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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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视角

定向增发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视角

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会计处理探讨

案例背景和交易过程如下:

A股份公司拟于2007月9月向股东定向增发2亿股(每股面值1元,认购价格6元),发行前,A份股公司股份总额3亿股,净资产10亿元股东结构如下:甲国有集团(60%)、乙外国公司(25%)、其他小股东丙(15%)。并以增发9月末作为基准日进行上市申报。

甲集团以土地、房屋、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甲集团账面价4亿,评估价6亿,并假设公允价值和评估价值相等)认购新发行部分50%股权,乙公司以现金6亿认购新发行部分50%股权。上述价值经各方股东同意。其中:

(1) 甲集团拟投入的土地、房屋账面净值3.6亿元,原以租赁形式租赁给A股份公司。每年甲集团向A股份公司收取租金。上述土地房屋经评估及各方股东确认的价值合计5.2亿元。

(2) 甲集团拟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0.4亿元,为对B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投资3700万及对C有限公司10%股权投资300万元。上述投资经评估及各方股东确认的价值合计0.8亿元。

B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净资产3700万元,经评估及各方股东确认的价值6000万元。甲集团持有B公司100%股权账面成本1700万;

C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净资产3000万元,经评估及各方股东确认的价值20,000万元。甲集团持有B公司10%股权账面成本300万。

增发前后股份情况

股份(亿股):增发前比例增发增发后比例

甲国有集

团 1.8 60%0.5 2.3

57.50%

乙外国公

司0.75 25%0.5 1.25

31.25%

其他小股东

丙0.45 15%0 0.45

11.25%

计 3 100% 1

4 100%

股份公司增发期间,A已执行2006新准则,甲集团仍执行2002年旧准则。

资产:甲集团账面成本评估及股东确认

土地房屋36,000万52,000万

B有限公司100%3,700万6,000万

C有限公司10%300万2,000万

合计40,000万60,000万

目前A股份公司由于尚未上市,仍执行旧准则,拟在以9月末基数申报上市时以新准则进行模拟调整。甲集团非上市公司,一直执行旧准则。

问题一:新准则下A股份公司对现金、土地、房屋入账价值按公允价还是账面价?

现金、土地、房屋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方法有2种(按公允价入账或按账面价入账):

1、A公司资产按公允价入账

(参照各资产项目新会计准则中初始投资成本规定,采用投资者确定价值即公允价值)

DR 货币资金6亿

DR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5.2亿

(和股本差异在资本公积体现)

2、A公司资产按甲集团账面价值入账

(参照各资产项目新会计准则中初始投资成本规定,并参照企业合并准则,用账面价值)

DR 货币资金6亿

DR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3 .6亿

(避免关联方操纵交易,不反映增值)(和股本差异在资本公积体现)

要解决该等问题,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 首先要判断适用那项准则进行处理。

(2) 定向增发对于A股份公司涉及2个科目:各相关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股本、资本公积)。资产增加适用各资产准则的初始投资成本规定。权益增加(特别是股本增加)适用投资准则。

(3) 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价值确定基本原理相同:

A、除企业合并等特殊事项外,一般投资者投入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B、对于涉及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投资,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以被合并方账面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差额冲减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形成的,以公允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上述分析,即A股份公司一般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当A股份公司接受的长期股权投资构成企业合并时,应当根据企业合并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

虽然在个别报表上,上述准则能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但从控股股东、合并报表报告主体来考虑这个问题,则会衍生一些目前准则并未明确规定的会计处理问题。

要解答问题一,首先要解决集团投入的是资产还是经营。如果集团投入的是经营,那么该行为将构成企业合并,适用于企业合并准则;如果认定企业投入的是资产,那么适用于相应的资产准则;经营和资产的区别在于投入、产出以及处理过程。

经营除了占有资产外,还需要具有加工或劳务等生产经营过程,而单项的资产是不具有这些生产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对该等作为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在目前的准则要求下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虽然根据固定资产准则能解决A公司对投入资产的计量问题,但由于投入方是与公司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控股股东,因此出资行为属于同一报告主体下的关联交易。我们知道,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应采用被合并方的历史成本计量,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而不是一般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下的购买法,主要是因为存在同一控制的关联关系,那么对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转移、出售、投资行为,其涉及的资产如何计价,是否也应该由于同一控制关系的存在而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呢?我认为同一控制下的资产交易,也需要使用双方使用账面价值计量,理由如下:

