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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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大凡可分为以下五种:

1、高压供电;

2、低压供电;

3、临时供电;

4、趸售供电;

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

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大凡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分外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

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当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配供电方式时,必须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地供电企业受理用户各种用电业务手续和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独立电源:

1、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独立存在____的电源;

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例外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

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危机负荷:

1、造成人身伤亡者;

2、造成环境危机污染者;

3、造成危机设备损坏,持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危机用户。危机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

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危机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和备用电源必须在供、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供电企业提供的保安容量和备用容量。

第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应按规定交纳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时,申请的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为同一供电点、同一用户,将临时用电不退的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纳的贴费,若冲抵后有余,余额不退;若冲抵不够时,可将临时用电应退部分去补足;若仍有不够,另应征收相应不够部分贴费。

第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

各类用户用电容量的核定:

1、居民生活用电容量核定,新装用户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大凡按2千瓦核定,并配置相应的单相电能表,收取供电工程贴费;有分外要求的居民用户按实际需要配置相应容量的单相或三相电能表,并核定容量,收取供电工程贴费。

2、低压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核定,应按该用户实际装见的低压电器设备额定容量的总和核定,并收取供电工程贴费。

3、高压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核定,应按该用户装见的全部受电变压器与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额定容量的总和核定,并收取供电工程贴费。

第十一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

用户在新建受电工程项目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立项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书面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意向性协议自签订之日到用户正式申请用电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超过期限,原意向性协议失效,从头协商供电意向。

第十二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九条)

供电方式答复期限是指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到供电方案正式答复日止这一段时间,这个期限指“工作日”。

第十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供电方案有效期限是指供电方案书面答复发出之日起到用户交清贴费及两金日止这一段时间。

第十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

改变用电类别是指改变国家目录电价分类。

第十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

两部制用户暂停期间,变压器容量不够执行两部制电价条件的,仍按两部制电价执行。同一用户当年暂停与减容不能同时申请,即当年已申请过暂停的,按暂停政策处理,当年不得再申请办理减容手续。

第十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至三十四条)

用户在办理变更用电时改变了供电点,应按新装用电办理,从头申请用电。

供电点是指用户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或该线路供电的变电所(配电站)和直供的发电厂。若系公(共)用线供电,供电点为该条供电线路;若系专用线供电,供电点为该专线供电的变电所;若系低压供电,供电点为该配电变压器。

第十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

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居民用户,在同一市区或同一城镇内迁移地址,不论供电点是否变更,不收取供电工程贴费,迁移所需工料费用由用户自负。迁址后新增加的容量按规定收取供电工程贴费。

第十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

用户更名或过户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及有关证明(居民用户持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更名或过户。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拖欠电费的,在未处理完毕前或未与供电企业结清电费债务前,暂不办理更名或过户。

第十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

1、“用户持续六个月不用电”,是指用户的计费电能表的示度持续六个月不变或计量的电量不够变压器损耗时,即认为该用户已持续六个月不用电。

2、用户因欠电费,供电企业按规定实施中止供电,即视为该用户持续六个月不用电,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用电,并依法追交电费。用户须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二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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