济等角度进行细致的规定。纵然有学者积极主张应该废止没收个人财产性该刑,
废止该刑是我国构建和谐与理性的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但这不是短时间内能够
实现的。
2、建立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协调机制,共同促进执行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特定案件都有侦查的权力,法院的职能就是对违法犯
罪行为进行居中的审判。其中立的角色特点决定了法院在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
之后或者审判过程中采取的毁弃或者隐匿个人财产的行为无法采取适当的手段
进行防止和阻止。而侦查和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具有一定的法律授权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的以上行为阻止。从刑罚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也不应
该由法院独自承担执行的责任。本着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执行的充分性角度出发,
应建立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协调机制,共同促进执行
3、对处没收财产刑的罪犯建立财产报告制度,防止隐匿财产
针对当前没收个人财产执行难的现状,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在执行方面没有行
之有效的执行依据可供参照,以及公检法机关的职能不统一的缘故;另一方面,
也是由于无法对已决罪犯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明确界定和登记制度。从而
导致当前普遍存在的毁弃和隐匿财产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照公务员财产
申报制度,对被处没收个人财产的犯罪人建立财产报告制度。如果被刑罚人如实
申报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也就确定了法院的执行范围,如果被刑法人
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法院的执行机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
上,对被刑罚人隐匿或者转移自己财产的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结论
对犯罪分子处没收个人财产刑而执行难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价值原因
的。一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在
对个人纳税所得方面始终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完善的财产申报
以及登记制度使得公民的财产无法得到有效的查实。这给刑罚的处以带来了巨大
的难度,同时从价值原因角度来讲,没收犯罪人的财产,纵然历史有之,但是这
与一般的公民对私产所有的观念是冲突的。尤其是在西方法治文明,私权神圣不
可侵犯的观念深入人心,故对处没收个人财产执行难问题还需要从社会观念,价
值选择以及制度构建多角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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