1、从交易主体来看,同一控制下的资产交易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无差别,均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交易;从交易目的看,无论是资产交易还是企业合并,均属于同一控制主体间的资源整合,期望获取更大的未来收益;从交易标的看,企业合并表现为获取另一个公司的净资产或代表净资产索取权的股权,净资产是一系列资产及其索取权的组合,在会计上仍属于资产的范畴,此外,在会计上股权本身即属于持有者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同一控制下的资产交易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则需要在会计概念上对该“资产”进行重新限定,应剔除可能构成企业合并的长期投资的交易。

2、从准则计量属性一致性的角度出发,同一控制下的交易应该采用同样的计量属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了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同的计量属性,如果同一控制下的资产交易采用了与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交易相同的计量属性,那么我们需要解决为什么企业合并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而资产交易则采用相同的计量属性?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企业合并计量属性的的不同?该种原因是否

适用于资产交易?为何不适用于资产交易?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很容易造成不同准则计量属性的矛盾和冲突,准则之间的协调和钩稽关系受到破坏。

3、同一控制下的资产转移,采用账面成本,有例可循。美国准则F141R于程序性指引对同一控制下的资产转移进行了说明,要求采用转移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该部内容虽不构成准则的主体,但是在无正式准则为规范的情况下适用。

因此现在我国需要明确同一控制下的交易计量问题,不仅包括企业合并,还包括资产转移问题,更需要加强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研究。基本准则过于原则和粗犷,对会计基本概念和假设并未能展开说明,对准则未能规范的交易,很可能无法取到指引作用。

上述讨论即针对子公司,对控股公司而言,仍然会衍生出会计处理问题。

1、投资成本入帐问题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根据现行可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准则,子公司对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那么控股公司对其投资成本入帐也应该采用公允价值入账。投资准则并没有明确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帐务处理,但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二条购买方在购

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可以推定控股股东对投资成本应按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计算相应的资产处置损益。

2、合并抵消问题

如果母公司对投资成本按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计算了由此产生的损益,那么在控股股东的合并报表上,首先投资于子公司的资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了当起损益。但从控股股东合并报表对应的会计主体的角度看,资产一直在该会计主体内,应根据持续经营原则下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而不是采用投资时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该公允价值计量找不到任何理论依据,因为该公允价值不是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而是于会计期间的一次价值重估。此外,由于该资产并没有流出报告主体,其资产处置行为并没有实现,也不应该确认相关损益。

因此应该在控股股东合并报表时,为真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资源信息,应将该等增值和损益进行抵消。上述按现行准则的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使得母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存在重大差异,严重扭曲相关信息,从这个角度出发,同一控制下的资产转移,也应该采用报告主体的历史成本计量,从而将母公司会计处理尽量与合并处理保持一致,减少该等差异带来的信息误解。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转移处理,并将同一控制下的资产转移采用报告主体的历史成本计量。

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时,仍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即是资产的初始取得方式,如果该资产源于企业合并,并且采用了合并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没有使用下推会计,则报告主体的历史成本,应该是该资产于合并日公允价值开始持续计算的于转移日向对于报告主体的历史成本。

问题二:新准则下A股份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有2种方法(资产按公允价入账或按账面价入账):

1、全部以账面价值入账

DR 长期股权投资-B有限公司3700万(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

DR 长期股权投资-C有限公司300万(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

2、部分以账面价值入账

DR 长期股权投资-B有限公司3700万(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

DR 长期股权投资-C有限公司2000万

问题二本身其实不复杂。在现行的准则下有明确的规定,A公司自其母公司处购入B公司100%的股权并获得了控制权,构成了会计上的企业合并交易,应根据企业合并准则下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而对购入C公司而言,则是上市公司购入其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在现行准则下,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八问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问: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那么相应的大股东在其个别报表以及合并报表中如何反应呢?在现行准则下,由于大股东已经出售上述股权,因此在其个别报表上,应该分别对上述投资终止确认,同时大股东应该根据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入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有关差异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大股东的合并报表是否是根据现行准则的规定的正常次序,并根据新的比率计算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和损益,然后在各自的报表上对投资和权益进行合并抵消呢?

