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诉法关于我国近亲属拒证特权的规定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我国近亲属拒证特权的规定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我国近亲属拒证特权的规定

淮南师范学院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1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我国近亲属拒证特权的规定

摘要:证人拒证权,又被成为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具备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证据立法中都已明确规定,而我国今年的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两会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虽然近亲属没有绝对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但是该项内容也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确立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这项制度旨在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律价值的多元化,该制度具有良好的人性基础和法律传统基础,并且符合现代法律的效益价值观。因此,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人作证;近亲属;拒绝作证权;价值;理由

Analysis on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bout our country close relatives witness privilege

regulations

Abstract : the privilege of witness, also known as privilege of witness, is defined in the criminal lawsuit, has testified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people because its have specific identity and have refused to testify the right of judicial authority. System of witness refusing to testify as a modern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evidence system,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n the evidenc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clearly established, and this year's El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NPC and CPPCC sessions in five, was authorized to publish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 close relatives can refuse appearing in court as a witness, though not absolutely refuse to testify to the close relatives of the rights, but the content is a great progress in legislation. Establish the close relatives of the right of refusing testimony, this system is designed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and

realize a plurality of legal value, the system has a good human nature foundation and legal traditions, and in line with the modern legal benefit value. Therefore,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witness refusing to testify on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witness; relatives; the right to refuse to testify; value; reason

一、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一)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概念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内容是相当丰富的,而其核心则是证人拒绝作证权,也称特免权。所谓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以证人拒绝作证权为基础的有关证人的范围、拒绝作证的内容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制度便构成了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二)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特征

1、证人必须具有法律上作为证人的资格否则证人拒绝作证权利便无从谈起。对于证人的资格问题各国在法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证人资格要求必须年满一定年龄,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否则便不具有证人资格。

2、证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者与被告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例如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等,这是证人行使拒绝作证权的身份要求。目前世界上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国家,大都把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具有法定关系或具有特定的身份作为一项普遍要求,基于这种关系或身份,人才可以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否则,证人便有作证的义务,拒绝作证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律师在履行辩护职务时,从被告人处了解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律师便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如果律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目击了一起杀人案件,这时律师便有义务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拒绝作证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各国均采法定主义,即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有作证能力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由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特殊性,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范围一般由相关法律予以详细规定,并且拒绝作证所涉及的内容一般也由法律列明或概括指出。除此之外,便是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即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原则上都有作证的义务。可见,证人

拒绝作证权是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性规定,它是一国立法对各种法律价值进行理性选择后的结果,也是证据制度中极有特色的内容之一。

二、我国近亲属拒绝作证的历史考察

(一)大陆地区关于亲亲相隐规则的继承

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和等级制度,除谋叛等特别严重的犯罪及亲属互相侵害的犯罪案件,允许因亲属关系而相互容隐,称“亲亲相隐”。在“亲亲相隐”制度下,允许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事实而不进行告发和作证,而且卑亲属控告尊亲属受到限制,违反者要受到惩罚。“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的传统。《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通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1】

汉代初期,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就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从而开创了长达两千余年以“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

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

人下辞。”朝议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法律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而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2】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籍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

《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沿袭了唐代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而且此时的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国民党政府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982年南京国民政府旧刑法规定的容隐范围,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容隐范围又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

新中国成立之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沿用了两千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被抛弃,从而使“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

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亲亲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双亲),同子告父之情况处理。”【3】

(二)港、澳、台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传承

香港、澳门、台湾法律各自传承于不同的法系,且3个地区处于中西文化交汇之地,但都坚持了“亲亲相隐”的历史传统。香港《诉讼证据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指证丈夫。”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21条规定:下列之人有权拒绝以证人身份作证: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二亲等内的姻亲,收养人、嫌犯所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婚姻或同居存续期间发生的事实。【4】

台湾“刑事诉讼法典”第180条规定: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与被告或自诉人有婚约者;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前项关系而就仅关于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诉人之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绝证言。

