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修订 sz.doc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修订  sz.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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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修改和调整的审批工作。

本规定所称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情形。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情形。

第三条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调整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调整的审查、报批以及规划修改的审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第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

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详见本规定附件),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 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 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登记证明文件、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4. 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供授权委

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应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

(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规划草案包括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各阶段文件形式需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要求。提供的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和DWG两种格式文件,以及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标准化报批工具打包生成的电子成果(mdb文件);

(四)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七)非初次申报的应提交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

(七)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应提交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八)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应提交市产业主管部门的产业专项规划批复;

(九)涉及土壤环境风险的,应提交经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调查评估报告。其中,调查评估报告结论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还应当提交经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风险管控方案;调查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还应当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治理修复方案;

(十)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当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

第六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更新计划有关要求,且更新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黄线、紫线、蓝线、轨道保护区、航空管制区、海岸带、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控制要求;

(三)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已生效专项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城市设计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四)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容积率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容积率审查规定》)

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需要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在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时或申报前申请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六)因规划统筹需要进行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用地划入、外部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等情形的,应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同时符合《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不参与用地腾挪。

第七条移交用地按以下原则依次确定功能及用地面积:

(一)计划公告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包括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确需功能调整的,应结合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且需先行调整计划;

(二)落实拆除范围内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规划的公共利益用地;

(三)落实拆除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四)依据建筑增量确需增配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公共利益项目;

(五)在具备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可视情况安排拆除范围周边已规划但难以实施的公共利益项目;

(六)对于自身无新增需求的更新单元,鼓励配建学校、

医院、养老设施等公共利益项目;

(七)落实公共利益项目后的移交用地,在满足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可按法定图则主导功能规划住宅、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和指标,按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

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拆除范围内移交用地面积大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时,可适当酌减。

第八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负责审批:

(一)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

(二)不改变法定图则确定的用地性质和配套设施内容且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减少,规划容积符合法定图则规定或者仅额外增加产权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对以下情形作适当调整的:

1、因规划统筹原因优化用地布局,调整公共绿地及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调整地块容积率;

2、按照《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增加公共绿地、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筑规模;

3、道路方案主体线型、规模和功能与法定图则基本相符,仅对部分路口、横断面和交通节点进行微调或增加支路;

4、在符合《深标》要求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场地、影剧院、菜市场及其他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

5、因《深标》配套设施面积标准修订而减少法定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第九条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形式、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就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涉及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的重大修改或涉及信访维稳问题需要进行处理的,可函复申报主体修改规划草案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由区政府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机构办公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间应当连续且不得中断,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按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由建环委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前款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政府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按规定报建环委审批。

公示结束后,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强制性内容有重大改变或有必要再次报会审议的情形,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再次公示。

第十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调整已批计划内容的,应先申请调整计划后再申报规划,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更新意愿征集工作后,与更新单元规划同步公示、同步申报审批:(一)因校正技术误差(含坐标、现状地形图、放点、权属等误差)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利

益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扩大的(扩大后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

(三)因规划统筹需扩大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其扩大部分包含的开发建设用地不超过已批计划拆除范围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扩大部分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

(四)在满足《深标》要求且计划公告的公共利益总用地面积和配套设施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场地、影剧院、菜市场及其他社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的;

(五)在计划公告的公共利益总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因《深标》某类配套设施面积标准修订而减少已批法定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的;

第十一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经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更新单元规划修改

第十二条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进行优化但不涉及已批准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可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无需申请更新单元

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

(一)为校正技术误差(含坐标、现状地形图、放点、权属等误差),优化拆除范围、开发建设用地边界和配套设施用地边界;

(二)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前提下,将2014年1月1日《深标》颁布之前已批准更新单元规划且主导建筑功能为研发用途的地块用地性质由“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商业用地”修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

(三)修改建筑限高(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明确属于滨海地区、重点地区建筑限高或不得修改的除外)、停车位、出入口、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等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地块尚未确认实施主体的,由原规划申报主体申报;已确认实施主体的,由实施主体申报;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报。

第十五条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说明;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详见本规定第五条第

(二)款:

(三)更新单元规划修改草案,格式要求详见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修改拆除范围、地块划分、开发建设用地边界、配套设施用地边界、支路线位的,捆绑拆除责任与贡献公共利益用地不减少;

(二)增加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应符合《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

(三)修改单独地块建筑总量的,在地块主导用地性质及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幅度不超过10%;

