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杨浩全同志免职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杨浩全同志免职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杨浩全同志免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黄府办发[2017]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黄浦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杨浩全同志免职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7〕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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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及权利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各职责 2008-05-31 10:00:48| 分类:资料|举报|字号订阅 市政府组成部门32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 市文化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 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粮食局 市乡企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某一组织因这种行政权的授予而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行政职责,但从总体上说,它们包括下列内容: 1.履行义务,不失职; 2.遵守权能和权限,不越权; 3.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滥用职权;

4.注重证据,合理认定事实; 5.正确适用法律,避免适法错误; 6.遵守法定程序,防止程序违法; 7.遵循合理原则,避免行政不当。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电报,管理市政府印章;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会议、指示、命令、决定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故; (六)负责收集整理政务信息,准确及时地向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上报,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市政府重大调查研究活动安排组织工作,提供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八)负责办理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有关提案、议案、建议。 (九)负责协助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 (十)负责市政府重要活动的安排组织工作,负责市政府值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事务、机关人事、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市政府接待事务、对外联络事务,负责市政府驻外机构和管理和友好城市的缔结及有关工作的办理; (十三)按规定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药博办)和市经济信息中心(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驻外机构的中层干部的任免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文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也可以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机要室(淞南路500号309室)或https://www.360docs.net/doc/b414879441.html,(淞南镇政府网站)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机要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受理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3、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申请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邮编为 200441 ,接受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为36140205,传真为36140205。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的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意见的 通知 2005-5-25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宝山区人民政府 文号:宝府[2005]69号 发布日期:2005-5-25 执行日期:2005-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 为保障本区域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严格遵守拆迁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加强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律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房地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房地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制度

市政府值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保证市政府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 (一)市政府办公室设立总值班室,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二)值班室设专职值班员,日常值班由专职值班员负责,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名单由总值班科负责安排(工作日由总值班科人员值班,下午18:00至20:30由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值班,20:30至次日8:30由总值班科人员值班,节假日由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轮流值班)。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保证值班室通讯及其它设备随时畅通、正常运行;带班领导不得离开辖区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四)实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应在当日值班记录本上详细记录交接班人姓名、交接班时间以及需要继续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五)实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应对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领导指示和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六)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息,不得泄露涉密事项。 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

(一)紧急信息范围。 紧急信息是指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影响的灾害、事件等。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民族宗教事件、涉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5、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二)紧急信息处理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紧急信息后,应记录来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对事件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基本要素进行认真询问,并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值班人员应迅速将紧急信息向带班领导报告,领导做出指示后,要迅速落实办理,并详细记录办理情况。 3、对于应上报的紧急信息,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立即上报,不得延误。紧急信息原则上应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信息可先口头报告,然后书面报告。 4、为保证信息时效性,紧急信息经市政府系统各单位审核后即可上报。 5、认真做好紧急信息的续报工作,对紧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机管[201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 序》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号) 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各单位,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消防工作,加强地下车库火警处置能力,确保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 火警处置程序 为加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的火警处置能力,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维持扑救现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报警 (一)发生火警后,要以最快方式发出报警信号,如:就近按动红色消防报警按钮,向监控室发出报警信号;通过电话23118110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也可以大声呼叫,引起周围人们警觉;在现场的保安人员利用对讲机的群呼频道(频道2)发出报警信号。 (二)报警时要讲清火警地点及现场火势等情况,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三)如果情况紧急,在请示市政府机管局及局保卫处领导(以下简称“局、处领导”)同意后,现场人员有责任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援,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四)报警时,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特别是及时扑灭初始火灾,避免更大的灾害发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服务工作细则

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服务工作细则 一、根本要求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要求,坚持精简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严格控制召开各类纪念会、庆功会、表彰会,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提高会议实效。 二、会前准备 (一)确定召开会议。根据上级要求、部门提请或工作需要,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召开。,确定会议主题、会议时间、会议范围、会议场所,明确是否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媒体报道、安排用餐等。 (二)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包括会议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会议议程及是否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媒体报道、安排用餐等要求,经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后,报市领导审批同意。 (三)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包括领导讲话稿、主持词、会议方案、会议需研究的议题材料等。在市领导确定议题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并催办落实。会议材料应于会前呈市领导审定,并根据需要提前将议题发送有关单位研究,会前根据参会人数复印并带至会场发放。 (四)下发会议通知。会议方案由秘书室通过OA系统发送各参会单位和会务工作单位,小型紧急会议可通过短信、电话、传真等形式下发会议通知。要确保会议通知到位,并要求参会人员至少提前十分钟入场,必要时应提前告知有

关单位,以便做好充分准备。应参会人员因故请假的,应提前递交请假报告(含姓名、职务、请假理由、代替参会人选),报市领导同意后方可指派代替参会人选参会。 (五)布置会议场所。根据会议方案,工作人员协助会务工作部门做好会场布置工作。会场布置应包括会标(横幅)设置、主席台设置、座签摆放、材料发放、茶水供应、音响和多媒体设备调试等。会场布置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准备。 (六)做好会议签到。根据会议方案有关要求做好会议签到工作,提前15分钟检查督促人员到会,并向市领导和主持人报告人员到会情况。 三、召开会议 会议主持人依照会议方案主持召开会议,会议工作人员负责全程做好会议录音、内容记录、秩序维护、后勤服务等工作。 四、会后工作 (一)清理会场。会议结束后由会务工作人员及时对会场遗漏的材料进行收集处理。 (二)起草纪要。根据有关要求需要出会议纪要的,由参会的市领导联系人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会议,可由相关单位代拟会议纪要并及时分送各有关单位会签。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后,呈市领导签发。 (三)资料存档。会议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议方案、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会议文件等)由会务工作人员负责收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 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 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政府工作报告2015-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02月02日08:08 来源:解放日报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市长杨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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