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实收资本未到位的情况说明

公司实收资本未到位的情况说明1. 关于实收资本到位的问题公司法其次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你的状况是分期出资,假如两年内,剩下的80万,不能到位,属于未按期交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若真的不能到位,你应当提前与工商局沟通,说明状况,否则罚款是难免的。
2. 实收资本未到位,发生的费用怎样处理1. 公司未成立之前的费用应当都作为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下的相关明细。
2. 实收资本能否到位与发生的费用计入哪里没有必定联系。
必定联系是公司能否注册成立和属于运营期还是筹建期。
3. 公司筹建期的费用,不论公司能否注册成立,都计入开办费处理,在公司开头生产运营取得收入的第一个月,一次性转入损益。
4. 对于你说的,尚未收到缴付的实收资本时,公司应当属于筹建期,筹建期费用均计入开办费,待公司正式运营后一次性转入损益即可。
5.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转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担当责任的规定,也没有转变担当责任的形式。
股东(发起人)要根据自主商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商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商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担当民事责任。
假如股东(发起人)没有按商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查该股东的责任。
假如公司发生债权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商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本身经济实力相婚配等。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具体分析如下:(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总则 应 当 有其 独立 地 位 。
交付作为出资的货 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处以虚假 出资金 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五 以下的罚款。 ”
社2 0 0 6年版 , 第1 6 0页 ; 冯果著 : 《 公 司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 0 1 0年版 , 第1 7 8页。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1 6
法; 2 . 关 帅( 1 9 7 4 一
作者简介 : 1 . 李新天 ( 1 9 6 5 一 ) , 男, 湖南邵 阳人 , 武 汉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博士 生导师 , 法学 博士 , 主要研究 方 向是 商法 和人格权 ), 女, 河南郑州人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民 商 法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是公 司 法 和人 格 权 法 。 ① 但 值 得 注 意 的是 出资 义 务 与 合 同法 上 的 义 务 是 有 区 别 的 , 这 从 侧 面 说 明 了合 同 法 不 可 能 完 全 替 代 债 法 , 在制定 民法典时 , 债 法 ② ③ 《 公 司法》 第3 6条规定 : “ 公 司成立后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第2 0 0条规 定 : “ 公司的发起人 、 股东虚假 出资, 未交付或 者未按期 蒋大兴 : 《 公司法 的展开与评判——方法 ・ 判例 - 制度 》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1年版 , 第 1 3 7页 ; 周友苏著 : 《 新公 司法论》, 法律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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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第 3期
后 将其 所缴 纳 的 出资暗 中抽 回的行 为 , 亦 有学 者认 为抽 逃 出资 也是 一 种 违反 出资 义务 的独 立形 态 。但 笔 者认 为 , 实 际上抽 逃 出资是一 种典 型 的侵犯公 司财产 权 的行 为 , 出资 义 务一 旦 履 行 即归消 灭 , 履 行 出
垫资注册公司

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的定义:为了创业和发展,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只有跟朋友或者代办中介借钱注册,注册好了,再把钱还给朋友或代办中介,这就是所谓的垫资。
一、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1、虚假出资一旦被举报、被管理机关查处,将会被处以虚报注册金额2%-10%的罚款并责令补足注册资金。
此时,不但遭受了不应有的罚款处理,而且股东信誉被录入到工商管理机关的诚信系统,影响以后的经营发展。
2、虚假出资一旦被审批机关发现,被投资机构发现,公司发展再好,也难以通过审核继续融资。
因为,虚假出资就像一个人出生时的胎记一样,它会跟随公司发展的一生。
二、财务在账面的漏洞,永远存在。
1、垫资的环节通常是由市场上的投资融资公司在操作,所以垫资的资金在转移时往往了采取了非正常的手法,通常是让原本没有业务关系的两家公司,有了账务的往来,在账目上无法做到完全没有漏洞。
甚至曾经出现虚假验资报告、在验资尚未结束期间将注册资本提早抽出资本金账户的情况。
2、客户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垫资的危害在短期内不会显现,所以无法知悉垫资的风险所在。
但是不管如何弥补,在专业税务人员眼里,垫资的漏洞仍然非常明显。
三、查处即会被认定:抽逃资金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垫资注册的营业执照,年检的时候若被查处,会处以注册资本5-15%的罚款.情节严重负担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法,轰任 | 薄
文献标识码: A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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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行法律 规定的 主要 内容及 现状
我 国 立 法 对 股 东 瑕 疵 出 资法 律 责 任 的规 定 并 不 完 善 , 具 体表 现 在 : 1 民 事责 任方 面 的规 定 , 瑕 疵 出 资 股东 或发 起 人 在 公 、 即 司未 成 立 时对 已足 额 出 资 的股 东 或 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司 公 法第 2 4条 第 8 4条) 司成 立 后瑕 疵 出资 股东 或 发起 人 的差 :公 额 填 补 责 任 (公 司 法 》 3 《 第 1条 、 9 第 4条第 2款 1 以及 股 份 有 , 限公 司 成立 后 发 起人 的补 缴 责任 (公 司法 》 9 《 第 4条第 1 。 款) 2 在行 政 责 任 、 事 责任 方 面 , 定 了虚 报 注册 资 本 的责 、 刑 规 任 (公 司 法 》 19条) 司股 东 或 发 起 人 虚 假 出 资 、 出 资 《 第 9 ; 公 未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 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 肄 | 王 、 足 岳 不 免 善薯 界 赢 失 氐 强 权 理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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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成 立后 抽 逃 出资 的责 任 (公 司 法 》 2 1 ) 刑 事 责 《 第 0 条 以及 任 的规 定 (公 司 法 》 2 6 ) ( ( 第 1条 。 考 量 我 国《 司法 》 公 之规 定 , 以发现 一 个 现 象 , 可 就是 存 在 着 重 行 政 责 任 、 事责 任 , 轻 民 事责 任 的倾 向 。 刑 而 同 时 , 瑕 疵 出资 股 东 的 民事 责任 的规 定 上 . 仅 仅 对 股 在 也
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两笔对外债务,那么像这样的债务,一般是如何进行承担的呢?通常情况下,公司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那么此时,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公司债务如何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虚假出资:空手道企业家的命门
多重因素使然
既然虚假 出资要承担 如此 巨大 的风 险,但 为何空 手道仍然在不断地上演?这固然有虚假 出资人本身的主 观原 因,也有许多复杂的客观原因 : 某些特 别法律 、行政法规对于 注册资本有着 更高 的硬性规定 。虽然 《 公司法 》规定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 3万元 ,但某些 特别的 法律 、行政法规 或规章对 于
的时候 , 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 , 骗取登记后转 出,
这是最为风行 的手法。 明出暗拖型。以不动产、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出资,实质上并没有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这类也很常