(四)修改实施分期的,应保障各分期利益平衡方案合理可行。并遵循公益优先原则,首期优先落实各项公共利益设施及用地;

(五)更新单元规划已分期进行实施主体确认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实施主体或土地使用权人只能申请对已进行实施主体确认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应地块进行修改,且不得影响其他各期的利益。

第十七条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形式、规划修改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及审批。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机构办公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应当连续且不得中断,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后进行审批。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经审批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更新单元规划调整

第十八条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改变的,可申请更新单元规划调整。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未满两年的;

(二)更新单元内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

未批先建或未按图施工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经处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完善相关手续,不再进行更新单元规划调整。

第十九条申请更新规划调整的地块尚未进行实施主体确认的,由原规划申报主体申报;已进行实施主体确认的,由实施主体申报。

第二十条更新单元规划调整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调整的说明;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详见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三)更新单元规划调整草案,格式要求详见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更新单元规划调整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整更新单元计划方向的,应先调整更新计划,按《容积率审查规定》重新测算规划容积;

(二)调整更新单元计划方向和规划容积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核定政策性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

第二十二条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形式、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机构办公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间应当连续且不得中断,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按规定报建环委审批。

公示结束后,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强制性内容有重大改变或有必要再次报会审议的情形,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再次公示。

第二十三条对于尚未完成移交工作的移交用地的规划功能及指标调整,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调整程序办理,由原规划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查后报建环委审批;对于已完成移交工作的移交用地,其规划功能及指标调整按法定图则局部调整程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将相关档案(包括过程文件、成果和公示文件等)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二十五条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时上传电子数据,在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相关信息组织纳入全市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深规土[2013]786)同时废止。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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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 则修订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管理规定

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更新工作顺利推进,规范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市府办〔2016〕38号)、《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深龙府规〔2017〕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应注重公众参与,充分收集更新意愿以及公众对于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周边公共设施需求及现状保留区域综合整治等方案的意见。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应符合相关规定。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推进:(一)有助于落实东进战略打造东部中心的城市更新项目: 1.列入《深圳市实施东进战略行动方案(2016-2020)》、

《龙岗区落实东进战略打造深圳东部中心行动方案(2016-2020)》的项目。 2.位于近期发展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如坂雪岗科技城、大运新城、深圳国际低碳城、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宝龙科技城、阿波罗未来产业城等重点区域的项目。 (二)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城融合、落实总部+制造基地的更新项目: 1.更新方向为M0的产业升级项目应引进符合我区发展导向产业或列入年度市、区两级重大项目计划内的重大产业项目。 2.更新方向为工业用地(M1)的产业升级项目或综合整治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 3.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转型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重点引进产业项目标准的产业升级项目。 4.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控股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有助于完善片区公共配套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1.落实如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且土地移交率不低于35%的项目。 2.为落实政府近期急需建设的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在纳入更新计划前启动并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共利益用地

3 城市更新的规划体系

第三章城市更新的规划体系

一、城市更新的规划程序 城市更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城市更新规划的整个过程应始终贯彻系统论思想,并运用系统理论的整体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和组织等级原则控制和引导城市更新的开发建设,以保证其顺利进行。 城市更新规划程序的系统建构: 一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现状调查和基础研究技术 一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现状调查和基础研究,全面考虑社会、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进行多方案分析比较和综合评价,制定综合更新目标;另一方面,还需要将综合更新目标进一步深化,转译为管理语言,将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纳入到连续决策的管理过程之中,使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管 理

具体而言根据系统控制理论,可以将城市更新 规划控制系统划分为三个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组成体系: ①城市更新评价体系 主要任务: 第—,负责收集和评价更新地区历史和现状资料,为更新目标制 定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二,对初步形成的旧城更新规划目标进行分析和评价作为最后 的目标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对更新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物质环境现状进行评价,了解 更新目标的实施进程,并为下一步的城市更新提供信息。

②城市更新目标体系 是城市更新规划控制系统的决策单元。 其一,目标体系应具有高度的前瞻性,这是保证城市更新规划高 质量实现的关键: 其二,目标体系对于现实的情况的变化应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 其目标可以不断调整 其目标可以不断调整。

