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ppt课件完整版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 处置流程和措施。
定期组织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提高 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 资充足、有效。
0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与流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及分类
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 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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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传染病防治工 作要点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和职责分工 ,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 、处置和防控工作制 度,确保及时有效应 对。
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 计划和方案,明确工 作目标和任务。
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和培训
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师生防病意识和能
现场处置原则和方法
处置原则
现场处置应遵循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有效控制、保障安全等原则,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 和损失。
处置方法
现场处置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隔离治疗、消毒处理、个人防护等措施,应根据不同事件类型和 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后期评估总结及改进建议
评估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过程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 建议。
人员配备
感染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医护人 员,包括临床医生、护士、检验人员 等,确保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诊疗规范与操作流程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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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规范
医疗机构应制定传染病诊 疗规范,明确诊断标准、 治疗方案和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共9章80条。
该法突出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理念,从预防预警制度、报告制度、管控与医疗救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明确规定。
一、传染病等级划分我国按照发病率、病死率与传播率等多个维度,将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5项传染疾病。
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项传染疾病。
二、甲类传染病的管控措施1、发现甲类传染病应立即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更严格的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目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职责与义务•患者权益保障及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总结与展望PART01传染病防治法概述立法背景与意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传染病防治法为加强国际间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定义及分类传染病定义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分类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传播方式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等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防治原则与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调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通过改善环境卫生、提高个人卫生习惯等措施降低感染风险;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传染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控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科学防治、依法管理遵循科学规律,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同时,依法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PART02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 2 3国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观察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加强传染源管理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措施与制度建设03加强信息公开和通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疫情信息交流。
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认定
未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疫情;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 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 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02
CATALOGUE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预防措施
01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02
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03
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 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 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
疫情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报告。
疫情信息通报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
信息公开与透明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 督权。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 我防护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 服务能力。
传染病防治法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内容一、引言传染病是指通过病原体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内容。
二、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公众健康而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89年首次颁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的版本是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该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传染病的定义和分类•传染病的定义: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的分类:传染病根据传播途径、发病周期和临床症状等方面进行分类,以便于科学研究和针对性防治。
2.2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预防措施:传染病的预防主要包括疫苗接种、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环境卫生的改善等多种手段。
•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控制主要包括病例的报告和登记、病原体的隔离和消灭、流行病学调查等多项措施。
2.3 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传染病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传染病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
•传染病报告:医疗机构和个人发现或者怀疑传染病病例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4 传染病的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传染病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应对措施。
•应急响应:传染病爆发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疫情。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性和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性和意义的几个方面:3.1 保护公众健康传染病的传播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护公众健康。
3.2 维护社会稳定传染病的爆发往往会引发社会恐慌和不稳定因素,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可以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 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需要依靠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了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点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第14页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 求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预防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 染。
医疗机构应该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担传染病疫情汇 报、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 工作;负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相关危险原因监测、安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人,必须接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 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 控制办法,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包括个人隐私相关信息、 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 控制办法,侵犯单位和个人正当权益,相关单位 和个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
第9页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 行预防传染病健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 升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 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 区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它传输传染病动物和病 媒生物危害。
用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管理制度。 对可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输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菌种、毒种
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制订。
传染病防治法
第16页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 出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由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控制、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益保障。
这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
根据该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机制,定期发布传染病监测数据,及时掌握传染病疫情,做出科学决策。
同时,个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例时,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传染病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法律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紧急情况下的防控措施,包括实施隔离、封控、消毒等措施,以及对已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置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在传染病控制和处置方面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统一、协调的指导和组织。
《传染病防治法》重视对个人和单位的防控责任。
根据该法,个人要自觉遵守卫生法规、规章和习惯,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配合政府和卫生部门的工作。
经营单位要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此外,医疗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确保患者和职业人员的安全。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对传染病患者和相关人员的权益保障。
法律明确了传染病患者的隐私和人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禁止侮辱、歧视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而对于因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的职责而遭受损失的人员,法律规定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总之,传染病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健康威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传染病防治法》的出台,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明确了个人、单位和政府在传染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相关人员权益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引言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接触、空气传播或其他途径传播给他人的疾病。
传染病的爆发对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中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法律依据。
该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后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传染病的定义、分类和监测制度。
根据该法,传染病分为法定传染病和临时传染病,分别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该法还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制度和个人、组织的防控责任。
对于未及时报告疑似病例或隐瞒病情的个人或组织,将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传染病的隔离措施、疫苗接种和动物防疫等内容。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是中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措施等方面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该法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和应对机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行动,采取必要的处置和防控措施。
对于违反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组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还规定了国家、地方和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研究,地方应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群众应当积极配合防控措施。
3.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国还制定了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来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强调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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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9.02.21
【实施日期】1989.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八条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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