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沪民优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做好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等有关规定,就做好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通知如下:一、配置对象退出现役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二、配置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一)配置原则:实用、安全、科学,国产普及型和在本市配置。
(二)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三)配置条件和标准:根据残疾军人的残疾部位,按照《上海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中的有关要求来配置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
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目录》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
三、配置、更新和维修的流程(一)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新和修复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鉴定。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对相关伤残记录档案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条件的,受理后填写《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区县民政局。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司法实践中,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案件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32条: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
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
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全国上线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全国上线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12.06•【文号】民办函〔2018〕169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全国上线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补贴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民政部会同中国残联开发建设了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
经过前期试点运行,系统功能得以检验,运行情况良好,决定自12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全国上线运行工作全面建立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缓解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制度安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
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开发建设的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是确保有关制度精准实施、提升补贴申请发放效率、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
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要高度重视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把系统应用作为补贴申请发放的重要技术支撑,作为补贴统计监测的重要途径,作为加强制度监管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高度重视系统全国上线运行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规划、抓好组织协调,切实做好系统上线各项工作,为制度有序运行提供信息化数据支撑。
二、把握系统建设及全国上线运行的总体安排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采取数据大集中方式管理,可支持部、省、市、县、乡五级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109715cc7931b765ce1568.png)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5—3一1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民政部关于做好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工作的通知-民优函[1998]143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工作的通知-民优函[1998]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0bc0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fb.png)
民政部关于做好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做好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工作的通知(民优函[1998]143号1998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民政部决定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筹集的社会福利资金本级留成中拨款6000万元人民币,为全国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
这是党和国家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关怀,也是全社会献给共和国功臣的一份爱心,对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地位,促进国家和军队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更换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辅助用具的范围包括使用时间较长、无法维修的假肢、轮椅等。
更换的次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的资历、急需程度确定,优先照顾居住在荣军休(疗)养院、光荣院里的老红军,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负伤的重残军人。
二、更换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假肢厂承担。
换装所用的主要零部件,必须采用已通过国家假肢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确保性能优良,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同时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凡没有假肢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技术落后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假肢厂,由部革命伤残军人辅助用具更换领导小组推荐生产厂家。
三、此次更换的上肢假肢为国产机械假肢或装饰假肢;下肢假肢为新型骨骼式假肢,轮椅为手动式轮椅。
各类辅助用具的资助标准:上肢假肢1000元,小腿假肢1800元,大腿假肢3550元,轮椅1000元,病理鞋250元。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某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l50元,低保金实行差额发放。
村民张某是低保户,全家3口人,年人均纯收人为l200元,其中国家发给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共600元。
根据农村低保政策,张某一家全年应领取低保金( )。
A.5400元B.3600元C.2400元D.1800元【答案】 D2、有一位同学在某中学的秋季运动会上受伤,班主任老师及时将其送到附近医院救治,这体现了学校保护中老师应当()。
A.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B.对未成年人关爱和尊重C.开展未成年人成长教育D.实施素质教育【答案】 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下列群体中,不属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服务对象的是()。
A.1-36个月的婴幼儿B.孕产妇C.急性传染病患者D.糖尿病患者【答案】 C4、张欣,女,23岁。
在超市买东西时,因老板觉得她穿着破旧、动作不自然,怀疑她偷东西,命令保安强行搜身。
超市老板的行为侵犯了张欣的()。
A.防止性侵害权利B.人身自由C.人格权D.生命健康权【答案】 B5、小李是一名普通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残疾,2013年以义务兵身份退出现役。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小李的安置方式应当是()。
A.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B.由人民政府作退休安置C.由国家集中供养D.由国家分散供养【答案】 A6、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关于老年人赡养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B.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C.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益归自己所有D.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答案】 C7、2000年,索某和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
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民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发〔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7年2月24日、3月31日,民政部牵头组织召开了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明确了2017年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工作要点和相关任务。
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动落实《意见》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近年来,中央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医药产业以及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将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列为重要内容。
加快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为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生活质量提供优质的辅具产品,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进行专门部署和系统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重视,是康复辅助器具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
贯彻实施好《意见》,对于引导激发新消费,培育壮大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残疾人福祉,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发挥牵头作用,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2]1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2〕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加强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置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江苏省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加强对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置工作的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户籍在我省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残疾抚恤金,符合配置辅助器械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
第二章配置条件第三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上肢有活动能力,双眼或一眼视力在4.9(0.8)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配置手摇三轮车:(一)双下肢瘫痪或双下肢膝关节以上截除,或者虽是膝关节以下截除但双膝关节强直不能安装假肢者;(二)下肢一肢截肢或伤后瘫痪,另一肢强直,或者虽能配假肢但配置后仍无法行走者;(三)两膝关节或一膝、一髋关节同时强直,功能完全丧失者。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配置手推轮椅车:(一)虽装配了假肢但因年老(60周岁以上)体弱,穿戴假肢有困难,不再换做假肢者;(二)髋、膝、肩、肘三个以上关节强直,功能完全丧失者;(三)下肢伤残合并上肢伤残不能使用手摇三轮车者。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配置护理床:四肢瘫痪,卧床不起者。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配置矫形病理鞋:(一)下肢伤残致残肢比健肢缩短3cm以上,失去平衡,行走确有困难者;(二)踝、跟、跖骨骨折、畸形或者截除后形成马蹄足,残情为一至六级者;(三)一足失去二趾以上,或一足二趾以上跖趾关节强直,行动不便者;(四)足部伤后畸形或因病理情况严重影响行动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粤民优[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优〔2007〕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康复中心:为规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用具的配置管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规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省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残疾抚恤金,符合规定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规定的残疾军人,可由省民政厅统一免费安装配置。
二、省民政厅指定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及其分部负责安装配置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
三、安装配置的器械用具主要有:(1)手动代步三轮车、手推轮椅车;(2)假肢;(3)矫形器(鞋);(4)整容器具(假眼等);(5)视听辅助器具(眼镜、助听器);(6)其它辅助器具(拐杖、腰围、颈托等)。
四、辅助器具的配置,应坚持既方便生产生活,又经济适用的原则。
其配置标准按现行工伤规定(或省厅审定)的标准实施,不得超标准安装。
下肢假肢和轮椅使用年限为3年,上肢假肢和代步三轮车使用年限为5年,装饰性假手为8年,整容器械原则上为一次性配制。
配置使用期内的,原则上只作维修处理。
五、残疾军人应按其残疾部位和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免费安装配置相应的假肢和辅助器具。
不属残疾部位,或不符合配置要求的,不予免费配置。
六、凡需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的,由残疾军人本人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所在地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残疾军人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1),附上残疾军人登记表复印件,报省厅优抚处。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8.11•【文号】残联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有关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精神,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12年8月11日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和参与能力以及自理能力方面的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
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既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有关部门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十二五”时期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主要任务目标的实现和完成,现就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指导,增强政府提供残疾人基本托养服务的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努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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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民办函[1995]27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5.10.25
【实施日期】1995.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
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民办函(1995)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决定,今明两年,中央财政将拨出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为革命伤残人员中的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
这是中央财政在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拨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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