③城市更新控制体系 是城市更新控制系统的操作监控器官。 一方面应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另一方面也应 保持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城市更新的规划体系 1.目标体系 从深层意义上,城市更新应看作是整个社会发展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应面向提高城市活力,推进社会进步这一更长远全面性目标。 ①城市更新的经济发展目标 ②城市更新的环境持续目标 ③城市更新的生活舒适目标 ④城市更新的文化保护与发展目标 ⑤城市更新的社会发展目标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规划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2乘客平均换算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算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规划试题选

道路与交通系统规划试题选 一、填空题 1、城市交通系统是由城市运输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和城市交通管理系统组成。 2、一条自行车道的通行能力为 500-1000 辆/小时,宽度为 1 _。 3、《周礼》中把城市道路网分为经涂、纬涂、环涂和野涂四个部分。 4、城市道路衔接的原则是:低速让高速、次要让主要、生活性让交通性和适当分离。 5、平面环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较低,一般不适用于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交叉口。当进入交叉口的混行交通量超过 2700 辆当量小汽车/小时或环形交叉口任何一个交织路段通过的交通量超过 1400 辆当量小汽车/小时时,不宜采用平面环形交叉。 6、平面弯道设计时在限界内必须清除高于米的障碍物,包括灌木和乔木。 7、各类机动车分到行驶时,小客车每条车到宽度米;其他车型当设计车速小于40km/h 时每条车到宽度米,当设计车速大于40km/h时每条车道宽度米。 8、机动车道的车道条数常采用偶数,路段上机动车道的车道数不宜过多,单向车道一般不超过 4 条。 9、一般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类型有:棋盘型、中心放射型、环线型、混合型和主辅线型五种。 10、从地域关系上,城市综合交通可分为:城市对外交通和城市交通两大部分。 11、城市交通的四个基本因素:用地、人、车和路。其中,城市用地是产生交通、吸引交通的“源”和“泽”。 12、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和_ 分隔带_ 四部分。 13、临近建筑交通组织和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把建筑内部的交通流线与外部城市道路的交通流线合理地组织成为有机整体。 14、横断面设计就是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性质、功能要求和规划交通量,合理确定道路各组成部分的相互位置、宽度和高差。 15、按修筑路面的材料,路面可分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和砂石路面。 16、《马丘比丘宪章》强调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城市增长的基本要素。

实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实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一、明确申报情形及要求 A 申报情形 1、优先申报已纳入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地区: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且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并在统筹时优先考虑。 2、其次为未纳入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地区: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B 申报要求 已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用地功能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开发强度应合理可行。 优先保障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确定的指标。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拆迁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区政府(管委会)关于规划道路拆迁实施的相关意见,保证相对应的道路建设与更新项目同步实施。 除政府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应提出符合市场水平的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并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通过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应具备更新意愿的基本条件,详细见《城市更新意愿征集指南》 二、确定申报主体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申报。

城市更新规划设计

城市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逐步老化或因外界变化而引起不适应性,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旧城的物质环境就成为必然。因此城市更新规划设计也成为了当下的潮流。下面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就以马来西亚·吉隆坡的森美兰高铁新城概念规划为例,为大家讲讲关于城市更新规划的内容。 连接新马的跨国高铁,从吉隆坡开往新加坡市中心,在到达芙蓉之前会经过一片广袤之地,这里便是拉布。现在,拉布借助高铁,计划在距吉隆坡市中心50km、紧邻机场的地方,建造一个新的城市。 新城的规划核心,在于如何利用产业和城市设施吸引人才,产生人才与城市发展的良性循环,新城必须做到“产城融合”,也就是需

要合理的布局商务、产业、居住及其配套。 场地现状是一片自然,东部有山,让自然山体的绿色向新城的市中心流动,形成城市生态绿廊。

新城北面已建成高速公路和铁路,待建设的高铁线路横穿新城。 新城的功能布局,让居住区避开了高速公路、铁路和高铁的影响,取而代之的是制造业和食品加工的产业区。

最终,以“产业”和“乐居”为两大基础。将森美兰新城定位为“产业智慧之城,生态乐居之谷”。 思纳史密斯集团成立于1853年,是美国运营历史最悠久的设计和咨询集团,近二十年都在权威的世界建筑排名前十位,集团在中国设立策划设计和投资运营二大事业板块。 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SYM 836121)及其下属各专业咨询策划设计子公司负责集团的策划设计板块。思纳设计股份成立于2000年,是规划、建筑、旅游和产业的产品策划和设计专家,也是上海为数不多的建筑规划国家双甲资质单位,公司在大型城市综合更新、智慧模块建筑、城市和旅游产业策划规划、室内装饰和艺术设计、区域环境研究和景观工程、特色酒店跨界组合运营规划等领域都有卓越的人才及成功的案例。