三、国外立法中有关亲属拒证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亲属拒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某种特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内容包括拒绝披露有关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拒绝陈述某些问题、不出庭作证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律中都有关于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但具体内容和范围各不相同。目前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国家大都把证人具有特定身份或与被告人之间具有法定关系作为一项普遍要求,相关立法不仅对有权拒绝作证的证人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而且对拒绝作证的内容一般也予以列明。【5】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

亲属间的拒证权体现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体现了法对现实的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大都明确规定了夫妻间享有拒证权,允许夫妻双方在诉讼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间知道的情况和信息,法官在诉讼中不能强迫当事人对其配偶作不利的证言。证言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端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这个特免权有点类似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被传唤为证人的拒证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

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不得令亲属作证。【6】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仍存在亲属拒证的有关规定,其适用范围甚至比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夫妻之间还要广泛,扩展到夫妻关系之外的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回答后有可能给自己及其亲属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受到追诉危险的那些问题拒绝回答。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亲属间的拒绝作证权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作证的义务,从义务免除方面确立了被告人亲属的免证权。

四、刑事诉讼中近亲属证人作证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影响近亲属证人资格的因素

我国目前通说的证人概念是: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证人的适格性直接影响到证人证言能否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到采纳,只有具备证人资格的人才能作为刑事证人。基于程序公正的理念,各国诉讼法除对证人资格作出积极性规定外,有些国家还规定了证人资格的消极条件,即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拒绝作证,这些消极性规定一般都是对证人拒证权的规定。【7】证人资格的一般标准是,证人必须在生理上达到作证的能力,必须具备合乎要求的认知、判断、陈述能力。此外,有时还应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如证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身份等。考虑这些因素的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的关系或利益,这些关系或利益从社会整体来看比有关证人可能提供的证言更为重要。近亲属证人除须具备证人资格的一般要素外,还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二)影响近亲属证人作证的心理因素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其与法人(法人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感情和丰富的心理,这种感情和心理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及其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考虑最多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和亲友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是人际关系,最后是个人感情是否受到伤害。传统理论认为这些都是证人的思想觉悟问题,证人作证应当看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拒绝作证是

法律意识淡薄,是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上,企图逃避法定的义务。【8】基于此种认识,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总是试图通过说服、开导等手段促使证人作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收效甚微。近亲属证人具有区别于一般证人的特殊身份,其在作证过程中必将带有更多的感情因素。近亲属证人作证时除考虑自身的损害和影响外,往往还顾及亲情是否会受伤害,因而在作证前产生顾虑、犹豫和尴尬心理,作证后又会内心充满愧疚和负罪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出于维护亲情的本能一般不愿意出庭作证,甚至对作证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有时还会出现作伪证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包庇的情况。

(三)影响近亲属证人作证的价值因素

西方学者认为,人的亲属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比司法更为重要的东西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人们有不被政府干扰的权利。无论承认这些特权会给审判程序造成多大的障碍,这是普通法的历史选择,显然也是欧洲法的选择并且被整个西方社会普遍接受。【9】中国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这一特征尽管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其根基并未动摇。经过数千年儒家道德文化的洗礼,中国人的头脑中已经牢固地树立了亲情至要的观念,该观念折射出的伦理道德价值观以及由此滋生的价值取向是难以动摇的。人们不愿冒险去破坏这张几千年形成的关系社会巨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时,其近亲属甚至会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援助,从而给侦查和审判工作带来一些困扰。虽然最终可能会导致多个家庭成员被追诉但他们的行为往往会得到社会上一些人的同情和理解。

五、我国刑诉法修改后关于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内容的规定

(一)我国新刑诉法修改前的法律中未制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在新刑诉法修改前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近亲属免证权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检举、揭发、如实作证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旧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此,在我国,任何有能力作证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亲属之间也不例外,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刑法对窝藏、隐匿、作伪证、毁灭证据、妨碍作证等诸多行为的规定也均不问行为人与被追诉人有什么特殊关系而同样追究刑事责任。【10】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为追求案件侦破率,不顾及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关系和情感而强行取证的现象时