(1)对B公司的合并抵消问题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上市公司购B公司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B公司相关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计量,而在控股股东个别报表层面上,控股股东中止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的同时按B公司投资公允价值确认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因此大股东合并报表在抵消完毕相应的投资和权益之后,仍然保留了巨额投资和投资收益,金额正是B公司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此外,由于将B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率因此发生变化,也使得当期大股东享有的B公司权益发生变化,也存在一部分未能抵消完毕的长期投资。

以上述数据为例,大股东对B公司投资成本3,700万,作价6,000万,则其个别报表确认收益2,300万,在初步抵消完相关的投资和权益之后,在合并报表上仍保留了这部分投资2,300万和投资收益2,300万。此外,由于将B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享有的对B公司权益由原来的100%降为增发后的57.5%,在合并报表上亦保留了对B公司的由于持股比率下降而未能抵消的投资1,572.5万元(当然同时也享有增资时享有的控制权收益,此处不作考虑)。

对上述由于投资价值重估而产生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由于B公司股权只是在控股股东合并报表报告主体内部转移,属于报告主体的内部交易,其相应的增值及其收益应该进行抵消;对上述由于股权被稀释而未能抵消的长期投资,则应该冲减资本公积,视同为公司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交易,由于在合并报表上,少数股东属于公司股东范畴,因此该等交易应该被视为权益交易,相关差价即入资本公积。

(2)购买C公司少数股权

同样的,在大股东的个别报表上,大股东确认了转让收益1,700万,并增加对上市公司投资1,700万。上市公司在处理购买对C公司另外10%的股权时,则要区分原先上市公司对C公司的取得情况进行处理,暂且假定C公司是非同一控制下购买取得的,则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中,根据上述收购少数股权的问答处理,上市公司不仅需要确认交易商誉,还需要将支付的投资成本超过按合并日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净资产10%的部分冲减资本公积。在控制股东合并报表层面上,该等处置和购买投资的行为一直发生在报告主体内部,因此不应该确认任何增值和相应的损益。在大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首先需要对上述1700万的转让收益进行合并抵消,第一步按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反映的C公司于合并日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差异的10%,在冲减投资收益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第二步,将上市公司帐面确认的商誉进行抵消,冲减投资收益。其次,由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上C公司系以合并日持续计算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在控股股东合并报表上仍将保留一块由于对C公司投资增值而未能抵消的部分,需要与上述未能抵消的投资收益进行合并抵消,余额冲减资本公积。

(3)子公司其他股东增资的股权变动收益

由于子公司其他股东以现金认购了增发的股份,使得控股股东持有的子公司权益比率因此发生变化,因此控股股东在合并报表时,应根据新的比率进行权益法调整,并将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经过此合并抵消之后,B公司及C公司仍是以其原先在控股股东合并报表上的历史成本计量,相关的内部交易的资产增值及其内部收益均完全被抵消,符合上述控股股东合并报表报告主体架构的假设。

定向增发投资机会深度分析【超价值】

定向增发投资机会深度分析 古林庸人 2011年01月16日 在2010结构性牛市中,5月以来增发概念股相继成为市场爆炒的对象,成飞集成、江特电机、鼎盛天工、领先科技、*ST威达、新希望等个股,股价无不都涨翻天,这就是定向增发为我们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 ●定向增发投资逻辑揭秘 定向增发中“定向”两个字笔画很少,但寓意很深,能参与定向增发的都是有特定关系的机构或是“有能耐”的自然人。对上市公司来说,既然人家出了真金白银,给钱你搞项目,投桃报李就是自然要做的,否则以后谁还来再参与你的增发?而对参与增发并拿到股份的人来说,当然也不是盲目的,了解透彻家底或是美好的前景也是必须要做的。因此,定向增发公司的股票也就有了上涨的内在动力,这就是定向增发的投资逻辑所在。 ●定向增发提升内在价值 东北证券分析师诸利达告诉记者,增发个股表现之所以如此强劲,与公司短期内业绩大幅提升或注入的产业前景向好有关,尤其是资产注入带来的盈利增长与估值提升预期,成为股价持续上涨重要的驱动因素。现在定向增发规定发行的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这就减轻了扩容压力。同时优质资产注入为上市公司带来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的大幅提升,从而使个股更有投资价值。 ●三安光电增发利益链条 股价提前异动:涨幅125% 2009年01月23日ST三安顺利摘帽变身为三安光电。公司股价在1月23日摘帽前一个月就出现一波高达40%的涨幅,股价也被推至12元以上的高位。而后横盘仅五个交易日,从14元蹿升至停牌前的18.11元。 增发方案出炉:调整20% 停牌4个交易日后,2009年2月23日三安光电的增发方案出炉。公司拟不低于12.44元/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公司股价当日被封于涨停板。但随着增发方案见光,公司股价短期回落幅度超过20%。 股东大会通过:涨幅35% 2009年3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顺利通过增发方案。股价早已在3月10日至3月17日间从17元蹿升至23元左右,涨幅35%。 获证监会通过:横盘整理 2009年8月19日,增发方案获得证监会通过,经过5个月的等待,公司股价早已蹿上25元左右的平台,为公司的增发铺平了道路。

