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区2022年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区2022年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区2022年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区2022年重点工程建设的考核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和按时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内容1. 项目进度考核:对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考核,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不得拖延或延迟。

2. 资金使用考核:对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不得浪费或挪用。

3. 工程质量考核: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安全管理考核: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工地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5. 环境保护考核: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考核方法1. 考核指标: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分别对各个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指标的设定。

2.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为年底前。

3.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4.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指标和考核情况进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别。

四、考核奖惩1. 考核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或良好的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表扬、奖金等。

2. 考核惩罚: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进行相应的惩罚,如警告、罚款等。

3. 不合格处理: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确定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进行后续监督。

五、工作责任制1. 项目责任人:每个重点工程项目指定一个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实施。

2. 考核责任人:设立考核责任人,负责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3. 考核报告:每次考核结束后,由考核责任人编制考核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和领导层。

六、督查和督办1. 督查组:设立督查组,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2. 督办措施:对于存在问题或进度滞后的项目,制定相应的督办措施,督促整改和加快进度。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城镇建设质量,促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镇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三、领导责任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各级政府负有城镇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责任,并对城镇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城镇项目建设工作的协调,保障城镇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规划管理1.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明确城镇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和用地规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2. 城镇项目建设规划应与城镇总体规划相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组织设计。

3.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项目建设规划的申请,并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计修改。

五、立项审批1. 城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项目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确定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

3. 经审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可着手项目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六、设计管理1.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并遵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2. 城镇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项目规划要求,体现城市风貌和功能定位。

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交付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并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七、施工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实施,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施工标准和相关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或者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经过审核批准后实施。

八、验收交付1. 城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完成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2.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与设计一致,质量合格,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以市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对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市重大办报协调机制决策。

市重大办应当对各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

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协调机制决策和市重大办协调意见。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明确市重大工程遴选标准和原则,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和调整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房屋管理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市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和协调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行业市重大工程建设推进机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统筹推进本行业市重大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市重大办和市发展改革委通报相关情况。

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制度

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制度

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各类工程建设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系1.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重点工程范围,分类管理。

2.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和项目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完善项目管理机制。

3.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和检查。

4.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对绩效优秀的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

5.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的平稳进行。

三、质量管理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更新。

3.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建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四、安全管理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和设备等安全情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4.建立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彻底调查,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五、合同管理1.明确合同管理责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建立合同履约考核机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履约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3.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风险,避免合同纠纷。

4.建立合同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合同变更范围,避免合同变更带来的影响。

六、成本管理1.建立成本控制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施工,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2.建立合理计价制度,统一计价标准和计量单位,提高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3.建立经济效益评价机制,及时评估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为决策提供依据。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晋市政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7日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市域城镇化是“十二五”时期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城镇化建设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在推进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难于逾越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制约着城镇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切实解决政策瓶颈问题,着力在产业基础好的重点区域求突破,示范带动全市城镇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晋政发〔201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按照“一城两翼”城镇群空间布局,坚持“工业园区化、园区社区化、社区城镇化”的指导原则,实施六区联动、组团发展,以产布局、集聚发展,县镇带动、统筹发展,在“十二五”时期逐步形成一个中心城市、四个县城、六大产业片区和十个中心镇的市域城镇化新格局。

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二、实施重点1.六大产业片区。

围绕巴公装备制造工业园、金匠新兴产业工业园、高平煤焦化工业园、北留周村煤电化工业园(晋煤高硫煤洁净循环经济园)、沁水新能源产业工业园和高平新能源科技创新园“六大园区”,以产业为支撑,以园区为依托,通过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通过工业化带动城镇化,集中打造巴公、南村、马村、北留、嘉峰、米山六大产业片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是指广场、公园绿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重点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调度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城管执法、房产、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制。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1)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1)

台州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方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经贸、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监督、效劳工作。

县〔市、区〕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方法所称重点建设工程,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有重大影响的以下建设工程:〔一〕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工程;〔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工程;〔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工程;〔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程;〔五〕区域经济开展的重大工程。

第五条确定重点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认定标准:〔一〕农林水工程,以提高防灾、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流域治理、大中型水利设施、渔港建设、滩涂围垦、现代化农业园区、生态林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二〕交通工程,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重点,主要考虑铁路、民用机场、码头、公路主干线、大型场站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三〕电力能源工程,以建立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优化能源结构为重点,主要考虑大型核电、火电、110KV以上输变电、清洁能源示范开发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四〕城市根底设施工程,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型公园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五〕社会开展工程,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开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较大设施工程和标志性建筑,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六〕工业工程,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为重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舒城县杭埠镇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六稿)第一条为规范我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舒政[2011]18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舒政办[2013]32号)、《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舒政[2013]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审计工作的通知》(舒政办[2016]1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舒政办[2016]5号)、《舒城县小型项目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备案项目管理办法》(舒招管[20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投资和财政性融资投入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等.第三条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变更审批制。

