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三课时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第三课时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课标展示】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诉讼证据的含义、种类;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4.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素养目标法治意识通过处处留心皆证据、成败在此一“举”的探究,使学生树立证据意识,知道举证责任和举证原则科学精神正确理解诉讼证据的含义、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学习重点诉讼证据的含义、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学习难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知识点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诉讼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2.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知识点二主张权利靠举证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真 正起 到打击犯 罪 的 目的 , 提 高诉讼效 率 。 以德 国最 为研究深入 。 德 国学者 尤力乌斯 ・ 格 拉色 ( J u l i u s G l a s e r ) 找出证据 还原 事实 , 在1 8 8 3年率 先提 出了证 明责 任概念 的分层 理论 。该 理论认 为 , 另一方面 , 此时犯 罪嫌 疑人往 往受到 了强 制措施 的约束 , 举 证 能
对举证 责 任概念 的理解 , 虽语 言表 述有 所差异 , 但 实质 内容 区别 先 , 这条规 定的对象 是犯罪嫌 疑人 , 不 是刑事被 告人 , 不 是公诉机
不大 。
关 正在提 出犯 罪指控 对象 。 其次, 这 条规定 只是一种 道义 上 的要 求 ,是 立法者 号 召犯罪 嫌疑 人配合 侦查 机关 查明案件 事 实的举
制 占缸金
◆ 司 法 天 地
。 。 。 。 。 一
2 0 1 3 ・3 ( 上)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王 光字
摘 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多层含义,其实质是败诉风险负担。当事实真伪处于不明的状况时 负 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刑事诉讼中,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 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 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例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下, 应该加强对证明标准的立法, 建立多元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关键词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 败诉风险负担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初探

常 ,由被告 方证 明的事实是 由实体法加 以明确限定的 , 其 证 明的事 由主要 包括两类 :一是对 自己没有 过错 的证明 ; 二是对过错与损害事实不具有因果 关系的证 明。 第二 ,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完全免除原告 的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 的情 况下 , 意味着原 告不负任何 是否 举证责任 , 而应 由被告证 明一切 ?即便依 据实体法 的规定
作者简介 :李想( 93 )男, 18- , 北京市通州区人, 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 研究生二年级, 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
F a c Y a i L ) n J u
☆ 法 律 研 究 ☆ 果。 败诉 后果的承担表明了倒置 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一 种 上 的保 护 , 将会 造成明显 的实质不公 , 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
应适用举证 责任倒置 , 原告也要就一定事 实的存在或不存 在承担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 的情况 下 , 对于过错 、
所谓举 证责任倒 置 , 指基 于法律规定 , 通常情 形下 将 本应 由提 出主张 的一方 当事人 一般是原 告 )就 某种 事 由 不负 担举证 责任 , 由他 方 当事人 ( 而 一般 是被 告 ) 就某 种 事实存在 或不存在 承担举证 责任 ,如果该方 当事人不 能 就此举证 , 则推定原告 的事实 主张成立 的一种举证 责任分
结果责 任 , 解决 的是在案件 事实真伪 不明时 , 风险 的 败诉
承担问题 。 三、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适用条件
文章编号:l 0- 28 (09 0 0— 0 02 59 20 )1- 1 2 2 5
一
、
举证责任倒 置的定义
根据我 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一般实行“ 主张 、 谁 谁 举证 ” 的原 则。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 明 自己的诉讼请求 , 人 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 的诉讼请 求。 现代 社会受 害人 常 但 常处 于无证据 状态 , 而行 为人 又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 主要证据 的地位 。在此 情况下 , 如果按 照“ 主张谁举 证” 谁 的举证责任规则 , 确实不能为 当事人 的权 利提供充分 的救 济。 因此在证据 法上 ,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 用逐 渐扩 张 ,
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二、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1. 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其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平等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举证权利和承担举证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举证能力的差异而享有不公平的待遇。
3. 合理分配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合理分配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 一般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法院可以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2. 特殊举证责任(1)被告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无过错,则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侵权。
(2)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污染事实,被告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污染无因果关系。
3. 公共知识举证责任对于公共知识、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属于公共知识或者众所周知的事实,而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则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
4. 自认事实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是,如果自认的事实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举证。
四、举证责任的承担1.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2)申请鉴定、勘验;(3)请求证人出庭作证;(4)提供其他证据。
辛普森案中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被杀害。
案件的主角,前美国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被控犯有双重谋杀罪。
尽管证据确凿,但辛普森在1995年的审判中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特别是关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辛普森案中适用的法律,并对其进行分析。
二、辛普森案适用的法律1.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辛普森案适用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美国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以及第五修正案关于被告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都得到了体现。
2. 美国刑法美国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
在辛普森案中,适用的刑法条款包括:(1)加州刑法第187条:谋杀罪。
该条款规定,故意杀害他人即构成谋杀罪。
(2)加州刑法第189条:预谋谋杀罪。
该条款规定,为了实施谋杀而预先策划的行为,即使未成功,也构成预谋谋杀罪。
3. 美国证据法美国证据法规定了在法庭上可以采纳和排除的证据类型。
在辛普森案中,以下证据法条款得到了适用:(1)加州证据法第402条:证明责任。
该条款规定,控方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
(2)加州证据法第403条:相关性证据。
该条款规定,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才能被采纳。
(3)加州证据法第605条:证人证言。
该条款规定,证人必须宣誓或郑重声明其证言的真实性。
4. 美国刑事诉讼法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在辛普森案中,以下刑事诉讼法条款得到了适用:(1)加州刑事诉讼法第1101条:控方举证责任。
该条款规定,控方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
(2)加州刑事诉讼法第1102条:被告的权利。
该条款规定,被告有权获得公正审判、律师辩护等。
