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路出入口申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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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打造干净、清爽、绿色工地,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围挡方案,提升工地外观形象结合全市既有在建工程施工围挡使用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基础上,确定了5种围挡样式,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附件)并按以下方式推进施工围挡管理工作。

(一)新开工工程。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

其中,旅游景点、商圈、重要道路两侧工程应选用高大围挡(3.6m或5m高);其他区域采用普通围挡(2.5m高);工期短于3个月的项目,高度可降至2米。

(二)续建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设置施工围挡的,且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工程可不更换围挡样式;其他续建工程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按规定设置高度,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围挡的更新、更换。

(三)停工烂尾工程项目。

针对停工烂尾工程管理混乱、围挡维护保养断档等问题,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停工烂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围挡安全稳定、干净、整洁,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重庆市城镇道路平面交叉口设计规范

重庆市城镇道路平面交叉口设计规范

ICSDB50 P备案号:重 庆 市 工 程 建 设 标 准DBJ50/T178-201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DB50/TXXX-XXX前 言本规范系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镇道路平面交叉口设计规范》编写要求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建标字2012-1-34要求编写。

“平面交叉口”指的是道路与道路平面相交处,按交通管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停车控制交叉口、让行控制交叉口、无控制交叉口、环形交叉口等几种类型。

本规范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线路设计规范》DBJ50-064-2007,总结了重庆市近几年城市交叉口设计的实际经验,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最新规范、导则和研究成果,是对山地城镇平面交叉口设计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本规范平面交叉口的交通控制设计内容(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详见《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本规范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平面交叉口设计流程;5.平面交叉口选型;6.平面交叉口几何设计。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地址:重庆市洋河一村69号,邮编400020,电子邮箱1048892191@,电话(023)6785-2590)。

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宜华 杨弘 陈德玖 张晓阳 戚静 罗颖 程建林 古霞 秦伟彬 刘阳冰 邹难 杨赛霓 龚丽俨 宋少贤 曾榕彬 王林涛 黄杰 张磊本规范审查人员:杨斌 周涛 廖正环 龚华凤 何海英 李小军 费生伦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平面交叉口设计流程 (4)5 平面交叉口选型 (6)5.1 平面交叉口分类 (6)5.2 平面交叉口选型要素 (6)5.3 平面交叉口控制方式 (6)5.4 平面交叉口视距 (7)5.5 相邻地块出入口接入 (8)6 平面交叉口几何设计 (9)6.1 一般规定 (9)6.2 进出口道设计 (9)6.3交通渠化设计和交通岛设置 (14)6.4 人行过街设施设置 (16)6.5 无障碍通道设置 (20)6.6 公交停靠站设置 (22)本规范用词说明 (25)引用标准名录 (26)条文说明 (27)1 总则 (27)3 一般规定 (27)4 平面交叉口设计流程 (28)5 平面交叉口选型 (29)6 平面交叉口几何设计 (30)TABLE OF CONTENTS1 INTRODUCTION (1)2 PHRASES (2)3 GENERAL REQUIREMENTS (3)4 DESIGN PROCESS FOR AT‐GRADE INTERSECTIONS (4)5 TYPE SELECTION OF AT‐GRADE INTERSECTIONS (6)5.1INTERSECTION CLASSIFICATION (6)5.2FACTORS IMPACTING INTERSECTION TYPE SELECTION (6)5.3C ONTROL TYPES (6)5.4SIGHT DISTANCE (7)5.5ACCESS CONTROL (8)6 GEOMETRIC DESIGN OF AT‐GRADE INTERSECTIONS (9)6.1G ENERAL REQUIREMENTS (9)6.2 INBOUND LANE DESIGN (9)6.3 CHANNELIZATION AND TRAFFIC ISLANDS (14)6.4 CROSSWALK (16)6.5 CURB RAMP (20)6.6 BUS STOP (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2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GUIDES (26)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7)1 INTRODUCTION (27)3 GENERAL REQUIREMENTS (27)4 DESIGN PROCESS FOR AT‐GRADE INTERSECTIONS (28)5 TYPE SELECTION OF AT‐GRADE INTERSECTIONS (29)6 GEOMETRIC DESIGN OF AT‐GRADE INTERSECTIONS (30)1 总则1.1 针对山地城市特点,为科学、合理地设计城镇道路平面交叉口,实现技术先进、安全高效、经济适用的目的,特编制本规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渝建质安〔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聚焦突出问题,巩固提升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丰富提升内涵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足发展大局,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实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内容,善用科学办法,勇于改革创新,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与“智能建造”、“智慧城管”等结合起来,形成一批示范应用成果,全面提升全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二、完善工作措施,推动任务落地各区县政府、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充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2018〕253号)基础上,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标准,明确任务、目标及责任人等内容。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各项目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警示曝光力度,共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一)规范设置工地围挡及大门1. 房屋市政工程及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工地围挡、大门样式,应从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中选用。

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21-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202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工程。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日月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当)、(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 万的城市,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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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道路出入口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主要指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市政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批管理是指与道路开口相关的部门之间的内部业务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相关部门出台的城市道路交通设计相关规范及《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遵守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出入口,优化次干路、支路出入口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道路出入口设置的受理、技术审核和核发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将城市道路出入口规划审批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中,组织联审,并按照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原则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规划设置城市道路出入口。

在设计条件中明确城市道路出入口的相关限制要求。

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审查批准城市道路出入口。

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联审工作,负责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并综合考虑周边区域交通组织和管理,提出建设项目具体的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意见和交通组织管理措施。

市林业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涉及占用城市林带的联审工作,并负责办理和出具出入口审批意见的相关手续。

市住建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联审工作。

负责办理和出具出入口审批意见相关手续。

同时按照《重庆市城市路网优化及出入口整治专项规划》和《机动车道出入口整治建设方案》,对我市现状不合理的城市道路出入口分期分批进行综合整治。

第六条新建项目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局申报总平面规划图,市规划管理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
(二)经市交警、住建、林业等相关部门联审同意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规划总平面图;
(三)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及联审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七条已建成项目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原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市交警、住建、林业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查意见表》,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审意见并结合规划及现状情况,研究确定道路出入口设置位置及宽度。

重要区域、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需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
(四)建设单位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批准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八条因项目施工、短期使用等情况需要临时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项目位置示意图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市交警、住建、林业、交通(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30米以下的,还应当组织辖区建设交通局参加)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查意见表》,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审意见并结合规划及现状情况,研究确定道路出入口设置位置及宽度;
(四)建设单位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批准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
办理临时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九条开设临时城市道路出入口,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占道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征收。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周内恢复道路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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