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规划复习资料老师总结自己整理

第一章 城市交通规划的概念:(1)通过对城市交通需求量发展的预测,为较长时期内城市的各项交 通用地,交通设施,交通项目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综合布局与统筹规划,并进行综合评价,是 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之一。(2)城市交通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活动 特点的调查资料为基础,对城市未来交通进行研究的过程和对未来交通的安排。 城市交通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一个战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两张网:城市道路网,城 市公交网。 城市四大基本活动:交通、居住、工作、游憩。 城市道路的概念及其功能: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城区内的道路。功能: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 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铺设提供空间; 是城市的骨架,建筑物的依托,分别用地各地块的边界; 是商贸活动的场所之一;是城市居民交通与活动的空间;城市防灾避难提供场所;为城市通 风新鲜空气的流通提供渠道;反映了城市的风貌,反映了城市的历史文化,又是显示当代精 神文明的场所,是组织城市景观的导线。 城市道路按国标、按功能、按目的分类:(1)国标(作为城市骨架)的分类:快速路、主 干路、次干路、支路;(2)按道路功能的分类: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3)按交通目的的分类:疏通性道路、服务性道路。 我国城市交通和道路系统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问题及原因:(1)人口密集与城市用 地的矛盾:由于人口稠密,国家又实行劳动力密集、广就业、低工资的政策,所以中国城市发展的最大问题是人口密集而城市用地紧张,从而导致交通密度大。(2)城市用地布局带来 的交通分布的合理性问题:我国城市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单一中心的同心圆式发展,由于在城 市的发展建设上缺乏远见,缺乏清晰的规划思想,城市布局的不合理性也越来越明显,从而直接影响着城市交通的分布和合理性。(3)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落后带来的系统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不能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运输体系和交通结构缺乏科学性。 (4) 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性问题:我国城市中城市运输、城市道路、城市交通管理三个系统分别 由多个部门管理,思想认识不尽统一,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脱节,城市交通管理跟不上城市交通发展需要。(5)居民交通意识问题:交通意识是衡量国民素质和 城市居民意识水平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事故的根源,事故是交通阻塞的主要原因。对策:(1) 研究城市交通机动化的发展趋势,规律及城市的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科学的城市交通发展 战略和城市交通政策。(2)立足于城市布局向合理化转化,从根本上减少交通量,使交通分 布趋于合理。(3)优化城市道路系统结构,一是适应时代发展,满足现代化城市交通需求,二是要与用地布局相协调。(4)搞好交通规划与用地规划、道路交通系统规划的结合。 (5) 实施科学的现代化交通管理。 第二章 人的交通活动特性的 4项要素:出行目的、出行方式、平均出行距离、日平均出行次数。交通生成指标的用地相关因素有:城市用地性质、面积、居住人口密度、就业人口密度(就 业岗位密度)。 描述道路上车流的三项参数:速度V、流量Q、密度D ; D=Q/V 动力净空长度:即一辆车所需的净空长度 L,动力净空长度为 L=l+lt+lr+IO ; I—车长;10 —安全

材料附件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基本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更新单元(参照地名)所在区位区街道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拆迁范围用地面积㎡拟拆迁建筑建筑面积㎡权利人数量 申报情形□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所属法定图则更新单元□法定图则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根据规划1,规划用地功能 申报理由□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1.□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面积㎡; 2.□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3.□其它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面积㎡。 □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恶劣:(陈述理由)2.□存在建筑质量隐患:(陈述理由)3.□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陈述理由)4.□存在经常性水浸等隐患:(陈述理由)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明显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陈述理由)2.□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旧工业区 (陈述理由)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陈述理由) 更新社会发展总人口:人(含暂住人口) 第1页,共2页

