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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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一、总说明:

(一)为适应全省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按照工程类别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费用开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修编了二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二)本费用定额与二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单位估价表》配套执行。它是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编制、审核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和标底造价、办理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本费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和利润分别按四个工程类别所对应的费率执行。对于一些特殊工程和费用定额"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包括的工程,由市地定额站确定,报省造价总站批准。

(四)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凡甲、乙双方承、发包的单位工程,其工程所对应的类别,一律由当地定额站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核发"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凡未经类别确认的工程,不得计取间接费,财政部门或经办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拨款。

(五)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执行二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和本费用定额;装饰工程(中、高档)执行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和《安徽省装饰工程费用定额》。

(六)建筑工程中,各市地定额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或动态价)与估价表基价中材料预算价格之间的价差(正负差价),可列入直接费计取相应的费用;安装工程中,对于安装定额各册(章)说明中以系数形式表示的内含人工费系数,均列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的费用。

(七)劳动保险费按省建设厅、建行、体改委建劳字[1994]52号文和省建设厅建劳字[1994]388号文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已实行行业统筹的市地,由市地行业管理部门按本地区的办法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凡未实行行业统筹的市地,其劳动保险费按间接费项下的括号内费率执行。

(八)本费用定额是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综合测算的。对于施工企业有能力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给第三方承建的装饰工程、铝合金门窗制安等工程,总包单位(指承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5%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配合服务费。

配合费内容包括留洞、补眼、共用脚手架(不包括分包单位需单独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等。

(九)一般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木构件、金属构件等),均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安装。如施工单位元力量制作需外购商品构件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在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后,应将构件制作部分的费率退给建设单位,同时外购商品构件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改、扩建施工时,凡建设单位职工享有的特殊保健津贴,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的职工也应比照享受。其保健津贴费用经签证后向建设单位结算。

(十一)少量零星项目,必须采用点工的,其点工的单价为2230元/工日,综合管理费按20%计取。

(十二)对于政府财政无偿拨款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含拼盘项目),在工程计价时,其利润率可下调10%。

(十三)为便于市场竞争,每一个工程类别的综合费率允许浮动1-3个百分点,具体幅度由各市地定额站在进行类别确认时核定。

(十四)其他费用:指完成单位建筑产品所必须发生的,但未计人直接费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具体幅度由业主与承包商根据工程的不同要求,通过合同形式或现场签证加以确认。

1、优质优价:指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良、优质工程(含市优、省优、部优)而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根据建设部建监(1997)67号文有关规定,优良、优质工程可按工程造价的3%-10%予以奖励。

2、提前竣工增加费:指业主对工程的工期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及赶工措施费等。工程实际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20%-40%的,可按工程造价的1%-3%计取施工措施费。

3、文明施工增加费: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5号令)要求所发生的,临时设施中未包括的费用,此项费用结合创建要求,按直接费的1.5%-3%计取。

4、远地施工增加费:指施工企业离开基地(公司)承担25公里以外的施工任务时,需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电报电话费,生酒用车和中小型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材料的运杂费等施工管理费。计取标准如下: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其他直接接、现场经费费率

(二)间接费费率

说明:凡未实行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的市地,其劳动保险费率按间接费小计项下的括号内费率执行,并入间接费中。

(三)利润率

(四)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

指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定[1999]42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按工程造价1.2%。(折占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的1.24%。)列入预算,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在造价计算程序中单列)。

(五)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

1.纳税人所在地(Rb工程所在地)在省(地)辖市市区的应计税金为: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3.413%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应计税金为: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3.348%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应计税金为: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3.220%

三、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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