定向增发一般流程

定向增发一般的流程 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三、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同时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X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六、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 七、七、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八、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定向增发1-制度 一、定向增发条件 1.总体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发行对象:发行对象必须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不得超过十名,若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事先经过商务部审核并出具原则同意函。 3.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4.发行股票锁定期: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6.不存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消极条件。 二、定向增发被否主要原因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这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定向增发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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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会计处理探讨 案例背景和交易过程如下: A股份公司拟于2007月9月向股东定向增发2亿股(每股面值1元,认购价格6元),发行前,A份股公司股份总额3亿股,净资产10亿元股东结构如下:甲国有集团(60%)、乙外国公司(25%)、其他小股东丙(15%)。并以增发9月末作为基准日进行上市申报。 甲集团以土地、房屋、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甲集团账面价4亿,评估价6亿,并假设公允价值和评估价值相等)认购新发行部分50%股权,乙公司以现金6亿认购新发行部分50%股权。上述价值经各方股东同意。其中: (1) 甲集团拟投入的土地、房屋账面净值3.6亿元,原以租赁形式租赁给A股份公司。每年甲集团向A股份公司收取租金。上述土地房屋经评估及各方股东确认的价值合计5.2亿元。 (2)甲集团拟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0.4亿元,为对B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投资3700万及对C有限公司10%股权投资300万元。上述投资经评估及各方股东确认的价值合计0.8亿元。 B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净资产3700万元,经评估及各方股东确认的价值6000万元。甲集团持有B公司100%股权账面成本1700万; C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净资产3000万元,经评估及各方股东确认的价值20,000万元。甲集团持有B公司10%股权账面成本300万。 增发前后股份情况 股份(亿股):增发前比例增发增发 后比例 甲国有集 团1.8 60%0.5 2.3 57.50% 乙外国公 司0.75 25% 0.5 1.25 31.25% 其他小股东丙0.451 5%00.45 11.25% 合计 3 10 0% 1 4 100% 股份公司增发期间,A已执行2006新准则,甲集团仍执行2002年旧准则。 资产: 甲集团账面成本评估及股东确认 土地房屋36,000万52,000万 B有限公司100% 3,700万6,000万 C有限公司10% 300万2,000万 合计40,000万60,000万 目前A股份公司由于尚未上市,仍执行旧准则,拟在以9月末基数申报上市时以新准则进行模拟调整。甲集团非上市公司,一直执行旧准则。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目的实例分析

[2008年7月]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目的实例分析【字体:大中小】 作者:[杨世敏冯星]来源:[本站]浏览:[ 94]评论:[ 0] 一、定向增发的概念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它具有定向发行和增发两层涵义,国外常称作private placement,private offerings等。台湾学者将其归于私募,称为公开上市公司私募。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定义为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定向增发的优点 定向增发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融资方式,相比其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有以下优点: (一)定向增发成本较低 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相对于配股和公募增发,定 向增发可以省却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宣传费用,另外由于对特定对象发行可以节省承销成本,并且可 以通过协议定价而非公开竞价,降低交易成本①。 (二)发行方式简单 相对于上市和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程序相对简单,审批更为快捷。另一方面,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 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水平等的硬性规定,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也会是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三)减少市场压力 一方面,定向增发不会增加市场的即期股票供给,不会增加对二级市场的资金需求,也不会改变二 级市场存量资金的格局,因此不会给股价带来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定向增发的财富效应,股价出 现了一定的溢价,有利于增强二级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四)提高公司价值 同业间相互持股以及收购或者换购母公司相关资产,一方面从源头上避免了相关公司的关联交易和 同业竞争,增强公司业务与经营的透明度,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有助于提 升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能够横向或者纵向的扩展公司产业链,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 模经济,提高公司价值。 三、定向增发的目的 由于定向增发有以上诸多优点,目前在国内受到上市公司的普遍青睐,2006年在我国资本市场采用 以来,其增发数量、平均融资规模及其在再融资市场中占的比重均增长迅速,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上 市公司最重要的股权再融资手段,2006~2007年间成功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达到191家②。按 照目的不同,定向增发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一)换购优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 这种类型的定向增发主要是利用定向增发去收购集团优质资产以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的目的。 此类上市公司往往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下属公司,其通过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收购集 团公司经营性资产,达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目的。从上市公司的层面看,整体上市对上市公司的 净资产和每股收益有明显的增厚作用,同时可以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不规范行为,逐步控制 核心资产,完善产业链条,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司的内在价值。对于大股东来说,在全流通环境下,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要想牢牢掌握控制权必须拥有足够的股权,而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一些大股东 的控股比例显著下降,定向增发有利于大股东重新夺回控制权。如武钢股份(600005)等就是通过 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购买资产来实现集团整体上市的。2004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武钢 股份向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下称武钢集团)定向增发不超过12亿股国有法人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不超过8亿股社会公众股的增发申请,6月23日公司公布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价格6.38元,