有发生,这些现象还经常被认为是依法取证。有时为获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还会发生对证人诱证、骗证甚至刑讯逼证的现象,一旦证人拒绝作证,一些司法人员又会对证人定以包庇、伪证的罪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所保护的主体不仅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还应包括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有在立法上平衡证人作证的权利与义务,在强调证人作证的同时赋予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证人免证特权,才能更好地解决证人作证难的实际问题。

(二)我国新刑诉法中关于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准备修改。但是,学者同实务部门之间,甚至实务部门与实务部门之间,立法部门同实务部门之间,分歧比较多。立法部门提出的一些方案,同实务部门有明显差距,认识不统一,修改难度很大。加之后来十七大将要召开,修改也便搁置了。

新刑诉法就此作出了修改,新刑诉法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11】

之前的法律应该是属于大义灭亲的类型,也就是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而且作证所证明的犯罪人也可能就是你自己的近亲属,是你的父母,子女,爱人,这种可能性都有,没有例外的都要作证,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这样的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大义灭亲一是体现在作证义务上,二是体现在家人规劝陪同甚至强制自首的鼓励规定上在这样的强制规定下,近亲属不得不大义灭亲。证明亲人的犯罪行为拱手交出犯罪证据亲自将父母配偶和子女送进监狱,而新刑诉法修正案中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向近亲属询问,要你作证,也是应该如实回答的这一点同原来应该是没有变化的,但是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要当庭作证,近亲属可以不出庭,有权拒绝到法庭上作证,因为法庭作证涉及面对面的对峙问题所以近亲属不愿出庭可以理解。按照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仅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拒绝作证是指不强迫亲属出庭作证

并不代表有权拒绝作证。

这个在审判阶段有所体现人性的价值,这个意思就是并不是说整个的抛弃了大义灭亲的传统。

六、近亲属拒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的必要性

(一)家庭和谐

确立近亲属拒证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任何一个社会必然存在着发现真实的社会价值需求,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个高于发现真实的社会价值需求,当二者发生冲突、要求人们作出抉择时,拒绝证言权制度便应运而生。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亲情对社会的安宁、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家庭的社会功能在现代社会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家庭稳定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如果立法中没有规定亲属拒证权而一味强调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必将使亲情遭受伤害,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危及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现代社会是人性化社会,现代法律的制定离不开社会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不能不顾社会单元的稳定而片面强调国家利益的实现。赋予近亲属拒证权可以增强近亲属之间的信任度,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社会的敌视,甚至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亲情的感召下真切悔过、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最终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近亲属证人拒证权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促进夫妻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和谐,避免近亲属作证的为难心理,还能有效避免近亲属由于不得已而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发生,使诉讼程序正常运行。【12】

(二)人性要求

且不说“大义灭亲”与我国传统法律道德中的“亲亲相隐”严重相悖,即使放到现代社会尊重人权的法治理念和维护亲情的伦理背景下衡量,法律强制并鼓励的“大义灭亲”也会严重扭曲人性,留下许多亲人们不得不面对而又难以面对的不良后果。因亲人作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惩罚,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毋庸置疑。然而,让近亲属证明至亲的人犯罪,眼睁睁地看着亲人被自己送进监狱,这对作证亲属而言是一种巨大的感情折磨和精神伤害,其内心深处的自责是外人难以体会的。另一方面,平时亲近相爱的人在关键时候竟然出面证明自己的犯罪,把外人根本不可能知晓的犯罪证据拱手交给警方,这对犯罪人的情

感也是极大的伤害,它将摧毁世间一切亲情和信任,让近亲属之间变得冷漠无情,甚至反目成仇。试想,连自己朝夕相处、世上最亲最近的人都如此翻脸无情、冷眼相对,还有什么人可以信任呢?这必然在近亲属之间形成永久的、难以消除的情感隔阂,轻者影响婚姻家庭和睦,重者将使婚姻家庭破碎解体,使本来的近亲属形同陌路。

(三)传统文化的继承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主流价值观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的,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人,向来是大张旗鼓地宣扬。相反,对于为涉嫌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来“伺候”。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有学者称:“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因此,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13】我觉得,亲属的作证特权应当确立,但“大义灭亲”仍然必须得到鼓励。

在我们老祖宗那里,的确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1】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所以,对于涉嫌犯罪的亲属,人们应当拥有不作证的特权。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当然也有权“大义灭亲”,像儿女告发贪污腐败的父亲,难道不正当吗?