三、辛普森案法律适用的分析1. 证据标准在辛普森案中,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关于倒置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倒置举证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 概念倒置举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案件中,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到被告,要求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制度。
2. 适用范围倒置举证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责任纠纷: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损害等侵权责任纠纷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纠纷: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纠纷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知识产权侵权: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倒置举证。
二、倒置举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主张撤销的,应当由主张撤销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倒置举证的程序规定1. 当事人申请在适用倒置举证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适用倒置举证。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倒置举证的适用条件。
3. 举证责任转移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倒置举证的适用条件,应当裁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证据法学重点

名词解释:1.言词证据:指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具体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以及民事、行政当事人陈述等。
2.实物证据:指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3.举证:指诉讼双方在审判或者证据交换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活动。
4.质证: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询问。
5.司法认知:指法官对于待认定的事实(显而易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职务上知悉的事实),在审判中不待当事人举证而直接予以确认,作为判决的依据。
6.司法推定:指由司法机关通过解释法律和创设判例等方式确立的推定。
7.归纳推理:指从个别推向一般,是根据个别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推导出某类事物具有某属性的认识活动。
8.演绎推理:指从一般推向个别,是从对事物的一般性认识达到对个别事物的更深刻认识。
简答题:1.物证的特点:①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②物证一般具有“双联性”③物证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④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⑤物证的使用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
2.书证的特点:①书证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②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③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习惯。
3.概率论对证据法的主要影响:①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单一物证的证明力②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组证据的证明力③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④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⑤概率论可以用于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4.司法证明方法:指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分为方法论层面、思维层面与制度层面。
司法证明思维方法的特点:逆向性、对抗性与时效性。
5.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转移:只有在辩方提出有关积极辩护的具体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辩方。
①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②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③关于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张。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摘要]在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活动是由侦查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即是专属于控诉方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但是相对于检控方,犯罪嫌疑人在接触证据、提供证据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诉方搜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甚至无法搜集,就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罪行得不到追究,法治社会得不到保障,这已然不符合当前的法治理念,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证明责任;检控方;犯罪嫌疑人一、侦查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将真伪不明事实的证明义务及不利后果分由各证明责任主体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
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现了诉讼价值趋向的正当性及程序设置的合理性程度,是证明责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侦查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
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表明,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诉方的概念。
但是,当这种分配制度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越来越无法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有效贯彻的时候,就产生了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面对侦查程序中所遇到的困境,也有一些理论试图从不同方面加以论证,即让嫌疑人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正当性,这些理论对我们的司法活动也有着深刻的启示。
二、为破解现实困境所尝试的解决方式(一)刑事推定刑事推定是指法官根据检控方证明的案件事实(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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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论文摘要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
举证责任倒置在此类诉讼中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悬殊,为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确实性。
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就要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
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注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就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全部举证责任,主张侵权事实存在的一方仍然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其能免除的只是法律规定的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部分事实。
如事实为法定负责由其不负责任或无责任事由。
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有罪推定”,即首先推定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应当对其无罪负有举证责任,承担败诉风险。
如果不能对自己的无罪状态加以有利的证明,败诉的风险就会成为现实,将被判有罪。
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正好相反,在无罪推定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无需就自己无罪承担证明责任,即使对自己无罪不提供任何证据、不进行任何说明,也不一定被判有罪。
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取决于控方对举证责任的履行效果。
具体而言,就是要证明被告人具体实施了哪些危害行为,这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着因果关系。
相对于危害后果易于证明而言,对危害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并非轻而易举,而且案件性质的不同,其难易程度差别也较大。
有些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非常隐蔽,很难找到证据予以证明,例如贪污贿赂案件中,贪污人、受贿人的贪污行为和受贿行为就做得十分隐秘,当发现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时,要证明其来源是贪污或受贿就非常困难。