【专题-定向增发】2019年定增市场全解析-17页word资料

1. 定增市场的“金矿” 2014 年随着国企改革和企业间并购重组行为日益增多,定增市场活跃度相比前几年大幅增加。截止 7 月,2014 年共有 373 家上市公司发布定增预案,186 家上市公司最终实施;其中,在定增预案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公告日期间,涨幅最高的成飞集成高达 3.5 倍,其次科冕木业涨幅 1.87 倍、海隆软件涨幅 1.74 倍,涨幅超过 50%的个股数量多达 30 只;公布定增股预案的上市公司中拥有众多待淘的“金矿”。 成飞集成 2014 年 5 月 19 日公布定增预案,截止 7 月底,最高涨幅达到 380.79%;其中,预案公告后连续涨停打开后涨幅达 170%。 丹甫股份 2014 年 6 月 23 日公告定增方案,截止 7 月底,最高涨幅达到 248%;其中,预案公告后连续涨停打开后涨幅亦达到 50%。 泰亚股份 7 月 18 日公告定增,随后连续 3个涨停等。 1.1 集团整体上市类定增含金量最高 根据定增资金用途分类,2014 年集团整体上市的最受市场追捧,平均定增收益率高达 84%,其次为用于壳资源重组的上市公司定增收益率 73.87%。而定增资金用于融资收购其他资产、及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定增预案公告后相对落后。 整体来看,定增后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有两种:1.资产收购,外延式扩张;2.项目融资,内生式产能扩张。资产收购类的收益率要显著高于项目融资类。 以实际上市公司定增为例,2014 年 1-7 月定增后涨幅居前的前 6 个上市公司分别为:成飞集成(350%)、科冕木业(187%)、海隆软件(174%)、世纪华通(163%)、申科股份(159%)、丹甫股份(159%)。其对应的定增用途也多为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壳资源重组、公司间资产臵换,我们认为未来一段时间这类定增方向仍是定增品种中最应当重视的类别。

第八章 会计-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及例题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收购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B公司拟通过收购A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A公司向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一)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法律上母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形成的对法律上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研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研究

目录 一、前言 (1) 二、定向增发相关内容分析 (2) (一)定向增发的目的和作用 (2) (二)定向增发的动因分析 (3) (三)定向增发的风险及关键因素 (4) 三、内资并购定向增发特点及模式分析 (5) (一)内资并购定向增发特点 (5) (二)内资并购定向增发的典型模式 (6) 四、外资并购定向增发特点及方式分析 (7) (一)外资并购的特点 (7) (二)并购方式的影响和选择 (8) 五、定向增发并购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9) (一)定价问题 (9) (二)注意定向增发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时间 (10) (三)保证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流通股所收购资产的质量 (10) 参考文献 (11)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研究 摘要:定向增发股票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企业重组与并购的主要的手段之一,它具有其它融资方法所不具有的优点。文章在回顾定向增发的相关概念、特点、发展历程的基础之上,对定向增发内资并购和外资并购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并对定向增发并购可能带来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并购定向增发外资并购内资并购 一、前言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定向增发或者配售与公开售股、配股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主要手段。所谓定向增发或者配售是指发行人或承销商将其股票主要出售于经其选择或批准的机构或个人。从公司并购的技术角度看,定向增发又经常被作为一种并购技术和支付方式,是成熟资本市场中普遍运用的通过股权支付实现公司、资产收购和产业整合的一种利器,它使得大规模的公司并购得以实现,也是一种以股权置换资产的做法。 我国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开始及2006 年我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之后,定向增发成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在新环境下的定向增发,与以往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相关数据统计显示,自2006年4月以来,定向增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途径。2006年5月8 日,中国证监会批准施行了规范新时期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正式确认了非公开发行股份①的市场地位。定向增发是在全流通背景下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引入的新的融资发行制度,即上市公司向10名以内的特定投资者进行私募融资的行为。由此给有关公司提供了向特定对象进行资产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乃至让新股东借壳上市的工具,为全流 ①即通常所说的“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比较分析