试想,如果一个人犯罪,亲属必须作证,不仅对犯罪者会造成巨大伤害,对作证者本人和其他亲属都会造成巨大伤害,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撕裂人性,破坏人类最基本最自然、最亲密的关系,人伦维系失去最起码的信任,这是任何冠冕堂皇的正义言辞都无法修复的,无助于人间道德的实现,无助于和谐自然的社会关系的建立。如果人世间最自然的亲情都难以维系最起码的信任,世界将是多么冰冷和可怕!

多年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鼓励大义灭亲,对证人主体范围没有限制,无论是否是被告人亲属,无论与被告人关系亲疏远近,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除非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因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证人只有作证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父母、子女、配偶等也应当就其掌握的亲属犯罪行为和事实如实作证,而不能拒绝作证。【15】之所以有这样的立法规定,和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刑事立法思想相关。在这种立法思想和刑事政策背景下,每当有亲人揭发犯罪者,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对被告不利的证据,都会被当成正面事件进行鼓励性宣传。但应当看到,这种司法实践并没有形成主流,由于立法悖逆人性人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亲属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事很少发生。因此,鼓励大义灭亲的制度,注定形同虚设。

既然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不人道的,和传统伦理道德相违背,和世界刑事立法潮流相悖逆,那么,将近亲属拒绝作证制度写入法律,就是巨大进步。

结语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能够进入立法,是对国内长期以来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的颠覆,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合乎中国的文化传统,是立法思想和观念上的进步。当然,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规定的亲属拒绝作证范围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有些狭窄,这对于注重亲情伦理关系的国人来讲,似乎远远不够,不能完全契合现实。应当将拒绝作证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合乎国人心理习惯、人文传统,因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国人的感受当中,和父母、夫妻关系相差无几,并不疏远,有时候甚至更为亲近。

致谢

在此次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指导老师的至始至终的悉心指导。从选题、资料搜集及最终成文,都倾注了他大量的心血。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再次感谢答辩委员会的老师们给我这次答辩的机会。这将会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一课。再次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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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刑诉法试题试题及答案1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考试试卷(1) (总分100分,时间120分钟) 一、填空题(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请将下列空格将文字填写完整。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小时。 3.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4.逮捕后,应当立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5.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 和时间。 6.对于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7.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8.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9.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 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10.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判断题(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请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正确打√,错误打×。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1.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13.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取相关证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4.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5.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并出示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6.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7. 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18.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9.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

解读新刑诉法

卞建林解读新刑诉法 2012.3.17 编者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便于广大群众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决定》精神,本报开设“…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家解读”专栏,约请参与刑诉法修改起草论证工作的诉讼法学专家对《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新刑诉法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

新刑事诉讼法自测题 一、判断题 1、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X )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X )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Y )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发现地(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X ) 5、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X ) 6、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Y ) 7、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X )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X )(应当如实回答) 9、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容,但不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X )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Y ) 1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X ) 12、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Y ) 13、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Y ) 1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X ) 1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X ) 1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Y ) 17、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安排会见。( X )(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1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Y ) 1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必须派员在场。( X ) 20、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X ) 21、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个特征。( Y ) 2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X )不需要 23、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X ) 24、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Y ) 25、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X ) 26、公安机关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X ) 27、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Y ) 28、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Y ) 29、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X ) 30、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执行。(X )直接适用。 3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X ) 3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Y ) 33、取保候审保证金只能以人民币交纳,外币一律不能作为保证金交纳。( X ) 34、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在5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X )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35、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进行讯问。( Y ) 36、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5日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X ) 37、对正在预备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Y ) 38、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Y ) 39、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受限制。( X ) 40、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Y ) 41、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拘留所羁押。( X )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新刑诉法试题1