因此根据证明困难这一特点,出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刑法就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再如,发现了某人持有毒品,如果没有持有人的说明,要证明其持有是非法还是合法就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出于一定的考虑,以法律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被告人被推定为其行为是违法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而应对此状态负有说明责任,即由被告人就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无法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或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来推翻此项法律推定,即为罪名成立。
换句话说,如果此时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就将被判“有罪”,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在国外(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是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是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其本证后,对方当事人为了动摇其本证所承担的证明责任。
第二种是相对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而言的例外性原则,是法律上特别设定的一些相对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规定。
第三种是通过法官的“造法”行为改变法宝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从而确立新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传入我国以后,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理所当然地成为证明责任的分担例外规则的代名词。
其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学者对于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的讨论没有统一的认识,各持己见,但对于由它们派生的举证责任的倒置的理解又颇为一致。
我国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或者说考虑的因素(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举证难易程度。
具体来说,在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加害人的损害。
至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举证能力就要弱一些。
二是保护弱者。
举证责任问题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合理安排息息相关,在一些现代诉讼中,例如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能力和地位都远超过原告方。
在此类诉讼中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悬殊,为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立法时考虑保护弱者的因素就利用证明责任,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自古罗马以来诉讼中形成了两条古老的举证责任的规则:其一,每一方当事人对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证明的责任;其二,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时,则负证明责任的一方为败诉。
但是法律规定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被告方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这便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当代的诉讼中一般都有提出自己诉讼主张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和举证责任和说明责任。
例如人民检察院既有依法指控犯罪的职责,同时也必须承担对指控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对当事人来说,如果不能依法履行其举证责任,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人民检察院来说,如果不能依法履行其举证责任,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有罪推定”,大大加重了被告人被定有罪的危险,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否则会打破诉讼中的平衡,背离司法公正(注1)。
在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在这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只要被告人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法官就可以推定那些财产是非法所得。
这种规定同时也是考虑到举证的便利,在此类案件中,即使被告人的巨额财产确实是非法所得,让公诉方进行证明也比较困难。
但是如果这些财产确实有合法来源,让被告人进行证明还是比较方便的。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控诉方也不是完全没有举证责任,而是仅承担初始推进性的举证责任,只要其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就完成了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案件中的主要举证责任便由被告人承担。
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基于举证责任的价值考虑,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法持有型犯罪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当处于倒置的状态,这也是考虑到证明的方便和对此类行为的有效处罚。
例如,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中,只要执法人员在某人身上查获了毒品,就可以认定其是非法持有,除非其用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合法性或合理性。
具体说,如果被查获身上带有毒品的被告人声称他有合法理由携带该毒品,或者说是别人为了陷害他而在他不知晓的情况下把毒品放在他身上或包里,那么他对这一事实主张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他不能用证据证明其携带毒品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法院就可以推定其行为属于非法持有并判其有罪。
换言之,在被告人是否“非法”持有的问题处于事实不明的状态时,被告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严格责任案件。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形式责任的制度。
虽然行为人主观上的具体罪过形式不明确,但其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行为都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交通肇事后逃逸、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等,这些都是危害公共利益,涉及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犯罪。
这些犯罪在刑法上对其主观罪过的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规定不明确,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由控诉方来证明其主观罪过具有一定的难度,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十分明显的,有处罚之必要,所以,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行为人负举证责任,以利于对这些犯罪的有效惩罚。
(三)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一些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判例规定,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警察在有刑讯逼供行为的问题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警察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而且规定刑讯逼供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件多因取证难而处理难,致使一些警察更加有恃无恐。
刑讯逼供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讯期间处于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境地,而且往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既无法取证也无法举证。
当事情过后他们具有取证和举证的能力时,又因为事过境迁难以拿到充分的证据。
即使由检察官或法官介入调查,也由于目击者或知情人多为警察,取证困难重重。
于是,一方面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是刑讯逼供者被认定和被绳之以法的寥寥无几。
为了强化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约束机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很有裨益的。
三、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法上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举证责任倒置与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内容上是基本相通的。
近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
但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危险责任的不断增加,事故损害的频繁发生,使侵权法的某些价值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当代侵权行为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同时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若不坚持确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如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会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
尤其应当看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担,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