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工程管理、竣工结算审计等行为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部负责人,指挥部主要职责:1、负责研究并确定重点工程项目;2、负责对合同价的确认,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施工协议;3、负责对镇属重点工程的一般变更进行确认,对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负责对镇管县重点工程的较小变更进行确认,对其他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4、负责对竣工结算的审查和确认,组织并支付工程款。

指挥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召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镇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镇党政办、财政、经贸发展、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水利、法律服务等部门负责人及纪检检察等相关人员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召集.负责工程项目协调、项目责任小组上报事项的研究和需要提交指挥部研究解决事项的梳理汇报。

1、根据指挥部意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谋划重点工程项目;2、主导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督促经贸发展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立项、环境评价与节能评价,督促国土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督促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各相关工程建设许可,以及督促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各类手续;3、负责对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的确认;4、负责镇属重点工程的较小变更进行确认,对其他各类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指导项目责任组按规定办理分级报批;5、负责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指挥部研究;6、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项目责任小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制度,每个项目组成一个项目责任小组,班子成员任组长,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日常事务:1、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项目调研、立项、初步方案拟定等前期准备工作;2、负责落实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工作;3、负责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办理;4、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现场管理;5、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各类变更分级报批事务;6、负责工程相关款项支付初审;7、负责工程项目环境保障;8、负责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结(决)算、审计、档案及工程移交。

第五条镇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3年滚动的要求超前谋划项目储备,并于每年10月份提出未来3年本行业(部门)政府拟投资项目储备。

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2月前应对下年度项目储备情况进行更新充实,报指挥部审核,提交镇党委扩大研究后予以发布.列入政府投资储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对列入储备的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目责任小组(单位)应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方案比选论证等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建设支撑条件。

第六条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程序、合理低价”原则.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理招标和镇政府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招标的两种方式。

(一)工程类(含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1、概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概算造价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邀请招标(简易程序).3、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方自行组织招标,实行备案制,也可以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招标。

单项合同概算造价低于50万元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服务类(含勘察、设计、监理等)。

1、概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概算价在10-3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采用相应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交易。

3、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组织招标,实行备案制.(三)货物类采购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2015-2016年度:1、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5—50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采用相应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交易。

3、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招标采购,实行备案制.(四)产权交易类(含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租赁等)1、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拍挂。

2、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组织公开招拍挂,实行备案制。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条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照舒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责任小组承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第八条符合镇政府自主招标范围的项目,需要办理工程报建、竣工结(决)算审计等相关手续的项目,应委托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其余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组织办法按《舒城县建设工程自主招标操作指南》办理。

镇政府自主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必须在政府网站和相关固定场所予以发布),服务类和采购类实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结合.自主采购、招标的项目应在合同履约完成后七日内按照《舒城县小型项目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备案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项目责任小组向县招投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在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确定固定价,其中房屋建筑项目依据控制价下浮12%作为固定价,其他项目依据控制价下浮17%作为固定价。

在公开招标报名企业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采用固定价摇号方式,随机摇号,确定预中标单位。

第十条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镇重点工程建设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按工程固定价2%交纳,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结束后退还(无息).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向招标人按中标价5—10%交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下同),是指在招标活动中,为控制投标价格,按一定程序确定的工程预算价格。

第十二条指挥部办公室内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不满足工作需要的,必须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另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三条指挥部办公室对县招投标中心报来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同时再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另外独立编制该工程预算,互相校对,确认无明显差异后,提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提请指挥部会议研究批准后公布。

相应造价中介机构及指挥部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招标控制价,应当遵照下列规定:(1)依据图纸、招标文件、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复核工程量和项目组价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行性;(2)准确掌握建筑材料的当前价格和预期价格,合理确定材料价格;(3)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复核管理费率、利润率、施工组织措施费率;按规定费率有区间范围的,一般情况下取相应区间的中间值;(4)复核各项规费和其他费用计算;(5)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1、工程设计变更.2、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及招标时暂定价的确认。

4、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政府的决定及建设单位要求调整工程量引起的变更。

5、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6、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工程特征描述与工程内容不一致等原因引起的造价调整。

7、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价格变化等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8、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5、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的分类:1、较小变更,是指工程造价调整在5万元以下的。

2、一般变更,是指工程造价调整在5万元(含)— 20万元的。

3、重要变更,工程造价调整在20万元(含)— 50万元的.4、重大变更,工程造价调整在50万元及以上的.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办理程序:1、工程变更签证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2)工程变更(签证)汇总表;(3)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因和依据;(4)因工程变更、签证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5)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由施工等相关单位将工程变更签证内容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涉及结构等的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位审核;3、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报项目责任小组驻现场代表,由驻现场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涉及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必须由现场代表参与计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4、不予批准变更的,施工方依原设计图纸施工;同意变更的,施工方应依照拟定的变更方案(图纸)写明变更签证的原因,准确描述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特性,并附齐相关附件(彩色照片、试验、测量、图纸、计算资料等),按程序批准尽快组织实施.5、各类变更经审查批准后一律按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