学习活动题库 二、选择题(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A.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C. 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D. 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一般()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A.二 B.五 C.七 D.三 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提出回避申请。 A.见证人 B.鉴定人 C.记录人 D.翻译人 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哪些执业活动,应当得到保障()。 A.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B.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送信 C.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D.为犯罪嫌疑人讲授如何维护自身法律权利知识 5.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A.二 B.五 C.七 D.三 6.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许可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情形或理由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1

B.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C.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严重精神抑郁病 7.下列与案件有关哪些材料属于电子数据?() A.手机短信 B.网络聊天 C.移动硬盘 D.电子签名 8.下列哪些侦查行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A.调取证据 B.传唤 C.制作扣押决定书 D.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通信 9.犯罪嫌疑人涉嫌哪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 A.累犯 B.以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C.暴力犯罪 D.主犯 10.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A.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B.案件的性质 C.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D.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11.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法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存以下证件()。 A.个人身份证 B.护照 C.驾驶证 D.银行卡 1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哪种措施?() A.刑事拘留 B.逮捕 C.监视居住 D.释放 13.下列哪些场所符合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A.看守所 B.候问室 C.会议室 D.招待所 14.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情形给予哪 2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2)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在题后的括号里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20题,每题0.5分,总分10分) 1、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3、刘某到某公司办公室行窃,紧张之余将一本写有其名字的小说书遗留在办公室内。公安机关在勘验现场时提取了小说书,该小说书在刑事诉讼的证据中应作为物证使用。() 4、刑事诉讼活动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与公安司法人员一样适用回避制度。() 6、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7、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被监听。() 9、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以及是否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0、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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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新刑诉知识竞赛试题 答题规则:本竞赛由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三部分组成。每个代表队的基础分为100分,各代表队先抽取答题顺序,确定答题顺序后,主持人依照题卡顺序读题。 一、必答题。(答对1题得10分) 1、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新刑诉第53条) 答案:(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新刑诉65条) 答案:(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具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新刑诉第72条) 答案:(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4、监视居住的执行,对于涉嫌哪几种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新刑诉第73条) 答案: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5、在审判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新刑诉第200条) 答:(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逃脱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6、何种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新刑诉第277条) 答案:(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7、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何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新刑诉第86条) 答案:(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防止刑讯逼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一、多项 1、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 是错误的?(BD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CD)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3、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与原则(ABCD) A.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B.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C.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诉讼程序原则 D.分别看管的原则 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二、判断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 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 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2、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对甲某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 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 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该规定 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4、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 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

刑诉法试题试题及答案1

刑诉法试题试题及答案1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考试试卷(1) ,总分100分~时间120分钟, 一、填空题(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请将下列空格将文字填写完整。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小时。 3.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4.逮捕后~应当立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5.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 和时间。 6.对于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7.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 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8.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9.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 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10.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判断题(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请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正确打?,错误打×。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1.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13.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取相关证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4.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5.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并出示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6.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7. 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黄太云

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 主讲人:黄太云 一、完善辩护制度 主要内容: 1、完善辩护人的职责 2、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 3、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4、完善律师阅卷的规定 5、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和送达的程序 6、增加规定法律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 7、完善辩护人的职业禁止行为 8、完善法律援助 (一)完善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完善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为了保障与2018年3月制定的《监察法》两部法律的连续性。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我们需要对检察院和监察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所以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看点就是职权划分,其次,随着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其中既体现了诉讼法来保障实体法的严格权威,又体现了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人情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亮点内容: 一、检察院立案管辖权新变化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十九条,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十八条对比,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中确立,贪污贿赂类犯罪已经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为了适应《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修改。第一,检察院的立案权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保障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立案的分工,不会出现推诿,衔接不明确的情况。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其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新的立案权体现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保障了检察院对法律的监督。监督更为精确性。第三,保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虽然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章节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这个制度丰富了我国诉讼的程序,以往,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往境外,按照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被告人缉拿回国才能进行审判。此次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大大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威慑力。 在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第一,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针对此部分的修改,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细节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判决制度,对于缺席判决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A.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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