单元 现状 产业发展产业/产品类型:(现状用地功能为工业的填写)□属于我市禁止类或淘汰类产业 租金水平:(元/平方米·月) 厂房、店铺空置率:%(包含商业、工业用地的填写) 建设情况建筑物现状使用功能: □D级危房: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更新请求更新目标 1.用地功能: 2.产业发展方向:(更新为工业用地的填写)拟建 建筑面积 拟建总建筑面积2:㎡,具体包括: 工业:㎡;办公:㎡;其他:,㎡; 其他:,㎡。 商业:㎡;居住:㎡; 开发强度申请容积率()=拟建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更新方式□业主自改□合作改造□政府主导 更新意愿□更新单元范围内权利人同意申报更新,占权利人总数量的%;同意申报权利人占有的建筑物面积为㎡,占总建筑面积的%。 □更新单元涉及多地块的,同意申报更新的用地共块,占总用地面积的%。 □属城中村申报的,会议表决同意申报。 申报人承诺: 1.承诺可提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为㎡,占拆迁范围面积的%。其中,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须落实的: □独立占地的基础设施:项,用地㎡; □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用地㎡; □独立占地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项,用地㎡。 以上总占地面积为㎡,占拆迁范围面积的%。 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填表说明: 表格内涉及选择项的,须在符合项的“□”上划“√”。 1)法定图则已覆盖区域以法定图则为依据,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分区组团规划为依据。 2)拟建总建筑面积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其中,拟建设居住建筑中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为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后的建筑面积。 3)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后,实际将用于商业房地产建设开发的用地面积。 第2页,共2页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oc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规划

第一章 1.概念解释:交通、城市交通系统、城市道路。 交通:是指“人和物的流动”,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设备条件下,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交通更为广义的概念是“人、物、信息的流动”,是以某种确定的目标,按照一定的方式,通过一定的空间进行的,涵盖了航空、水运、铁路等不同的交通方式。 城市交通系统:是城市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体现了城市生产、生活的动态的功能关系。城市交通系统主要由城市运输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和城市交通管理系统所组成。城市交通系统是为城市运输系统完成交通服务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则是整个城市交通系统正常、高效运转的保证。 城市道路:是城市中担负城市交通的主要设施,是行人和车辆往来的专用地。 2.城市道路如何分类分级,城市道路的功能有哪些? 城市道路分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城市道路的功能:①城市交通的主要措施,是行人和车辆往来的专用地②组织城市布局结构的骨架③是通风、采光和防火的通道④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地上、地下管线)的主要空间⑤是城市面貌和建筑风格的媒介,是城市景观的组成媒介 3. 现代道路系统规划思想是什么? ①城市道路系统的交通分流②疏通性和服务性的分离是现代化城市交通和城市道路系统演变的必然和特点③注重城市非机动交通环境的营造④城市快速路与高架路:快速路应该与到达性的机动车流分离,采用立交或联系匝道的方式实现快速路交通与常速路交通之间的转换。高速道路在城市中的建设应该慎之又慎。 第二章 1. 名词解释:交通生成指标;车流密度;动力净空长度;停车视距;道路容量。 交通指标生成:确定不同性质、不同分类的城市用地生产和吸引交通的数量的指标,表示交通的生产和吸引量与城市用地等相关因素的关系。 人的交通活动特性:出行目的;出行方式;平均出行距离;日平均出行次数。 车流密度:车流密度D指道路单位长度上的车辆数,D=Q/Vs(V速度.Q流量) 动力净空长度:保证前后两车之间安全的车头距(车头间距)的长度,即一辆车所需的净空长度L。 停车视距:ST是司机发现前方障碍物进行制动时所需要的最小安全距离,相当于动力净空长度减去车的长度。 道路容量C:指在通常的道路条件下,可以合理期望在单位时间内通过车道或车行道某一断面的单向或双向最多的车辆数(相当于通行能力)。 论述交通规划方法:出行生成;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划分;交通分配 2. 说明居民出行和货运OD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居民(OD调查)出行调查:目的:为了取得客流的出行生成规律以及土地使用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调查的内容包括家庭地址(交通区)、用地性质、家庭成员情况、经济收入、出行目的、每日出行次数、出行时间、出行线路、出行方式等。调查方法:家庭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来源,所以一般都采用抽样家访的方法进行调查。 货运调查:方法:采用抽样发调查表或深入单位访问的方法。内容:调查各工业企业、仓库、批发部、货运交通枢纽和专业运输单位的土地使用特征、产销储运情况、货物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能力、吞吐情况、货运车种、出行时间、线路、空驶率以及发展趋势等情况。目的:在于取得出行率生成规律以及土地使用特征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资料。

