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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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管理依据
监理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行使各项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检查权、验收权等,以实现对项目质量、安全、成本的合理控制(少部分项目监理还管进度)。
但监理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并不存直接的隶属关系,紧急情况除外。
一般情形下,监理单位要求整改或者罚款,都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工人违反了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或技术交底、材料或者设备进场未报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施工未履行报批手续、未按报批的施工方案作业、作业前一道工序未申请隐蔽验收等,《罚款通知单》是会列出具体罚款原因,并附相应图片的,很少有无缘无故的罚款。
再者,假设农民工在工地上出现了某些不当行为,监理单位通常会要求总承包单位或者有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者事关安全的,通常才会进行罚款,但罚款的对象绝不会是劳务班组(农民工)。
监理单位作出的《罚款通知单》、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罚款通知单》,在法律上定性为“补偿性违约金”,满足下列条件的,罚款具有法律效力(有相关判例):
一、罚款的数额与不当行为之间未超出合理范围。
二、合同有明确约定,该约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罚款通知单》作出后,履行了告知和送达义务。
四、合同没有约定,但《罚款通知书》送达给被处罚人,有相关人员签收确认的。
五、相关人员拒绝签收的,但监理单位在审核《月度工程款进度计量表》中进行了扣除,被处罚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批文对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工作。
监理有没有罚款权取决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中有没有违约罚则的约定,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授权书。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如果是出现了罚款现象也是对施工单位的罚款,作为施工班组或者是农民工个人是不会受到监理单位的直接罚款的,因为监理不会隔着几级处罚的,提问题要实事求是,你能拿出监理单位给农民工开的罚单吗?和谐社会做人要厚道,不要制造矛盾,
不要诋毁别人抬高自己,你提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被监理单位罚款是要有资格和级别的,你顶多就是接到施工单位项目部的罚单。
至于罚款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你为什么被罚款?是自己违约,还是你认为的监理刁难。
凡事都有原因的是自己的错要及时改正,干工程要有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遵纪守法。
按图施工把工程干好是应该做的最基本的工作,遵守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图施工不违反规范要求,做到这些你就成功了没人罚你。
干工程要有做良心工程的态度。
如果你认为监理是故意刁难可以向建设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有人来管这个事的。