定向增发比较分析 一、定向增发概述 1、概念 定向增发,又称为私募,是指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行为,属于非公开发行。 2、类型 资产注入类:为打通产业链、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大股东用其资产低价换股。 项目融资类:为新项目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一般发行价格较高,以尽量少的股份换取资金,提高每股净资产,同时新项目很有希望成为公司新利润增长点。 3、特点 与公开发行相比,定向增发主要有以下特点: (1)人数受到限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否则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另外新三板要求,除公司股东外,单次发行新进入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发行方式受到限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券法从反面对定向增发的发行方式做了一个禁止性规定。定向增发只能通过直接传递方式进行,发行消息的传播范围有限。 (3)发行对象的资格限制 定向增发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富有投资经验且抗风险能力强的投资者,即合格投资人,主要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原股东、公司员工。他们或者具有较强的金融或商业上充分判断的实践与经验,或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抵制投资风险,或是有自身的途径可以获取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 二、主要市场定向增发业务规则对比 (一)定向增发条件 关于定向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和场外市场规定有很大不同,具体区别主要有: 1、是否需证监会核准要求不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均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三板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需证监会核准;二是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最新)

核心结论:①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政策收紧-再度松绑四个阶段。这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②07年以来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8%,而上证综指仅为7.2%,定增投资收益明显。③以史为鉴分析定增收益,融资角度资产收购类收益占优,行业角度房地产和信息技术占优,估值角度低估值占优,大股东参与的定增收益率较高。 “再融资”新规下的定增策略 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从去年11月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到正式新规的发布仅历时4个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本文将回顾历史,对再融资政策制度的演变进行对比分析,对定增股的投资逻辑进行探讨,并分析未来定增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1. 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 再融资新规推出,定增限制大幅松绑。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再融资新规”,从修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点:一是降低发行条件。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同时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选择定价基准日的灵活性更强。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大幅松绑,显著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监管要求及减持限制。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以上内容大多与19年11月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此之外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点以及强化了对保底承诺和补贴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表1)。回顾历史,根据政策的演变和定向增发融资规模的变化,我们大致将再融资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 ① 2006-11年是起步阶段。自2005年4月29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以来,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基本处于暂停状态。经历了大概一年的时间,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健全和完善市场法制等各项基础性建设也取得积极成效,此时恢复市场融资功能成为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2006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5月8日起开始施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处于暂停状态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得以恢复,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07年7月17日,证监会进一步制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进行规范,至此再融资政策基本成型,2007-11年期间,年均定增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中国外资2013年5月下 总第289期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3.5.128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闫坤 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3 一、引言 定向增发具有发行门槛较低、审批流程简单、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被认为是融资“pecking order”中仅次于公开增发的次优选择(Ferreira and Brooks,2007),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途径,2010年至2012年沪深两市定向增发融资额分别为3300亿、3588亿和3441亿,后两年融资规模均超过IPO。 