城市更新单位计划主要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上层次及相关规划 三、拟申报方案及部门意见 四、审查及报会意见 一、基本情况 1、项目背景 (1)2014年7月,《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关于港莲路片区土地、房屋权属等核查情况的复函》。 (2)2015年3月,罗湖区莲塘街道办发布《关于罗湖区港莲路城市更新单元意愿公示的公告》。 (3)2015年7月,罗湖区召开城市更新第十九次会议,原则同意GX02更新单元先行按程序向市规划国土委申报计划。 (4)2016年1月,罗湖区召开城市更新工作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要求对GX02更新单元(除莲塘第七工业区外)采取“分单元申报、统筹规划、分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区位 3、交通条件 4、改造必要性 5、更新单元范围 6、更新意愿 7、土地利用现状 8、现状权属

9、现状建筑 10、现状照片 二、上层次及相关规划 1、《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3、《罗湖区06-01号片区[莲塘地区]法定图则》 4、《深圳市工业区块线(草案)》 5、《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6、《罗湖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7、《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总体规划(2011—2030)》 8、《大梧桐新兴产业带规划》 三、拟申报方案及部门意见 1、周边项目研究—GX02更新单元(统筹规划) (1)、法图要求 (2)、规划方案 (3)、规划方案与法定图则对比 (4)、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5)、项目进度情况(已批复、申报立项等) 2、产业定位 3、规划愿景 4、拟申报方案

5、用地整理 6、公共配套设施 7、教育设施影响评价(幼儿园、小学、初中) 8、市政设施影响评价(给水、雨水、通信) 9、交通影响评价 四、审查及报会意见 1、审查情况(申报主体、内容、合规性)

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一、规划背景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市城市更新推进及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上版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及动态调整项目()》已于年底到期,需要编制新一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我市城市更新工作。 同时,我市现状建设强度已高达,城市更新和减量规划是我市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需要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通过高品质的城市更新,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因此,我局组织制定了《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二、目标与基本原则 .远期目标: 通过多元化的城市更新,逐步改善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和用地高效利用,全面改善旧城镇、旧村居的人居环境,均衡化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完成一批具有示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把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提供空间保障。 .近期目标: ()至年间,全市应完成城市更新规模约为,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在拆除重建规模中应提供的居住用地、的工业用地、的商业服

务业用地、以及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 ()至年间,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投资)预计约亿元,拉动国民生产总值累计约亿元。 ()全面启动中心城区旧村居改造;基本完成“”组团主要片区的旧村居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旧城镇生活环境质量提升,初步实现宜居城市建设目标。 ()力争完成个重点产业片区改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腾挪空间,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园区产业竞争力。 ()完成条成片岭南建筑的风貌街区;借助历史街区的文化符号、涵和集体记忆,规划引导公共文化综合体建设,促进文化相关和物质空间的有效保护,提升城市形象品质。 三、城市更新规模 本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标图建库的基础上,在综合分析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现状容积率、建筑质量、建设年代、设施水平等因素的背景下,全面梳理了城市更新图斑,总规模约为2,约占现状建设用地比例的。 其中,已经纳入标图建库的图斑规模约为2,标图建库之外图斑规模约为2。具体详见下表: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精华

1、交通: 广义:交通是人、物、信息的流动,是以某种确定的目标,按照一定的方式,通过一定的空间进行的。 狭义:交通是人和物的流动,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设施条件下,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包括航空、水运、铁路、道路上的交通。 2、城市对外交通:泛指城市与其他城市间的交通,及城市地域范围内的城区与周围城镇、乡村间的交通。 3、城市交通系统:城市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体现了城市生产、生活的动态功能关系。由城市运输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城市交通管理系统组成,是城市的社会、经济和物质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 4、TOD模式:以公共交通线路为轴线,以轴线上公交站点为轴心的点轴式的完整社区型的集约发展,源于带型城市的理论思想。 特点:不能适应城市中心地区密集型、高强度综合发展的客观实际,不符合形成功能基本完备的城市基本组合体所需的合理规模要求,也忽视了城市双向和多向发展的必然性,是与一般城市发展规律不符的。 5、田园城市:使工业区之间的货运交通在城市外围呈环向流动;居住区之间的生活性交通在居住区内呈环向流动;工作与居住间的交通在城市外半部呈放射性流动;居住与购物游憩间的交通在城市内半部呈放射系流动;各类性质不同的交通因用地的合理布局而互不干扰,实现了道理的功能分工。 6、工业城市:作为生产单位的城市应该靠近原材料产地,要从工业生产对交通的需要去布置道路;工业区应该设在交通运输最方便的地方,靠近铁路和码头,道路密度较低;生活居住区应该靠在环境最优美的地方,道路采用密方格网形式;工业区与生活居住区应用交通干路和地铁相连。 7、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分析城市用地产生的不同性质的交通,按照其特点和功能要求把他们组织到不同的运输系统中去,并通过城市用地和道路交通系统的调整,合理的组织城市交通;使城市用地的布局、交通的性质要求道路的功能和能力相互协调,做到城市交通快捷、方便、安全、经济,取得整个城市布局和运转的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8、交通分流的3种基本形态: (1)交通性交通与生活性交通的分流,表现为城市道路按交通性和生活性的分类或按疏通性和服务性的分类,把骨干性的繁忙交通与枝节性的宜人交通分离开来。 (2)快速交通与常速交通的分流,表现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道路系统和常速道路系统,以及道路客运交通与路外轨道客运交通的分离 (3)机动交通、非机动交通和步行交通的分流,表现为城市道路系统中设置机动车专用道、自行车专用道和步行专用道。 9、城市道路的分类: 1、快速路也叫快速干道——-快速、长距离交通;全市性干道 2、主干路也叫主干道——以交通功能为主;全市性干道,连接各主要分区 3、次干路也叫次干道以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也叫一般道路或地方性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连接次干道与街坊路,解决局部地区交通。 城市道路分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按城市规模分Ⅰ、Ⅱ、Ⅲ级。 特大、大城市——Ⅰ级,中城市——Ⅱ级,小城市——Ⅲ 11、城市道路按功能分类:

城市更新项目计划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城市更新项目计划书 篇一:旧城改造策划中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政策解读【开元观点】旧城改造(:城市更新项目计划书)策划中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政策解读 20XX-12-30毛惠 前言: 城市工业区一般由加工工业企业群组成,大部分是在优越的地理条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但随着城市发展,城市传统产业的工业聚集地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而呈现与城市环 境格格不入的景象,原有工业区的工业厂房、配套设施、技术水平以及环境影响等均已无法满足城市功能与产业发展 的要求。这些工业聚集区未来面临的变化不单是简单的厂房拆除和产业置换,而是牵涉到更深层次的改造利用、产业设计和功能更新。特别是牵扯到当地支柱型工业企业的改造,由于该工业区攸关整个城市的发展,必须慎重。于是,“退二进三”、“产城融合”等转变方式与理念应运而生。 从工业用地退二进三说起,“退二进三”提出于上个世

纪90年代,是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鼓励一些产品没有市场,或者濒于破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从第二产业中退出来,从事第三产业的一种做法。后来把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提出一些企业从城市的繁华地段(二环路以内)退出来,进入城市的边缘(三环路)进行发展,也称为“退二进三”。 中国的工业企业升级改造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经历了传统的技术升级到腾笼换鸟发展现代服务业几个阶段。从 20XX年佛山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全面实施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到如今“三旧”改造已上升为广东全省的发展战略。城市更新已成为城市发展运营过程中的热门词汇,其实际是一系列观念的转变,决策者们更多从城市形态和城市再造去考虑建设,从顶层设计考虑城市功能改善、文化品质提升、以及基础配套的完备,其背后的源动力来自于以土地为载体的产业发展升级转型,原有的工业企业生产方式和聚集特征已无法满足城市更新换代的要求。 因此,随着中国工业化的现代化发展,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再造传统工业区的新时代活力,国家也相应提出《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XX-2022年)》(国函〔20XX〕46号)、《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号)等指导性意见,为“三旧改造”、“退二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一)我国城市交通特征 1.我国大部分城市是沿交通干线逐渐发展起来的,公路既是交通运输的通道,又是市(城)区街道及市场。城市过境交通量一般与城市规模大小有关。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杂行驶普遍。过境交通一般以货运交通为主,主要交通工具有卡车、拖挂车、客车、小汽车等;市(城)区内交通以本地居民为主,由于出行距离较短,主要交通工具除了小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外,还有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同时,居民的交通出行方式大部分还以步行为主。由于交通混杂,相互干扰大,造成各类交通车辆通行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3.交通流向和流量在时间与空间上呈非平衡状态分布。随着商品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有许多农民进城从事各种非农业生产,造成交通流量在各个季节、一周及早、中、晚高峰时段呈钟摆式单向运动,变化较大。在一些有较大集市日活动的城市,其集市日客流量远远大于平均日客流量。 4.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较差。道路性质不明确,道路断面功能不分,技术标准低;人行道狭窄或被占用,造成人车混行;缺乏专用交通车站及停车场地,道路违章停车多;丁字路口、斜交路口及多条道路交叉的现象也比较多。 5.交通管理和交通设施不健全,普遍缺乏交通标志、交通指挥信号等设施,致使交通混乱、受阻。 (二)城市对外交通类型及布置 城市对外交通的类型主要包括铁路、公路和水运三类,各种交通类型都有它各自的特点。铁路交通运输量大、安全,有较高的行车速度,连续性强,一般不受季节、气候影响,可保持常年正常的运行。公路交通机动灵活,设备简单,是适应能力较强的交通方式。水运交通运输量大,成本低,投资少,耗时长。 1.铁路交通及布置 铁路由铁路线路和铁路站场两部分组成。大多数城市中的铁路站是中间车站,客、货合一,多采用横列式的布置方式。铁路站的布置往往与货场的位置有很大的关系。为避免铁路分隔城市、互相干扰,原则上铁路站场应布置在城市一侧的边缘,并将客站和货站用地布置在城市的同侧方向。客站宜接近城市居住用地,货站则接近工业、仓库用地。 站场用地规模取决于客、货运量及场站布置形式,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站场用地长度主要根据站线数量及其有效长度来确定,可参见表8.3-2、8.3-3。 表5-1 Ⅰ、Ⅱ级铁路站坪长度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城市各组成部分是通过城市道路构成一个相互协调、有机联系的整体,道路交通必须满足方便、安全、快速和环境景观的要求,要道路功能清楚、系统分明,组成一个合理的交通运输网。 1.城市道路系统布置的基本要求 (1)在合理的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基础上,组织完善的道路系统; (2)按交通性质区分不同功能的道路; (3)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工程量; (4)要考虑城市环境和城市面貌的要求; (5)要满足敷设各种管线及与人防工程相结合的要求。 2.