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保险原则4-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
保险学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以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如实申报保险 标的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1
客观告知又称为无限告 知,即法律或保险合同 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 体的规定,只要是事实 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 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 险人。
§4.2 最大诚信原则
1
明之中, 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 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 解释。我国的保险业务实 践中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 说明的告知方式。
§4.2 最大诚信原则
2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 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 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 保人无须告知。
§4.2 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人的告知。 ❖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 内容须明确说明; ❖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 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4.1 保险利益原则
4.1.2 保险利益的认定 ❖ 2.非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
、使用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 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 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者能够确定的利益。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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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 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 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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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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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重要事实的申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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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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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讲诚实守信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 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最大诚信起源于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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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保险人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就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所作的口
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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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的内容
重要事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表 述: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收取保险费 的数额和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项资料 就认为是重要事实。 ⑴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 重要事实、危险 增加、事项变动、事故发生、重复保险。 ⑵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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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于“年龄误告”的案例 200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 人身保险,每职工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 元。 200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 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的 资料,到保险公司中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学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中很 重要的原则,关系到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限度。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 范围内予以经济补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1.补偿是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 偿 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的损失 以及保险责任期限以外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1超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对小于规定限额的损失发生不予赔偿规定限额称作免赔额但当发生的损失超过规定限额时保险人对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称作绝对免赔或者保险人对发生的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称作相对免赔2不足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对小于规定限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赔偿但大于或等于规定限额的就不予赔偿
2.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人通常是以发生损失时保险标的的 实际现金价值来作为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的标准,并以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作为 衡量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基础和受损标的补 偿的最高限额。保险标的实际现金价值的计 算方法为: 实际现金价值 = 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是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完好市场价格)
(4)财产所有人、管理人、承运人等对财产的 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可以由法定的或合同约定 的责任利益而产生,如民事赔偿责任利益、雇主责 任利益、产品责任利益等。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进行投保 无疑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是如果投保人 为他人购买人身保险,则必须与被保险人 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 关系,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可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未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
险人 在财险中,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 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免责条款没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欺骗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质
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 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 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 失时,保险人才承担 损失补偿的责任。这 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 规定。
量
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 偿量,仅以其保险标 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 限,不能使被保险人 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 利益。这是损失补偿 原则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对损失进行补偿是保险职能的体现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利,减少道德 风险
二 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以 保 险 利 益 为 限
以 实 际 损 失 为 限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看案例
案例1:
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款30万;同时将 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一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 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房屋发生重大火 灾全部毁损,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贷款,银行遂向保险 人申请理赔,请问保险人能否赔付,赔付多少? 赔付,因为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保单 有效。由于这时银行在该房屋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所 以银行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付。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保险学】第四章
故意未告知 过失未告知 谎称保险事故发生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虚报保险事故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 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 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 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 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 帕金森综合症"住院 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 帕金森综合症 住院 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 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 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万元。 要求给付保险金 万元。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不申报:投保人应该了解有关事实,但事实上他却不了解或虽然 了解,但没有认识其重要性,或认识其重要性,但在申报时遗漏 了,使应当告知保险人的重要事实未告知。 隐瞒:投保人既了解有关事实又认识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 误告: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 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欺诈: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应用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 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
保险第4章保险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诚信: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 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 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 循的基本原则;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3、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 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 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投保人如实告知 保险的专业性:附合合同,保险人如实告知 5、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确保保险合同顺利履 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公司没有问及牛皮癣一病,所以,没有 投保人相关的告知义务,因此导致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涉及投保人告知义务之范围问题。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回答主义。据此,保险人 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 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本案中,没有问及牛皮癣一病,所以,没有 告知义务。如果因此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 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新增加的危险没有联系, 保险人不得免除责任。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财被盗。于是, 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 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 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 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 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 求索赔。 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 第三节 近因原则 •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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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 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 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 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 诚信”。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2.告知的内容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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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告知的内容不同,因而双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投保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2.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保证。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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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 (一)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情 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 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坚持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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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损失补偿原则的条件-3个
2.履行赔偿责任的限度-3个 3.损失赔偿计算方式 1)第一损失-家庭财产保险 2)比例计算 不定值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火灾险等 3)定值保险计算
4.人身保险特例-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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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损失补偿的 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二、重复保险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权利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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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吗?
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 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 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 赔偿全部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 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 “团体学生健康医疗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 偿后,又起诉保险公司。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概述 二、赔偿方式
(一)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 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 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 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 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体现了保险的宗旨? 2.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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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例
1.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3.人身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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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 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 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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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保险赔款= 保险金额 X 损失程度% 提问:1.有什么缺点? 2.实际操作中,常用于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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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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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代位追偿的限制
1)对求偿对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 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 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 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基于不可抗力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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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2002.12.23,A感光材料公司为其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2003.4.1,B运输公司卡车因逆行驾车, 与A货车相撞,致使司机受伤,车及货物受损。经交通部 门审定,B公司负全责。A公司实际损失共10万元。A随即 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审核后赔付8万元。保险公司 后来向B追回7万元保险金。
不定值保险合同 适用范围:企财险、火灾险、汽车险等 上限:保险金额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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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障程度(实际损失程度+投保程度),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投保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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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签订不定值保险合同,保 险金额80万。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 1)损失20万,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80万,赔多少? 2)如果保险金额为60万,其他条件如1),赔多少? 3)如果保险金额100万,其他条件如1),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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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代位
即求偿权的代位,是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 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 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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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第三者损害保险标的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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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
第三者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呢?
• 提问:请结合所学分析本案例处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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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abandonment)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即 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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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 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 全损的处理。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 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虽 然没有完全损毁或完全 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 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 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常用于海上保险,一般 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 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 不用于财产保险 种推定性的损失。
• 某企业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 ¥12000,保险标的价值¥12000.运输途中 遭遇暴风雨产生水渍损失,发生损失时, 损失部分合理市价为¥10000. • 1)如果为全部损失,应赔多少? • 2)如果是部分损失,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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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保险
简单说 -损失补偿原则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给付性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 商业医疗保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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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条.3款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 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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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方式
法定方式
“权益转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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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1.在获得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主动放弃对第三者 求偿的权利,保险人还赔吗? 2.保险人依约赔偿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求偿 的权利呢?
2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为20000元, 其中家具保险金额10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 7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 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13000元、家用电器9000 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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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例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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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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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1.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以上保险 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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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 个保险合同
2)须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3)须以同一保险风险(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 合同 4)须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超 过保险价值 36
物上代位(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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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般适用财产保 险。代位求偿权时民法中的债权与制度在保险法 律关系中的适用,是一种债的主体的变更。
被保险人
保险人
第三人 20
(一)含义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 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 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 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 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人所获得的这种 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
重要概念
保险利益 近因 保证 第一损失 告知 定值保险 委付 代位追偿 不定值保险 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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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2 论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产生的原因,应怎样 遵守这一原则? 3 简述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4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5 委付的成立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6 你是怎样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 7 代位追偿与委付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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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方式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和义务转移给保险 人,并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通常使用于海险,大多数财产保险禁用。
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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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适用人身保险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 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 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损失赔偿方式
•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 比例赔偿方式 • 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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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公式: (适用:家庭财产保险)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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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算算保险公司赔多少
1.某人投保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 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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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内容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 益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 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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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4)以直接损失为限
市价
≤ ≤
除非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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