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

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一)制水成本是指城镇供水企业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二)输配成本是指城镇供水企业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税金是指城镇供水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在销售环节应缴纳的税金。

(五)城镇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九条供水定价成本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城镇供水规模由于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并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

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

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

第十一条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镇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损率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城市供水管网

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核定。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十二条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保本微利,其它用水合理计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1:1.5:5的比价核定。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企业的利润水平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兼顾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3%—6%核定。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按8%—12%核定。还贷期结束后,净资产利润率按8%—10%核定。

第十四条在缺水地区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区。加价水费收入应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

则,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和利用,弥补基准水价未达合理盈利水平的供水企业亏损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分为三级,各级水量的划分根据满足不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第一级水量,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根据满足较高生活质量需求和市场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各级水量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水资源公报中发布的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各级水量水价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级水量水价按核定的基本水价确定;

第二级水量水价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1.5倍确定;

第三级水量水价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2倍确定。

第十七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原则上按3人为一户确定户均用水量,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按户均用水量计算水量基数;居住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按人均用水量计算水量基数。

居住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用户(包括集体宿舍、出租房屋的用户)需到供水企业办理实际居住人口数申报手续,具体申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柳政发[2005]78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执行日期:2006-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容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头(店面)招牌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党派机关、派驻省外办事机构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级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需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相 一致。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是省财政厅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其产权变动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及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置;事业单位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形式、围和基本程序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超过规定权限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涉及房屋、土地、大型设备或一次性数额超过500万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厅与主管部门应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行政事业单位组建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使用的合法财产以捐献、赠送的方式用于社会公益、扶贫、赈灾的行为。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城市水务综合管理系统

新软世纪解决方案城市水务综合管理系统 1 说明 1.1 水的管理体制 水,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自然属性——水在自然状态下所表现出的特征和性能,主要包括水文循环性、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自然径流特性。江河流域是一个完整的自然系统,采用流域管理体制。 社会属性——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自然水和水环境施加的巨大影响,涵盖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调度、配置、利用、管理、保护以及人类对水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采用区域管理体制。 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2 水管理的目标 流域管理注重整个流域的水循环,目标是使流域内水资源得到整体有效的利用,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调配。因此,水问题越严重越是要强调流域管理。 行政区域管理是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一个外延,往往从各个地区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目标是综合利用辖区内的水资源充分发展区域经济,但也容易形成条块分割。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两者不可替代。 因此,要把从蓄水、取水、输水、水分配、水的高效利用到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社会用水过程,把自然和社会用水过程统一起来,形成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统一

新软世纪解决方案管理好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 城市水务管理 城市水务管理就是建立在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基础上的区域水务管理。而城乡水务指城乡涉水事务包括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从城市水管理“政出一门”的需求出发,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管理界限,建立起城市和农村、水源和供水、供水和排水、用水和节水、治污和回用一体化管理的城乡水务综合管理体制,目的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管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4 城市数字水务的概念 从水的自然属性讲,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以水文学、水资源学、生态学为科学基础的;从水的社会属性讲,它又是以经济学、社会学、系统科学以及信息化技术为科学基础。 “城市数字水务”则是建立在“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管理思路下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的研究城市水务管理的相关问题所提出的新思路、新技术以及新应用,是利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来对水务工作进行改造和运用的过程,是“数字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数字水务的几个涵义 1、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水利工作中的全面应用。 2、是一种全新的管理观念。它不是传统管理方式和电子技术的简单叠加,不是用电子技术去适应落后的传统管理模式,而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对传统管理进行革命性的改造,以更好地实现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宗旨。 3、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数字水务建设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 规定(试行) (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 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第十条外委办对已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在册;不符合条件的,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册资格。 第十一条对新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按本规定第八、九条的程序办理。 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规程 第十二条业务庭、执行局决定司法鉴定、评估的案件,应当提出鉴定、评估目的和要求,提供必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

广告;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 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气象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办法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运营者及其他关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和其关联的运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壹)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于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壹规划,专门用于

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壹)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二)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 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其他关联管理工作。 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 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

城镇供水条例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四章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供水、用水和节水 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鼓励节约用水,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节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坏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支持兴建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行政、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将供水、节水设施建设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实用实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water loss control and assessment of urban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 CJJ 92-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0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92-2016,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4.8、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漏损控制;5.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名称改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2.章节设置作了调整,修订了管网漏损的基本概念、评定指标、水量统计、指标计算和评定标准;3.增加了漏损水量分析、漏水管理、分区管理、压力调控、计量损失和其他损失控制等方面内容;4.删除了“漏水检测方法”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广告牌制作合同(篇)

广告牌制作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广告产品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信执守。 一、项目名称和地点 1、项目名称:型广告塔n座 2、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 1、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xxxxxxx《》施工,钢结构加工包括结构表面刷两遍xx漆(xxx色),工程做法及选材标准详见施工图。委托加工数量为《xxxxxxxx》型广告塔n座。 2、乙方负责广告塔钢结构配件加工及钢结构配件运输、安装.。面板、马道、基础、灯具由乙方自理。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两套(含钢结构及基础施工图)。 三、承包方式和造价: 《xxxxxxx》型广告塔n座,单价每座0000.00元(大写:xxxxx)。合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x元整;

本项目由甲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乙方加工广告塔钢结构及基础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xx%,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钢结构配件运到现场当天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xx%,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元整);之后每个广告塔主体钢结构安装完毕,甲方再付乙方单个广告塔网架部分总造. 价xxxx元(大写:xxxxx元整)的xxx%;合计人民币xxx元(大写:xxx 元整)n座广告塔共计xxxx元(大写:xxxxx元整);3%作为乙方的保修保障金合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满一年后七天内,甲方负责与乙方结清余款。 五、工程期限为 n天,其中加工配件n天,运输n天,安装n天。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广告塔(牌)的前期审批,如因甲方批准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城管以及其他监察机关的纠察时,甲方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止。协调期间停工应由甲方补偿乙方施工人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按每天每人x元计,工期相应顺延。 2、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接通电源,电源通至施工现场米以内,由乙方负责其电费。甲方协助乙方选好材料堆放场地。 3、原材料堆放场地如为有偿占用,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其费用;材料存放期间由乙方负责看管,如因看管不力造成丢失或损坏与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10.22 【实施日期】200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移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因抢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摘要:实施水务统一管理,是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目标。本文就论述了水务一体化的含义及其优越性,并提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乡水务;一体化;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一、水务及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一)、水务的含义 水务是指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务。水务主要包括:水资源、城乡防洪、灌溉、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收利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 目前我国使用的水务的概念有别于水务公司的服务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别由建设、交通、环保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航运等方面的事务简单地水利的管理范畴,而应该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涉水事务。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指水务管理所涉及的各项职能和各个环节之间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即对区域的防洪、排涝、供水、需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

村水电、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渡、统一管理。也就是说由一个部门对水质和水量负责。 二、水务一体化的优越性 (一)、理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保证。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区域的防洪、排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这样才能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促进了城镇的防洪与排水工程建设。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既可以从区域上统盘考虑防洪与排水,也可以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解决部分工程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促进城镇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设。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产业。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使水利从以防汛抗旱为主的纯公益性基础设施向同时兼顾城乡供水、旅游、养殖和排水治污等经营性产业发展,以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四)、强化了水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丰富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切实解决以前由于是多个部门管水形成的困难,如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集制度等实施都可迎刃而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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