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1)城市道路总体布局,交通应在全市范围中均衡分布,道路系统中,干道间距一般为700~1100m,干道网密度为2.8~1.8km/ha,小城市干道间距为500m左右; (2)道路性质按不同功能分为三级:主干道为客货运输路线,一般红线宽为40m左右(北京为60m以上);次干道也是区干道,是联系主干道之间的辅助交通路线,红线宽为30m左右(北京为40~55m);城市支路是联系次干道的道路,红线宽为15m左右(北京为25~35m)。为明确道路性质,可依其功能分为交通性和生活性两大类道路; (3)城市道路系统规划要结合地形,减少工程量,满足各种管网敷设和人防工程要求,防止噪音干扰; (4)城市道路系统形式,可归纳为方格棋盘式、环形放射式和自由式等几种,应根据社会、自然、现状条件等具体情况,按道路系统的基本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5)城市道路系统由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两类系统组成。主要道路是交通性的道路,是解决城市各部分之间和与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联系;辅助道路是生活性道路,是解决城市各分区的生产和生活组织; (6)为完善交通系统,采用快、慢分流,客货分流,过境与市内分流,自行车道,快速公交专用道等措施;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2014010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来源: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日期: 2014-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修改、调整、以及可由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内容的具体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第三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具体包括: (一)在已批图则规定的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与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 (二)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 (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的线位; (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的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滨海地区或重点地区限高等)外,改变其他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 (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 (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流程如下:

广州城市更新总体规划2015-2020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2017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更新总体目标与策略 (4) 第三章更新规模控制 (7) 第四章更新功能引导 (7) 第五章更新强度指引 (14) 第六章空间管控指引 (15) 第七章专项控制指引 (18) 第八章近期重点工作与更新时序指引 (29) 第九章规划实施机制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有效引导和有序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保护与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城市竞争力和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的广州市2014 年12 月“三旧”地块标图建库数据库动态调整和核查梳理分类成果(以下简称城市更新用地)及其需要整合连片的范围。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文)、《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 号,201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三旧”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4〕1972号)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修正版)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广州市“三规合一”规划》、《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等相关规划进行编制。 第五条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枢纽型网络城市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握城市发展和建设规律,坚持城市工作“五个统筹”,按照广州社会经济发展“四个结合”和城市更新“注重安居乐业第一;承接历史文脉,绝不毁无价之宝;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有序更新”的四项要求,着力构建和完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把城市更新作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枢纽型网络城市的重要战略和公共政策长效推进。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城市更新作为统筹城市整体发展战略抓手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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