见 ,比如 转 让 方 与 受让 方 ( 登记 注 册 或 增 资 的 公 司 ) 需
签订合同,规定一个办理转移手续的期限,但之后一直 没有将约定的权利转移给受让方。
经营 的, 发起人、股东合谋 的, 有前科受过行政处罚的、
利用虚假 出资 、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的,也
可 以构成 该 罪 。
如何避免触礁
对于企业 而言 ,要避免虚假 出资的风险 ,首先就 是要充分认识虚假 出资的风险 ,从理念上破除对注册资 本 的盲 目崇拜 ,切忌简单地以注册资本论英雄。注册资 本 固然可以反映公司设立时的履约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 的能力 ,但是公司设立之后 ,资产状况随时都在发生变 化 ,注册资本已经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 履约能力。甚至 ,有 的注册资本越高的企业 ,往往 负债 越多 ,注册资本本身根本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 。也
虚高型 。以没有实际货币或者 高于实际货币的银 行进账 单、对账单 ,甚至用 虚假 的实物投资手续来骗 取验 资报 告。在本 案中,张 良宾、张 斌兄 弟可谓三招
合资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案例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合资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案例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
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
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瑕疵出资的类型具体包括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几种常见情形。
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对公司负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关键词:完全出资义务出资瑕疵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9月15日,由沈阳某客车制造厂、加拿大某国际公司、沈阳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公司。
2003年8月12日正式成立。
2006年11月27日,沈阳某客车制造厂整体转让。
在转让的资产中包含了被告投入到合资公司的房产:6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022平方米。
合资公司认为沈阳某客车制造厂虽然将投入的土地、房产使用权交付合资公司实际使用,但始终没有将其出资的土地、房产的财产权属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这种占有和利用未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极不稳定和极不安全的。
因土地使用权仍在被告名下,合资公司并未取得土地的法律上的控制。
这种出资只是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当然构成出资义务的不履行行为。
作为合资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土地、房产登记过户义务,而其不履行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合资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沈阳某客车制造厂)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房产转让款961196元及利息116696元及审判期间和给付期间的利息返还合资公司。
本案涉及到的是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公司实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公司实缴法律规定是公司设立和运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缴资本,即公司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缴纳的出资总额,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实质体现。
以下将从实缴资本的定义、法律依据、实缴流程、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
一、实缴资本的定义实缴资本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实际投入到公司账户中的资本总额。
二、法律依据1. 《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法律,对实缴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八十条。
- 第二十七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第八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实缴资本的登记、变更等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规定。
3. 《企业会计准则》:对实缴资本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三、实缴流程1. 公司设立阶段: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 公司登记阶段:股东将验资报告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 公司运营阶段: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增资,股东按照增资协议缴纳出资。
四、监管措施1. 验资机构监管:对验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确保验资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2. 公司登记机关监管:对公司实缴资本的登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实缴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税务部门监管:对公司的实缴资本进行税务监管,确保公司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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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成立公司后,发起人和股东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出资问题。股东
应当及时认缴出资。但是,有些发起人和股东为了不履行出资义务,
选择虚假出资,逃避出资义务。那么,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要承担
什么责任?是否涉及到犯罪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为
您答疑解惑。
一、民事责任
1、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
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
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
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后的第一批股
东,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一旦发起人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出资,发起
人或者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违约之诉。
2、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
者股东请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对公司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他们同时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
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会予以支持。所以,发起人需要承担出资和
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虚假出资的发起人追
偿。
二、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
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
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
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
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总之,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
能涉及到犯罪。我们希望发起人和股东都能够及时认缴出资,不要
试图钻空子,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
果您还需要进一步了解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找大
状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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