定向增发在国内股权融资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原因,除了近年来的政策支持,重要的一点是其用途并不限于融资功能,实施定向增发主要基于三个动因:首先是对大股东实施增发以收购资产,甚至是母公司整体上市;其次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提高公司竞争力,或是实现战略重组;第三则是为新的募投项目筹集所需的项目资金。 二、文献综述 总体来看,定向增发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解释发行中的折价现象和股价的市场效应两个方面,并由此延伸到大股东利益输送、定增前后企业的绩效变化、定向增发的投资价值、定向增发盈余管理等领域。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 (一)定向增发的基本现象 定向增发折价、短期市场效应是定向增发现象研究的主要结果。 1、折价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私募的折价率约为11.3%-20.14%,而台湾地区的定向增发折价率约为20%。 2、短期公告效应 对于折价发行的定向增发股票,市场上基本上持乐观态度,而定向增发中的短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则并未发现一致的国际证据。Wruck(1989)最早研究发现,宣告日前后存在4.5%的异常收益,Hertzel and Smith(1993)发现1980-1987年间,NASDAQ106家定向增发公司的公告期超额收益为1.72%。一些学者对日本、挪威、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但是Chen et al.(2002),Anderson et al.(2006)的研究没有发现显著的正异常收益。 国内方面,戴爽(2007)选取已实施定向增发的57家上市公司作为统计样本,发现了11.8%的异常收益,章卫东(2007)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规模的公告效应,且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定向增发将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此后陆续也有学者发现股改后定向增发存在正面宣告效应。 3、长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之谜) 与短期公告效应相反,Hertzel et al.(2002)发现,市场对定向增发的长期反应为负,三年持有期异常收益为-23.8%。Krishnamurthy et al.(2004)和Marciukaityte e t a l.(2005)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一问题被称为“Puzzling announcement effect(公告效应之谜)”。 公告效应之谜在我国目前尚无定论。吴育辉等(2010)分析发现,增发后的6个月时间段,股票具有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章卫东、李海川(2010)的研究表明,资产注入类型、注入资产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将显著影响到定向增发股票的长期收益率,而与短期市场表现无明显关系。邓路等(2011)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前后5年业绩显著好于配比公司,定向增发后两年内总体上表现强势特征,原因是投资者对定向增发的公告反应不足。徐静,余斌(2012)则发现了公告效应之谜的现象,即短期内定向增发股票市场反应为正,而长期的市场反应为负。 (二)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 对于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形式的新股发行都具备的一般性影响因素;另一类为定向增发的特有研究成果。 1、定向增发的一般影响因素 (1)价格压力假说 Scholes(1972)指出,每只股票彼此之间不可完全替代,因此需求曲线应该向下倾斜,任何股票的发行都会导致价格下跌。有大量文献实证研究了股价和发行规模之间的关系,但是得到的结果并不明确。Loderer et al.(1991)对增发宣告异常收益与需求的价格弹性进行了检验,但是并未发现需求的价格弹性导致了负的异常收益。盖锐、熊发礼(2010)指出再融资将会导致企业长期财务指标下降,尤其是以包括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再融资行为。 (2)投资机会假说 Miller and Rock(1985)指出公司的投资需求为定值,任 178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条件和程序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与程序 新的再融资管理办法较老办法变化很大,在适当降低再融资门槛的同时,最大的两个变化是引入了定向增发的制度,另外将增发的定价办法改变为市价增发。这两大变化促使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定向增发方式进行再融资。新办法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对参与增发的其他机构来说,也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机会。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定向增发方式可以使投资机构以简洁、低成本的方式参与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或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有一年左右时间,随后可以进行流通,投资周期短且收益将非常丰厚。 从目前定向增发的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而对于普通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同样意味着利好。 一、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具有利好效应,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不过,如果面对关联方定向增发,还需谨慎看待。因为有可能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将集团公司或关联方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新注入资产的经营前景则需要投资者仔细考量。 二、定向增发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追捧,一个最重要因素是现在的定向增发完全是市场化发行。定向增发的实施,由于有发行价作为保底,这将封杀股价的下跌空间。同时,为了增发的成功,上市公司也有动力做好业绩,这就成为股价上涨的最大推动力。三、定向增发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如g鞍钢(000898)向鞍钢集团定向增发,然后再用募集来的资金反向收购集团公司的优质钢铁资产。由此不仅

新会计准则解读—买壳上市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解读:买壳上市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探讨所谓买壳上市,指的是拟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购买已上市公司控制性股权,通过资产置换等交易,将拟上市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借此实现上市的过程。买壳上市的形式及其交易安排多种多样,最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是拟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寻找到合适的壳资源之后,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签订协议,将原上市公司业务进行剥离,同时上市公司进行证券增发,用以与拟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证券交换,从而将拟上市公司注入上市公司,也就是通过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拟上市公司的形式实现后者的上市历程。 在各种形式的买壳上市过程中一般都涉及到两个交易过程——资产置换和股权交换,这两个交易互为前提,缺一不可,不进行资产置换,不会进行股权交换,如果股权交换未能获得批准,也不会进行资产交易。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不应该将两者割裂来分析,而应该综合分析。 以最近的证券市场上正在进行的格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壳海星科技(上海交易所600185)为例,2月1日海星科技发布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公告称“2008年1月30日,本公司与格力集团就本次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署了《资产置换及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协议》”。根据公告的协议内容,海星科技将2007年10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计47,994.87万元作价48,500万元置出上市公司,同时以每股6.71元的价格向格力集团定向增发24,000万股;格力集团将2007年10月31日经评估的两个公司股权计220,930.2万元置入上市公司,差价部分11,390.20万元由新上市公司分3年免息偿还。 上述格力地产的借壳上市过程的两个交易——资产置换和定向增发,在法律和交易安排上关系和实质很清晰,格力集团将旗下的地产业务纳入海星科技上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27号,xx年9月8日修订)第四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30号,xx年)《办法》第三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证监会令第73号,xx年8月1日修订)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

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的规定(发行监管函[xx]194号,xx 年)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机构参与定向增发(完全版)

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全) 一、定向增发融投资市场简要分析 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5月8日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于20XX年9月17日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建立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场运行机制. 1.定向增发的定义与条件.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称为定向增发,需满足如下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认购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定向增发的定价与认购机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其交易标的是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流通股,由上市公司选定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承销商,负责组织、簿记,协调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则通过在特定时间内场外竞价而确定发行价格、中标者及其所得股份数量. 3.定向增发的分类.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可分为财务/项目融资增发型、资产注入重组/并购增发型及两者结合等类型.通常机构投资者可用现金参与财务/项目融资及为资产重组/并购募集配套资金的定向增发投资. 4.定向增发的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相对财务/项目融资的定向增发而言、由于其定向增发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能力通常难以企及,所以参与竞价的大多是股票市场上的主流投资机构,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等.定向增发投资市场是典型的机构投资市场,而定向增发实施价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于所投资股票的价值判断,即估值与业绩的均衡判断,具有较为重要的投资参考意义. 5.定向增发的市场规模.经过几年的发展,定向增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定向增发的公司越来越多,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第一大融资来源,同时亦已成为机构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市场.目前,定向增发年均市场容量超过3000亿元, 每年有过百家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增发.例如20XX年共有151家上市公司实际完成定向增发,总募集资金3359.29亿元,平均每个项目融资22.25亿元.其中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

定向增发对股价的影响

定向增发对股价的影响 伴随市场的调整和股价的下跌,增发上市公司市价跌破增发价的情况相继出现。定向增发对市场来说的,总体属于利好,但从市价跌破发行价的现象来看,风险仍不容忽视。 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时至今日,沪深两市共数百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增发计划,定向增发这种在全流通背景下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引入的新的融资发行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运用。但同时,伴随着近期市场的调整和股价的下跌,已有增发的上市公司出现市价跌破增发价的情况。新管理办法将给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带来哪些影响、如何捕捉增发题材所带来的机会并且如何规避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定向增发受宠源于再融资新政新的再融资管理办法较老办法变化很大,在适当降低再融资门槛同时,最大的两个变化是引入了定向增发的制度,另外增发的定价办法改变,即市价增发。这两大变化是促使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定向增发的原因。 此外,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也会是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定向增发利于多赢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对参与增发的其他机构来说,也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机会。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定向增发方式可以使之以简洁和低成本的方式参与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或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随后可以进行流通,投资周期短且收益将非常丰厚。据了解,目前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拟定向增发的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 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同样意味着利好: 1、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具有利好效应,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不过,如果面对关联方定向增发,还需谨慎看待。因为有可能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将集团公司或关联方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新注入资产的经营前景则值得仔细考量。 2、定向增发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追捧,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现在的定向增发完全是市场化发行。定向增发的实施,由于有发行价作为保底,这将封杀股价的下跌空间,同时,为了增发的成功,上市公司也有动力做好业绩,这就成为股价上涨的最大推动力。 3、定向增发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如G鞍钢向鞍钢集团定向增发,然后再用募集来的资金反向收购集团公司的优质钢铁资产,由此不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而且还迅速提升了G鞍钢的经营业绩,增厚了每股收益,实现了业绩的确定性增长。

【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 求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合伙人熊川目录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2(二)证监会审核重点 (3) 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6(一)需提供的材料... 6(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7) 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7(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7(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8(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9(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0) 四、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11(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1(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1(三)穿透核查要求 (14) 五、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18(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8(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8) 六、声明.. 20 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2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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